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专题预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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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 起源: 市应急办 日期: -04-20 目 录 1 总则 1.1 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性 1.2 北京地域突发事件现实状况、特点及发展趋势 1.3 指导思想和基础标准 1.4 目标和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事件等级 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题指挥机构 2.4 教授顾问组 2.5 区、关键地域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和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理和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理 4.3 指挥协调 4.4 处理方法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公布和新闻宣传 4.9 应急结束 5 恢复和重建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和抚恤 5.3 保险 5.4 调查和评定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技术开发和贮备 6.13 法制保障 6.14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6.15宣传教育 6.16 培训 6.17 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7.2 监督检验和奖惩 7.3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性 1.1.1北京是中国首全部,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1.1.2北京在华北地域,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域,水资源短缺,受多个气象灾难影响,存在很多产生突发事件自然条件。北京是超大城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北京中心城区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镇结合部流感人口多,远郊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很多产生突发事件社会原因。 1.1.3制订本预案,对于主动防范和立即处理重大、尤其重大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落实首全部城市战略定位,为加紧建设国际一流友好宜居之全部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含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地域突发事件现实状况、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城市,关键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2种(见表1)。 表1 北京地域关键突发事件 4大类 分类 关键种类 自 然 灾 害 水旱灾难 水灾 旱灾 气象灾难 气象灾难(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难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难 突发地质灾难(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难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 故 灾 难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矿山事故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轨道交通运行突发事件 公共电汽车运行突发事件 铁路行车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公共设施和 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排水突发事件 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道路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件 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人防工程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核事件和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核事件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 重污染天气 突发环境事件 公共 卫生 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 职业中毒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恐怖攻击事件 恐怖攻击事件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粮食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金融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京内涉外突发事件 境外包含本市突发事件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其它 新闻舆论事件 旅游突发事件 1.2.2北京地域突发事件以频发非自然原因为主,灾难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理难度大,特点是: 人为致灾原因突出。伴随北京城市建设步伐加紧,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多种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可能性增加;金融投资、拆迁安置等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群体性聚集上访和个人极端事件仍时有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突发事件。 危害程度严重。因为突发事件连发性强,次生、衍生灾难严重,损失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效、环境和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正常运转造成强烈冲击。 处理协调难度大。北京地域有众多中央单位、驻京部队、涉外机构和大量流感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协调处理突发事件难度。 1.2.3暴雨、冰雪、雾霾、大风等气象灾难和地震、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将是北京地域关键自然灾难。环境污染、信息安全、有限空间及地下营业场所空间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超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城市路桥事故等仍将是北京关键事故灾难。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攻击等将是关键潜在致灾原因。 1.3指导思想和基础标准 1.3.1指导思想 全方面落实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关键讲话和对北京工作关键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方面”战略布局,牢靠树立和落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全部城市战略定位,加紧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多年来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经验结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提升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全部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效全方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方面推行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职责。 1.3.2基础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标准。坚持底线思维,牢靠树立生命至上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降低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主动预防和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危害。 坚持依法应正确标准。落实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和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标准。落实“预防和应急并重,常态很态相结合”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步骤,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升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努力争取实现早发觉、早汇报、早控制、早处理,将突发事件造成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标准。根据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有机整合,充足利用现有资源,深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标准。实施属地管理,专业处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域中央在京单位、企机关。建立市、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层提升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标准。充足依靠广大市民,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主动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主动性,把社会、公众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机关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正确社会化。 1.4目标和依据 1.4.1目标 针对北京地域突发事件现实状况和特点,经过编制预案,要达成以下目标: (1)经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经过规范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开启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职责和权力; (3)经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经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深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信息支撑系统; (5)经过总体应急预案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议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深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4.2依据 以《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措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关键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理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中国其它地域和境外包含北京,应由北京市处理或参与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尤其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通常(Ⅳ级)4个等级。具体事件等级标准实施国家相关要求;国家还未制订等级标准,市相关部门能够先行制订,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部门立案。 尤其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忽然发生,事态很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尤其重大人员伤亡、尤其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全部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理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忽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理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忽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部分部门、相关单位和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理事件。 通常突发事件(Ⅳ级):指忽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部分部门、相关单位或区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理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依摄影关市级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关键地域或重大活动举行、关键会议召开等时期,应合适提升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开启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立即对响应等级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分。 1.7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根据制订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题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系框架见8.3。