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题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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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标准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2.3 地方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4 教授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汇报 3.1.2 响应开启 3.1.3 响应方法 3.1.4 响应终止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3.2.2 冬春救助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公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设施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社会动员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培训 5.3 责任和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建立健全本省应对突发自然灾难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抢救助行为,提升应抢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抢救助,最大程度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宪法》、《中国防洪法》、《中国防震减灾法》、《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气象法》、《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难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措施》,《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难救助工作要求》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含海域,下同)发生干旱、洪涝灾难,台风、暴雨、冰雹、严寒、高温、雷电等气象灾难,地震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考本预案实施。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降低危害。全方面推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抢救助首要任务,确保受灾地域人员基础生活。 (2)加强协作,亲密配合。充足发挥广东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指导、指挥、协调作用,加强相关单位在自然灾难应抢救助工作中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亲密、运转高效应抢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灾民自救、社会参与,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省减灾委 省减灾委是全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难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 组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镇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外办,省广电局、统计局、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安全监管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省粤电集团企业、省铁投集团企业,南方航空企业,广州铁路(集团)企业,广东电网企业,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省减灾委组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粮贮备、调拨和供给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受灾期间粮食供给;会同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确保受灾期间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等关键生产生活物资市场供需衔接和省级医药、冻猪肉贮备应急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具、医药等生产供给;保障相关正当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对出现有害无线电干扰给予查处。 (4)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机构复学工作;帮助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帮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通畅;主动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抢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人员。 (6)省民政厅:负担省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汇报全省灾情,公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督促指导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依据地方申请和相关单位对灾情核定情况,立即下拨省级自然灾难生活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域或全省性救灾捐赠,统一分配全省性救灾捐赠款物和省本级接收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贮备省级灾难救助物资。 (7)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民政厅联合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依据地方申请和相关单位对灾情核定情况,立即下拨省自然灾难生活补助资金;立即对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验,确保救灾资金快速到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帮助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9)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难防治工作;编制省级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和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难调查,组织教授对地质灾难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难监测网络和群测群防体系;帮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要求对灾后重建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优先办理。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难多发关键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计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计划;牵头协调自然灾难引发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关键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和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卫生厅做好灾区饮用水环境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11)省住房城镇建设厅:负责灾后城镇计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隶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质量安全判定,和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水路运输,为运输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无偿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13)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修复,贮备防汛抢险物资。 (14)省农业厅:负责动物重大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控;组织种子、化肥、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贮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 (15)省林业厅: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火灾扑救,贮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防治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6)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立即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帮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抢救助工作。 (17)省外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帮助省民政厅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18)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9)省统计局:负责帮助相关单位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订《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搜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相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提议。 (20)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验,组织实施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方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保障受灾期间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1)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风暴潮(灾难性海浪)、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环境观察预报工作,并组织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港湾设施、沿海水域水产养殖设施和水产品抢险救灾工作。 (22)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抢救援工作。 (23)南方电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灾损毁电力设施恢复及电力调度,保障受灾期间电力供给。 (2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行企业立即、正确公布自然灾难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立即恢复被破坏通信设施,保障灾难现场应急通信通畅。 (25)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和相邻省(区)监测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难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立即对地震灾难进行损失评定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难紧抢救援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计划。 (26)省气象局:负责公布灾难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难调查、评定、判定、公布及宣传工作。 (2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28)省武警总队:负责保护关键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输关键物资;参与疫区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理因灾难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9)省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难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救治(含灾民、伤员心理救援);依据省人民政府统一布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0)省粤电集团企业: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恢复。 (31)省铁投集团企业:负责受灾期间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立即修复因灾损毁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和相关设备。 (32)南方航空企业: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空运保障工作。 (33)广州铁路(集团)企业:负责受灾期间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立即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和相关设备。 (34)广东电网企业、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给。 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关键职责: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接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难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接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公布工作;承接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相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贮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会同相关单位拟订减灾计划。 2.3 地方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应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开启对应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2.4 教授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置教授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议和关键计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提议,为省重大自然灾难灾情评定、应抢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响应 3.1.1 信息汇报 (1)灾难预警预报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搜集并立即向省减灾委办公室汇报相关灾难预警信息。关键包含:地质灾难预警信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水利厅负责),生物灾难预警信息(省农业厅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难预警信息(省林业厅负责),海洋灾难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地震趋势估计信息(省地震局负责),气象灾难预警信息(省气象局负责)等。 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汇总各类灾难预警预报信息,向组员单位和相关地域通报。 (2)灾情信息汇报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搜集和提供灾难发生、发展、损失和防御等情况,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地方对应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汇报。