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公司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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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xxx xx-12-31发布 xx-12-31实施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19 214007-xx 目 次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3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6 5.1 计量标准考核总体要求 6 5.2 计量标准建标考核 6 5.3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10 5.4 计量标准的考评 11 5.5 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12 5.6 计量标准考核监督 14 5.7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 14 5.8 计量检定员考核 17 6 附则 19 附录A 计量标准文件集目录 20 附录B 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 20 附录C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编号规则 20 附录D 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检定员证书编号规则 20 附录E 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 20 附录F 计量检定员申请表 20 附录G 计量人员持证撤销申报表 20 附录H 计量考评员申请汇总表 20 附录I 计量检定员申请汇总表 20 XXXXXX-XXXX 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范围和要求,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统一,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计量标准及人员考核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和南网科研院(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的计量标准及计量标准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监局第72号) 《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xx年第123号)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1-2011)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 计量标准 指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计量标准由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 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或利用该标识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 指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指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 3.5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指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3.6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3.7 计量标准考评员 是指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计量标准考评员证,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资格的人员。 3.8 计量检定员 是指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计量检定员证,具有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资格的人员。计量检定员包括了计量标准检定员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 4 职责 4.1 计量办公室 4.1.1 公司计量办公室 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公司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评员及计量检定员的归口管理。 4.1.1.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标准,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公司做好计量法制监督管理工作。 4.1.1.2 负责网、省级最高等级计量标准配置的审批。 4.1.1.3 负责主持(组织)网、省级计量中心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 4.1.1.4 负责组织全公司计量标准考评员和计量标准检定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4.1.1.5 负责全公司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资质审查工作。 4.1.1.6 指导各分子公司做好内部量值传递、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 4.1.1.7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4.1.2 各分子公司计量办公室 各分子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量标准及人员的归口管理。 4.1.2.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标准,研究、部署和指导本单位计量法制监督管理工作。 4.1.2.2 负责本单位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配置的审批。 4.1.2.3 负责主持(组织)本单位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指导本单位各计量中心开展量值传递、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 4.1.2.4 负责本单位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资质初审和推荐、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和计量检定员的资质审查工作。 4.1.2.5 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4.1.2.6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 计量中心 4.2.1 网级计量中心 4.2.1.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4.2.1.2 负责建立维护本单位计量标准基本信息及考核档案。 4.2.1.3 负责本单位计量检定员的档案归口管理和上岗技能培训。 4.2.1.4 协助配合公司计量办公室开展计量标准考评员和计量标准检定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工作。 4.2.1.5 协助建立维护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及计量标准考评员档案。 4.2.1.6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2 省级计量中心 4.2.2.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4.2.2.2 负责本分子公司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编制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4.2.2.3 负责本分子公司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考核培训工作。 4.2.2.4 负责本单位计量标准档案的归口管理,负责建立维护本单位计量标准基本信息及考核档案,指导下属单位计量标准档案的建设。 4.2.2.5 负责本单位计量检定员的档案归口管理和上岗技能培训。 4.2.2.6 协助建立维护本分子公司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员的基本信息及考核档案。 4.2.2.7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2.3 地(市)级计量中心 4.2.3.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4.2.3.2 负责建立维护本单位计量标准基本信息及考核档案。 4.2.3.3 负责本单位计量检定员的档案归口管理和上岗技能培训。 4.2.3.4 接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量标准考核总体要求 5.1.1 计量标准考核分为新建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以下简称建标考核)和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下简称复查考核)。 5.1.2 计量标准考核过程所需的文件,其中《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计量标准考评表》、《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格式;《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试验记录》可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参考格式。 5.1.3 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实行考评员考评制度,每项计量标准考核由1至2名考评员执行考评任务。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建标/复查考核,由公司一级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和地(市)供电局计量标准的建标/复查考核,由公司二级或一级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5.2 计量标准建标考核 5.2.1 计量标准的配置 5.2.1.1 省级计量中心配置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应先向公司计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配置。各分子公司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应建立在各省级计量中心。 5.2.1.2 地(市)级计量中心计量标准应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配置。 5.2.2 建标考核受理条件 5.2.2.1 申请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的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 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进行有效溯源,并取得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 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并考察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及稳定性; (4) 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 (5) 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满足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记录和控制; (6) 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人员; (7) 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5.2.2.2 新建计量标准装置应经上级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经连续6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后方能申请建标。 5.2.3 建标考核申请 5.2.3.1 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应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公司计量办公室申请建标考核。 5.2.3.2 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和地(市)级计量中心新建的计量标准,应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属分子公司计量办公室申请建标考核。 5.2.3.3 申请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申请单位应向计量办公室递交以下的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7)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2.4 建标考核受理 5.2.4.1 计量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受理。 5.2.4.2 计量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批。 