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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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2-xx 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xx有限责任公司 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xx-12-30实施 xx-12-30发布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4 5.1 管理原则 4 5.2 科技成果管理 4 5.3 新技术应用管理 9 5.4 知识产权管理 11 6 附则 14 附录A 业务流程汇编 15 附录B 业务表单汇编 15 xx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规定了各单位在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科技成果的培育、登记、评价、保护和推广应用等,新技术的申请、审批、试运行管理、评估、推广应用、责任与事故考核等,专利、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规划、获取、归属、保护和应用等业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十届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八届第六十八号)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 (GB/T 22900-2009)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7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十一届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八届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九届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 《xx有限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科技成果 指通过研究、分析、研制、试验或生产实践等活动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主要包括通过验收或评价的科技项目成果以及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中其他科技成果。 3.2 新技术 指生产、建设、经营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等,对提高生产安全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本规定中的新技术包括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产生,并且经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技术(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新技术”);以及非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产生,并且未在电网或国内主要电网范围内使用过的引进技术,或已应用技术通过改进革新形成的新技术(以下简称“引进新技术”)。 3.3 知识产权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技或文艺领域,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指在生产、建设、经营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 3.4 专利权 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此处的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5 软件著作权 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3.6 技术秘密 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生产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工程、设计、市场、图纸(含草图)、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而且这些技术信息尚未获得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3.7 评价 指对科研活动结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3.8 评估 指对新技术的技术经济和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和论证,以决定是否推广应用的行为。 3.9 会议鉴定 指由专家采用会议形式集中评议后对科研活动的结果和新技术做出评价。 3.10 函审 指由专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信息系统等形式,对科研活动的结果做出评价。 3.11 登记 指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认定、统计,以掌握公司系统各单位科技开发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4 职责 4.1 公司科技部 4.1.1 负责公司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工作。 4.1.2 负责制定与修编公司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应用管理办法。 4.1.3 负责组织公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系统规划、培育、评价、登记、保护,以及科技成果、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推广应用。 4.1.4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各分、子公司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2 公司总部各专业职能部门 4.2.1 负责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的系统规划和培育。 4.2.2 具体负责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3 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4.3.1 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工作。 4.3.2 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系统规划、培育、整合、评价和评价申请、登记、保护,以及科技成果、新技术和知识产权推广应用。 4.3.3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所属各单位的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4 分子公司专业职能部门 4.4.1 具体负责本单位本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5 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4.5.1 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和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工作。 4.5.2 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提炼、统计与归集工作。 4.5.3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4.6 安全监管部门 4.6.1 负责新技术的安全监督和科学技术试验项目发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7 财务部门 4.7.1 负责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经费的安排。 4.8 法律事务部门 4.8.1 负责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产生、评价、保护和转让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管理原则 5.1.1 科技成果管理以促进成果产生、成果水平提高和成果推广应用为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是评判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评价结果是科技奖励推荐和成果推广决策的关键依据。 5.1.2 新技术应用管理以试点应用和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为原则,提高电网科技含量,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严格控制盲目使用新技术带来的安全风险,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5.1.3 知识产权管理以推动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提升公司知识产权创作、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公司应在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中,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5.2 科技成果管理 5.2.1 重大成果培育 5.2.1.1 重大成果培育的目标是获得国家、省部级(行业)高等级科技奖励和大范围推广应用。 5.2.1.2 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在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规划时,选择优势技术、新兴技术领域,结合关键科研方向和重点科技项目的部署,提出重大、重点科技成果的培育方向、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5.2.1.3 公司科技部每年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规划执行情况、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已完成的科技成果,制定公司重大科技成果年度培育计划,包括拟申报的成果、申报渠道和申报时间。