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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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供电企业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措施体系 郑州供电企业 二○一十二个月十 目 录 1.郑州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措施…3 2.郑州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措施…12 3.郑州供电企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措施……… 20 4.郑州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措施……… 26 5.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30 附件: 1.郑州市价格成本检测全部关公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通告(郑价成〔〕34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措施(试行)通知(郑政〔〕35号) 3.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 4.郑州市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步骤图 郑州市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措施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郑州市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措施》,为规范、加强郑州市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管理,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活动,有效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计划,确保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用电,依据中国《建筑法》、《电力法》、《招投标法》、《协议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供电监管措施》和《郑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郑州市计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均应按本措施实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统一计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组织,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经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业务受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前期业务由用户服务中心受理。 第一条 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时,用户服务中心应主动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用户用电申请资料。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核实基建报装时首次缴纳费用情况。查对正确后再行受理。受理后将土地及市政计划手续转配套办(组)存档。 第二条 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审核资料后转配套办(组)核实用户市政计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变更,配套办(组)负责协调供电方案及委托协议修订,客服中心配合。 三、供电方案及建设委托协议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受理后,客服中心应依据建设项目标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法、工程特点和地域供电条件,和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电方案。 第四条 客服中心应实施国家电网企业和电监会相关业扩报装管理要求和相关程序,根据要求时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当外部电源无法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时,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建设费用。 第六条 客服中心组织审批供电方案。参会部门包含:用电副总工、营销部、配套办(组)、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运行单位。以会签形式审批。 第七条 供电方案会签完成后,由配套办(组)起草《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转至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负责回复开发单位。 第八条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客服中心负责供电方案签转;配套办(组)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签转、存档。 第九条 配套办(组)依据市政计划面积确定缴费金额出具缴费清单要求缴纳总费用60%至财政专户,配套办(组)负责留存进账单备查。如开发单位在基建申请时已经缴纳,此时应核实市政计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设计 第十条 配套办(组)审核设计部门资质。委托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设计单位招标。 第十一条 配套办(组)和中标设计单位签署设计委托协议书,并协调财务资产部按协议要求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和用户主动沟通现场建设情况,基建用电设计时应考虑正式用电土建部分。 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组织运行单位、发展策划部进行联合审图。图纸审核合格后,配套办(组)将图纸转至用户进行红线内土建部分建设;转至客服中心进行相关变更手续填报;转至物流分中心进行设备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工作进行跟踪评价,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验。 五、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委托含有对应招标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措施》、《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措施》实施。每十二个月年底进行考评,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评不合格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下十二个月度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配套办(组)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 第十七条 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关键应对工程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步骤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物流分中心依据配套办(组)提出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物资类招投标。 第十九条 配套办(组)负责和中标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标结果签署协议,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验;物流分中心负责和中标设备供货单位按招标结果签署协议,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验。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办(组)参与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合格供给商进行考评。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评不合格供给商不得参与下十二个月度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对合格供给商考评措施应对社会公布。 六、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拨付款项用于设备生产及施工进场准备,拨付百分比根据协议要求进行。并应和开发单位沟通施工现场土建工作进度及其它临时事件,施工现场应含有进场条件,避免交叉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需取得河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高低压电缆及继电保护系统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汇报,并在完工验收汇报中存档。 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组)委托客服中心依据施工进度表进行中间检验及变更手续填报工作。客服分中心进行一户一表用表计划填报及上机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套办(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跟踪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情况,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验。 七、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并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协议,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负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置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和时间节点控制方法,经审核后给予签认。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时间控制节点跟班监督检验并保留统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中发觉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推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阻止无效,应汇报监督机构。 八、工程完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交付完工验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必需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各项内容,有完整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整理、归档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含有国家要求其它完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完工预验收,对存在问题,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签署工程完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汇报。 第三十三条 配套办(组)组织客服中心、运行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完工验收,验收意见应一次性提出。负责和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验收中发觉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客服中心负责通知客服分中心进行装表及居民用电协议签署。 第三十五条 配套办(组)负责和建设单位协调缴纳剩下40%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至财政专户。留存进账单同时依据财务资产部确定到账后通知客服中心准备送电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客服中心填报送电计划上报调度中心安排送电时间。