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离异之后子女探视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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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届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浅谈夫妻离异之后子女探视权学生姓名 : 学号: 甘肃电大开放教育2010 届 法学 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指导教师评语及评分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答辩小组评价意见及评分答辩主持人签字(盖章)时 间答辩小组成员签字(盖章)年 月 日分校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小组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省电大集中实践环节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说明:1. 答辩小组应填写评价意见,小组成员均应签名并盖章。答辨小组不应少于3人。2. 此表附于封面之后。3. 此表由分校、工作站 自行复制。目录摘要1一
2、、探望权的概念5二、探望权制度的法基础7三、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9四、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10五、探望权的中止 11六、探望权的强制性执行问题12结尾 15参考文献 16浅谈夫妻离异之后子女探视权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 80、90后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一代人,都已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时代的不同,责任的不同,让这一代人对“婚姻”一词有了自己独特的理解,同时对相互之间应该承担的责任发生了质的改变。闪婚是这一代人的流行词,闪婚导致的离婚率有增无减。随之而来,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文就探望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执行谈一些自己的见解。不妥之处还请老师指
3、正。关键词: 探望权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探望权的概念探望权,在有些国家或地区也称探视权或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该权利重在维护未与子女朝夕相处的父母一方与子女间的交往,保障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联络。建立探望权制度,既是亲子关系的本质体现,也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当前,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一旦离婚,双方争要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由于种种原因,子女通常只能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而不得不与父母另一方分离。司法机关遇此局面,倍感为难与棘手。探望权制度确立的意义就
4、在于,其一方面保证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了其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亲近的自然情感需要,另一方面又有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有利于子女生理、人格、情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法院裁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许多子女抚养之争得到了缓和与化解。二、探望权制度的法理基础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法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在 2001 年婚姻法修改以前,探望权在我国学术界一直被称为探视权, 在 2001 的婚姻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根据有关提议将其改为更为中性的探望权一
5、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有些父母在 离婚后,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出台一些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抚 养方面的规定. 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在婚姻法修改以前,法律大多侧重于在抚养费用,等物质方面的规定.对 于如何行使教育及监护权,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并无具体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 利于保护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种被确立了下来,它的确立 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对于
6、弥补 1980 年婚姻法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 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 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 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 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 方的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应予以限制或剥夺。从现实来看,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爱,子女成为离婚的受害者,面对这种社会问题如何减少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其得到完全的父母之爱,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成为立法考虑的首要问题。探
7、望权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 需 要 ,保持和子女的往来 ,及时 、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 、学习情况 ,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 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另外从民法 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上看,既然非直接抚养方同样应当承担对女子的 抚养义务,那么作为其对应,自然也应当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关于探 望权的性质,我认为应当将探望权视为一种权利,但具有特殊性,即 探望权不是一种完全利己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增加情感利益特点的权 利,它是一种以法律的形式,为了子女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8、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义务,具有义务权的性质。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探望权制度的关键。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普 遍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 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望权制度采纳了这一立法思想。三、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的义务. 据此,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 在现实中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探望权是在夫妻双
9、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我个人认为此种观点不妥当,从对子女的 抚养权利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在现实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认为,既然在离婚以后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那么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就是 自己的独有权利,对方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惩罚和报复对方的手段.这种做法不仅子女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且引发许多新的矛盾.实际上,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关系,离婚只能解除夫妻关系, 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以后无论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
10、进行抚养和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受法律保护 的。而由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导致了共同生活基础的不存在,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客观上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 ,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主 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则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直 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方便探望人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 时间、方式,或者
11、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直接抚养一方不得利用直接抚养所形成的亲近关系和便利,唆使子女拒绝探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则 就侵害了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 探望权的立法旨意,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仅 是父母之权利,更是为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法理解释 上来说,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 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遗憾的是,我国的新婚姻法立法在规定了父母的探 望权时,没有从被探望子女的角度作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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