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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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措施.doc 1. 目标 明确企业内部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正确、完整。 2. 释义 2.1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成披露标准但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自愿性披露信息。 2.2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指企业总部各职能部门、一线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股证信息小组 2.3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2.4 指定网站:巨潮网络 2.5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企业管理部 2.6 企业:万科企业股份 3. 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各一线企业。 4. 职责 4.1 董事会:管理企业信息披露事项,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方面负责处理企业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制订和实施,促进企业和相关当事人依法推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根据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和要求,立即、正确、完整完成信息披露。 4.4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企业:立即、全方面、真实提供本措施所要求各类信息及和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相关协议、合相同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4.5 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股证信息组:企业信息披露实施主体,负责修订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具体操作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正确完成。 4.6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法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4.7 对所披露信息解释由董事会秘书实施,其它当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对所披露信息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5. 基础标准 5.1立即披露义务:根据定时汇报和临时汇报和《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正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在符合暂缓披露条件下,能够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同意后企业能够暂缓披露该关键信息。 5.2立即预警义务:立即、完整、正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信息,可能对企业不利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对投资界进行立即披露和预警,以维护企业长久信誉和坚定投资界信心。 5.3立即修正义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确定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错误进行纠正。 5.4立即更新义务:企业应立即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5.5连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事项,企业须推行连续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止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6公平披露标准:企业应该公正公布信息,对全部正当信息需求全部应该立即做出反应;对于应该依法披露信息,企业不得对合理需求做出区分对待。 5.7避免选择性披露:假如关键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企业必需立即采取行动公开披露该信息,而且应该避免任何人依据这种选择性披露信息做出行动。 6. 内容体系 证监会制订细则 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发行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 年报、六个月报、季报 定时汇报 股东大会决议 连续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非交易信息 临时汇报 其它重大事件 关联交易 交易信息 其它交易 注:相关发行信息披露由企业和保荐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向企业提供相关提议和支持。具体要求不在本措施讨论范围内。 7. 通常要求 7.1 通常程序和要求 7.1.1披露信息内容必需包含以下申明: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组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负担责任;董事不能确保,应该在公告中做出对应申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该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确保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词句。 7.1.2 披露信息文件必需在信息披露前第一时间(通常是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报送交易所,其对所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核。而且要确保信息披露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措施和证监会和交易所法规、制度所要求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7.1.3得到交易所传真确实定盖章页后,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中国证券报(;; 联络人:祝小姐 98299100)、证券时报( 联络人:史先生 83501750)和上海证券报( 联络人:张继明 021-58392629),同时,经过巨潮网“上市企业联络”上传文件。 7.1.4 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信息必需和交易最终确定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7.1.5 经交易所登记后应按预定日期披露,如无法按时披露应该在预定披露日期早晨9:00前汇报交易所。 7.1.6 信息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企业管理部。 7.1.7临时汇报文件应立即发送智策进行翻译,并随时依据交易所意见将修改后文件发送智策,确保翻译内容能够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工作日确定,并于同一时间在香港《虎报》进行披露。 7.1.8 将确定中英文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股市收盘后经过邮件分别发给“境内机构分析员”和“境外机构分析员”。 7.2 文件制作和披露职责 7.2.1披露信息内容起草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7.2.2和披露信息相关总部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和企划部等职能部门有义务提交或帮助一线企业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全部资料和文件;而且各自对所提供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2.3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企业总经理审阅经过后方可报送交易所。 7.2.4 交易所审核经过后第一个交易日披露或根据预约披露日期按时进行披露。 8. 具体事项 8.1 定时汇报 8.1.1定时汇报包含年度汇报、六个月度汇报和季度汇报。 8.1.2定时汇报法定披露期限: A. 年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B. 六个月度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C. 季度汇报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30天内编制并披露,企业第一季度季度汇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企业上十二个月度年度汇报披露时间; D. 企业估计不能在要求期限内披露定时汇报,应该立即向深交所汇报,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原因、处理方案及延期披露最终期限。 8.1.3定时汇报格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3号〈六个月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尤其要求》等相关要求,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相关要求及其它相关通知要求编制。(上述要求见附件1——4) 8.1.4定时汇报编制:由总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完成;双方应提前就定时汇报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财务汇报、会计数据、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投资情况、项目情况及其它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关键事项,并负责制作定时汇报摘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企业股本和股东情况、企业治理、管理层和职员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董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等内容,并负责定时汇报对外披露工作。