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基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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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商管理标准 1 目标和适用范围 为确保企业供给商选择、评价客观性、公正性,加强对供给商管理和考评,稳定供给商队伍,建立长久互惠供求关系,确保采购产品供给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实现组织和供给商共同成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制订本标准。 本制度适适用于为企业提供采购产品(原料、物资、设备)等全部供给商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经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凡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修改〈中国产品质量法〉决定》修正) 《中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 《中国协议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经过。 3 术语和定义 3.1 通常供给商是指为数众多,但交易金额较小供给商。 3.2 关键供给商是指交易数额巨大,战略意义通常供给商。 3.3 战略供给商是指企业战略发展所必需少数几家供给商。 4 管理职责 4.1企业设置供给商评价小组,负责对相关文件修订审核和对供给商商集中评价,确定合格供给商和供货等级。 组 长:企业主管采购副经理 组 员:生产机动部、安环质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单位责任人。 4.2商务部负责搜集供给商相关资料;负责供给商资格考察、评定;负责供给商交货质量和能力监督、审核;负责供给商等级界定;负责供给商资格暂停和取消。 4.3生产机动部质计室负责供给商供货质量验收评价,并将此评价向商务部反馈,作为合格供给商评价依据。 4.4生产机动部负责评价供给商产品使用效果,并将使用效果向商务部反馈,作为合格供给商评价依据。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供给商选择和评价进行检验监督,必需时提出管理要求并作为本要求内容。 5 供给商管理内容和程序 5.1 供给商分类 按供给商提供采购产品对企业产品生产及产品质量影响关键程度,将供给商分为战略供给商、关键供给商、通常供给商三类,并实施分类管理。 5.1.1关键供给商 经过ABC分析,关键供给商占用80%价值20%供给商,且符合下列条件: a.所供产品长久、稳定、性价比良好,且数量或金额占有一定比重供给商; b. 所供产品对企业生产建设正常进行、企业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供给商。 5.1.2战略供给商 关键供给商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战略供给商。 a.和企业确定战略合作关系,所供产品数量或金额占有较大比重供给商。 b.长久将绝大多数产品供给给企业,所供产品数量和金额占有一定比重供给商。 c.所供产品对企业生产建设及企业产品安全性、可靠性有重大影响供给商。 5.1.3通常供给商:指关键供给商以外供给商。 5.1.4战略供给商、关键供给商为关键供给商,必需进行供给约定时评审;通常供给商进行评价登记。评审、评价结果形成供给商评价表(附表2)。 5.2 供给商选择 5.2.1 选择标准:应遵照高质量、低价格、重协议、守信用等标准。 5.2.2 选择要求:全部供给商标准上要求是生产厂家,其中战略供给商在资源控制、产品质量、供给能力等方面含有优势;关键供给商、通常供给商基础要求是必需含有该产品质量确保能力和供给能力。 5.2.3 选择程序 5.2.3.1供给商调查 a.商务部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需要,多个渠道搜集供给商信息(如企业介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规格或样本、联络方法),根据不一样产品类别分别建立供给商基础信息档案。 b. 商务部对搜集到含有供给能力供给商,均须对供给商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确保体系、生产供给能力等关键情况作具体调查和了解,根据不一样产品类别分别建立供给商供给能力档案。 c.对拟合作新供给商应调查供给商市场信誉、价格水平、货款结算、关键用户及其反馈信息等。 d.拟签署协议供给商,填写完《供给商情况调查表》(附表1)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它相关资质或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供方企业公章。 5.2.3.2 供给商评审 5.2.3.2.1供给商评审组织。由企业纪委、采购产品使用单位代表、商务部和安环质计部责任人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5.2.3.2.2供给商评审步骤 a.商务部依据《供给商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初选,填写部门意见。采购原料处于卖方市场且价格波动较大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供给商评价表》。 b.初选合格,由供给商评审领导小组对全部调查入档供给商实施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法人资质、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确保体系、生产经营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竞争力及市场信誉等要素,填写《供给商评价表》。 c.