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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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 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银)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社(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以及各成员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 第四条 社(银)团贷款的期限,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办法》(试行)(xx联办发〔2013〕277号)确定。 第五条 社(银)团贷款的成员行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银)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单户资本约束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参与发放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社(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七条 社(银)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八条 社(银)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九条 对跨市域组织的社(银)团贷款须向省联社事前备案。 第二章 社(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社(银)团贷款的成员。按照在社(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社(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等角色。 (一)一般情况下代理行社由牵头行社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 (二)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各成员行社不应只依赖牵头行社做出的信贷评估,还应自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进行独立评估。各成员行社必须对社(银)团贷款进行独立的审批,一般成员行社不得以牵头行社的审批文件作为本行社的审批文件。 (三)牵头行社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社(银)团贷款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成员行社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牵头行社单户资本约束比例上限高于社(银)团贷款融资总金额50%的,牵头行社的承贷份额应达到社(银)团贷款融资总金额的50%; 2. 牵头行社单户资本约束比例上限低于社(银)团贷款融资总金额50%的,牵头行社的承贷份额应达到其单户资本约束比例上限。 第十一条 社(银)团贷款会议。社(银)团贷款会议是指由牵头行社(代理行社)负责定期召集,履行社(银)团贷款筹组、协调、管理职能,对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负责的议事机构。社(银)团贷款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行社必须遵守并执行。同时任何成员行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银)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行社及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银)团贷款协议及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 (四)借款人、担保人或社(银)团成员行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五)不良社(银)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六)其他需要召开社(银)团贷款会议协商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银)团贷款会议下设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由各成员行社派员参加,对社(银)团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对社(银)团贷款会议负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小组会议,分析社(银)团贷款的运行情况和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 第三章 社(银)团贷款的成员 第十三条 牵头行社 (一)牵头行社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社(银)团贷款、负责分销社(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社(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牵头行社应严格执行社(银)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行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行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行社的合法权益。 (二)牵头行社职责: 1.发起和筹组社(银)团贷款,分销社(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社(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发送组团邀请函(附件1)及有关社(银)团贷款材料等; 3.代表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与借款人谈判,确定社(银)团贷款条件; 4. 组织召开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社(银)团贷款有关事宜,负责社(银)团贷款协议(附件2)的起草; 5. 负责社(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6. 组织社(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社(银)团贷款合同; 7. 社(银)团贷款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代理行社 (一)代理行社是指社(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社(银)团贷款会议委托,按社(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社(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行社。代理行社应勤勉尽责,因其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社(银)团利益受损,社(银)团贷款会议有权根据社(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社,并要求代理行社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代理行社职责 1.在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后,负责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落实了相关的提款先决条件; 2.及时获取担保人经营情况和抵(质)押物情况; 3.办理社(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4.严格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和《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5.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行社; 6.代收社(银)团贷款相关费用,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行社; 7.对社(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其他成员行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8.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并将贷后检查报告和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表抄送各成员行社; 9.负责组织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成员对借款人开展贷后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10.密切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社应在获取借款人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社(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各成员行社; 11.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银)团会议,及时组织社(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 12.办理其他成员行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银)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一般成员行社 (一)一般成员行社是指接受牵头行社邀请,参加社(银)团贷款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成员行社按承贷份额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风险。 (二)一般成员行社职责: 1.参加社(银)团贷款会议; 2.按《社(银)团贷款协议》及《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贷款,并及时足额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代理行社指定的借款人专用账户; 3.派员参加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参与社(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变化情况,切实负起自身承担份额的责任,不得因成员行社角色,忽视对社(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 4.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5.办理《社(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银)团贷款其他事宜。 第四章 社(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社(银)团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社(银)团贷款的发起、社(银)团贷款的筹备、社(银)团贷款的发放、社(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社(银)团贷款的收回。 