双方各自对所提供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1.5 定时汇报披露: 8.1.5.1依据和交易所确定预约披露日期按时披露,而且要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 年度汇报全文及其摘要(六个月度汇报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汇报全文及正文); B. 审计汇报原件(如适用); C.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D. 按本所要求制作载有定时汇报和财务数据电子文件; E. 停牌申请(如适用); F. 交易所要求其它文件。 8.1.5.2 在指定网络上应该披露年度汇报、六个月度汇报和季度汇报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应该披露年度汇报摘要、六个月度汇报摘要和季度汇报正文。 8.1.6 业绩预告: 8.1.6.1在编制六个月度汇报和季度汇报时,估计年初至下一汇报期末将出现下列情形,应该在本期定时汇报中进行业绩预告(年度汇报不需估计一季度): A. 净利润为负值; B. 业绩大幅变动:通常指净利润和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及其以上。 8.1.6.2 业绩预告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估计本期业绩; B. 业绩大幅变动原因; 8.1.7 业绩预告修正: 8.1.7.1披露标准:企业在前一期汇报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估计本期业绩和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差50%以上)。 8.1.7.2 提交交易所文件: A. 公告文稿; B. 董事会相关说明; C. 注册会计师对董事会作出业绩预告修正依据及过程是否合适和审慎意见(如适用)。 8.1.7.3 公告内容: A. 估计本期业绩; B. 未在前一定时汇报中进行业绩预告原因,或估计本期业绩和已披露业绩预告存在差异及造成差异原因; C. 相关企业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尤其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说明(如适用); D.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还应该说明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8.1.8在定时汇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造成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企业应该立即披露本汇报期相关财务数据(不管是否已经审计),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8.2 股东大会决议 8.2.1股东大会通知应在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开信息披露方法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应该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法,和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足、完整地披露全部提案具体内容。企业还应该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利于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定所必需其它资料。(通知公告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四号) 8.2.2企业应该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确定后第一个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2.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决议公告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五号) A.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法、召集人和主持人,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说明; B.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企业有表决权总股份百分比,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C. 每项提案表决方法; D.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内资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应该列明提案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百分比和提案内容;包含关联交易事项,应该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提案,应该专门作出说明; E. 提案未获经过,或此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F.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应该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8.2.4 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进行披露: A.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企业应该在原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公布公告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企业应该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召开日期; B.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企业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公布取消提案通知,说明取消提案具体原因; C.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企业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出临时提案或第一大股东提出新分配提案时,应该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进行公告。公告应包含披露修改后提案内容或要求增加提案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百分比和新增提案内容; D. 董事会对原有提案修改应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公告,不足十五天会议召开日期应该顺延,确保最少有十五天间隔期。公告应包含披露修改后提案内容; 8.2.5 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修订,并对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8.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8.3.1董事会、监事会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决议公告文件及其它要求备查文件,在得到交易所确实定盖章页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告。 8.3.2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和方法; B.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法,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要求说明; C. 亲自出席、委托她人出席和缺席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D. 每项议案取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和相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理由; E. 包含关联交易,说明应该回避表决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F.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意见; G. 审议事项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决议。 8.3.3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法,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要求说明; B. 亲自出席、缺席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理由; C. 每项议案取得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和相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理由; D. 审议事项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决议。 8.4 非关联交易 8.4.1关键事项: A. 购置或出售资产:不含购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出售产品、商品等和日常经营相关资产。比如购置建材或和之相关建筑承包协议所发生购置事项等无需披露,但购置土地需根据披露标准进行披露。 B.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C. 提供财务资助; D.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 租入或租出资产; F. 签署管理方面协议(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G. 赠和或受赠资产; H. 债权或债务重组; I. 研究和开发项目标转移; J. 签署许可协议; K. 本所认定其它交易。 8.4.2 披露标准:企业及其各一线企业发生交易达成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立即披露,重大交易除需立即披露外还应推行相关程序。(注1:相关指标均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数据;注2:相关程序详见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措施中不再描述。) 