评选合格供给商,采取直接评定为合格供给商或产品试用考察(通常供给商)、 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汇报(关键供给商)等形式进行评定;对新供给商产品或产品指标等方面存在协商要求,经生产机动部给予确定。 d.商务部将评选合格供给商资料汇总至供给商评审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建立《合格供给商名目》,并依据企业阳光采购要求对可公开供给商在企业OA上公布。 6 供给商管理 6.1 供给商管理应遵照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稳定提升产品质量标准。 6.2供给商必需对供企业产品实施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提供检验汇报或合格证实以承诺所提供产品合格。双方均进行检验时,标准上按企业检验结果,若有争议,双方能够协商或提出仲裁。 6.3 供给商在变更企业名称时,必需提供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企业名称通知函。通知函应包含更名前和更名后企业全称、法人、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电话、地址、邮编等信息,并盖有更名前和更名后有效印章。假如更名后工厂条件(如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须重新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新工厂条件是否满足合格供给商要求要求。 6.4 商务部应搜集变更函件,按类别归档,并按要求程序将供给商名目在ERP系统中立即维护。 6.5 除特殊采购产品(使用寿命长、频率低)外,合格供给商连续十二个月未供货,再供货时应重新进行产品检测或试用,必需时还需进行实地考察;连续二年未供货供给商,其资格自动取消,在公布《合格供给商名单》时给予公布,当其要求重新供货时,必需按供给商选择程序重新评审。 7 供给商考评和再评价 7.1《合格供给商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十二个月年底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由商务部按评审程序具体负责,依据考评结果对《合格原料供给商名单》进行修订。 7.2供给商具体考评标准,由商务部制订实施细则经分管领导同意,在效能监察和企业管理部门立案后实施。 7.3 考评结果处理 战略供给商:相同条件下优先采购,采取缩短付款周期、简化质检步骤等激励方法,并尽可能经过控股、参股、技术援助等方法不停强化战略合作关系。 关键供给商:经过增大采购数量、立即支付货款等方法激励该类供给商继续保持和改善供货业绩水平。从业务步骤整体优化角度寻求和供给商深入合作和改善机会,如签署年度供给合相同。 通常供给商:确保一定采购数量,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商务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结果进行确定或现场考察。 不合格供给商:取消其合格供给商资格,并在十二个月内不许可参与合格供给商评审。 7.4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取消合格供给商资格: A 连续十二个月未供货。 b 未按时交货对企业产品生产、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c 发生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企业成本增加、质量损失等其它不良后果。 8 文件和统计 8.1《供给商情况调查表》 8.2《供给商评价表》 8.3《合格供给商名目》 8.4 全部供给商资料应按相关要求,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泄露和遗失。 9 检验和考评 9.1 企业“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企业纪委每十二个月(或不定时)对商务部实施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验,发觉问题,提出整改方法,督促整改并验证。 9.2 企业 “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企业纪委负责对商务部根据《经营责任制考评措施》,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和经营责任制挂钩,奖惩兑现。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同意人: 供给商情况调查表 年 月 日 编号: 供给商名称 基础信息 通讯地址 联络信息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销售责任人 联络人 企业性质及等级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业务范围 拟供产品品种名 称及规格 供给能力 年生产(经营) 能 力 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确保体系 关键 信息 价格情况 货款结算要求 服务及市场 信誉情况 和我企业 业务联络情况 有过业务联络 仍有业务联络 相关用户评价意见 备 注 附:企业介绍 供给商用户名目 单位(盖章): 供 应 商 评 价 表 年 月 日 编号: 供货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及等级 法人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评 价 内 容 产品名称 及关键指标 产品实施 质量标准 产品年生产供给能力 市场价格评价 货款结算评价 市场信誉评价 评 价 方 式 评价提议 参评人员 审 批 审 批 意 见 评 价 结 论 签字(盖章) 合格供给商名目 商务部: 年 月 序号 采购类别 合格供给商单位名称 备注 审核: 制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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