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北京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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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议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签约协议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六、协议文献的组成1.本协议书;2.专用协议条款;3.通用协议
2、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规定;6.协议图纸;7.其他协议文献。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协议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九、发包人承诺按协议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协议文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协议自 生效。发包人:(盖单位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承包人:(盖单位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3、理人:(签字) 年 月 日签约地点: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1. 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 协议文献(协议):构成本协议的所有文献,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协议的所有文献。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协议关系的文献。1.3 技术标准和规定:指构成协议文献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文献,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4 图纸:指包含在协议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涉及配套的说明。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4、格的合法继承人。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协议的代表。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协议的代表。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协议履行实行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2 永久工程:指按协议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涉及工程设备。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毕协议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
5、本协议工程施工的场合,以及在协议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合。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告知写明的开工日期。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的期限,涉及按协议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7 竣工日期:指第1.16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拟定。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协议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的期限。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
6、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21 签约协议价:指签订协议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协议总金额。1.22 协议价格:指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涉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23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24 书面形式:指协议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本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 合用法律本协议合用国家法律
7、、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也合用于本协议。4. 标准和规范4.1 本工程合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4.2 构成协议文献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规定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规定最严格的标准执行。4.3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5. 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协议文献的组成
8、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协议书;(2)专用协议条款;(3)通用协议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规定;(6)协议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规定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规定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协议文献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协议文献的互相关系而定。6.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协议条款。6.2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献,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
9、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7. 发包人7.1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涉及:7.1.1 发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合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7.1.2 发包人应保证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须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7.1.3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协议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7.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
10、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毕现场准备工作。(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协议条款。(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7.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7.1.6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7.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贯彻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保证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贯彻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7.1.8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7.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协议条款。7.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
11、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承包人。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协议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毕。8. 监理人8.1 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协议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协议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协议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告知前将总监理工
12、程师的任命告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9. 承包人9.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涉及:9.1.1 承包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遵守合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协议约定实行、完毕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
13、的任何缺陷。9.1.3 承包人应为完毕本工程设立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重要管理人员。9.1.4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合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9.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9.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保证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
14、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规定的施工机械,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9.1.7 承包人负责协议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规定见专用协议条款。9.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9.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9.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协议条款。9.2 项目经理在协议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协议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
15、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10. 工期10.1 进度计划10.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具体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协议进度计划,是控制协议工程进度的依据。10.1.2 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协议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协议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
16、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 工期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涉及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0.3 开工10.3.1 监理人应在开工告知中拟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承包人应按开工告知中拟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告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0.3.2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告知中拟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 暂停施工10.4.1 因承包人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4.2 除第10.
17、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因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导致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3 当工程具有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告知。承包人收到复工告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端迟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长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5 工期延误10.5.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导致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长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
18、告知中的日期开工;(2)发包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协议条款。10.5.2 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协议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毕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协议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规定承包人偿还。(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
19、去承包人完毕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协议约定发包人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完毕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10.6.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协议条款。11. 工程质量11.1 工程质量应达成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规定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成协议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
20、行检查和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查,不免去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责任。1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11.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有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告知监理人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毕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规定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协议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3.2 承包人未告知监理人到场检查
21、,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 清除不合格工程11.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妥,导致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规定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成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导致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用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2. 实验和检查12.1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实验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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