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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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214006-xx 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12-31发布 xx-12-31实施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4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6 5.1 实验室建设 6 5.2 管理体系 6 5.3 人员 7 5.4 设施和环境条件 7 5.5 检定、校准、检测方法 8 5.6 设备 8 5.7 测量溯源性 9 5.8 检定、校准、检测物品的处置 10 5.9 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质量的保证 10 5.10 记录和报告 10 5.11 检查与考核 11 5.12 实验室认可 11 6 附则 11 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提高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实验室的检定管理水平能力,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统一。 1.3 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1.4 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和南网科研院(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的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07)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 《xx有限责任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XX- ) 3 术语和定义 3.1 检定 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3.2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3 检测 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3.4 电能表检定实验室 指环境、技术、设备条件符合电能表检定规程要求的,具有资格的电能表检定场所。 3.5 互感器检定实验室 指环境、技术、设备条件符合互感器检定规程要求的,具有资格的互感器检定场所。 3.6 检定员 指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计量检定员证,具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资格的人员。 3.7 核验员 指持检定人员合格证并经批准对检定员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报告、原始记录应包含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检验的人员。 3.8 主管人员 实验室负责人或对实验室负有管理职责,对证书、报告进行批准并使其有效的人员。 3.9 检定证书 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10 检定结果通知书 说明计量器具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3.11 检验(检测)报告 对计量器具进行技术及性能检验(检测)形成的技术报告。 3.12 封印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检定部门加盖(封),一经破坏就无法恢复的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进行保全的一种措施。 3.13 检定合格证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黏贴在计量器具上的唯一合格证明,其信息应包括检定员、检定日期(有效期)、器具编号等。 3.14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3.15 最高计量标准 在给定地区或在给定组织内,通常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测量标准,在该处所做的测量均从它导出。 3.16 计量标准装置 组装起来用于检定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全套测量仪器和其他设备,以实现量传和溯源的标准装置。 3.17 计量器具 单独或与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3.18 量传 通过对测量仪器的校准或检定,将国测量标准所实现的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的测量标准传递到工作测量仪器的活动,以保证测量所得的量值的准确一致。 3.19 溯源性 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校准链中的每项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3.20 比对 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指定不确定度范围的同种测量仪器复现的量值之间比较的过程。 3.21 能力验证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能力。 3.22 期间核查 根据规定程序,为了确定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或其他测量仪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3.23 管理体系 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本管理办法中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机构运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3.24 实验室认可 对校准和检测实验室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校准和检测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 4 职责 4.1 市场营销部门 4.1.1 公司市场营销部 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1 贯彻执行国家电能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程、规定。 4.1.1.2 组织开展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1.3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1.2 各分子公司市场营销部门 各分子公司市场营销部门是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1 贯彻执行国家电能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办法。 4.1.2.2 建立健全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4.1.2.3 建立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建设细则,监督、检查、指导各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的开展。 4.1.2.4 组织开展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2.5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1.3 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门 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门是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 4.1.3.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办法。 4.1.3.2 组织开展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1.3.3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2 计量中心 4.2.1 网级计量中心 4.2.1.1 贯彻执行国家电能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办法。 4.2.1.2 建立健全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各项管理细则,规范内部管理。 4.2.1.3 负责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 4.2.1.4 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公司最高等级电能计量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验室电能计量标准,负责实验室计量标准装置及设备的档案管理。 4.2.1.5 协助公司市场营销部开展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 4.2.1.6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2.2 省级计量中心 4.2.2.1 贯彻执行国家电能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办法。 4.2.2.2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的各项管理细则,规范内部管理。 4.2.2.3 负责本单位电能计量实验室建设,开展量值传递和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4.2.2.4 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各分子公司最高电能计量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验室电能计量标准,负责实验室计量标准装置及设备的档案管理。 4.2.2.5 协助各分子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开展电能计量实验室管理的监督、检查。 4.2.2.6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2.3 地(市)级计量中心 4.2.3.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办法、以及各分子公司电能计量实验室的管理细则。 4.2.3.2 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本单位电能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计量标准装置及设备的档案管理。 4.2.3.3 负责按各分子公司制定的实验室建设标准建立电能计量实验室,开展量值传递和实验室能力验证。 4.2.3.4 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4.3 其他相关部门 4.3.1 公司计划部 4.3.1.1 负责审批各单位上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 4.3.2 各分子公司计划部 4.3.2.1 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查及上报。 4.3.2.2 负责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可研、初设、设计审查工作。 4.3.3 地(市)供电局计划部 4.3.3.1 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进行编制及上报。 4.3.3.2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可研、初设、设计工作的开展及初审。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实验室建设 5.1.1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xx有限责任公司电能计量检定实验室建设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实验室建设的标准、规模、技术指标;指导本单位各计量中心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5.1.2 各级计量中心应根据《xx有限责任公司电能计量检定实验室建设规范》及各分子公司制定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提出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的具体需求,并经各级市场营销部及计划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5.1.3 实验室的建设应按可研、初设、设计、审查、建设、验收等程序进行。 5.2 管理体系 5.2.1 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标准要求、并适合各级计量中心执行的下列管理制度,并把这些制度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中。 (1)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2)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3)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4) 《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5) 《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6) 《原始记录和证书管理制度》 (7)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8)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5.2.2 各级计量中心应按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和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建立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2.3 法律法规、制度、计划、标准、规程、程序、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均应传达到实验室所有人员,并被他们理解、获取和执行。 5.3 人员 5.3.1 实验室应对所有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档案信息包括相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等记录。 5.3.2 从事检定、校准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 5.3.3 从事检定、校准工作的人员中断工作一年以上,重新工作时,需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5.3.4 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5.3.5 持有计量检定员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应收回其所持有的检定员证,并办理撤销手续。 5.3.6 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5.3.7 计量检定员应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数据处理结果准确,出具的检定证书符合规定要求。 5.3.8 计量检定员应能正确、熟练的操作电能计量标准装置,负责维护、保养并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9 计量检定员应按规定对电能计量器具(终端)进行检定/校准/检测,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存档。 5.3.10 计量核验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并能对计量检定员的原始记录、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进行正确核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 5.4 设施和环境条件 5.4.1 实验室应建立满足检定、校准、检测工作要求的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度、振动、电磁干扰、辐射、照明、接地电阻、噪音、供电等指标须满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以及《xx有限责任公司电能计量检定实验室建设规范》的要求。 5.4.2 实验室应建立对环境条件的监控手段,并对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质量有影响的指标,如温湿度,进行记录。当环境条件发生偏离并危及检定、检测和校准的结果时,应停止工作,对发生的偏离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互不相容的活动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4.3 实验室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实验室环境监测记录。 5.4.4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实验室的良好内务,并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5.5 检定、校准、检测方法 5.5.1 开展电能计量检定时,必须使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且计量检定规程必须为现行有效版本。 5.5.2 开展校准或检测时,应使用对所进行的校准或检测适宜的由国家制定的校准或检测规范。如无国家校准或检测规范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发布的,如国家的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实验室应确保使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为现行有效版本。 5.6 设备 5.6.1 用于检定及校准的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5.6.2 用于检测的测量仪器、标准装置应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5.6.3 未经考核或考核超期、不通过的计量标准、以及未经检定或检定超期、不合格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5.6.4 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由批准的人员进行操作,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备明确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5.6.5 实验室应对用于检定、校准、检测的计量标准装置(器)和测量仪器,以及对结果有明显影响的辅助设备,分别建立、维护和完善技术档案,档案信息应能完整反应设备的技术状况。计量标准装置的技术档案要求见附录A,其他测量仪器和辅助设备的技术档案参照执行。档案资料应统一保管。 5.6.6 计量标准装置(器)和测量仪器应按使用和维护的最新说明书(包括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相关手册)、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说明书及作业指导书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6.7 用于现场检验的计量标准装置(器),须做好设备包装和运输的安全措施,并至少每三个月应在实验室比对一次,做好记录。 5.6.8 计量标准装置(器)搬运时应放置在专用仪表箱内,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 5.6.9 计量标准装置(器)应在检定周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试验。 5.6.10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经验证能正常使用为止。 5.6.11 计量标准装置(器)和测量仪器应根据正常使用、故障、封存等工作状态粘贴不同颜色的明显标识,以防误用。 5.6.12 凡经考核认证合格的实验室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标准器具,需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6.13 实验室须按相关要求做好计量标准装置(器)和测量仪器的使用、保管、交接、维护、报废等工作。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以及计量标准的封存(或撤销)、恢复使用的程序按《xx有限责任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计量标准装置(器)和测量仪器的报废按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5.7 测量溯源性 5.7.1 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保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其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7.2 计量标准装置应当经上级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5.7.3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5.7.4 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装置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5.7.5 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及复查考核程序按《xx有限责任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7.6 发现计量标准装置(器)出现故障时,应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和处理,对造成量值传递影响的要进行追溯。 5.8 检定、校准、检测物品的处置 5.8.1 电能计量器具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下方可开展检定工作。 5.8.2 电能计量设备在检定、校准、检测时不得开启原生产厂封印。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设备应加检定封印和检定合格证;不合格的贴不合格标记。 5.9 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实验室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活动,监控检定、校准、检测过程和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1) 定期使用有证核查标准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2)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3) 利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定/校准或重复检测; (4) 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定/校准或再检测; (5) 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9.2 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定的控制限时,实验室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0 记录和报告 5.10.1 电能计量设备历次检定/校准/检测的数据应及时保存,且最好保存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并定期进行存盘或光盘刻录备份。实验室内检定/校准/检测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计量器具生命周期结束。现场检验的原始记录应保存至少三个检定周期。 5.10.2 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须有检定人、核验人及主管人员签字。 5.10.3 原始记录、检定/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检测报告信息应齐全,其格式要符合国家、行业规程规范以及相应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其内容尽量采用计算机打印,人工书写的必须采用钢笔或碳素笔。 5.10.4 原始记录的修改要求采用杠改的方式进行,在被杠改的数据上打一条横线,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工整地写上正确数据,并由杠改人签字,注明杠改日期,原始数据不得化整,各种原始记录须经检定员、核验员签名。 5.10.5 检定/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及检测报告一律不得涂改,如需更改的,应经审批后发出更改通知书,收回原有证书或报告,发放新的证书或报告。检定/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及检测报告须经检定员、核验员、计量主管人员签字并盖检定专用章或测试专用章。 5.10.6 归档的原始记录、检定/校准证书等记录和报告,要求内容正确、文字简练、填写工整,使用的名词术语、符号和格式应符合规定,计量单位必须符合法定计量单位。 5.10.7 检定/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和检测报告,以及检定专用章或测试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 5.11 检查与考核 5.11.1 各级计量中心应按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定期进行自查。 5.11.2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级计量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查,并依照管理的主要技术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5.11.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各级计量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查考核。 5.12 实验室认可 5.12.1 各级计量中心应积极开展实验室认可工作,使电能计量实验室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保持有效。 5.12.2 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电能计量实验室,须遵循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开展实验室各项管理和技术工作。 5.12.3 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各级计量中心应定期做好复查准备工作,并将复查结果报本单位市场营销部。 6 附则 6.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实验室计量标准装置技术档案目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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