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论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doc
《学士学位论文--论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论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doc(1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目 录一、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扩张的重要意义2(一)强奸罪犯罪主体及对象扩张的意义2(二)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是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4二、男性的基本权利问题6(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男女权利保护不平衡的现象6(二)男性性权利的重要地位8三、我国现行强奸罪的立法缺陷10(一)主体缺陷11(二)犯罪客体缺陷12(三)犯罪对象缺陷13四、关于强奸罪犯罪主体及对象扩张的立法建议13(一) 立法的可行性分析13(二)犯罪主体的完善14(三)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完善15五、结束语15参考文献1717论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内容摘要】根据法学界的通说,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主体是14周岁以上有刑
2、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客体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客观方面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近年以来,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的现象并不少见,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此类现象往往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欠妥,。本文将尝试通过宪法、刑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多个角度出发,深入剖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结合具体案例,加以理论分析,具体阐述保护强奸罪中男性权利以及该罪主体对象扩张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分析。【关键词】强奸罪 主体 对象 法律漏洞 完善一、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扩张的重要意义强奸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为公民最基本的性权利提供了
3、一个最低限度上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意识形态上的进步,强奸罪开始作为一种危害社会安全的公诉犯罪看待,从法治进步的角度上来讲用强奸罪的立法保障人的性自由是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更是对这种暴力犯罪的打击。但有一种情况不容忽视现代社会中,女性强奸男性或女性,甚至男性强奸男性等案件已越来越多的呈现出来,我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处保守和滞后地位,此类案件往往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立法上对于主体和对象的范围较为狭窄,致使在相关层面上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直接导致了若干不公平的现象。本文将尝试从宪法、刑法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多个角度出发,深入剖析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结
4、合具体案例,加以理论分析,具体阐述保护强奸罪中男性权利以及该罪主体对象扩张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分析。(一)强奸罪犯罪主体及对象扩张的意义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很明显,在我国刑法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上,不包括女性。通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性作为强奸罪的施暴者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女性作为强奸罪的帮助犯地位,协助主犯进行施暴,具体表现为帮助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广东佛山初中女生被轮奸的事件中,若干初中男生及女生对一个初中女生限制人身自由,进行猥亵并轮奸,案中几名问题少女就是以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间接导致强奸罪的既遂。此种情况
5、中女性通常是以强奸罪的共犯定罪量刑的。第二种情况即女性作为直接施暴者,强迫对男性或女性进行性行为,也就是上述案例中提到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如果说第一种情况将女性帮助犯定为强奸罪的共犯,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女性作为直接施暴者,却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两种情况都侵犯了公民的性自由权,第二种情形甚至比第一种情形更恶劣,然而在定罪量刑上却大相径庭,究其问题的根本,乃是强奸罪的女性主体缺失导致的。妇女的性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但男性的性权利也同样可能受到侵害。至少有以下两种可能性:第一,在主体上,不仅包括男人,也可以是妇女,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手段,违背男性或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
6、性行为。第二种可能出现的对象:同性恋男子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侵犯,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只保护妇女的性权利,这不仅是片面的,而且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品等的原则。社会舆论和公序良俗也难以接受此类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刑法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的规定是存在相当大的缺陷的,这既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甚至是对男性基本权利的一种歧视,从被害人的角度上来讲也是极度不公平的。(二)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是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首先,这是基本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被
7、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1791年的法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作了进一步系统和合理的规定戴激涛:论宪法对协商民主的规范与保障,岭南学刊,2008年第4期,第35-44页。我国是一个重视人权的国家,自从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以后,我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身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很重要的促成部分,而性权利作为公民人身权的一个分支,在我国刑法强奸罪犯罪规定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是公平正义原则。此处的公平正义原则并非民法的公平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社
