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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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1)一、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修改吗?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招标人是否向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条规定仅仅谈到了“向未中标人退还”,而未谈及是否向“中标人”退还。但是,从投标保证金的本质上看,其本质就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审慎投标。投标结束,若未出现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保证金还是要退还的。只不过
2、,由于中标人还要交纳履约保证金,出于方便,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代替部分履约保证金,故而未强制要求退还给中标人。三、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
3、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四、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五、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2)六、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七、什么是安
4、全生产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八、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请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九、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
5、的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3)十一、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十二、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十三、什么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危险报告义务?从业
6、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十四、项目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生产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
7、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何划分?(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
8、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4)十六、施工单位可以自主决定修改图纸吗?不可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9、,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七、施工单位应如何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十八、什么是隐蔽工程?隐蔽工程指的是前道工序施工完毕后马上就将被后道工序遮蔽或覆盖的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就要进行验收。十九、施工单位对试块、试件都需要检验吗?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
10、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二十、施工单位是否承担保修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5)二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
11、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二十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的含义是什么?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十三、
12、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十四、劳动
13、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有哪些规定?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十五、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有什么限制?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
14、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
15、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6)二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
16、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十七、所有产品都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吗?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
17、“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非通过对方的“销售”得来,其用于施工项目的过程也并非属于销售行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例如,施工单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也经常生产预制板等建筑构配件,但是由于这些建筑构配件并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仅仅属于建设活动过程中的阶段性建筑产品,因此,其质量不由产品质量法规范。二十八、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原则是什么意思?即劳动争议仲裁
18、实行一个裁级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二十九、劳动争议仲裁的合议原则是什么意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三十、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是多少?关于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有问题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个规定会使人产生误解,到底是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还是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的80%”?为了说清楚这
19、个问题,2008年9月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澄清,所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知识点(7)三十一、什么是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三十二、什么是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
20、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三十三、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三十四、什么是承诺超期?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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