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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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标准条款 (i) xx年【】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条 定义 1 1.1 定义 1 1.2 释义 20 第二条 当事人 20 2.1 认购人 20 2.2 计划管理人 20 2.3 托管人 21 第三条 认购资金 21 3.1 资金的委托管理 21 3.2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 21 3.3 认购资金的交付 22 3.4 认购资金的保管 22 3.5 认购资金的利息 22 3.6 资金的返还 22 第四条 专项计划 23 4.1 专项计划的名称 23 4.2 专项计划的类型 23 4.3 专项计划的目的 23 4.4 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 23 4.5 专项计划的成立 24 4.6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 25 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 26 5.1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26 5.2 专项计划资产 29 5.3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 30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 30 6.1 资产支持证券 30 6.2 资产支持证券的取得 32 6.3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 32 6.4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 32 6.5 资产支持证券的支付顺序 33 第七条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33 7.1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33 第八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35 8.1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35 第九条 认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36 9.1 认购人的权利 36 9.2 认购人的义务 36 第十条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7 10.1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 37 10.2 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37 第十一条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11.1 托管人的权利 38 11.2 托管人的义务 39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账户 39 12.1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 39 12.2 专项计划账户的结息 40 第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回收款及分配 40 13.1 专项计划的回收款 40 13.2 分配实施流程 41 13.3 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 42 13.4 提前分配选择权 46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47 14.1 信息披露的形式 47 14.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48 14.3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1 14.4 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52 第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 53 15.1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 53 15.2 召集的事由 53 15.3 召集的方式 53 15.4 通知 55 15.5 会议的召开 55 15.6 议事程序 55 15.7 会议方式 55 15.8 会议的表决 56 15.9 计票 56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 57 16.1 计划管理人的解任 57 16.2 计划管理人的辞任 58 16.3 继任计划管理人的委任 58 第十七条 专项计划费用 59 17.1 专项计划费用 59 17.2 专项计划涉及的税收 59 第十八条 风险揭示 60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 60 19.1 认购协议终止 60 19.2 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60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62 20.1 一般原则 62 20.2 认购人的违约责任 62 20.3 计划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63 20.4 托管人的违约责任 63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64 21.1 不可抗力事件 64 21.2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64 21.3 不视为违约 64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 65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5 23.1 法律适用 65 23.2 争议解决 65 第二十四条 其他 66 24.1 通知 66 24.2 可分割性 67 24.3 有限追索权和诉讼禁止 67 24.4 修改 67 24.5 弃权 68 24.6 标题 68 24.7 完整协议 68 (iv) 前言 为规范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定义见下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本《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认购人(定义见下文)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定义见下文),应与计划管理人签署《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定义 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 (1) “原始权益人”:系指海南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平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省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原始权益人均系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或“xx证券”:系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认购人”:系指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向“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人。 (4) “资产服务机构”或“xx”:在专项计划设立时系指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根据“《服务协议》”规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被终止时,为“计划管理人”委任的符合“《服务协议》”规定条件的其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5) “后备资产服务机构”:系指“计划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具有资产服务能力的机构,此等“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将根据“《服务协议》”由“计划管理人”任命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后备机构。 (6) “托管人”: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监管银行”:系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8) “登记托管机构/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9) “法律顾问”:系指xx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10) “评级机构”:系指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1) “会计师”:系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2)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任何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有权按照其取得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13)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4) “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5)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为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6)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系指“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 1.1.2 主要专项计划文件 (17) “《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定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标准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8) “《计划说明书》”:系指《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 (19) “《资产买卖协议》”:系指“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0) “《服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1) “《托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托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2) “《监管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与“监管银行”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监管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3) “《认购协议》”:系指“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签署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包括其附件(如有)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4) “专项计划文件”:系指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条款》”、“《资产买卖协议》”、“《认购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以及“《计划说明书》” 。 