对于尤其重大且影响首全部社会稳定突发事件,相关处理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负责政法工作常委和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各类突发事件应正确市领导,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关键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市各突发事件专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关键负责同志。 2.1.3市应急委设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统筹协调工作。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和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兼任,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帮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2.1.4市应急委关键职责。 (1)研究制订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议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理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和中央和国家各部委、驻京部队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 (5)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挂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帮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突发事件,负担市应急委具体工作,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工作。市应急办依据市应急委决定,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验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置对应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指挥平台。市民防局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专题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题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题指挥部),包含市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市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事件应抢救助指挥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等。市专题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题指挥部关键职责。 (1)落实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订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政策方法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帮助区开展相关较大、通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订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抢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负担市应急委交办其它任务。 2.3.3除以上专题指挥部外,如发生其它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关键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理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题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组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理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理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理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题应急预案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处理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保监局等部委办局是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理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抢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要求。 表2 突发事件处理分工表 序号 事件类别 处理主责部门 1 水灾 市水务局 2 旱灾 市水务局 3 气象灾难(暴雨、冰雪、雾霾、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高温等) 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镇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 4 地震灾难 市地震局 5 突发地质灾难(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市国土局 6 突发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园林绿化局 7 植物疫情 市农业局 8 外来生物入侵 市农业局 9 森林火灾 市园林绿化局 10 危险化学品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1 矿山事故 市安全监管局 12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市住房城镇建设委 13 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消防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5 轨道交通运行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6 公共电汽车运行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17 供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8 排水突发事件 市水务局 19 电力突发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20 燃气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1 供热事故 市市政市容委 22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市市政市容委 23 道路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4 桥梁突发事件 市交通委 25 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公网、专网、无线电)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26 人防工程事故 市民防局 27 特种设备事故 市质监局 28 辐射事故 市环境保护局 29 核事件 市国防科工办 30 重污染天气 市环境保护局 31 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境保护局 32 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市卫生计生委 3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卫生计生委 34 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5 职业中毒事件 市卫生计生委 36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市农业局 37 药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8 恐怖攻击事件 市公安局 39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40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市商务委 41 粮食供给事件 市粮食局 42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市发展改革委 43 金融突发事件 市金融局 44 涉外突发事件 市政府外办 45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市维稳办 46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市民委 47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市委教育工委 48 新闻舆论事件 市委宣传部 49 旅游突发事件 市旅游委 2.3.7主责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员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教授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题指挥部应分别聘用教授,成立突发事件教授顾问组。 教授顾问组关键职责是: (1)为北京地域中长久公共安全计划、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灾难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提议; (2)对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理措施、灾难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定,并提出相关提议; (3)为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决议咨询方案。 2.5区、关键地域应急机构 各区建立对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题指挥机构,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天安门地域、北京西站地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关键地域(以下统称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可参考区设置当地域应急机构。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当地域各类较大、通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员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当地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它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验。 3.1.2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公布格式和程序;依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置必需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应急办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时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正确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方法提议。 3.1.4各区应急委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立即汇总、分析、处理当地域、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信息,并负责搜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中国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估计可能发生情况,立即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市非紧抢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反应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立即通报给各相关单位。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地铁运行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足发挥信息搜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搜集并向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和包含安全稳定和其它敏感信息。 3.1.6市各专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搜集研判机制,立即搜集媒体对本市突发事件和相关敏感问题报道,亲密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市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关键信息,负责搜集数据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负责当地域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公布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公布工作。 3.2.2能够预警突发事件预警等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警等级划分按国家标准实施,国家还未制订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市相关部门能够先行制订,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部门立案。 红色等级(一级):估计将要发生尤其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停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估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立即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估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估计将要发生通常以上突发事件,事件立即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公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公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立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提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同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公布和解除。 (2)各区、天安门等关键地域可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公布当地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立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它地域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相关地域通报;必需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实施。 3.2.4预警信息包含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方法和公布机关等。 3.2.5 预警响应。 (1)公布蓝色、黄色预警后,依据立即发生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应急委或相关关键地域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方法: 责令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汇报职责人员立即搜集、汇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教授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定,估计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和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等级; 定时向社会公布和公众相关突发事件估计信息和分析评定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立即根据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公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方法基础上,还应该针对立即发生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法: 责令应抢救援队伍和应抢救援和处理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教授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抢救援和处理工作准备; 调集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关键单位、关键部位和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需方法,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立即向社会公布相关采取特定方法避免或减轻危害提议、劝说;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并给予妥善安置,转移关键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轻易造成危害扩大公共场所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必需防范性、保护性方法。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发展、改变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提出预警提议等级,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同意。 预警信息公布单位要亲密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改变情况和教授顾问组提出预警提议,适时调整预警等级,并将调整结果立即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公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当地域预警等级,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立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公布预警市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应立即宣告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公布、调整和解除可经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法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该采取有针对性公告方法。 3.3监测和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境保护、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足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聚集、储存、分析、传输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并逐步实现和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公布平台建设。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域、跨行业风险综合监测和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升信息搜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立即预警。 4 应急处理和救援 4.1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各区应急委、天安门等关键地域管委会,应根据相关要求立即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理和救援、事后恢复和重建等应对活动全过程。 4.1.1得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指定专业机构汇报。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汇报员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通常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向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汇报;发生在其它区通常突发事件信息,依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立即向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市应急办汇报。 4.1.3较大、重大和尤其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属地域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要立即汇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具体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关键或发生在关键地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尤其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必需立即汇报市应急办。对于包含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和市政府新闻办。 4.1.5对于临时无法判明等级突发事件,应快速核实,同时依据事件可能达成或演化等级和影响程度,参考上述要求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重大、尤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按要求立即向国务院汇报。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信息起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方法等,并立即续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理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抢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人员;采取其它预防危害扩大必需方法;做好专业应抢救援队伍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汇报。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要快速派出责任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方法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抢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立即向区政府汇报事件情况。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它组织要根据当地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帮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快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危害扩大;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汇报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4.2.5在外省区市发生包含本市人员和机构突发事件,依据需要,由市突发事件应抢救助指挥部或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突发事件应抢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开展应抢救助工作。在境外发生包含本市人员和机构突发事件,由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主动配合国家相关部门、中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理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基础响应程序,开启相关应急预案响应方法进行处理。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本身处理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开启更高等级响应方法进行处理。 通常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域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开启相关应急预案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依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和天安门等关键地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开启相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发生在其它区,由事发地域应急委或市相关部门开启相关应急预案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必需时,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帮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依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开启相关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理,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依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域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组成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决议和协调工作;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实施总指挥,负责事件具体指挥和处理工作。 尤其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开启相关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理,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依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域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组成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理决议和协调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题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实施总指挥,负责事件具体指挥和处理工作。 当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题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理时,经市应急委主任同意,开启市应急委决议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工作。同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启联合办公机制,推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处理方法 4.4.1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域应急委、关键地域管委会或市相关专题指挥部、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方法: (1)在确保应抢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和采取其它救助方法; (2)快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和其它控制方法,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确保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立即、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础正常; (4)严禁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造成危害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采取其它保护方法; (5)启用贮备应抢救援物资,必需时调用其它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抢救援和处理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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