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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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中层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加快推进成为国内“环境修复领域领先的综合服务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建工集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A-0)》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 (七)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对中层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选拔、任用和考核等管理事项。接受集团党委及职能管理部门对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管理人员; (二)公司城市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三)公司党委下属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中层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认真执行党及上级机关、组织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本岗位所需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管理方法及法律和相关行业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三)忠诚企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有事业心、责任感、有激情、有干劲,敢担当。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第六条 中层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五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业务岗位相关的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三)担任公司中层正职,一般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本级副职或相当本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未满两年的应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担任公司中层副职,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或相当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新任公司团总支书记必须是党员,书记一般不超过32周岁,对条件特别优秀的,须报上级批准同意后,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六)公司派出的董事、董事长(监事长),原则上由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担任。 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公司总会计师的,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担任公司总经济师的一般应具有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岗位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同时还需从事专业岗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七)符合《公司法》、《党章》、《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在按有关规定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中层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地区、困难企业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中层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条 面向社会或企业内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由公司依据上述要求提出任职资格条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按原则办事,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二)因失职或失察,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触犯治安处罚条例,受拘留处分的; (四)工作没有创新,业绩不突出,连续两年360度考核为C级以下的; (五)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选拔任用中层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内部竞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社会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进行,择优任用。 第十二条 公司选拔任用中层人员,主要采取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及同职级领导人员,公司部门正副职中层人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公司工会副主席、团总支书记以及所属党支部书记、城市事业部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工会章程、团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城市事业部进行党支部换届,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党委对有关人选进行审批。 公司城市事业部进行工会换届,由公司工会对有关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并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四章 动议与提名酝酿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中层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 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中层人员,应认真做好动议工作。有关职位出现空缺、需要提拔中层人员时,一般由公司高管会研究,并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人选。 第五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七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沟通情况,酝酿提名。 (二)通过民主推荐方式、结合一贯表现综合分析确定考察对象。 (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五)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基本信息表。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 (七)公司党委会、高管会集体讨论、进行票决。 (八)进行任前公示。 (九)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履行相关任职程序。 第十八条 采取内部竞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职位说明书。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1。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组织测试工作中,评委组成要坚持内外结合、上下结合,对竞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扩大选人用人民主。 (五)根据综合测试成绩及民主测评情况,成绩相近的,实行差额考察。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七)征求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方面意见。 (八)组织考察对象填写基本信息表。 (九)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十)根据测试和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提交公司党委会、高管会集体讨论、进行票决。 (十一)进行任前公示。 (十二)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依法履行任职手续。 内部竞聘(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采取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方式选拔中层人员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竞争职位、职位说明书。 (三)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海外留学人员需审查其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海外学历学位。 (四)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测试。进行笔试的,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六)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采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组织考察或向其单位党组织发函了解情况;通过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背景调查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以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上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的,采取由被考察对象以书面署名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如实说明自己工作、学习及任职考察要求的有关方面情况,并至少提供一名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本人承担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责任。 (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征求意见、档案审核、填报核查个人有关信息、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人才的需要,可适当放宽公开选拔(社会招聘)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任本级职务满一年。 第二十条 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选用中层人员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方案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拟定人才引进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人才寻访。根据工作需要,在深入分析人才市场及广泛寻访、猎取的基础上,产生引进人选。 (三)综合评估。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估。 (四)背景调查。视情况与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人选的素质、能力、业绩情况。可以借助猎头公司等第三方专业人才机构开展人才寻访、综合评估、背景调查等工作。 (五)沟通协商。就岗位安排、任期目标、薪酬待遇等情况与引进人选进行深入沟通协商。 (六)拟定人选。综合分析引进人选的市场认可度和岗位匹配度,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七)研究决定。对引进的人才,公司高管会可按契约制进行市场化选聘和管理,依据业绩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人才引进一般适用于引进紧缺专业人才或社会成熟的职业经理人。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组织选拔任用中层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组织考察进行。 (三)统计推荐票,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公司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公司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立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推荐结果不够集中的,可进行二次推荐。 