1.1.3 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定义 (25) “专项计划”:系指根据“《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xxxx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6) “《贷款协议书》”:系指“原始权益人”在其小额信贷业务中,因向“借款人”出借资金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小组贷款)》和/或《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 (27) “小额信贷担保文件”:系指“原始权益人”与“相关责任人”签订的保证合同、“《贷款协议书》”中的保证条款、共同还款承诺或其它具有担保性质或包含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相关条款的文件及其所有变更或补充。 (28) “附属担保权益”:就每项“基础资产”而言,系指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根据“小额信贷担保文件”为“原始权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任何担保、共同还款承诺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保证。 (29) “借款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贷款协议书》”向“原始权益人”承担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30) “相关责任人”:就各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根据各“小额信贷担保文件”为“基础资产”提供保证的相关责任人及/或其承继人。 (31) “小额信贷资产”:系指“原始权益人”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融资服务,从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而合法享有的债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贷款协议书》”应由“借款人”向该“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等从权利(如有)。 (32) “基础资产”:系指“《资产买卖协议》”项下“计划管理人”以“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循环期”内“计划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资金”,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向“原始权益人”购买的“小额信贷资产”(不包含“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以前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和/或费用)。基础资产明细以“计划管理人”在“资产服务机构”IT系统内开立的单一数据区域内资料为准,该等资料至少包括“《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中所规定的要素。(如因“资产服务机构”系统原因,“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某一时点可查询的资产明细暂未包含“《资产买卖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全部要素,“资产服务机构”可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发送资产明细并确保所发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33)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计划管理人”购买“基础资产”的买卖交割之时: (a) “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有效的权利主张; (b) “基础资产”上无限制转让规定; (c) 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和“xx”分类标准,“原始权益人”将其归类为正常类; (d) “基础资产”按照“xx”统一的信贷操作规则经“xx”进行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e) 该“基础资产”未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形,且对应的“借款人”在“xx”支付结算平台上未发生超过3次(含3次)逾期记录; (f) “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年龄在18岁以上,65岁以下; (g) 该“基础资产”的“借款人”不会享有“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返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之利息或本金的任何优惠措施; (h) “基础资产”到期日不得晚于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第36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按“专项计划设立日”所在自然月为第1个自然月计算)。 (i) “基础资产”贷款种类为《贷款协议书(小组贷款)》项下的小组贷款或《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项下的个人贷款; (j) 单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k) 单户贷款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二者中的较低者:(i)年化16%;(ii)同期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之300%(若人民银行停止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管理的,以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基础资产”贷款利率还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小额贷款利率的规定发生调整,则适用调整后的法律法规)。 就“资产池”而言,系指: (l) “资产池”内单个省的地区集中度不超过65%,单个县的地区集中度不超过10%; (m) 贷款种类为《贷款协议书(个人贷款)》项下的个人贷款的“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占比不超过40%; (n) “借款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异”、“丧偶”或者“未婚”的“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占比不超过17%。 (34)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6.2条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和每一后续购买相关“基础资产”之日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35)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36)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购买该笔“基础资产”之日,该笔基础资产不符合“资产保证”。 (37) “不良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 (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贷款协议书》”中规定的付息日或还本日后,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足额还本或付息;或 (b) “基础资产”的“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在相应的“《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项下发生其它任何重大违约情形。 (38) “基础资产不良率”:就“法定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时点而言,该时点的基础资产不良率系指A∶(B+C)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本“专项计划”在该时点的所有“不良基础资产”(包含“原始权益人”此前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置换”和“回购”的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B为本“封包日”“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C为本“专项计划”截至该时点前已累计循环购买的全部“基础资产”在购买之时的“未偿本金余额”。 (39) “未偿本金余额”:就“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基础资产”而言,系指D-E:其中,D指“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5.1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其对应的债权本金余额;E指自“计划管理人”根据本标准条款第5.1条购买该“基础资产”时起至该时点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就“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某一时点的“资产支持证券”而言,系指F-G:其中,F指本“专项计划”设立时收取的“认购资金”总额;G指自本“专项计划”设立时起至该时点之前,已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偿还的本金。 (40) “专项计划资产”:指本标准条款第5.2条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a) “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第2条及“《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b) “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管理、运用认购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后续购买基础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 (41) “专项计划资产收益”:系指本标准条款第5.3条规定的“计划管理人”依据“专项计划”交易文件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专项计划资产”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a)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已经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书》”的规定应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款项; (b) 任何“《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如有)项下的“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如有)发生违约,“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资产买卖协议》”或“计划管理人”的授权处置“《贷款协议书》”或“小额信贷担保文件”(如有)项下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措施)所取得的全部收益; (c) “计划管理人”利用“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42) “专项计划利益”:“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43)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另行支付外,按照“《标准条款》”第17.1.1条约定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出的费用。 (44) “执行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 (45) “应缴税金”:系指“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小额信贷资产产生的息费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而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或因国家税收体制调整变更后的应缴税种)。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主管机关要求依法缴纳专项计划“应缴税金”,“资产服务机构”应予以协助并配合。 (46) “资产支持证券”:系指“计划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47)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优先于“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48) “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但优先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49)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而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资产支持证券”。 (50) “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及“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在“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51) “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52) “托管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 (53) “基础资产回收款”:系指“计划管理人”持有及处置“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入,使用“托管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因“基础资产”而产生的任何其他收益。 (54) “赎回价格”: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1条的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赎回起算日”当天“计划管理人”营业结束时,以下两项数额之和:(i)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ii)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计划管理人”购买之日至相关“赎回起算日”的全部应付未付的息费。 (55) “回购价格”: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2条的约定回购逾期资产的价格,即在“回购起算日”当天“计划管理人”营业结束时,以下两项数额之和:(i)该等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以及(ii)该等逾期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计划管理人”购买之日至相关“回购起算日”的全部应付未付的息费。 (56)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a)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b)“借款人”或“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书》”或“附属担保权益”项下的任何义务,以致须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 1.1.4 专项计划推广所涉及的定义 (57) “推广期间”:系指本“专项计划”发行前,“计划管理人”在推广公告中确定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推广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提前达到“《认购协议》”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的,推广期间提前终止。 (58) “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系指在本“专项计划”项下,“计划管理人”通过推广“资产支持证券”而募集的目标“认购资金”总和(不包括“认购资金”在“推广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即人民币五亿拾万零壹佰元整(RMB 500,100,100.00)。 (59) “认购资金”:系指在“专项计划”的“推广期间”,“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人”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而向“计划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1.1.5 项目涉及的各账户的定义 (60) “证券化服务账户”:系指“xx”于“监管银行”开立的“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归集“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流,同时循环投资“小额信贷资产”;在进入分配期后,“证券化服务账户”主要用于收取并向“专项计划账户”转付“小额信贷资产”投资回收款。为便于现金流归集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同意依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设置如下子科目对相应资金储备或资金流转进行记录:(i) “专项计划收款科目”:该科目用于收取“原始权益人”就各笔“基础资产”的回款;(ii) “费用储备科目”:该科目用于储备本专项计划每月应缴税金/应支付费用及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前一个自然月月末期间所有应补足的储备金;(iii)“收益储备科目”:该科目用于储备当月“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应计预期收益以及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前一个自然月月末期间所有应补足的储备金;及(iv) “基础科目”:该科目用于归集“循环期”用作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符合“合格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的资金。 (61) “募集专用账户”:系指由“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之认购资金的接收、验资与划转。 (62) “专项计划账户”:系指“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募集专用账户”接收“认购资金”、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接收“证券化服务账户”的转付款、进行高流动性的“合格投资”以及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和“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1.1.6 专项计划涉及的日期、期间的定义 (63) “封包日”:系指xx年1月19日。 (64) “赎回起算日”:就“《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而言,“赎回起算日”系指“计划管理人”提出“赎回”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要求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 (65) “回购起算日”:就“《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逾期资产的“回购”而言,“回购起算日”系指“原始权益人”提出“回购”相应逾期资产要求且“计划管理人”同意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 (66) “缴款日”:系指“认购人”向“募集专用账户”划转全部认购款的最晚日期。“认购人”应于“缴款日”下午16:00 之前将全部认购款划付至“募集专用账户”。 (67) “专项计划设立日”:系指“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认购协议》”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经“计划管理人”公告当期专项计划设立之日。 (68) “转付日”:系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一个自然月(不含“专项计划设立日”所在的自然月)的第2个工作日,其中,第一个“转付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届满2个月的对应日所处自然月的第2个“工作日”。“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一“转付日”将当个“转付期间”(即“转付日”所处自然月的上一个自然月)的“基础资产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69) “转付期间”:系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第一个自然日至当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其中,第一个“转付期间”为“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起至“专项计划设立日”所处自然月的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含)之间的期间。 (70) “循环期”:系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第2个基准日的期间,该期间内,“专项计划”将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符合“合格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不含“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及第2个基准日)。 (71) “分配期”:系指“循环期”届满之日起至“法定到期日”的期间,该期间内,“专项计划”不再循环购买“原始权益人”符合“合格标准”的小额信贷资产。 (72) “预期收益核算期间”:系指对“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当期应付收益予以核算的期间,第一个“预期收益核算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自第一个“兑付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预期收益核算期间”为两个“兑付日”之间的期间。 (73) “基准日”(R日):在正常情况下,首个基准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第12个月届满之日所在自然月对应的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第二个基准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第24个月届满之日对应的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此后每个基准日均为分配期内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最后一个基准日为“法定到期日”对应的前一个自然月最后一日;如发生“加速清偿事件”或“专项计划”因其他原因在“法定到期日”之前终止,应重新确定基准日,此等情况下应以“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或“专项计划”的终止之日为重新确定后的首个基准日,并以“加速清偿事件”发生之日或“专项计划”的终止之日起每个自然“月”的对应日为后续的基准日,最后一个基准日不应晚于“基础资产”中的本金及相关收益实际最晚到期之日对应的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74) “初始核算日”(R+3工作日):系指“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相关格式要求向“计划管理人”提交初始核算报告之日,应为“基准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 (75) “循环期分配日”(R+11工作日):系指于“循环期”分配“专项计划”收益之日,即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示完成将“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向“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进行划付之日,应为第一个“基准日”后的第11个“工作日”。 (76) “分配期分配日”(R+11工作日):就“分配期”内每次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而言,系指“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划付至“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之日,应为自第二个“基准日”起每个“基准日”后的第11个“工作日”。