第十七条 社(银)团贷款的发起 (一)社(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社发起,牵头行社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在完成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等流程后,编制社(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二)社(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社(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三)牵头行社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社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社在向其他行社发送社(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十八条 社(银)团贷款的筹备 (一)牵头行社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有关行社发出《社(银)团贷款组团邀请函》及有关借款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其反馈意见。 (二)有承贷意愿的行社要对借款人开展独立的审查和审批。 (三)组织召开社(银)团会议,协商确定社(银)团贷款有关成员及社(银)团贷款有关事宜。 (四)起草并签订《社(银)团贷款协议》。 第十九条 社(银)团贷款的发放 由牵头行社组织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代理行社落实担保条件和提款条件。各成员社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并将款项划至代理行社指定的借款人贷款专用账户。社(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严格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社(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 代理行社负责社(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与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共同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社(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 (一)建立社(银)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银)团贷款档案; (二)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对社(银)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各成员行社通报社(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询问与核查; (三)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 (四)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各成员行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银)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五)根据社(银)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六)办理成员行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银)团贷款的收回 (一)借款人直接向代理行社归还贷款本息。代理行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 (二)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代理行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银)团贷款资金。应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行社。 (三)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代理行社代收后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规定汇到各成员行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社(银)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二)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三)各成员行社承诺的贷款额度; (四)各成员行社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代理行社收取的管理费比例; (六)向借款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和分配方式,收取比例必须符合监管规定; (七)社(银)团会议的召集和社(银)团会议做出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社(银)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代理行社确定后告知各成员行社。各成员行社根据贷款风险形态,按自己承担的贷款金额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他成员行社对代理行社划分的社(银)团贷款风险分类档次有异议,可提请社(银)团会议研究并决议。 第二十五条 当代理行社未按社(银)团贷款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银)团其他成员行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行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银)团会议,督促代理行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进行处理。代理行社拒不执行社(银)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行社可以请求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五章 不良社(银)团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社(银)团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应迅速组织召开社(银)团贷款会议。由社(银)团贷款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委托代理行社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一般成员行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清偿,应首先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未经社(银)团贷款会议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二十八条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行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须召开社(银)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第三十条 各成员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成员行社签署社(银)团贷款协议后,未按协议规定划拨款项; (二)成员行社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三)成员行社其他违反《贷款通则》、社(银)团贷款协议、《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代理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收到一般成员行社划来贷款款项不及时转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归还社(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社未按规定及时划付给一般成员社; (三)发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及时提出警告或采取措施; (四)对到、逾期贷款不按时发出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 (五)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收回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通报一般成员社; (六)代理行社违反社(银)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各成员行社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比例由成员行社约定);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提起仲裁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社(银)团贷款收费 第三十三条 社(银)团贷款收费是指代理行社向一般成员行社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社(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银)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管理费是指代理行社向一般成员行社收取的社(银)团贷款管理费,收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各成员行社实收利息的10%。 第三十六条 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 社(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收取的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银)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社(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社(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三十七条 牵头行社和代理行社不得向社(银)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社(银)团贷款向社(银)团贷款成员行社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xx联发〔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组团邀请函 2.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协议 附件1 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组团邀请函 县(市、区)联社(行): 兹有 (单位)向我联社(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金额 万元。根据我联社(行)实际情况,拟以社(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初步定于 年 月 日召开社(银)团贷款筹组会,特向贵联社(行)发出组团缴请。 此致! 