联络运行单位完成送电工作。 九、工程结算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配套办(组)负责根据协议约定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手续。 工程决算由确定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由中标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应在供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送电后3个月内完成。并立案待查。 第三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实施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方法保障供配电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三十九条 客服中心负责将用户档案资料在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移交客服分中心。 第四十条 配套办(组)负责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将招标情况、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造册登记,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验。 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由郑州供电企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自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措施(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优质服务品质。结合企业局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二)本要求依据《中国协议法》、《电力法》、《供电监管措施》、《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措施(试行)》郑政【】35号文、《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电力企业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河南省电力企业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和国家电网企业、河南省电力企业相关要求制订。 (三)本要求适适用于郑州市电业局直接供电全部高压电力用户新装本措施适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全部新建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含农村自建房)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 (四)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10KV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 红线内开闭所、中心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土建部分)。 (五)新建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以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基础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住宅,基础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住宅,基础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住宅,基础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住宅,基础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础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六)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含小区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七)郑州市供电企业在每十二个月三月份将上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收市政府及电力监管部门监督。 (八)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及工程决算实施招投标。 (九)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施统一计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十)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实施《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十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置财政专户,集中管理、调剂使用。并依据当年实施情况确定下年度收费标准。 (十二)如外部电力设施无法满足供电条件,应退出新建住宅项目管理,不许收取开发单位相关建设费用。待外部电力设施成熟后,再行申报。 二、职责划分 (一)营销部 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设施建设中产生问题进行协调,并组织讨论编写相关改善方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管理。为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依据本局配电网计划和业扩报装特点 (二)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配套办(组)) 1.依据市政计划部门批复手续确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资金数额。 2.配套办(组)负责组织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决算招标工作。 3.起草签署配电设施项目建设协议书,并和中标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签署相关协议书。 4.负责和用户服务中心、物流分中心、财务资产部联络协调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物资配送及资金拨付事宜。 5.和计划部门对接,做好新建住宅项目计划变更确实定,并协调市财政局进行资金退补,据实结算。 6.负责定时编制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材料框架清单,委托物流分中心进行相关设备招投标。 7.负责每十二个月上报上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并确定下年度收费标准。配合市物价、审计部门进行上年度实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审核,并接收其它市政府部门及电力监管部门监督检验。 (三)发展策划部 发展策划部应根据电网计划提出变电站站址、10千伏开闭所位置、线路走径和电力管线规模等要求,约束供电方案符合电网计划,为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外部电源提供指导。 (四)财务资产部 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财务核实、资产价值管理。 (五)物流分中心 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及组织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设备招投标及签署物资采购协议工作。 (六)用户服务中心 1. 审核受理郑州市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 2.根据《河南省电力企业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及《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订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供电方案。 3. 负责会签新建住宅配电项目供电方案,并回复及签署。 4. 负责组织联合审图会审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标设计图纸及完工验收。 5.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进行中间检验及变更手续填报。 6. 负责组织、协调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送电工作。 7. 按要求向客服分中心、各供电部、设备管辖单位传输已送电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用电资料及用户档案。 (七)用户服务中心各分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 1. 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服务中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标一户一表(含台区考评表)上机、装表、验收工作。 2. 客服各分中心、各供电部、农电服务中心负责根据统一标准接收用户服务中心已送电新建住宅配电项目用户档案,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设备管辖单位(配电服务中心、农电服务中心、郑东新区供电部、高新技术开发区供电部) 1.参与审批新建住宅配电工程供电方案。 2.参与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计图纸会审、完工验收及接火送电工作。 3. 参与新建住宅配电工程中间检验工作。 4. 接收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备并管理运行维护。 (九)电力调度中心 1. 提供配网负荷情况,作为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方案制订和负荷审批依据。 2.参与审核新建住宅项目标供电方案。 3. 帮助完成用户服务中心组织新建住宅配电项目送电工作。 (十)监察部 负责对新建住宅配电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检察。 三、建立确保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四个管理机制 (一) 设计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标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发相关设计导则、规范和标准;及《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并推广《河南省电力企业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配网经典设计。 高、低压电气设备选型应遵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有一定前瞻性。采取安全可靠、技术优异、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境保护型设备。 (二)专题资金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资金根据市物价局公布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标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以计划部门出具总平面图所核定住宅项目建筑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资金设置财政专户,由住宅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缴纳至市财政专户,集中管理、调剂使用。专题用于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并在每十二个月底依据当年实施情况修订下年度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分两次缴纳。开发单位首次缴纳60%建设资金。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开发单位缴纳剩下40%建设资金,严禁减、免、缓。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根据当地政府文件要求用途和范围使用。标准上包含新建住宅配电工程设计、咨询、设备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发生相关招标、施工、监理、管理费用和各项税费支出。不包含高可靠性供电费、施工用电工程建设费、住宅项目相关涉电管沟配电设备用房等土建费、建筑设计要求必备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等费用。 (三) 招投标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招投标由配套办(组)组织(物资类招标除外),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工程决算审计。 配套部门应立即和中标单位签署相关协议书,确保协议书有效、合理。并监督实施,维护协议书严厉性。 (四) 施工管理机制: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严格实施《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要求。 客服中心对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建立全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关键应对工程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步骤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 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工程各步骤质量控制,严格实施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运行要求。 应建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月度例会制度。例会由配套办(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在例会上通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处理项目建设中问题。 客服中心应加强对隐蔽工程中间检验。组织多部门进行完工验收。并监督整改到位。隐蔽工程包含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严重缺点或故障,由营销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评。 本要求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供电监管措施》、《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电网企业、省电力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本措施自10月1日起实施。 依据9月20日、22日、10月8日三次配套费管理措施讨论会议精神,出具本措施。 郑州供电企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供电企业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依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所称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和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止电气工程建设中全部物资。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包含物资需求计划管理、招标管理、协议签署及配送管理、结算管理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郑州供电企业全部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物流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物流分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标准; (二)受理并组织审核企业系统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并对物资需求计划申报和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和考评; (三)受省企业委托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零星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协议模版,组织签署零星物资采购协议,负责物资配送、验收、结算、仓储等工作; (五)组织监造,公布监造信息;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供给商考评评价,对不良履约行为进行统计和处理,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后续招标中。 第六条 企业配套费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落实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选型标准化,推进工程设计标准化; (二)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招标技术规范; (三)组织编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并集中提交物流分中心; (四)组织督促检验相关单位按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际需求,办理领料手续,参与监造、验收、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完工决算编制工作及增资工作,参与审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 第八条 企业审计部负责参与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并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采购、配送、结算相关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企业科技信息部负责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平台支持。 第三章 物资需求计划管理 第十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编报应坚持“立即正确、集中批量”标准,依据工程实施进度、并结合招标采购及工厂制造周期等要求,合理进行编制和申报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申报应含有对应条件: (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已经过审查,且相关协议已签署,工程已立项。 (二)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服务价格标准向用户阶段收取供配电工程费用已到账,设计已完成。 (三)物资技术要求符合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经典设计标准,含有招标、协议推行所需标准化图纸(满足制造深度要求)等资料,且完整、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需求计划编报: (一)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依据供配电工程设计资料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根据省企业批次计划安排集中申报物流分中心。 (二)企业物流分中心受理物资需求计划后,组织召开审查会,组织相关教授参与审核确定物资需求计划,对审核经过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物资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活动必需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企业招投标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标准,维护平等竞争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为提升招标效率,确保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立即采购供给,满足供配电工程建设周期要求,物流分中心依据省企业委托物资清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供给商和采购价格。 第十五条 招标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邀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对评标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做出解释并提出处理提议,为评标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企业纪检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企业招投标领导小组召开定标会议听取汇报,并依据评标汇报确定中标方案,形成定标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招标完成后,物流分中心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物资采购协议签署管理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协议必需依据采购清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供给商投标文件、招投标答疑澄清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签署。 第十九条 对需按图纸生产制造物资,在协议签署前需对图纸进行交接确定。相关图纸由物流分中心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交付供给商,并做好图纸交接统计。 第二十条 协议签署步骤根据招标结果和完整图纸资料,在七日内完成物资采购协议签署并审核盖章生效,将协议文本和对应物资配送单交给供给商。 第二十一条 协议签署完成后,物流分中心负责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协议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物资监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监造工作由物流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督促供给商按时保质交付协议物资。 第二十三条 物流分中心督促供给商按协议要求编报物资生产计划,并跟踪检验生产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针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特点,物流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属地化巡检、飞行检验、质量抽检等工作,监控物资生产过程,确保物资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搜集汇总物资监造信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协调处理监造过程中发觉问题。 第七章 物资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到货验收和质保验收,由物流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按协议要求配送,由企业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开展物资到货验收,审核供给商提交配送单,清点数量,检验外观,形成验收汇报。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质保期满后,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费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开展质保验收,依据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签发质保验收汇报结算。 第八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物资采购资金管理是指和物资采购相关货款、监造费、检验费、运杂费和其它和物资采购服务相关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物流分中心依据物资到货、验收、运行实际情况办理相关验收,依据协议约定及供货商提交相关原始结算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并提交企业财务资产部;企业财务资产部核准后,向财政配套费专户申请资金,办理物资结算付款。 第九章 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计划、验收、使用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内容关键包含:需求单位计划申报正确性,物资到货及验收立即性和正确性,结余物资退库立即性和正确性等。 