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及其处置方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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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理巴塞尔条约序 言本条约缔约国,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损害,铭记着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增加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威胁日趋严重,又铭记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类废物危害最有效方法是把其产生数量和(或)潜在危害程度减至最低程度,深信各国应采取必需方法,以确保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管理包含其越境转移和处理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标,不管处理场所在何处,注意到各国应确保产生者必需以符合环境保护方法在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运输和处理方面推行义务,不管处理场所在何处,充足确定任何国家皆享受严禁来自外国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进入其领土或
2、在其领土内处理主权权利,又确定大家日益期望严禁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在其它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处理,深信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应尽可能在符合对环境无害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国境内处理,又意识到这类废物从产生国到任何其它国家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遵照本条约各项要求情况下才给予许可,认为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控制将起到激励其无害于环境处理和降低其越境转移量作用,深信各国应采取方法,合适交流相关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来往于那些国家越境转移资料并控制此种转移,注意到部分国际和区域协定已处理了危险货物过境方面保护和维护环境问题,考虑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年,斯德哥尔摩
3、)和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环境署)理事会年月日第号决定经过相关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开罗准则和标准、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问题教授委员会提议(于年确定后,每两年订正一次)、在联合国系统内经过相关提议、宣言、文书和条例和其它国际和区域组织内部所做工作和研究,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年)会议所经过世界大自然宪章精神、标准、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道德准则,申明各国有责任推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维护环境国际义务并根据国际法负担责任,确定在一旦发生对本条约或其任何议定书条款重大违反事件时,则应适用相关国际条约法要求,意识到必需继续发展和实施无害于环境低废技术、再循环方法、良好管理制度,方便尽
4、可能降低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产生,又意识到国际上日益关注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必需性,和必需尽可能把这类转移降低到最低程度,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存在非法运输问题表示关切,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管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能力有限,并确定有必需根据开罗准则和环境署理事会相关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转让第号决定精神,促进尤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便对于本国产生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进行无害管理,并确定应该根据相关国际条约和提议从事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运输,并深信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应仅仅在此种废物运输和最终处理对环境无害情况下才给许可,决心采取严格控制方法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
5、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不利影响,兹协议以下: 第一条 本条约范围为本条约目标,越境转移所涉下列废物即为“危险废物”:()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废物,除非它们不含有附件三所列任何特征;()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国中国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不包含在()项内废物。为本条约目标,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二任何类别废物即为“其它废物”。因为含有放射性而应由专门适适用于放射性物质国际管制制度包含国际文书管辖废物不属于本条约范围。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废物,其排放已由其它国际文书作出要求者,不属于本条约范围。 第二条 定 义为本条约目标:“废物”是指处理或计划给予处理或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必需加以处理物质或物品;“管理
6、”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搜集、运输和处理,包含对处理场所事后处理;“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从一国国家管辖地域移至或经过另一国国家管辖地域任何转移,或移至或经过不是任何国家国家管辖地域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包含最少两个国家;“处理”是指本条约附件四所要求任何作业;“核准场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相关当局授权或同意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处理作业场地或设施;“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约国指定在该国认为合适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六条所要求相关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及任何相关资料并负责对这类通知作出回复一个政府当局;“联络点”是指第五条所指一缔约中国负责接收和提交第和第条所要求资料
7、一个实体;“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管理方法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类废物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在一国国家管辖下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一国根据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保护方面推行行政和管理上责任;“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缔约国;“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目标地缔约国,方便在该国进行处理,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区域内进行处理;“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转移中经过或计划经过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任何国家;“相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进口缔约国,