各分、子公司参照制定本单位重点成果年度培育计划。 5.2.1.4 公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重点加强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注重引导和催生有重大创新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具体管理要求见《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5.2.1.5 公司科技部和各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培育计划,组织专家对已有分散性科技成果进行分析、提炼,对内容相关成果进行整合、归并,形成集成创新、系统性的重大成果。 5.2.1.6 科技成果的奖励申报,按照公司《科技奖励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5.2.2 科技成果登记 5.2.2.1 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均须进行成果登记。 5.2.2.2 公司科技部负责审核公司所有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的登记,包括公司主持或委托分、子公司主持评价的成果、委托其他机构组织评价的成果,以及公司总部、直属机构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未进行评价的所有科技成果的登记。 5.2.2.3 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15日内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中登记,通过评价的成果,应在评价之后15日内更新科技成果登记信息,成果登记格式见(附录B1),并将《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扫描成PDF文件上传至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将电子版材料送交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流程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流程》(附录A1)。 5.2.2.4 各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形成《科技成果登记清单》(附录B2)报送公司科技部。 5.2.3 科技成果评价 5.2.3.1 科技成果评价由公司科技部统一组织,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形式。公司科技部可直接主持或委托分、子公司主持评价,或根据需要建议申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科技成果评价。 5.2.3.2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 (1) 公司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成果和公司重点科技项目成果应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2) 公司系统各单位取得的技术水平高、效益明显的其他科技项目成果、非科技项目成果和整合性成果应积极申请科技成果评价。 5.2.3.3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课题研究成果、成果权属或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有争议的成果、已转让成果一般不组织科技成果评价。 5.2.3.4 申请评价的成果须通过上级专业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分管领导的应用审批(附录B3),并且已经过半年及以上的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效果。 5.2.3.5 公司科技成果评价实施 (1) 公司科技成果评价实施包括申请、形式审查、技术审查、会议或函审鉴定、证书颁发五个环节,具体流程见《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流程》(附录A2)。 (2) 评价申请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附录B4),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a) 技术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立项背景、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创新点、技术成熟程度、实施取得的效果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b) 检测、试验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提供),如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或得出研究结论的,可不必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c) 成果应用审批表和用户使用(运行)情况报告; d) 投入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e)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f) 经认定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一年以内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 g) 其他证明材料,如成果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 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成果由公司科技部进行形式审查,分、子公司成果由其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属于评价范围内成果;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4) 公司科技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成果的真实性,初步判别技术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5) 通过技术审查的成果由公司科技部组织会议或函审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并与评价成果无直接利益关联,一般从公司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遴选,并适当聘请外部专家。 a) 会议鉴定:需请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由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的专家成立鉴定委员会进行评价。鉴定委员会对符合新技术要求的科技成果,提出继续试运行的建议。步骤如下: ① 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鉴定委员会名单及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② 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观看多媒体资料。 ③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充分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b) 函审鉴定: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获得评价的成果,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信息系统的方式进行函审。由5人或7人组成函审组进行评价。步骤如下: ① 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函审意见表》(附录B5)发给函审专家。 ② 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签名扫描后发给主持鉴定单位。 ③ 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发给函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④ 函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并将所有鉴定资料交回主持鉴定单位。 (6) 鉴定委员会和函审组对成果的创造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技术水平、试运行情况等进行评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获得鉴定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多数专家同意,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 (7) 鉴定意见中的定性评价原则上应将评价成果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标准作为必要条件,如下表所示: 成果水平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须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标准 3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1项国标、行标 2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1项国标、行标 1项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1项国标、行标 注: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以获得授权为依据,技术标准以发布报批稿或正式颁布为依据。 (8) 成果完成单位及管理部门只能对鉴定意见内容的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完整提出意见,不能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提出评价要求。 (9) 通过公司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公司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附录B6),通过会议鉴定的可继续试运行的科技成果作为“科技成果新技术”,进入《新技术试运行管理流程》(附录A3)。 (10) 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包括鉴定意见和测试报告的原件等,由成果完成单位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归档。 5.2.3.6 评价纪律 (1) 成果评价时,除鉴定委员会成员、成果完成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2) 对科技成果评价中的舞弊、失实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评价。已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3)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担任评价专家的资格,并报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处理,同时从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5.2.4 科技成果保护 5.2.4.1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在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委托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让时,签订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相关条款,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5.2.4.2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涉密人员、场地和档案等的管理。 5.2.4.3 参与科技成果评价、管理的专家及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科技成果关键技术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成果完成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5.2.5 科技成果推广 5.2.5.1 公司科技部每年汇总整理公司科技成果新技术和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优秀成果,组织研究并选取推广价值高、易于实施的成果,提出推广应用的单位及实施时间,于第三季度形成《公司年度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目录》并发布,具体流程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流程》(附录A3)。 5.2.5.2 《公司年度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目录》中项目划分为A、B两个级别,划分原则如下: A级项目包括: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及配套研究;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重大设备首台首套研制;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公司经营管理共性技术研究;重点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等获得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 B级项目包括:除A级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 5.2.5.3 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年度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目录》,可加入适合各自的科技成果和新技术,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与本单位基建、技改、科技、信息化项目计划相衔接的下一年度《科技成果推广实施方案》,第四季度报公司科技部。 5.2.5.4 分、子公司计划、基建、设备、科技、市场、信息等相关部门负责在规划、基建、技改、科技、信息化项目中落实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的应用。 5.2.5.5 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第四季度报送当年科技成果推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报告,公司科技部组织抽查。 5.2.5.6 公司科技部每年年底组织对《公司年度重点推广科技成果目录》的推广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扩大推广范围,或建议编写、修改相关技术标准。 5.3 新技术应用管理 5.3.1 新技术应用管理流程 5.3.1.1 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管理包括试运行、评估、推广应用三个环节。 5.3.1.2 引进新技术应用管理包括申请、审批、试运行、评估、推广应用五个环节,具体流程见《引进新技术试点应用管理流程》(附录A4)。引进新技术中的新设备,若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鉴定,并且具备在国内电网企业的应用经验,按公司《新设备准入管理规定》的流程进行管理。 5.3.2 申请与审批 5.3.2.1 引进新技术在应用前必须经过审批。引进新技术由各级单位和部门向公司科技部提出试运行申请,公司总部各部门、直属机构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公司科技部,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申请须经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上报公司科技部;或由公司科技部结合电网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应用的必要性提出新技术应用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会审后实施试运行。 5.3.2.2 引进新技术应用单位按要求填写《新技术鉴定及应用申请表》(附录B7),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新技术试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录B8); (2) 新技术技术条件、技术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技术文件; (3) 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5.3.2.3 公司科技部组织,或根据需要委托分、子公司组织专家及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对引进新技术的应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技术的先进性、性能指标、经济优越性、试运行方案的科学性与严谨性等方面。如有需要,应组织对新技术应用开展现场调研、专家评审工作。 5.3.2.4 公司科技部对技术审查形成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批复申请单位。 5.3.2.5 引进新技术试运行项目获批复后,需将该项目作为科学技术试验项目报公司安全监管部。 5.3.3 试运行管理 5.3.3.1 基层单位在科技成果新技术得到继续试运行的评审意见后,或在引进新技术完成试运行申请及审批流程后,根据试运行方案和批复意见,按照公司基建项目、技改项目或科技项目的相关要求开展试运行。 5.3.3.2 新技术试运行前,基层单位应组织对新技术及载体进行检验,合格后与新技术供应商签订试运行书面协议(附录B9)。 5.3.3.3 新技术试运行期间应参照同类技术或相关技术的运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基层单位运行维护部门应对新技术运维的一线技术技能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掌握新技术的相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基层单位运行维护部门应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相关标准、厂家技术条件书和试运行方案,做好试运行情况记录。 5.3.3.4 试运行期间,网公司、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新技术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5.3.3.5 新技术的试运行期限一般为累计一年,如需更改,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调整试运行期限。对于已应用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通过技术革新形成了新型号,若不涉及硬件平台调整,可用动模、实时动态仿真等测试手段替代试运行,测试结束即试运行结束,并将测试报告报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5.3.3.6 引进新技术试运行结束后,如经评估可满足长期运行要求且需要继续使用的,试运行单位方可遵循公司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与设备供应商协商购买。 5.3.3.7 试运行期满后,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该技术试运行前质量检验、试运行管理、试运行检测、试运行缺陷处理情况及推广应用建议等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形成《新技术试运行后评估自评报告》(附录B10),报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 5.3.4 评估与完善 5.3.4.1 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基层单位的新技术试运行后评估自评报告或测试报告,并报网公司科技部。 5.3.4.2 公司科技部组织,或根据需要委托分、子公司组织专家及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召开评审会对试运行总结及推广应用建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新技术试运行相关情况介绍,重点评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技术风险。 