第三十二条 物流分中心负责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物资监造、配送、验收步骤相关数据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统计内容关键包含:供给商和企业履约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供给商延期交货情况;对供给商违约处罚情况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供电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措施(试行)》(郑政[]35号)相关要求,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财务管理,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建设费资金管理、财务核实、资产价值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建设费管理遵照以下标准: (一)预算管理。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收支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收入需纳入预算上报,支出需经预算审批后实施。 (二)专款专用。建设费专题用于郑州市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严禁挪作她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建设费资金管理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收到市财政局拨入建设费资金立即全额上缴省企业;支出时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制资金需求预算,财务资产部依据同意资金预算支付资金。 第五条 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郑政[]35号文件要求将建设费资金交纳到市财政局指定财政专户后,如需收据,凭银行交款凭证到郑州市财政局换取。 第六条 企业以招标物资协议及施工协议为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30%预付款;以监理企业出具工程进度证实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30%进度款;待工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后,以完工验收汇报和工程决算为凭据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剩下资金。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工程款项支付,工程各项支出应真实、正当,结算审批手续根据《郑州供电企业预算--经济业务结算措施》(郑电〔〕35号)中“资本性经济业务结算步骤”要求实施。 第八条 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须于30日内向财务资产部传输工程结算资料,财务资产部于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完成财务完工决算。 第九条 企业统一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接收根据《河南省电力企业用户资产接收管理措施(讨论稿)》要求实施。接收手续齐备后,财务资产部转增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根据河南省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章 核实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实处理以下: 1. 收到市财政拨入建设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往来对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 备注:分配字段填写“工程项目编码”;文本描述“收到市财政局**项目工程款);以银行收款单及财政局出具收到用户上缴60%供配电设施资金证实为凭证附件。 2. 将建设费资金上缴省企业 借: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到市财政局拨款 贷:银行存款 3. 申请省企业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专题应付款 4. 支付施工预付款 借: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预付账款款 贷: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备注:以施工单位出具收据为凭证附件 5. 支付进度款 借: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专题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备注:以监理企业出具工程进度证实及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为附件 6、工程完工付尾款 借: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成本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专题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备注: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为附件 7、付工程质保金 借:其它应付款—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质保金 贷: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专题应付款 备注:以企业质保金结算审批表为附件 8、如用户同意移交资产,接收资产,上列省企业 借:固定资产 贷:上级拨入资金—权益性拨付—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费 备注:以资产移交协议、移交资产明细表为附件 河南省电力企业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要求了10千伏及以下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用户和负荷分类、供电方案编制标准、供电电压等级、用电容量确实定、用户接入方法、配电房选址、设备装置选型和工程检验基础要求。 本规范适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本规范未包含内容,还应实施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和要求经过本标准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条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即全部修改单(不包含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适用于本标准,然而激励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99 -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 DL/T 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5220--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要求》 DL/T 5352--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给和使用条例》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 《供电监管措施》 电监安全〔〕43号 《相关加强关键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规范。 3.1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10千伏及以下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河南省电力企业所属市级供电企业全部根据当地政府部门要求收取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所建设工程,包含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程。 3.2 供电方案 电力供给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含:供电方法,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法,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法,电能质量及无功赔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关键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内容。 3.3 供电方法 电力供给方法和形式。供电方法包含供电电源参数,如频率、相数、电压、供电电源地点、数量、受电装置位置、容量、进线方法、主接线、继电保护方法及运行方法等。 3.4 保安电源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关键用户一级、二级用电负荷安全所提供电源。保安电源必需是和其它电源无联络而能独立存在电源;或和其它电源有较弱联络,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断电时,不会造成另一个电源同时损坏电源。保安电源和其它电源之间必需设置可靠机械式或电气式连锁装置。 3.5 备用电源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因为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一些部分所需电源。 3.6 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原因影响后,得出数值。如:住宅小区配置系数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和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 3.7 隐蔽工程 是指被建筑物、构筑物遮掩工程,具体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工程。 3.8 共用设施设备 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住宅销售价格公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等。 3.9 多层住宅 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10 小高层住宅 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11 高层住宅 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12 超高层住宅 是指建筑高度超出100米居住类建筑。 3.13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含有有上盖,结构牢靠,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永久性建筑 3.14 电能计量装置 为计量电能所必需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总体,包含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3.15 开闭所 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含有 2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取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通常按户内方法建设。 3.16 配电所 站内有10千伏穿越功率,依据需要可配置1—5路分支出线户内10千伏配电设施,且站内设有配电变压器及低压配电设备向用户供电。 3.17 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 3.18 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3.19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等级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20 箱式变电站: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赔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户外配电装置。 3.21 双电源:指来自不一样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不一样中压母线。如电源取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标准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在任何方法下,两路或多路电源应取自不一样段母线;② 该站应最少含有两路电源进线(含来自高一级电压不一样降压变压器)。 3.22 双回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中压开关站)同一中压母线。 4 总则 4.1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应坚持统一计划标准,应和电力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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