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消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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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消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xx农村信用社(含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同上)综合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根据《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xx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贷宝业务是指xx农村信用社为辖内具有消费信贷需求的个人客户量身定制的提供存款、结算、贷款用信及还款服务等功能的综合类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贷宝卡是xx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信通卡系列产品之一,卡内关联存款、贷款两类账户,存款账户具有普通信通卡的全部功能,贷款账户是在客户取得贷款授信后用信和还款的专用账户。持卡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POS、EPOS机、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和归还消贷宝贷款。 消贷宝卡严格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各级行社在消贷宝卡领用、作废、回收管理上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其管理、收费方式与普通信通卡一致。一个自然人只能办理一张消贷宝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贷宝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以消贷宝卡为载体,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POS、EPOS机等自助机具为科技支撑,面向辖内具有消费信贷需求且拥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客户发放的,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循环使用和归还信贷资金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消贷宝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消贷宝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消贷宝贷款对象为xx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 第六条 适用范围。消贷宝贷款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类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按揭类的业务品种)。 第七条 借款人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稳定持续的收入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收入来源证明; (五)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最高承载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最高承载额度。 消贷宝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各级行社在授权额度内可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确定适用的信贷业务品种和授信金额。 其中,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消贷宝贷款授信额度由各级行社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期限内借款人家庭净收入”。期限内借款人家庭净收入=(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后工资性收入-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供养人口数量-各项债务月偿付额-其他月消费支出)×授信期限(月)。其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各地规定标准执行;各项债务包括现实债务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有负债,主要包括通过系统内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负债。 第九条 授信期限。 消贷宝贷款的授信期限根据用途及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授信期限内可分次用信。消贷宝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消贷宝贷款利率由各级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及所承载贷款业务品种、担保方式等情况自行确定,利率浮动比例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单笔贷款根据借款期限分别计息,自用信之日起计息,至清偿日止息。贷款逾期后执行逾期利率。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消贷宝贷款采取循环用信、还款,按月(季)结息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消贷宝贷款采取以下方式发放。 (一)信用方式 采用信用方式的消贷宝贷款,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具有稳定持续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在岗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 (1)各级各部门公务员序列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其中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2)金融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分支机构的正式在岗职工,国有商业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各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正式员工,保险、证券公司驻当地分、支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3)电信从业人员: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驻当地分、支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基础设施从业人员:国有电力、铁路、交通、供水等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的公司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5)新闻出版从业人员:xx出版集团、河北广电集团、河北日报集团的正式在编职工,各地方电视台、电台及各地方报业出版集团的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教育从业人员:各高等院校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各县级以上重点中小学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正式员工(均不含民办学校); (7)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二级(含)以上医院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正式编制的医护人员; (8)当地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规模雄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规模骨干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正式员工(需由各经办机构酌情甄选后向市级机构事前报备)。 2.从事本单位系统内工作满三年以上,能够提供有效的工作、收入证明,同时提供各类社保、公积金或纳税证明及最近一个年度期间的工资账户银行流水; 3.借款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方式担保的消贷宝贷款可采取一户或多户保证等多种形式。保证人须为经办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 1.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2.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的)、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出资各方书面同意)、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法人分支机构但经法人书面授权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保证人。 (三)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出让性质土地上的商业地产(包括临街门店、商用楼、商铺等);个人住房;厂房等。拟抵押房地产已对外出租,承租人必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处置抵押物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2.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 2.应收账款、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股票(含证券投资基金)、仓单、提单、上市公司流通股等有价证券; 3.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 (五)消贷宝贷款根据所承载的信贷业务品种可采用多种方式组合担保。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 消贷宝贷款提供营销现场、网点机构、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申请渠道。 (一)农村信用社现场营销时,客户可在营销现场进行申请; (二)客户可直接到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进行申请; (三)客户可拨打xx农村信用社96369客服电话进行申请; (四)客户可通过xx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在线申请; (五)客户可下载xx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客户端在线申请; (六)通过xx农村信用开发的其他渠道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 消贷宝贷款由经办信贷业务的农村信用社或客户经理部、小额贷款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受理。 第十五条 调查与信用等级评定。 消贷宝贷款由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申请确定适用的信贷业务品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客户的贷前调查和信用等级的评定。调查过程中须采集客户指纹、影像等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授信审批。 申请消贷宝贷款的客户经信用等级评定符合授信标准的,由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实际为客户授信,并提出授信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等,报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发卡、合同、协议的签订。 (一)发卡。授信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填写《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个人开卡申请书》、《xx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农村信用社为借款人发放消贷宝卡。 (二)签订合同。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面签《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与担保人面签《个人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并办理担保品登记,具体操作按《xx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2006〕45号)执行。 (三)签订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生效,担保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面签《xx农村信用社消贷宝贷款业务开通协议》。 第十八条 用信。 借款人持消贷宝卡可采取柜面用信和自助方式用信: 1.柜面方式用信。借款人可在xx农村信用社任意营业网点柜面申请贷款用信。 2.自助方式用信。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xx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开通协议》后,借款人可通过POS、E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自助申请用信。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 消贷宝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具体参照《xx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支付实施细则(试行)》(xx联字〔2010〕98号)执行。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用信后资金将转入借款人消贷宝卡的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贷款公示。 消贷宝贷款的发放应进行公示,具体参照《xx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公示暂行办法》(xx联字〔2012〕98号)执行。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按照《xx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试行)》(xx联字〔2010〕156号)进行管理,同时做好一下方面: (一)建立档案。农村信用社依据省联社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按户建立完善的纸质信贷档案,并按要求入档保管。 (二)定期核对。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定期与借款人核对用信余额和笔数。发现余额、笔数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核查处理。 (三)实时监督。农村信用社实时监督消贷宝卡内的资金往来信息,掌握消贷宝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合同约定,xx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借款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证明,借款人拒不提供的或者超出指定期限的,视为借款人违约。要加强自助用信用途的监控,严防信贷资金流入股市、进行投机性交易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xx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禁止的贷款用途。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终止与变更。 (一)授信期限内,消贷宝贷款余额为零时: 1.借款人申请变更授信额度的,需重新发起授信审批流程。 2.借款人提前终止授信协议的,由主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系统终止授信。 (二)授信到期,消贷宝贷款余额为零,借款人未提出重新授信申请的,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终止授信协议。 第二十三条 额度冻结。授信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消贷宝贷款的贷后检查,对客户异常情况应密切关注,加强监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信农村信用社冻结未用贷款额度,并通知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依据合同规定收回。 (一)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信的; (二)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的; (三)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于偿还贷款本息因素的; (四)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严重下降,保证人出现重大风险状况,抵押物失去控制或质权履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借款人不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贷后检查的; (六)其他不利于贷款收回情况的。 第七章 贷款收回及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通过xx农村信用社任意网点进行柜面还款,也可通过POS、E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还款。 第二十五条 消贷宝贷款单笔贷款本金、利息到期,授信农村信用社从借款人消贷宝卡的存款账户自动扣收贷款本金、利息。贷款本金、利息到期,借款人消贷宝卡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以账户存款余额为限合并扣收本息。 第二十六条 消贷宝贷款逾期未归还的,授信农村信用社应向借款人催收。并采取向保证人追偿,或依法处置抵(质)押物等必要的清收保全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社风险部门按照《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字〔2008〕208号)负责对不良消贷宝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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