8、或不管是否缔约国任何过境国;“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任何人;“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任何人;“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运输任何人;“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任何人,或,假如不知此人为何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人;“处理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装运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理作业任何人;“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部分主权国家组成组织,它得到其组员国授权处理和本条约相关事项,并经根据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签署、同意、接收、核准、正式确定或加入本条约;“非法运输”是
9、指第九条所指对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任何越境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定义每一缔约国在成为本条约缔约国个月内,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之外、但其国家立法视为或确定为危险废物废物名单连同相关适适用于这类废物越境转移程序任何要求通知本条约秘书处。每一缔约国应随立即它依据第款提供资料任何重大变更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立即将它依据第和第款收到资料通知全部缔约国。各缔约国应负责将秘书处递送第款之下资料提供给本国出口者。 第四条 通常义务()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严禁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口处理时,应根据第条要求将其决定通知其它缔约国。()各缔约国在接获根据以上()项发出通知后,应严禁或不许可向严禁这类废物进口
10、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对于还未严禁进口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同意某一进口时,各缔约国应严禁或不许可这类废物出口。各缔约国应采取合适方法:()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确保将其中国产生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减至最低程度;()确保提供充足处理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环境无害管理,不管处理场所在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确保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管理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预防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可能降低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确保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
11、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程度,进行这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这类转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严禁向属于一经济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而且在法律上完全严禁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口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这类废物,或,假如有理由相信这类废物不会根据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标准以环境无害方法加以管理时,也严禁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要求向相关国家提供附件五所要求相关拟议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资料,具体说明拟议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假如有理由相信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方法加以管理时,预防这类废物进口;()直接地并经过秘书处同其它缔约国和其它相关组织合作
12、从事各项活动,包含传输相关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资料,以期改善对这类废物环境无害管理并预防非法运输。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各缔约国应采取合适法律、行政和其它方法,以期实施本条约各项要求,包含采取方法以预防和惩治违反本条约行为。缔约国应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许可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各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出口到南纬以南区域处理,不管这类废物是否包含越境转移。另外,各缔约国还应:()严禁在其国家管辖下全部人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运输或处理工作,但得到授权或许可从事这类工作人不在此限;()要求包含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和其
13、它废物须根据相关包装、标签和运输方面普遍接收和认可国际规则和标准进行包装、标签和运输,并应合适计及国际上公认相关通例;()要求在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中,从越境转移起点至处理地点皆须随附一份转移文件。每一缔约国应要求,拟出口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必需以对环境无害方法在进口国或她四处理。条约所涉废物环境无害管理技术准则应由缔约国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合适方法,以确保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下才给予许可:()出口国没有技术能力和必需设施、设备能力或合适处理场所以无害于环境而且有效方法处理相关废物;()进口国需要相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原材料;()相关越境转移符合由缔
14、约国决定其它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得背离本条约目标。产生危险废物国家遵照本条约以环境无害方法管理此种废物义务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转移到进口国或过境国。本条约不妨碍一缔约国为了愈加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实施和本条约条款一致并符合国际法规则其它要求。本条约任何要求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根据国际法确定各国对其领海主权,和根据国际法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和根据国际法要求并在各相关国际文书上反应全部国家船只和飞机所享受航行权和自由。各缔约国应负担定时审查是否可能把输往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数量和(或)污染潜力减低。 第五条 指定主管当局和联络点各缔约国应为促进本条约实施
