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模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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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集人[2015]9号《关于印发xxxx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暨xxxx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 (二)总部机关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 一、二级专业工程师; (三)总部机关室主任、三级专业工程师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总部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总部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 (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接受公司对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指导监督。履行对下属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16— 第五条 严格按照以下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总部人员公务活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不配备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由公司办公室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其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标准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以内的轿车。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上下班交通自行解决(并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公司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车贴,依交通票据限额报销。在市区内办理公务、接待客户或经批准出差需要用车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公务车辆并由专职司机驾驶。 —17— (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一、二级专业工程师;上下班交通自行解决(并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公司按每人每月正职700元、副职500元给予车贴,依交通票据限额报销。在市区内办理一般公务不安排公务车辆,其交通费用在 《xxxx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附表2预算中列支。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及经批准出差需用车时由总部办公室 安排公务车辆并由专业司机驾驶。 (三)总部机关室主任;三级专业工程师及其他人员在市内办理公务不安排公务车辆,其交通费在《xxxx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附表2预算中列支,市内交通费用依交通票据报销。 第八条 公务用车配备坚持“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规范配备标准,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九条 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总部人员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条 总部人员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车辆;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总部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总部人员使用公务用车必须遵守公司《xxxx行 —18— 政事务管理制度》、《xxxx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严禁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总部人员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统一调度与日常维护、送检工作。对总部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 由公司办公室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据实办理报销。 第十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务用车各车型的行驶里程提出维修和保养计划;公司投融资管理部应对所报维修和保养项目进行核实,选择维修保养技术实力强、质量好、性价比高的修理厂进行送修。送厂维修坚持做好降低维修和保养费用管控,杜绝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五条 总部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xxxx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总部人员公务用车和司机均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严禁总部人员自行驾驶公务车辆。 第xx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与转嫁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和运行费用。总部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不再享受公务用车待遇。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十八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总部人员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 —19— 信费用的管理。通信费用主要是指总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 第十九条 总部人员移动电话购置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总部人员通信费用标准: (一)协助分管市场的总经理助理每月话费不超过800元; (二)协助分管施工的总经理助理每月话费不超过450元、其他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350元; (三)市场部部长每月话费不超过600元,副部长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500元;投融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项目监管部、安全监管部部长每月话费不超过500元,副部长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300元。 (四)办公室、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技术质量部(技术中心)、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部长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300元;办公室副主任、上述部门副部长每人每月不超过220元。 (五)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发展改革研究中心、组织文化部 (监察部)、信息化部、法务部、审计部部长及一级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260元,上述部门副部长、二级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180元。 (六)办公室接待室主任、文秘信访室主任、财务部清欠办主任、安全监管部武保室主任、三级专业工程师每人每月话费不超过180元,其他室主任通信费每人每月100元。 —20— 第二十一条 因国际业务产生的实际通信费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明目发放通讯补贴。公司办公室负责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按人进行划分;计划财务部负责机关部门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及总部相关人员发生的移动通信费按人进行划分;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据实办理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转嫁移动电话购置费与通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总部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承担任何通信费用,从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下月停止通信费用报销。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指总部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接待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总部人员对外进行业务招待按《xxxx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附件四《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待费管理规定》办理,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安排宴请限额标准为200 元/餐/人(含酒水、饮料、服务费),业务招待活动严格执行审批、报销等程序,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 —21— 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日中午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工作餐限额标准为60 元/餐/人。 第二xx条 总部人员馈赠纪念品要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馈赠重要企业客户来访团队的纪念品限额标准为400元/人;馈赠其他来访团队的纪念品限额标准为300元/人。 各级专业工程师不安排此项预算。 第二十八条 总部人员禁止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严禁参加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九条 总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宴请、馈赠纪念品的限额标准,不得随意超标安排,如因特殊原因要提高标准,按《xxxx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附件四《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 总部人员对外进行业务招待由公司办公室按照定点原则统一安排,按人进行划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据实办理报 —22— 销。 第三十一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转嫁业务招待费,严禁报销因私招待费用及其他个人消费费用,费用报销内容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必须一致,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总部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部人员国内、国(境)外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执行《xxxx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附件三《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出差交通工具可为:火车软卧、软座,动车组二等座,轮船二等舱位, 飞机经济舱位;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300 元。 (二)总部部门负责人(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 一、二级专业工程师出差交通工具可为:火车硬卧、硬座(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可以乘坐火车软座),动车组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正职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位,副职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应经公司分管领导事前审批。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60 元。 (三)室主任、三级专业工程师出差交通工具可为:火车硬卧、硬座,动车组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住宿标准:每人每天 —23— 不超过 200 元。 (四)到施工点出差,在途伙食补助 30 元/天,住勤伙食补 助 15 元/天。到外地开会的,在途伙食补助 30 元/天,会务安排 集体就餐的,没有住勤补贴;会务未安排集体用餐的,按 30 元/ 天给予伙食补助。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办公室按人进行划分,总部其他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规定 的程序据实办理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严禁报销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总部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xx条 总部人员国(境)外考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总部人员国(境)外考察计划,安排国(境) 外考察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出国(境)手续应严格按照xx集团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二)严禁私自办理护照签证和领取国(境)外证照,出入 —24— 国(境)严格遵守审批时间和路线,不得无故绕道滞留。 (三)不得使用因私护照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因私护照的,必须严按照因私护照使用和管理的流程审批。 (四)总部人员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和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三个国家和地区, 不超过10天。 第三十九条 总部人员国(境)外考察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xxxx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附件三《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考察期间差旅住宿费用、伙食、公杂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国(境) 外考察零用津贴实行包干补助,10天以内标准为 50美元/人;超过 10天后,每天补助5美元/人。如需报销国外实际发生费用, 则取消津贴补助。 第四十条 总部人员国(境)外考察期间,应当严守国家与集团机密,遵守考察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共道德,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发生的考察费用由公司办公室按人进行划分,总部其他人员不安排国外考察活动,因工作特别需要,实行一事一议,按公司审批 —25— 流程报批同意后进行。发生的考察费用凭有效批件即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报销(如持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报销则需所在单位及集团外事处同时加盖公章方能报销);出国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国家地区和停留时间报销。同时必须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据实办理报销,未经审批私自出国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转嫁国(境)外考察 费用,严禁报销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培训管理是指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提升企业负责人履职能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总部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总部人员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四十五条 总部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安排参加社会正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也可根据xx集团统一安排,优先参加国家机关、集 —26— 团人才学院等组织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总部人员培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编制总部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费用预算或限额标 准,经过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培训费为8000元/人.年; (二)总部机关部门部长、主任;一级专业工程师培训费为5000元/人.年;副部长、副主任;二级专业工程师培训费为4000 元/人.年; (三)总部机关室主任;三级专业工程师及其他人员培训费按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培训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实行一事一议,由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xx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公司办公室按人进行划分,发生的培训费用在年度预算限额内按照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据实 办理报销。 第四十八条 总部人员参加非上级部门安排、未列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未经审批的培训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九条 严禁总部人员向下属企业转嫁培训费用。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 加强对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 —27— 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总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第五十一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全面预算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编制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总部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 (三)严格执行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保证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全面预算主责部门,负责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协调工作;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总部人员相关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计划与标准。 第五十四条 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实行按年分人分项编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总量硬性约束,严禁把超范围、超标准内容纳入预算, 严格控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水平。 —28— 第五十六条 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若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 管、重组脱困、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效益下滑时,不得增加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额度。 第五xx条 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实行备案制度。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监事会备案。备案文件包括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五十八条 总部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公司预算调整流程审批后,经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对预算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公司监事会备案。 —29—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xx集团暨xxxx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总部人员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总部人员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二)为总部人员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总部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总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总部人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总部人员个人费用支出。 第六十条 总部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部人员应当在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一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等;建立个人综合统计台账,保证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按季度分析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对发 —30— 生差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超预算报销。 第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 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一、二级专业工程师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列入公司厂务公开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 接受职工监督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特级专业工程师; 部长、副部长或主任、副主任;一、二级专业工程师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xxxx经营管理通则》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要依照《xx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五条 总部人员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 以全部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xxxx经营管理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现有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xx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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