邀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协字 第 号 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协议 借款人: 牵头行社: 代理行社: 一般成员行社: 年 月 日 根据借款人借款申请,由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xx省农村信用社社(银)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协议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条文另有约定,协议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一)“社(银)团贷款”指由成员行社(含牵头行社和一般成员行社)组成团体,基于相同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二)“社(银)团贷款会议”指由牵头行社(代理行社)定期召集或一般成员行社提议召开,履行社(银)团贷款筹组、协调、管理职能,对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负责的议事机构; (三)“牵头行社”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社(银)团贷款、负责分销社(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 (四)“代理行社”指社(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社(银)团贷款会议委托,按社(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社(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行社,一般由牵头行社担任; (五)“一般成员行社”指接受牵头行社邀请,自愿参加社(银)团贷款,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行社; (六)“承诺金额”指各成员行社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七)“贷款承担比例”指各成员行社的承诺金额占本合同贷款总额的比例; (八)“贷款人”指各成员行社。 第二条 承诺贷款总额、成员社承诺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人同意向 (借款人)提供总额为 (币种) 万元(金额大写)的贷款; (二)社(银)团贷款以 作为担保,贷款用途为 ,还款方式为 (与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一致); (三)社(银)团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 (四)乙方各成员行社授权 为代理行社,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社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成员行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行社应通过代理行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五)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成员行社承诺金额(大写)如下: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成员行社: ,承诺金额 万元 第三条 社(银)团会议: (一)社(银)团会议由牵头行社(代理行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行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银)团会议; (二)全体成员行社参加时,社(银)团会议才能召开; (三)社(银)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四)社(银)团会议有权对社(银)团贷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并由牵头行社或代理行社负责采取措施; (五)前期贷款筹集时社(银)团会议通过决议,必须由全体成员行社一致同意方为通过;后期贷款管理时社(银)团会议通过决议,由全体成员行社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六)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社(银)团贷款的展期必须经过社(银)团会议同意,并由社(银)团所有成员行社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才能办理展期; (七)各成员行社之间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银)团贷款会议协商解决。 第四条 牵头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起和筹组社(银)团贷款,分销社(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草拟社(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银)团贷款材料; (三)代表社(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社与借款人谈判,确定社(银)团贷款条件; (四)组织召开或者应一般成员行社提议召开社(银)团贷款会议,协商确定社(银)团贷款有关事宜; (五)负责《社(银)团贷款协议》的起草、组织、签订和实施; (六)组织各成员行社与借款人签订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七)发生与社(银)团贷款有关的纠纷时,作为社(银)团贷款成员行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五条 代理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签署后,负责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落实了相关的提款先决条件; (二)及时获取担保人经营情况和抵(质)押物情况; (三)办理社(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严格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和《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行社; (六)代收社(银)团贷款相关费用,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行社; (七)对社(银)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其他成员行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八)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并将贷后检查报告和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表抄送各成员行社; (九)负责组织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成员对借款人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密切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社应在获取借款人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成员行社; (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银)团会议,及时组织社(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或担保人; (十二)办理其他成员行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一般成员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社(银)团贷款项目,对社(银)团贷款进行独立的审查、审批,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银)团贷款额度,按照贷款承担比例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二)及时提供贷款,并及时足额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代理行社指定的借款人专用账户; (三)派员参加社(银)团贷款管理小组,参与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变化情况,切实负起自身承担份额的责任,不得因成员行社角色,忽视对社(银)团贷款的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四)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五)向代理行社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支付比例为实收利息的%; (六)配合代理行社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及时向代理行社反映情况,并通过代理行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条 费用和利息的分配。 (一)社(银)团贷款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代理行社先行向借款人收取,并按照成员社贷款承担比例拨付给成员行社,或直接拨付给为借款人提供具体服务的行社; (二)社(银)团贷款筹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行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筹组成功后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三)贷款利息按照成员社承担贷款比例分配。 第八条 不良社(银)团贷款的处置。 (一)社(银)团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代理行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银)团贷款会议,商定处置方案,并委托代理行社具体实施; (二)社(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社债权不能按期得到清偿,应首先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未经社(银)团贷款会议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三)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清算,各成员行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四)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时,归还款项不足清偿贷款的,各成员行社按其在社(银)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五)牵头行社(代理行社)未按照社(银)团贷款协议履行职责,损害成员行社利益的或导致社(银)团贷款形成不良的,一般成员社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改。 如经上级机构协调不成时,可通过以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成员社可另行约定成文,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 份,全体成员社各执一份。 牵头行社(盖章): 代理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一般成员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系统工会副主席,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可夫(信贷管理部) 联系电话:0311-66009124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 2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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