15、:指定或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主管当局和一个联络点。过境国则应指定一个主管当局接收通知书。在本条约对本国生效后个月内通知本条约秘书处,说明本国已指定哪些机构作为本国联络点和主管当局。在作出变动决定个月内,将其相关依据以上第款所指定机构任何变动通知本条约秘书处。 第六条 缔约国之间越境转移出口国应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任何拟议越境转移书面通知或要求产生者或出口者经过出口国主管当局渠道以书面通知相关国家主管当局。该通知书应以进口国可接收一个语文载列附件五所要求申明和资料。仅需向每个相关国家发送一份通知书。进口国应以书面回复通知者,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许可转移、或要求深入资料。进口国最终回复副本
16、应送交相关缔约国主管当局。出口缔约国在得到书面证实下述情况之前不应许可产生者或出口者开始越境转移:()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书面同意;而且()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和处理者之间契约协议,具体说明对相关废物环境无害管理措施。每一过境缔约国应快速向通知人表示收到通知。它可在收到通知后天内以书面回复通知人表示无条件或有条件同意转移、不许可转移、或要求深入资料。出口国在收到过境国书面同意之前,应不准许开始越境转移。不过,假如在任何时候一缔约国决定对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过境转移通常地或在特定条件下不要求事先书面同意,或修改它在这方面要求,该国应根据第十三条立即将此决定通知其它缔约国。在后一情况下
17、,假如在过境国收到某一通知后天内,出口国还未收到回复,出口国可许可经过该过境国进行出口。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在该废物只被:()出口国法律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时,对进口者或处理者及进口国适用本条第款各项要求应分别比照适适用于出口者和出口国;()进口国或进口和过境缔约国法律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时,对出口者和出口国适用本条第、款应分别比照适适用于进口者或处理者和进口国;()过境缔约国法律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时,第款要求应对该国适用。出口国可经相关国家书面同意,在含有同一物理化学特征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经过出口国同一出口海关并经过进口国同一进口海关就过境而言,经过过境国同一进口和出口海关定时装运给同一个处理
18、者情况下,许可产生者或出口者使用一总通知。相关国家可书面同意使用第款所指总通知,但须提供一些资料,比如相关预定装运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确实切数量或定时清单。第和第款所指总通知和书面同意可适适用于最多在个月期限内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数次装运。各缔约国应要求每一个处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人在发送或收到相关危险废物时在运输文件上署名。缔约国还应要求处理者将她已收到危险废物情况,并在一定时候将她完成通知书上说明处理情况通知出口者和出口国主管当局。假如出口中国部没有收到这类资料,出口国主管当局或出口者应将该情况通知进口国。本条所要求通知和回复皆应递送相关缔约国主管当局或相关非缔约国合适政府当局。危险废
19、物或其它废物任何越境转移全部应有保险、确保或进口或过境缔约国可能要求其它担保。 第七条 从一缔约国经过非缔约国越境转移本条约第六条第款应比照适适用于从一缔约国经过非缔约国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 第八条 再进口责任在相关国家遵照本条约要求已表示同意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未能根据契约条件完成情况下,假如在进口国通知出口国和秘书处以后天内或在相关国家同意另一期限内不能作出环境上无害处理替换安排,出口国应确保出口者将废物运回出口国。为此,出口国和任何过境缔约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 第九条 非法运输为本条约目标,任何下列情况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没有依据本条约要求向
20、全部相关国家发出通知;或()没有依据本条约要求得到一个相关国家同意;或()经过伪造、谎报或欺诈而取得相关国家同意;或()和文件所列材料不符;或()违反本条约和国际法通常标准,造成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蓄意处理(比如倾卸),均应视为非法运输。假如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因为出口者或产生者行为而被视为非法运输,则出口国应确保在被通知此种非法运输情况后天内或在相关国家可能约定另一期限内,将相关危险废物作出下述处理:()由出口者或产生者或必需时由它自己运回出口国,如不可行,则()根据本条约要求另行处理。为此目标,相关缔约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将那些废物退回出口国。假如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因为进口者
21、或处理者行为而被视为非法运输,则进口国应确保在它知悉此种非法运输情况后天内或在相关国家可能约定另一期限内,由进口者或处理者或必需时由它自己将相关危险废物以对环境无害方法加以处理。为此目标,相关缔约国应进行必需合作,方便以环境无害方法处理这类废物。假如非法运输责任既不能归于出口者或产生者,也不能归于进口者或处理者,则相关缔约国或其它合适缔约国应经过合作,确保相关危险废物立即以对环境无害方法在出口国或进口国或在其它适宜地方进行处理。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合适国家中国立法,预防和惩治非法运输。各缔约国应为实现本条目标而通力合作。 第十条 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应相互合作,方便改善和实现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环境无害
22、管理。为此,各缔约国应:()在接获请求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资料,以期促进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环境无害管理,包含协调对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合适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合作监测危险废物管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在不违反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政策情况下,合作发展和实施新环境无害低废技术并改善现行技术,以期在可行范围内消除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产生,求得确保其环境无害管理更实际有效措施,其中包含对采取这类新或改良技术所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果研究;()在不违反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政策情况下,就转让包含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和管理体制方面主动合作。它们还应合作建立各缔约国尤其是那些在这方面可能需
23、要并要求技术援助国家技术能力;()合作制订合适技术准则和(或)业务规范。各缔约国应采取合适手段从事合作,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第条第款()、()和()项。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激励各缔约国之间和相关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以促进尤其是提升公众认识,发展对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无害管理和采取新低废技术。 第十一条 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尽管有第四条第款要求,各缔约国可同其它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缔结相关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或协议,只要这类协定或协议不减损本条约相关以对环境无害方法管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要求。这些协定或协议应尤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对无害于环境方面作出要求不应低于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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