8、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通过法制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三大组成部分。再次,强奸罪犯罪主体与对象的扩张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直接要求了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不均衡的刑罚。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不难看出,对于强奸罪其他主体与客体间的性侵犯行为的判决并不符合这一原则。当女性侵犯女性
9、、女性侵犯男性、男性侵犯男性的现象发生时,对行为人经常以故意伤害罪、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犯罪客体只能是女性,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要求,就等于间接表示这种女性强奸男性和同性相奸的行为不具有相关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罪名定罪量刑显然不妥。况且男性的性权利根本不属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猥亵妇女罪的客体,根本属于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却将行为人冠以这些罪名,实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亵渎。最后,将男性外其他主体与女性外其他客体之间发生性侵犯行
10、为以故意伤害罪、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的行为也违反了罪责刑性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指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和主管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量刑的尺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王羲英:“架”案下犯罪中止之正规,中国检察官,2008年2月,第79页。故意伤害罪、猥亵妇女罪、侮辱罪等罪的犯罪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要低于强奸罪的犯罪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都是对性权利的一种损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有如此差异,这直接表现了我国刑法强奸罪部分的规定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二
11、、男性的基本权利问题(一)我国现行刑法对男女权利保护不平衡的现象公民普遍享有性权利,不论男性或女性主体,性权利也不例外,他不仅是女性的重要的人身权利。男性也应当享有这种重要的权利张惠萍: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河北法学,2006年月,第34-55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中也指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然而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方面的规定对男性基本性权利的保护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出于保护女性权利的角度考虑,我国刑法将强奸罪犯罪对象限制为女性,主体限制为男性,客体规定为女性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着重于保护女性性权利的一种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12、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人权首次写入我国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步建成以后,男性的性权利理应得到重视,应该增加男性作为强奸罪犯罪对象,女性也应该出现在强奸罪犯罪主体之列。我国刑法只注意男性侵犯女性一种类别,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性权利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刑法在强奸罪方面对男性性权利的忽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类型:现实社会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名男性向法院状告自己被人强奸,在法庭上造成了一种令人无奈的局面。其案情大致为:男青年王某起诉自己的丈母娘,声称经常遭受其性侵犯,最终忍无可忍,向有关部门求助,然而却遭遇了无法可依的尴尬。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当今社会,妇女利用欺诈、胁迫、
13、趁人之危、诱骗等方式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甚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行为损害了男性的性权利,违背了男性的意志,侵犯了男性的人格尊严,人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当然包括性权利。女性对男性性权利的、侵犯的现象既然经常存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不能置之不理,法律不应漠视男性的性权利。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现象,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如我国古代就有断袖、分桃等历史典故,国外历史上,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也都是著名的同性恋者。由于我国和西方观念在性的方面的不同,在西方,性解放思想较为超前,很多西方国家都对同性婚姻予以法律保护,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和组建家庭。相应的,这些西方国家对同性强奸也纳入了强奸罪的
14、立法。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一直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这种同性强奸的行为同样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法律公力救济方面的欠缺往往导致受害人采用私力救济的方法解决矛盾,而且由于法律对同性强奸方面规定的空白,使同性强暴的现象得到一些程度的纵容。其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的公民的性权利。事实证明,同性强奸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异性强奸,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受害者已发生心理扭曲和崩溃等现象。第三,同性强奸的现象也危害到公民的身体健康。从生理学的角度上讲,感染艾滋病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来自同性之间的性行为。(二)男性性权利的重要地位我国宪法规定的
15、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相较于财产权而言,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权的保护更加严密。所谓人身权,即非财产性权利,是与主体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性行为属于人身行为范畴,性权利也在人身权范畴之内,是一种普遍的权利,性权利属于人身权中健康权的一部分,健康权属于人身权范畴,如果说人身权是基本人权,那么性权利的正当行使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性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团结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说,性自主权,无论男女,均应受刑法所调整保护,如果没有法律对性权利的保证,也就无所谓性权利。强奸是一种犯罪。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表现为行为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士学位 论文 强奸罪 犯罪 主体 对象 扩张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胜****】。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胜****】,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