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查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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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1月1日,劳部发1996276号)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 检查、修理和改造。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合用于水容量小于 30L 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 3 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 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 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4 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5 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公司 ( 含外商投资公司 ) 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规定。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规定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 6 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
3、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7 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 8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涉及 : 1 锅炉图样 ( 涉及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 ) ; 2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4 锅炉质量证明书 ( 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 ); 5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
4、明书 ; 6 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R 的锅炉至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 (1) 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 (2) 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3) 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4) 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 9.8Mpa 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 (1) 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 (2) 锅炉水循环 ( 涉及汽水阻力, ) 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 汽水系统图 (4) 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 9 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 ; 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
5、 锅炉型号 ; 2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 3 额定蒸发量 (t/h) 或额定功率 (NW) 4 额定蒸汽压力 (MPa); 5 额定蒸汽温度() 6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 (MPa) ; 7 制造厂名称 ; 8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 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 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重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下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 10 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6、规范中第六册 TJ231 (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 的锅炉,可参照 SDJ24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本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意见。 第 12 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实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献和施工
7、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 13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大使用。 第 14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 15 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6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
8、方式和使用规定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营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 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解决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 17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 ( 锅壳 ) 、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留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9、 第 18 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为或锅戎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严禁带水焊接。 第 19 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提高锅炉运营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涉及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营参数的改变,水解决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 20 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沪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 21 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
10、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本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拟。 第 22 条 制造辆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 20 C 时的伸长率 5 应不小于 18 。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 V) 形缺口试样)冲击吸引功不低于 27J 。 第 23 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近下规定选用: 1 钢板 表 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合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Q235-A,Q235-
11、B GB700 GB3274 1.0 见注 Q235-C,Q235-D - 15,20 GB710,GB711 GB13237 1.0 - 20R GB6654 YB(T)40 5.9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 400 合 金 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 GB6654 YB(T)40 5.9 400 注: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 0.1MPa 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搂触。 应补做时效冲击实验合格。 制造不受国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 2 钢管 表 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12、钢号 标准编号 合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10 , 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0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合 金 钢 12CrMoG 15CrMOc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和管道 550 12CrlMoVG 受热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 12Cr3MoVSiTiB 注:规
13、定使用寿命在 20 年内,可提高至 450 C 。 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 620 C 。 3 锻件 表 3-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合用范围 工作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 350 20,25 GB699 5.9 450 合 金 钢 12CrMo ZBJ98016 不限 540 15CrMo 550 12CrlMoV 565 30GrMo 35CrMo 不限 450 25Cr2MoVA 不限 510 注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规定的
14、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成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 160mm ,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 114mm ; b. 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 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 铸钢件 表 3-4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牌号 标准编号 合用范围 公称压力( MPa) 壁温( C ) 碳 素 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限 450 合 金 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限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15GRMolV 不限 570 注:不得用灰铸铁
15、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300 C 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 污阀的阔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50 的灰铸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 HT1200 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实验,其实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 2.5 倍。 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 紧固零件 表 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合用
16、范围 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1.6 350 20,25 GB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 金 钢 40Cr GB3077 不限 450 35CrMo JB/T74 不限 500 25Cr2MoVA 25CrlMolVTiB 不限 500 20CrlMolVNiTiB 20CrlMolVTiB 不限 570 2Crl2WMoVNbB 不限 60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 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 GBl5 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 GB983 优质碳
17、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 20 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 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 GB/T5117 碳钢焊条、 GB/T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983 不锈钢焊条的规定 ; 焊丝应符合 GB4242 焊接用不锈钢丝、 GB/T81l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10045 碳钢药芯焊丝、 GB/T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T14958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 ; 焊剂应符合 GB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 GB12470 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 24 条 锅烧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
18、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规定,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 ( 涉及设计和工艺部门 ) 批准。采用没有列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 25 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批准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 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 2 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 (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 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 3 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本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 26 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
19、须对此新材料的实验工作进行技术评估,参与评估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估至少应涉及下列内容 : 1 化学成分。应提供拟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实验研究数据。 2 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 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50 ) 温度间隔为 20 ( 有实际困难时,可按 50 间隔 ) 的抗拉强度、屈服点 .2 ,并提供伸长率 5 、断面收缩率、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 (V 形缺口试样 ) 冲击吸取功、脆性转变温度。对于工作温度高于 350 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 400 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蛹变性能及长期
20、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 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 500 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 ( 涉及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20 ) 的抗氧化数据。 4 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 (E) 、平均线膨胀系数 ( ) 和传热系数 ( ) 等。 5 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 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解决等资料。 7 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成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解决等资料。 第 27 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估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 6 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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