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法治的现代化与劳动法典的编纂_涂永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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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点聚焦】收稿日期: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中央高校重大科研基金项目中国特色集体协商微观机制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涂永前(),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辽宁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治及劳动关系管理。感谢王全兴教授、邱本教授、李海明教授及我的学生龙子航、秦嘉茵等对文本在修改完善及资料搜集方面的贡献。参见潘超正:中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载现代企业文化 年第 期;王全兴、石超:新中国 年劳动法的回顾与思考,载求索 年第 期。论我国劳动法治的现代化与劳
2、动法典的编纂涂永前(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的法典化研究日益受到各界的重视。百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劳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其中“让人民当家做主”“以人民为中心”“保护最广大劳动者权益”等是变中不变、一以贯之的核心理念。当前我国人口规模依然巨大,叠加人工智能技术崛起、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零工经济勃兴与去劳动关系化局面等复杂情形,已经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时代背景相距甚远,该如何面对是值得深思的重大议题。自 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经历了近 年的劳动法治现代化历程之后,我国劳动法治不断完善,为
3、编纂劳动法典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现实基础,编纂劳动法典的条件日益成熟。关键词:劳动法典;劳动法治;法治现代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正式开启了我国劳动法制化时代。在经历了近 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都取得了巨大发展,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作为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对我国法治建设影响巨大,对我国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和社会法等都产生了重大的示范效应,劳动学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界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开始酝酿起草编纂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典。然而新时代劳动法典的编纂绝非易事,新时代新征程劳动法典的制定
4、必须站在历史高度,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综合考量我国人口规模巨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服务不均等,当下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治的发展状况,叠加的国际政经局势发展环境的巨大变化,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考量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挑战,统筹兼顾、科学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及彰显新时代特征的劳动法典。一、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及其启示(一)我国劳动立法的进程中国共产党自始关注中国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与生活状况,始终把领导和组织工人运动,维护中国劳动者的政治、经济等各项权益放在首位,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缩短工时、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等 年 月第
5、期(第 卷,总第 期)法 学 论 坛 ,(,)措施,这在中国劳动立法史上可谓独树一帜。大致而言,中国共产党主导的劳动法发展进程可以分为四大阶段,从 年到 年的雏形阶段;从 年到 年的形成和发展及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完全控制企业用工权的探索阶段;从 年到 年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发展,政府开始逐步放开企业用工权;从 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至市场化用工模式发展阶段,其中包括 年至今的劳动立法日益完善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出于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的中心工作的要求,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各个时期都制定了一些劳动政策和劳动法规。如中共中央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年)明确提出,制定“保
6、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障法”等主张;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无不在党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成型出台并得以落实,体现着获得局部解放的中国人民的意志,为新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成为新中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法律渊源。第二阶段,国家以“公私兼并、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作为解放后我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并存,改善经济发展状况。年下半年至 年,仅用四年时间就完成了“三大改造”,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并确立了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所有制。在此基础上,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指示和规则以协调劳资关系,包括针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法规,
7、旨在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以及把劳动分配纳入政府和经济计划的管辖之下。如在劳动保险条例(年)中具体规定了保险基金的征收及支配、保险待遇、保险运营监督等问题,构建了一个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且相对完整的劳动保险制度体系,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先河。自 年完成三大改造后,中央人民政府确定城乡分别走不同的发展模式,一直到 年改革开放,我国逐渐建立了适应当时计划经济时代特征的统包统配的劳动用工制度,即对达到就业年龄的城镇社会劳动力由国家统一管理录用,再由国家行政部门根据计划和需要统一调整分配到各个企业,原则上工人一经录用终生是所属单位的固定工,受国家保护,即“铁饭碗”。该制度是高度集中的劳动管理制度,劳动