尤其重大、重大自然灾难信息,要按要求立即汇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制度》,做好自然灾难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3.1.2 响应开启 依据一次自然灾难过程造成影响危害程度,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尤其微弱地域和其它特殊情况,开启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尤其重大灾难发生,或接到尤其重大灾难灾情汇报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组员单位和教授分析研判,对灾难影响进行综合评定;认为灾情达成应抢救助Ⅰ级响应开启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报经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审核后,向省减灾委提出开启Ⅰ级响应提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开启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重大灾难发生,或接到重大灾难灾情汇报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省减灾委相关组员单位和教授分析研判,对灾难影响进行综合评定;认为灾情达成应抢救助Ⅱ级响应开启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提出开启Ⅱ级响应提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开启Ⅱ级响应。 (3)Ш级响应 较大灾难发生,或接到较大灾难灾情汇报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难影响进行综合评定,认为灾情达成应抢救助Ш级响应开启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开启Ш级响应提议,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开启Ш级响应。 (4)Ⅳ级响应 灾难发生,或接到灾情汇报后,省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对灾难影响进行综合评定,认为灾情达成应抢救助Ⅳ级响应开启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开启Ⅳ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汇报。 3.1.3 响应方法 (1)省减灾委领导率领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对应等级应急响应会商,省减灾委组员单位、省减灾委教授委员会及相关受灾地域相关负责同志参与,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方法。 (3)省减灾委办公室和灾区保持亲密联络,立即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公布灾情,立即公布灾区需求。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灾难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必需时,省减灾委教授委员会组织教授进行实时评定。 (4)公安、民政等部门要立即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受灾难影响群众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具、医疗用具及药品等运输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方法,发放救灾款物。 (6)省民政厅、财政厅要依据地方申请和相关单位对灾情核定情况,立即下拨省级自然灾难生活补助资金,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救灾补助资金。 (7)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域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定、核定并按相关要求统一公布自然灾难损失情况,开展灾难社会心理影响评定,并依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它组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1.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定短期内灾难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议,由宣告开启应急响应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 灾后救助 3.2.1 过渡性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灾难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及教授评定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省民政厅、财政厅立即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监督检验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方法落实,定时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定。 3.2.2 冬春救助 自然灾难发生后当年冬季、第二年春季,受灾地域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受灾人员提供基础生活救助。 (1)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省民政厅组织、指导下,在每十二个月9月下旬开始开启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定,并核实相关情况。 (2)受灾地域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十二个月10月底前统计、评定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第二年春季基础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立案。 (3)依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请款汇报,结合灾情评定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立即下拨省级自然灾难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处理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础生活困难。 (4)省民政厅经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法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相关单位和教授评定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 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足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经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个路径处理。重建计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足考虑灾难原因,合理减灾避灾。 (1)省民政厅依据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定小组,参考其它相关单位评定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汇报后,要依据倒损住房情况评定结果,根据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提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对当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定情况后,要组织督查组经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法,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定。 (4)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按相关要求实施。 3.4 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要坚持实事求是、立即正确、公开透明标准。信息公布形式包含授权公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公布会等,经过省及事发地关键新闻媒体、关键新闻网站、相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公布信息。具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实施。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域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立即向社会公布自然灾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难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定、核定并按相关要求公布自然灾难损失情况。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难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自然灾难救助能力。建立由民政、国土资源、城镇计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气象、地震、工程抗震设防等领域教授组成教授队伍,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赶赴灾区现场评定灾情及开展灾难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难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小区、居委会)灾难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灾难信息员。各地视情况给灾难信息员必需交通、通信等费用补助。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激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主动作用。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难救助应急保障给对应资金支持。 激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自然灾难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救灾款物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立即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激励保险企业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提供保险服务。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全省救灾物资贮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贮备物资和贮备库,对所贮备救灾物资和贮备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省设救灾物资贮备中心仓库和粤东、粤西、粤北、珠三角地域4个省级区域仓库,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贮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贮备库应贮备必需救灾物资,并立即补充救灾贮备物资。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激励和引导小区、企业机关和家庭贮备基础自然灾难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和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计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显著标志,贮备必需物资,提供必需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难应抢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抢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省及区域自然灾难应抢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难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难危害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 通信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难应抢救助工作信息通畅。自然灾难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自然灾难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通畅。 加强省级自然灾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镇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及各地政府立即正确掌握重大自然灾难信息。建立各相关单位之间自然灾难信息共享机制,立即互通自然灾难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6 社会动员保障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告反馈等各步骤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灾难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减灾委组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时组织演练。 5.2 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灾难知识及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主动推进小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小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难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抢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5.3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优异集体和个人,要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给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渎职、渎职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要求追究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机关等根据本预案要求推行职责,并制订、完善对应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依据一次自然灾难过程造成影响危害程度,设定省自然灾难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开启标准。 7.1 Ⅰ级响应 (1)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Ⅰ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万人以上; b.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c.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5万间以上; d.干旱灾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开启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开启本级响应其它情况。 7.2 Ⅱ级响应 (1)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Ⅱ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c.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d.干旱灾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开启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开启本级响应其它情况。 7.3 Ⅲ级响应 (1)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Ⅲ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c.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开启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开启本级响应其它情况。 7.4 Ⅳ级响应 (1)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Ⅳ级响应: a.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b.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c.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2)其它突发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开启本级响应。 (3)省政府决定开启本级响应其它情况。 .com-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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