5.2.4.3 通过审批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办公室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主持考核意见”和“组织考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和日期并加盖计量办公室公章后,安排考评单位或考评组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 5.2.4.4 未通过审批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办公室通知申请建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或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5.2.4.5 承担考评单位或考评组接到申请材料后,交给有相应资质的考评员进行初审。审核资料是否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所用表格是否采用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JJF103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 (4)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5) 是否具有拟开展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6) 是否建立了计量标准的文件集; (7) 是否配备至少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人员。 5.2.4.6 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申请资料的初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4.7 初审不合格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评员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合格的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5.2.5 建标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5.2.5.1 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公司计量办公室批复受理后,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5.2 省级计量中心新建的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和地(市)供电局新建计量标准,分子公司计量办公室批复受理后,及时组织考核,并将组织考核的考评单位或考评组及考评计划告知申请考核单位,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5.3 考评员应当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考评。 5.2.5.4 考评员完成考评后,应将《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及申请资料交回考评单位或考评组长。 5.2.5.5 考评单位或考评组长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把《计量标准考核报告》以及申请资料交给主持(组织)考核的计量办公室。 5.2.5.6 计量标准考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 建标考核审批与发证 5.2.6.1 主持(组织)考核的计量办公室应根据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考核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考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返回申请建标单位保存;考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5.2.6.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编号按照附录C《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编号规则》编制。 5.3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5.3.1 复查考核受理条件 5.3.1.1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使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 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 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 (3) 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 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保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 5.3.1.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1)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项目发生变化。 (2) 改变计量标准存放地点的(如实验室搬迁)。 5.3.2 复查考核申请 5.3.2.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主持(组织)考核的计量办公室申请复查考核。 5.3.2.2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持证单位应当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份和电子版一份; (2)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5.3.3 复查考核受理 5.3.3.1 复查考核受理程序按建标考核受理程序进行。 5.3.4 复查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5.3.4.1 复查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程序按建标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程序进行。 5.3.5 复查考核审批与发证 5.3.5.1 主持(组织)考核的计量办公室应根据考评单位或考评组上报的复查考核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5.3.5.2 复查考核合格的,确定延长有效期限,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返回申请复查单位保存;复查考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并退回有关申请材料,撤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4 计量标准的考评 5.4.1 计量标准的考评原则和要求 5.4.1.1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5.4.1.2 计量标准的考评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的方式由考评员根据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决定。 5.4.2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 5.4.2.1 计量标准的考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内容。 5.4.3 计量标准的考评方法 5.4.3.1 书面审查的内容按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附录J-1《计量标准考评表》中带“△”的项目实施审查。 5.4.3.2 现场考评的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观察、资料核查、现场实验和现场提问、末次会议,具体内容按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实施考评。 5.4.4 整改 5.4.4.1 对于存在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对存在的问题按照《计量标准整改工作单》的整改要求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完善。考评员应当对不符合项或缺陷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确认。 5.4.5 考评结果的处理 5.4.5.1 考评员在考评时应当正确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并给出明确的考评意见及结论。考核单位或考核组长应对考评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给主持(组织)考评的计量办公室。 5.5 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监管 5.5.1 计量标准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更换 5.5.1.1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的项目均无变更,使用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报计量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考核单位和计量办公室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5.5.1.2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5.5.2 其他更换 5.5.2.1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开展检定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5.5.2.2 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如实验室搬迁),应向计量办公室报告,计量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5.5.2.3 更换检定人员,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5.5.2.4 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计量办公室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5.3 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5.5.3.1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故障,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建标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 5.5.3.2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计量标准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或故障无法修理时,建标单位应申请撤销。 5.5.3.3 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计量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计量办公室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建标单位和计量办公室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5.5.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5.5.4.1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建标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5.6 计量标准考核监督 5.6.1 为保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上级单位应对下一级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6.2 计量办公室应对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并可根据需要,适时派员对计量标准的现场考核予以考察监督。 5.6.3 计量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计量办公室注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得再开展该项目的检定工作。 5.6.4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持(组织)考核的计量办公室的上一级计量办公室申请申诉。 5.7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 5.7.1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类 5.7.1.1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两类。 5.7.1.2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承担公司管辖范围内相应专业、所有等级计量标准的考评任务。 5.7.1.3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承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最高等级以下计量标准的考评任务。 5.7.2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职责 5.7.2.1 完成公司及上级计量办公室交办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任务。 5.7.2.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负责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 5.7.2.3 计量标准考评员在考核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评后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 5.7.2.4 计量标准考评员对所考核的计量标准的考核结果负责。 