标准 相关指标 通常交易 重大交易 总资产 交易包含资产总额/企业总资产 10%及其以上 50%及其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 标相关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0%及其以上 50%及其以上 相关净利润 标相关净利润/企业净利润 10%及其以上 50%及其以上 成交金额 成交金额/企业净资产 10%及其以上 50%及其以上 产生利润 交易产生利润/企业净利润 10%及其以上 50%及其以上 8.4.3 计算标准:“最大化标准” A. 一笔交易包含相反两个事项,按单方向包含指标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B.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定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C. 交易股权造成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应取全部主营业务收入和总资产数据; 8.4.4 累计计算:对“提供财务资助”(比如借款)、“提供担保”(比如为一线企业银行贷款担保)、“委托理财”、“购置土地”等交易事项,分别按同类事项累计发生总金额计算披露标准,在达成披露标准后立即进行披露;披露义务推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8.4.5 提交交易所文件:企业在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审核: A. 公告文稿; B. 和交易相关协议书或意向书; C.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D. 交易包含政府批文(如适用); E. 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汇报(如适用); F. 本所要求其它文件。 8.4.6 公告内容:依据交易事项类型,披露下述全部适应其交易相关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一号、第六号和第七号)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对于根据累计计算标准达成标准交易,还应该简明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基础情况; (三) 交易标基础情况,包含标名称、帐面值、评定值、运行情况、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包含相关资产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和查封、冻结等司法方法; 交易标为股权,还应该说明该股权对应企业基础情况和最近十二个月又一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企业股权造成上市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还应该说明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为该子企业提供担保、委托该子企业理财,和该子企业占用上市企业资金等方面情况;如存在,应该披露前述事项包含金额、对上市企业影响和处理方法; (四) 交易协议关键内容,包含成交金额、支付方法(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安排、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使用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附加或保留条款,应该给予尤其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同意,还应该说明需推行正当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资金起源; (六) 交易标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 企业估计从交易中取得利益(包含潜在利益),和交易对企业本期和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 (八) 相关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九) 交易包含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 相关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十一) 相关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方法说明;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 交易所要求有利于说明交易实质其它内容。 8.5 关联交易 8.5.1定义和关键事项:是指企业或其控股子企业和企业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含: A. 本措施8.4.1条要求交易事项; B. 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 C. 销售产品、商品; D. 提供或接收劳务; E. 委托或受托销售; F. 和关联人共同投资; G. 其它经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 8.5.2关联法人: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企业关联法人。 A.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企业法人; B.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除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法人; C. 由企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以外法人; D. 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法人 控制 实际控制人 其它股东 控制 隶属企业 大股东 重大影响 >5% 控制 企业 隶属企业 职务影响 关联自然人控制企业 8.5.3关联自然人: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企业关联自然人。 A. 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自然人; B. 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C. 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法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D. 本条A、B项所述人士关系亲密家庭组员,包含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弟兄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儿女及其配偶、配偶弟兄姐妹和儿女配偶父母。 8.5.4披露标准:企业和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成以下标按时应立即披露。 类别 标准 通常关联交易 关联自然人 30万元以上(商品房公开销售除外) 关联法人 交易金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 重大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8.5.5 提交交易所文件:企业在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审核: A. 公告文稿; B. 本措施8.4.5条所列文件; C.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书面文件; D. 独立董事意见. 8.5.6 公告内容:企业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二号)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基础情况;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础情况; (五) 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含成交价格和交易标帐面值、评定值和明确、公允市场价格之间关系,和因交易标特殊而需要说明和定价相关其它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和帐面值、评定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应该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还应该披露此次关联交易所产生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关键内容,包含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法、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性质和比重,和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推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连续或常常进行关联交易,还应该包含该项关联交易整年估计交易总金额; (七) 交易目标及对上市企业影响,包含进行此次关联交易必需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和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九) 本措施8.4.6条要求其它内容。 8.5.7 累计计算标准、公告步骤和职责和本措施8.4.4和8.4.7相同。 8.5.8 自然豁免披露关联交易: A. 一方以现金方法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企业债券或其它衍生品种; B. 一方作为承销团组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企业债券或其它衍生品种; C.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酬劳; D.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造成关联交易。 8.6 重大诉讼 8.6.1披露标准: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含金额占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应该立即披露;未达成上述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本所认为有必需,企业也应该立即披露。 8.6.2 累计计算: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该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达成7.7.1条标准,应立即披露。披露义务推行完成后重新开始累计计算。 8.6.3 提交交易所文件: A. 公告文稿; B. 