“计划管理人”应指示“资产服务机构”将届时“证券化服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示完成将“专项计划账户”资金向“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进行划付。 (77) “分配日”:系指“循环期分配日”和/或“分配期分配日”。 (78) “权益登记日”(R+12工作日):系指每个“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权益登记日”日终在“登记托管机构”登记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于当期“兑付日”取得其分配款项。 (79) “兑付日”(R+13工作日):就“专项计划”项下每次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而言,系指“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实际兑付其分配款项之日,应为“基准日”后的第13个“工作日”。 (80) “预期到期日”:系指在未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况下,“专项计划设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所在自然月的第13个工作日。 (81) “法定到期日”:系指“专项计划”最晚结束的日期,即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60个月届满之日所在自然月的第13个工作日。 (82) “月”:系指从某公历月份内某日起至下一公历月份相应日期之日为止的期间,但如该期间终止的月份内无相应日期之日,则该期间应于该月最后一日终止。 (83)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的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84) “专项计划终止日”:系指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日: (a)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收益分配完毕; (b)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专项计划”不能存续; (c) “专项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裁决终止; (d) “专项计划”设立后未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进行“基础资产”的交割; (e) 向“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了全额本金和预期收益后,“计划管理人”应“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标准条款》”第13.4条行使的提前分配选择权对基础资产完成了提前分配; (f) “法定到期日”届至。 (85)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1.1.7 项目涉及的事件及通知的定义 (86) “加速清偿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a) 一个以上“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且该等“原始权益人”担任贷款人的“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的比例超过30%; (b) 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且在9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资产服务机构; (c) 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要更换“计划管理人”或“托管人”,且在90个自然日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或后备机构; (d) “专项计划”循环购买期间,“资产池”的“未偿本金余额”累计60个自然日未达到“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的100%(因存在边界资产,即“专项计划”资金在购买该笔资产后将致使存量“小额信贷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小于等于“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100%升至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100%,“原始权益人”决定不购买该笔边界资产而导致触发该等情形的除外)。 B. 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 (e) 在“循环期”内连续14个自然日“基础资产不良率”超过10%; (f)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并且“计划管理人”合理地认为该等行为无法补救或在“计划管理人”发出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未能得到补救; (g) “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提供的任何陈述、保证(“资产保证”除外)在提供时便有重大不实或误导成分; (h) 发生对“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或者“基础资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i) “专项计划文件”全部或部分被终止,成为或将成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根据其条款主张权利,并由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j) 在任一“分配日”,专项计划现金资产无法支付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及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当期应付预期收益。 发生以上(a)项至(d)项所列的任何一起自动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加速清偿事件应视为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发生。发生以上(e)项至(j)项所列的任何一起需经宣布生效的加速清偿事件时,“计划管理人”应通知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宣布发生加速清偿事件的,“计划管理人”应向“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登记托管机构”和“评级机构”发送书面通知,宣布加速清偿事件已经发生,宣布之日应视为该等加速清偿事件的发生之日。 (87) “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计划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b) 发生与“计划管理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c) “计划管理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d) 在由于“计划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能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分配时,“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e)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计划管理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资产买卖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88)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服务协议》”之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资金划付义务(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经“计划管理人”书面(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后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改正的; (b) 于“循环期”的任一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循环购买的小额信贷资产所对应的债权未偿本金金额与购买价款之间的误差单笔/累计超过10(含本数)万元人民币,但“资产服务机构”在该误差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计划管理人”作出书面合理说明并修正该误差的情形除外; (c) “资产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计划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业务; (d) 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e)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特别是从事与“基础资产”有关的小额贷款业务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f)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根据本标准条款第14.2.1款第(3)项的规定按时交付相关报告期间的《资产服务机构报告》(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使“资产服务机构”提供《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日期延后),且经“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要求提交报告后超过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g) “资产服务机构”严重违反:(1)除资金划付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2)“资产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资产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计划管理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基础资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h)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i)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落实“《服务协议》”的规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自然日内,未能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对“《服务协议》”指明的所有账户记录原件以及与上述账户记录相关的所有文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保管。 (89) “托管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b) “托管人”没有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转付“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且经“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 “托管人”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托管协议》”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d) “托管人”在“《托管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 “评级机构”对“托管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降至A; (f) 发生与“托管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90) “监管银行解任事件-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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