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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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承包协议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足运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村 组自然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商议,批准将 林地 亩(以林权证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 林地山名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为 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 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 承包期限为 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 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 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 元(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贴粮食和生活补贴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协议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拟定交地之日起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内付清。 第六条 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协议签订后60天内,甲方负责所有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涉及其他植物,所有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应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地使用权采用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行植树造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 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楚,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导致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 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所有责任。 3、 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4、 林地承包后,甲方不得随旨在林地内葬新坟或建房,如因葬新坟导致林木损失或者林地面积缩小的,由甲方负责迁出新坟并协助乙方对违反者进行损失补偿解决。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祖坟保存(2-3米),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如坟地要修整,可在原坟地范围内修整,不得损坏周边林木。新建坟墓统一安葬在乙方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守约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补偿乙方所有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据各方的过错限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协议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批准解除协议的。 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 承包协议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解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所有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协议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施归乙方解决。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的确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签章: 镇政府签章: 林业站签章: 日 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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