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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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规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提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正2006)23号)和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农信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商行。(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所称信用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实行两级法人的县(市、区)联
2、社辖内的农商行。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第三条 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按户逐笔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农商行应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划分风险类别,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二)真实原则。农商行应
3、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三)审慎原则。农商行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类别。(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
4、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六)分工协作原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界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县联社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联社要成立专门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机构。县联社理事长要对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负总责。县联社要成立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理事、联社主任、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信贷管理、客户、计划财务(会计结算)、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联社主任负责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县联社要成立由联社主任直接负责的贷款分类工作组,成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以及信贷管理
5、、客户、计划财务(会计结算)、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客户部门与信贷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平衡制约,确保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分类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信贷管理部。信用社主任负责本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成立主任直接负责的,由信用社副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工作小组。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及依据第六条 农商行应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两类。不同种类的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
6、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村委会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第八条 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 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矩阵分类。(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四)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前三项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根据额度大小确定分类方
7、法。其中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方法(矩阵法)进行分类;10万元以上(含)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原则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类,但不具备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分类要求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类。第九条 农商行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一)财务分析是指信用社和县联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
8、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财务分析涉及的主要指标有:1、资产负债率;2、流动比率;3、速动比率;4、总资产周转率;5、应收账款周转率;6、存货周转率;7、销售利润率:8、营业利润率。(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生成的现金流量表,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三)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
9、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四)非财务因素是指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信用还款记录及意愿(含其他金融机构偿还记录)、债务偿还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等。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标准第十条 农商行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
10、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为:(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四)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信用社和县
11、联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性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
12、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信用社和县联社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口向;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和
13、县联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
14、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和县联社债务或虽落实了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的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
15、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 天以上。(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和县联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其财产进行清
16、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
17、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和县联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 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
18、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1)信用社和县联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 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13)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14)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15)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6)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17)涉嫌信
19、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8)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9)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20)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21)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和县联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
20、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第十三条 10万元(含)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这类贷款是指在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有多笔贷款,虽然每笔不足10万元,但合计在10万元以上,且贷款担保条件基本相同,可以合并分类的贷款。由于此类贷款既不同于一般农户贷款,也不同于企事业单位贷款,因此只能从借款人的家庭财产状况、经营项目的效益、贷款担保情况、履约记录及信贷员对借款人的主观评价等方面对贷款进行分类。(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效益持续稳定, 能够正常还本
21、付息;2、负债不超过全部资产的60;3、贷款担保合法、足值、有效;4、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强;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负债占全部资产的60(含)75;2、生产经营正常,经营利润波动或有所下降;3、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和县联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4、属于周转性的“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5、借款人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曾出现过短期不良记录,但目前无逾期贷款和积欠利息。(三)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的负债超过全部资产的75(含)90;2、借款人的生产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3、生产经营亏损和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4、保证人的净资产(剔除对外担保部分)小于担保贷款总额;5、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6、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以内的贷款;7、属于周转性的“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即使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仍出现了贷款逾期积欠利息现象。)8、违规发放的借名贷款、冒名贷款(表现为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借名贷款等)(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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