5.3.4.3 专家评审会提出推广应用意见,或提出完善并再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的意见,或提出终止试运行意见。公司科技部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基层单位整改试运行后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评估,或终止该项目。 5.3.5 推广与应用 5.3.5.1 公司科技部定期汇总整理公司引进新技术应用情况,组织研究并选取推广价值高的新技术,提出推广应用的单位及实施时间,列入当年的《公司年度重点推广新技术目录》并发布,具体流程见《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流程》(附录A5)。 5.3.6 责任与事故考核 5.3.6.1 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技术试运行或使用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如因此发生事故,当事者要对事故负全责。 5.3.6.2 新技术试运行期间如发生事故,基层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按照《xx有限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 知识产权管理 5.4.1 知识产权规划 5.4.1.1 公司科技部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时,应包括公司知识产权规划的内容,落实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战略。 5.4.1.2 各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在科技发展规划实施计划中,落实知识产权规划要求,依据公司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各分、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发展实施方案。 5.4.1.3 公司知识产权规划的内容包括公司知识产权背景分析、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目标定位、知识产权培育重点和目标、知识产权工作管控和资源保障。 5.4.2 知识产权获取 5.4.2.1 公司科技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第二年知识产权申请指标,下达至各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各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指标,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技术领域和相应数量,并安排申报工作。 5.4.2.2 对公司科研、生产、建设、经营等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应积极进行专利申请,以获得专利权。 5.4.2.3 相关专利申请应当在技术方案公开前进行,以免丧失新颖性;技术方案的公开包括论文专著发表、公开展览、技术研讨会交流、科技成果鉴定、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行为。 5.4.2.4 为避免技术方案的提前公开或泄密,凡涉及保密及专利申请相关内容的文章,公开发表前报送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待相关技术方案取得专利申请号后再发表,科技成果鉴定也应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5.4.2.5 发明创造的参与者向知识产权代理局申请专利时,应同时填写《专利申请登记表》(见附录B11),并将相应申请材料交相应科技管理部门。 5.4.2.6 知识产权在申请和维护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级财务部门列支。 5.4.2.7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支付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知识产权代理费、年费等,并按时足额缴纳以保证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科技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5.4.2.8 发明创造的参与者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专利授权后的证书等文件,并将电子资料交分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5.4.2.9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按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采用相应保密措施。 5.4.2.10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权利的登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5.4.3 知识产权归属 5.4.3.1 公司和分、子公司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或公司与分、子公司共同所有。 5.4.3.2 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1) 执行国家、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 主要利用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在国外完成的技术成果,另有协议的除外; (4)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退休、退职、辞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5)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5.4.3.3 公司或其分、子公司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技术成果,应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权利归属。 5.4.3.4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同步申请中国专利。 5.4.3.5 单位变更、终止时,其专权依法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 5.4.3.6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5.4.3.7 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介入,依法进行界定。 5.4.4 知识产权保护 5.4.4.1 员工离职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及客户资料全部交回,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仍对公司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5.4.4.2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制定重大技术经济决策、研究开发重大项目、引进或向外出口重大技术时,应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书或在项目策划文件中明确载入知识产权条款。 5.4.4.3 凡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科技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材料和依据,依法律程序处理。 5.4.5 知识产权应用 5.4.5.1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享有或与其他法人共享的专利权,在不违背《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范围内可无偿许可其它单位使用,以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 5.4.5.2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享有的专利权,以除许可外的其它如转让、质押、信托等方式运用时,或许可公司系统外单位使用时,应以公司总体利益最优为原则并报公司科技部备案,具体流程见《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及转让管理流程》(附录A6)。 5.4.5.3 著作权、技术秘密及其邻接权等权利的运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 业务流程汇编 编号 流程名称 211002-xx/L1 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流程 211002-xx/L2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流程 211002-xx/L3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流程 211002-xx/L4 引进新技术试点应用管理流程 211002-xx/L5 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流程 211002-xx/L6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及转让管理流程 附录B 业务表单汇编 编号 表单名称 211002-xx/B1 《科技成果登记表》 211002-xx/B2 《科技成果登记清单》 211002-xx/B3 《科技成果应用审批表》 211002-xx/B4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11002-xx/B5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函审意见表》 211002-xx/B6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211002-xx/B7 《新技术评估及应用申请表》 211002-xx/B8 《新技术试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211002-xx/B9 《新技术试运行协议》 211002-xx/B10 《新技术试运行后评估自评报告》 211002-xx/B11 《专利申请登记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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