第二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人员人选或者本人自荐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公司机关中层副职以上人员的选用,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该部门职工代表、相关部门代表、本系统代表进行无内定人选的民主推荐; 第七章 组织考察与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公司党群工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既看德才表现,又看工作实绩;既看工作取得的效果,又看工作开展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正确评价考核干部,全面准确识别干部,不断提高考察质量。考察中要注意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请考察对象填写个人信息表。 (五)请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出具廉洁自律意见。 (六)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了解、熟悉考察对象的公司有关领导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等有代表性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情况。 (四)考察结论。 第二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二条 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拟任人选需要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质量总监、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等同职级领导人员,行政业务部门正、副职以上中层人员,城市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员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提名或公司总经理推荐,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职时间自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讨论任免中层人员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票决)方式做出决定。到龄免职退休事项、军转干部安置事项和接收上级安排的挂职干部事项仍可沿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票决工作由党委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成员到会,以超过半数应到会成员同意形成决定。票决一般按照“汇报人选情况、讨论审议、集中票决、现场计票、现场公布得票情况和票决结果”的程序进行。讨论任免干部时,主要领导成员要树立民主作风,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服从集体领导。其他成员应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第三十三条 党群部门负责人由公司党委提出人选,组织部门考察,再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党委任免。任职时间自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所属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人选,应按《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和共青团章程等选举产生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任免的办法,有关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支部书记的任免,由公司党委提出人选,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任职时间自公司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任前公示与任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公司党委会、高管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对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监督。 (一)公示对象。拟提拔任职人选或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人选。 (二)公示内容。主要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拟提拔对象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公示的起止时间,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拟任人选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选所在单位张贴并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发布。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告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七天。 (四)公示程序。拟定公示材料,发布公示通告;受理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归纳整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填写干部任前公示来电(信、访)情况登记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示及调查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履行相关程序;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人员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人员,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拟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章 退出 第三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十八条 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既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畅通干部“下”的通道,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三十九条 加大公司中层人员问责力度。按照《北京建工修复公司问责追责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问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置,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需要问责追责的。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中层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程序按照《北京建工修复公司问责追责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人员应当采取降、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决定。 (四)发生安全、质量、保密、环保等重大事故而需被追究责任的。 (五)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工作敷衍,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庸懒散拖,打不开工作局面,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对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公司中层人员,公司党委工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听取意见,核实情况,弄清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降职、免职等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定程序,由公司党委会、高管会作出降职、免职等决定。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给予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一章 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中层人员坚持从严要求,建立完善中层人员谈话、函询、诫勉制度。公司党群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层人员在思想政治、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沟通思想,防微杜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帮助、警示谈话或书面函询,致力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注重日常教育和管理,促进中层人员健康成长;对于经过警示谈话或书面函询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人员,在报请公司党委同意后给予诫勉,或采取必要的组织调整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中层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章、法律法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工作中要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 第十二章 中层人员管理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公司中层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人员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中层人员任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酝酿、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党委每年对年度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十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考核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考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四十七条 对中层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根据需要随时了解和掌握企业中层人员的精神状态、工作状况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侧重的是年度考核,以此加强对中层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形成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年度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四十八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经年度考核认定属于不称职或群众意见较大的,经党委会、高管会研究对其降职使用或免职。 第十四章 培训 第五十一条 中层人员的培训要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提高培训的质量。 第五十二条 培训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上级党组织有关精神、国家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 (二)市场经济、经营管理、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三)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职业资格培训等。 第五十三条 培训的方式 (一)以自学为主,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学习笔记等。 (二)参加由党校、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理论培训、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等。 (三)计划地组织中层干部进行脱产理论培训和中心组学习。 第五十四条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把理论培训、实践锻炼与轮岗交流结合起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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