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C. 判决或裁决书。 8.6.4 公告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十一号) A.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础案情; B. 案件对企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C. 企业及控股子企业是否还存在还未披露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8.7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7.1披露标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在得到交易所确定后第一个交易日进行披露。 8.7.2 提交交易所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意见; (六) 相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说明; (七) 新项目标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批文; (九) 新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 (十) 相关中介机构汇报; (十一) 终止原项目标协议。 8.7.3 公告内容: A. 原项目基础情况及变更具体原因; B. 新项目标基础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醒; C.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相关部门审批说明(如适用); D. 相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说明。 8.8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8.8.1披露标准:董事会审议经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具体内容;而且确保方案实施公告披露日是在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8.8.2 提交交易所文件: A. 方案实施公告; B. 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C. 结算企业相关确定方案具体实施时间文件; 8.8.3 公告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八号) A. 经过方案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B. 派发觉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百分比(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和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C. 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D. 方案实施措施; E. 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此次派发红股数、此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百分比等项目列示); F. 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六个月每股收益; G. 相关咨询措施。 8.9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8.9.1披露标准:企业应该于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情况后第一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异常波动情况包含: A. 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成涨幅或跌幅限制; B. 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C. 交易价格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成15%; 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8.9.2 提交交易所文件: A. 公告文稿; B. 董事会分析说明; C. 有利于说明问题实质其它文件。 8.9.3 公告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九号) A.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具体情况; B. 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合了解释,和是否和企业或企业内外部环境改变相关说明; C. 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申明; D. 有利于说明问题实质其它内容。 8.10 澄清事项 8.10.1披露标准:公共传媒传输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企业应该立即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输证据,并公布澄清公告。 8.10.2 公告内容:(具体格式指导见附件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中第十号) A. 传闻内容及其起源; B. 传闻所包含事项真实情况; C. 有利于说明问题实质其它内容。 8.11 可转换企业债券包含重大事项 8.11.1披露标准:发行可转换企业债券上市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该立即向交易所汇报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它原因引发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企业债券转换为股票数额累计达成可转换企业债券开始转股前企业已发行股份总额10%; (三)企业信用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准期偿还债券本息;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包含合并、分立等情况; (五)未转换可转换企业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 (六)有资格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企业债券信用或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七)可能对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其它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其它情形。 8.11.2企业应该在可转换企业债券约定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企业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8.11.3企业应该在可转换企业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公告。 8.11.4企业行使赎回权时,应该在每十二个月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最少公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该载明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企业应该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8.11.5在能够行使回售权年份内,企业应该在每十二个月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最少公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该载明回售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企业应该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8.11.6经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企业应该在股东大会经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给予可转换企业债券持有些人一次回售权利,相关回售公告最少公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最少公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最少公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公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8.11.7 企业在可转换企业债券转换期结束二十个交易日前应该最少公布三次提醒公告,提醒投资者相关在可转换企业债券转换期结束前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事项。 上市企业出现可转换企业债券按要求须停止交易其它情形时,应该在得悉相关情形后立即披露其可转换企业债券将停止交易公告。 8.11.8企业应该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立即披露因可转换企业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发股份变动情况。 9. 附则 9.1 因为相关人员渎职,造成信息披露违规,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批评、警告处分。 9.2 信息披露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随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全部关要求进行更新并实施最新要求。 9.3 本管理措施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列表】 编号 名称 文件 1 《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汇报内容和格式〉》 2 《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3号〈六个月度汇报内容和格式〉》 3 《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汇报内容和格式尤其要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临时公告格式指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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