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合同范本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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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 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 发 包 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承 包 人: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 60 修 编 说 明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国家建设部指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2003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而成的。 本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四部分组成,推荐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理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发承包单价(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施工合同。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部分条款内容增、删或调整。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 注:本合同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于2006年12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请使用时注意: (1)31.2款“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调整为不区分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均按31.2款程序执行。 (2)“33竣工结算”部分 1)调整了竣工结算书编制、提交与审核条款,增加了竣工结算书提交与审核时限要求; 2)增加了“不提交竣工结算书”、“逾期不结算”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词语含义 八、承包人承诺 九、发包人承诺 十、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 2、标题和旁主 3、书面形式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 7、图纸 8、通知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10、承包人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五、转让、分包 13、转让 14、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施工准备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延误 17、开工及延期 18、暂时停工和复工 19、工期及延误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材料设备的检验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5、安全文明施工 26、工程的保护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合同价款 28、工程量确认 29、工程款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30、工程变更 31、变更价款确定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5、索赔 36、争议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7、工程质量保修 十五、不可抗力 38、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工程保险 40、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合同的生效、终止 42、合同的解除 43、合同分数 44、合同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6、适用标准、规范 7、图纸 8、通知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10、承包人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五、转让、分包 14、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施工准备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9、工期及延误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材料设备检验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3、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7、合同价款 28、工程量确认 29、工程款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31、变更价款的确定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6、争议 十五、不可抗力 38、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和担保 39、工程保险 40、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合同份数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附表: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深圳市金胜景园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 工程规模及特征:在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进行绿化整治。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中兴路天虹商场周边绿化整治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一切的所有内容。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土石方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智能建筑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类别: 桩径: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砌体□钢机构 □网架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修饰、装修工程 □ 二次装修 □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电梯 部 □自动扶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户数: 户 □庭院管: 米 建筑电气工程 □ 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工程量)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雨水管: 米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长: 宽: 高: 绿化工程 √ 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 燃气工程 □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其它工程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柒万伍仟元整(暂定) (小写): ¥:75000.00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经确认的工程标底; √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 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布吉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 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结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笫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的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 协商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 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料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7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工监理的工程,工程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卖专业人士担任。 1.8 项目经理(建造师):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1.9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2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3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8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0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1 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啬(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2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3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 1.24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7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8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0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有其修改或补充。 1.31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 承担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7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 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 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二、合同文件 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工程师作出解释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 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语言文字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 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律和 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及规范准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 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 图纸 图纸的提供和使用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 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保密要求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图纸提供延误 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 (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 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临时工程图纸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 或备查。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 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 通知 致承包人通知 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 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 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拒收通知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 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9.1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 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要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发包人义务 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 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问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负责; (5)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 件;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占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委托 9.4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 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准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 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 (2)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 施; (3)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 次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 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 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四、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单位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职权 11.2 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工程师权利限制 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利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紧急情况时 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权利委托 11.5 工程师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责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工程师指令 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候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 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建造师),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 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建造师)签字后发出。 项目经理(建造师)更换 12.3 承包人如需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 项目经理(建造师)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建造师)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同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建造师)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 13 转让 转让 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 分包 分包 14.1工程分包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承建资质 14.2 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的资料 14.3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肢解分包与分包 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5.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 15.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统称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进度计划的要求 15.3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个施工区段或务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按进度计划施工 15.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进度计划的修改 15.5 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提交工程用款计划 15.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5.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 施工准备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16.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文件中的缺陷 16.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决定。如承包人未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资料研究分析 16.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现场考察 16.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5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已明示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16.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 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程师可 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視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于影响而可能发生一 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 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有由承 包人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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