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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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xx联字〔2014〕63号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各县级行社: 《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已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7月22日 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指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银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规定的认定条件,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风险和损失,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农村信用社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对损失款项的一种处理程序。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实行“自主核销、大额备案、权责统一、程序完备、及时处置”的原则。 自主核销,指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权根据本机构的损失类贷款数额、呆账准备金提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核销呆账及金额。 大额备案,指农村信用社对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呆账进行核销后,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待查,以加强核销监督管理,控制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权责统一,指农村信用社行使呆账核销自主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法或不当行使核销自主权及出现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程序完备,指农村信用社进行呆账核销,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及审批程序,手续完善,程序合规,真实有效。 及时处置,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应及时申报、及时审核审批、及时予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 第二章 呆账核销的组织管理形式 第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呆账核销建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或机构准备呆账核销材料并进行初审,准备呆账核销上会材料等。 (二)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管户部门)负责配合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符合核销条件的证明材料及进行材料初审等。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对年度呆账核销计划结合财务、监管等指标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税前扣除的,对核销贷款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出具或负责协调委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合规部门负责对核销的呆账进行合规审查,提出合规审查意见。县级行社未单独设立合规部门的,由稽核部门进行合规审查。 (六)稽核部门负责对呆账核销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损失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的审批机构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大额呆账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农村信用社还需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呆账核销的备案标准 (一)农村信用社单笔呆账核销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事后需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等市级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信用社单笔呆账核销金额1500万元(含)以上的,事后还需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 呆账核销条件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十二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农村信用社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农村信用社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农村信用社债权; (四)农村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农村信用社债权或者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呆账核销程序包括组织审查材料、合规审查、申报审批、会计审查及账务处理四个阶段。 (一)组织审查材料。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拟核销呆账材料,并经初步审核后,编制拟核销呆账清单,提交合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二)合规审查。合规(稽核)部门对拟核销呆账进行合规审查,核实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检查是否已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是否按照省联社相关文件进行了责任追究。同时对每笔拟核销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在《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附件4)上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报审批。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合规审查意见,对认定符合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汇总和整理,填制呆账核销清单,连同装订整齐的核销材料,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会计审查及账务处理。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财务会计部门对准予核销的呆账进行会计审查,符合入账要求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附在入账凭证后备查。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发生呆账,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核销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核销材料的备案 对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标准的大额呆账核销,农村信用社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备案。报备材料除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外,还应有主任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议决议。 接到报备材料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各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等市级管理机构要组织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对核销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充足,特别是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不完善的,要责令及时补充完善,对有疑问的要及时查清,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检查;符合第八条第二款的,应在市级管理机构审查报备材料并在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上签章后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有特别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在核销呆账时应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国税部门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相关政策要求的,按照财政、国税部门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运作。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申报核销呆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 (二)经办农村信用社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呆账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及追究处理的有关材料或文件等。 (三)合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呆账形成原因,责任人基本情况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追究情况等,并对呆账申报核销是否符合条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借据等手续。 (五)附件1至附件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批量核销呆账的,还应报批量核销呆账清单。 农村信用社提交的呆账核销相关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农村信用社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追究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由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农村信用社未单独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或为加强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不违背回避和保密原则前提下,委托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农村信用社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家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和呆账核销政策,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实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并按省联社相关文件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呆账责任未认定和责任人未处理到位的,呆账不得进行核销,但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经济赔偿暂行办法》给予责任人赔偿贷款损失处理的,可在责任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分期赔偿协议后先行核销。 第二十七条 实行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一)呆账核销工作中,凡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应当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呆账责任人未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呆账核销的负责人的责任。 (三)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因呆账核销责任追究而给予处理的责任人,农村信用社应视其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三十条 呆账核销应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呆账核销是农村信用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在内部进行运作,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披露呆账核销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呆账按“账销案存权在”原则处理,即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或保全,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债权损失的要严格问责。同时要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含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责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及各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等市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督促农村信用社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切实加强对呆账认定及核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符合呆账认定条件而认定为呆账的; (二)应核销的呆账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掩盖不良资产或弄虚作假的; (三)责任认定及追究不到位而予核销的; (四)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从严处理; (五)内外勾结,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 (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工作秘密,使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工作受到影响的; (七)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致使农村信用社诉讼时效丧失或造成债权损失的; (八)呆账核销后疏于档案管理,造成档案资料丢失,影响农村信用社维权工作的; (九)呆账核销后未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九)其他违犯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xx联发〔2009〕53号)同时废止。各县级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和办事处、市联社、唐山农商行等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 附件: 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4.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 — 21 — 附件1 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五) 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六) 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七)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八) 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农村信用社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法院裁定证明,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九) 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 农村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 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农村信用社无法收回的股权; 4.农村信用社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无法收回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 农村信用社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 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 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农村信用社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 (十七) 农村信用社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 农村信用社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xx第2号)发放的,并且农村信用社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九)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文件。 附件2 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持卡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 持卡人人死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死亡或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和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 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 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交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 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 单户贷款本金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附件3 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序号 认定标准 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一) 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款人的死亡或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二) 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 贷款逾期后,在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农村信用社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附件4 xx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申报审批(备案)表 申报 单位 借款 单位 (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企业名称 负责人 地址 贷款 用途 贷款 种类 贷款 金额 本金 利息 申请 核销 金额 其中 本金 利息 简述 申请 核销 原因 县级行社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行社合规审查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行社主任(行长)办公会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管理机构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级行社按每笔呆账逐笔填制,一式二份,一份审批后做账务处理凭证附件,一份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留存;需向市级管理机构备案的,本表一式三份,市级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需向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的,本表一式四份,市级管理机构、省联社各留存一份。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系统工会副主席,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高志勇(风险资产管理部) 联系电话:0311-66009935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印发 — 23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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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 呆账 核销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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