5.7.2.5 计量标准考评员只能在所持证专业范围进行考核,超出专业的考核,视为无效。 5.7.3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具备的条件 5.7.3.1 具备较高的计量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规定。 5.7.3.2 具有较高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工作严肃、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5.7.3.3 熟悉本专业项目的检定系统和有关的检定规程。 5.7.3.4 熟练掌握所考评计量标准的技术性能,并具有较高的操作技能,能对测量结果作出正确的判断。 5.7.3.5 具有较高的误差理论和测量不确定度的知识,对所考核项目能进行正确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分析、评定和验证。 5.7.3.6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有能力进行答疑及具体指导。 5.7.3.7 具有有关专业项目计量检定员证。 5.7.3.8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资格者: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有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3年及以上,且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5.7.3.9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资格者: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有关专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3年及以上,且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5.7.4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核发证 5.7.4.1 申请 (1) 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应具备条件推荐,个人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填写《计量检定员(考评员)申请汇总表》,单位所属计量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和推荐,向公司计量办公室申请考核,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 (2) 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应具备条件推荐,个人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填写《计量检定员(考评员)申请汇总表》,单位所属计量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网级计量中心的人员由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资质审查),向公司计量办公室申请考核。 5.7.4.2 组织考核 (1) 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 (2)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复查)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5.7.4.3 审批发证 (1) 公司计量办公室对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颁发计量标准考评员证,并公布计量标准考评员名单。 (2)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由公司计量办公室统一发证,有效期为3年。证书编号按照附录D《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检定员证书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5.7.5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复查 5.7.5.1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计量标准考评员填写《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公司计量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复查考核,复查合格的,其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有效期延长3年,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收回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5.7.6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撤销 5.7.6.1 持有计量标准考评员证人员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持续1年以上,由所在工作单位收回其所持证件,并填写《计量人员持证撤销申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公司计量办公室撤销其计量标准考评员证。 5.7.7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 5.7.7.1 不得无故推辞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单位提出与考评无关的或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5.7.7.2 客观、科学、廉洁、公正地进行考评工作,认真、准确地填写考评记录或考核报告,对考评结果负责。 5.7.7.3 对被考评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有关资料应予以保密,不得泄漏或用作其它途径。 5.7.7.4 计量标准考评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司计量办公室撤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 (1) 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定。 (2) 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规定。 5.8 计量检定员考核 5.8.1 计量检定员分类 5.8.1.1 计量检定员分为计量标准检定员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两类。 5.8.1.2 计量标准检定员承担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相应专业的计量标准以及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5.8.1.3 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承担本单位管辖范围相应专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5.8.2 计量检定员的职责 5.8.2.1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5.8.2.2 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电能计量检定工作。 5.8.2.3 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5.8.2.4 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8.2.5 承办上级计量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5.8.3 计量检定员应具备的条件 5.8.3.1 熟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并能认真执行。 5.8.3.2 熟悉本专业基本知识及计量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项目的有关检定规程。 5.8.3.3 熟悉与检定工作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具有熟练的检定操作技能。 5.8.3.4 具备中专(含高中)或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检定项目工作经历。 5.8.4 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 5.8.4.1 计量检定员的申请 (1) 计量标准检定员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统一申报,个人填写《计量检定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填写《计量检定员(考评员)申请汇总表》,经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资质审查通过后,向公司计量办公室申请考核。 (2) 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由个人填写《计量检定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填写《计量检定员(考评员)申请汇总表》,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批准后,向上级计量办公室申请考核。 (3)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 5.8.4.2 组织考核 (1) 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组织计量标准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 (2) 分子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 (3) 省级计量中心承担本单位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 5.8.4.3 审批发证 (1) 计量标准检定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公司计量办公室负责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2) 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上级计量办公室负责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3)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证书编号按照附录D《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检定员证书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5.8.5 计量检定员的复查 5.8.5.1 计量标准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个人填写《计量检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批准后,统一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报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复查考核。 5.8.5.2 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个人填写《计量检定员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批准后,统一向上级计量办公室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由上级计量办公室组织复查考核。 5.8.5.3 计量检定员经复查合格的,其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延长5年,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电能计量检定员资格,收回计量检定员证。 5.8.6 计量检定员证的撤销 5.8.6.1 持有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持续1年以上,由所在工作单位收回其所持证件,并填写《计量人员持证撤销申报表》,上报原发证机构撤销计量检定员证。 5.8.7 计量检定员的监督管理 5.8.7.1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检定工作、吊销计量检定员证: (1) 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资料; (2) 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3)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4)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6 附则 6.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市场营销部。 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xx市场【2011】 214039号)和《标准考评员和计量检定员考核管理办法》(xx市场【2011】214040号)作废。 附录A计量标准文件集目录 附录B实验室管理制度目录 附录C《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编号规则 附录D计量标准考评员和检定员证书编号规则 附录E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表 附录F计量检定员申请表 附录G计量人员持证撤销申报表 附录H计量考评员申请汇总表 附录I计量检定员申请汇总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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