8、者没有自主流动性、不能自主择业。企业无用工权,人员指标和人员分配由劳动部门下达和决定,国家是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国家和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国定劳动基准领域,首先确定 年“货币工资”制,在国有企业职工中实行“八级工资制”,将工人的劳动环境、所承担的责任、付出的体力和脑力,技能的高低、贡献的大小等都综合地反映到工资上来。年起,国家给部分职工增加了工资、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扩大计件工资范围,改进奖励制度等。总体而言,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将劳动工资实行“大一统、一刀切”的行政指令性计划控制,实行平均主义,即“大锅饭”。从另一层面来看,这种固定工和“平均主义”凸显了计划经济时代工人身份的优越
9、性。对于企业经营者和工人而言,在经济上成为了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这种“主人翁”身份是当时劳动行政关系的一大特点。此时的劳动法规范主要集中在如何规范国家用工及工人待遇等方面。第三阶段,随着 年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推进,劳动关系发生着剧烈变化,许多单行劳动法律法规随之出台,涉及劳动力管理、薪酬福利、劳动保障等方方面面。例如,年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收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我国劳动立法模式由原来的固定工制度改变成后来的劳动合同制度,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制度的首次重大改革,标志着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法学论坛 年
10、第 期参见: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国国情中国网,(:)参见王全兴、石超:新中国 年劳动法的回顾与思考,载求索 年第 期。参见史新田:中国劳动关系系统论,从“单位型”向“市场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李琪:改革与修复 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荣兆梓等:通往和谐之路,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吴清军:国企改革与传统产业工人的转型,清华大学 年度博士论文,第 页。参见王全兴、石超:新中国 年劳动法的回顾与思考,载求索 年第 期;陈晓强:和谐劳动关系探析,载长白学刊年第 期。第四阶段以 年劳动法
11、的颁布为显著标志。其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只能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同时也成为了其他劳动法律规范的直接法律依据。自此以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征的劳动法律制度正式确立,我国劳动关系也完成了从行政化向市场化及法治化的过渡。在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指引下,立法机关开启了劳动立法的大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规范先后出台。自此,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成型。(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启示我国劳动立法的历程也是我国劳动立法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建构劳资伦理秩序的工具,建立在当时社会背景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之上。劳动法的现代化
12、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透视着国家和社会对于当时劳资双方关系本质的认识过程。反映在劳动立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上,便是立法重点和劳动者保护方式和强度的时代性差异。中国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而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劳动法的历史演化路径、轨迹及走势也就与劳动关系的时代性色彩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劳动法一方面始终秉承着立法志趣,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放在根本位置上,另一方面则随着劳动关系现实需求的变化而所采取相调适的发展变革。无论是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模式,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程度,还是立法内容的着重点都带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在我国劳动立法的进程中,维护劳动
13、者权益始终是其中的最强音。从“节制资本、扶助农工”“平均地权”“工业反哺农业”“乡村振兴”“城乡一体化”进而到“高质量发展”,从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到保障劳权;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保险到工资、工时、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始终坚持劳动法的本色,以保护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宗旨。这就是我国劳动立法与时俱进的变中不变,它成为认知、重构我国劳动法治的金锁钥,也成为了中国劳动法现代化的新抓手。二、劳动形态和劳动关系的现代化对劳动法治的挑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规范与我们的物质生活有关,是对物质生活的回应,并随着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以契合不同
14、时代和社会背景的具体情况和问题的回应和解决。当社会发展、生产力提高,我们的物质生活较过去有集腋成裘的变化,产生巨大改观之时,现有的法律也就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新情况、新形势,针对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争议类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革调整。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作为基本的调整对象,根植于中国的最基本国情。在中国共产党成立 周年之际,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商业模式、新技术革新层出不穷,用工模式也随之趋于弹性化、灵活化。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仍然是针对着工业革命时
15、期的社会化大生产模式,适用于高度集中化、组织化、单一化的用工模式,对于当下新兴劳动关系问题的回应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适、不足的问题。时代给劳动法提出新的发展要求,劳动法的现代化发展也就成为顺势而为的必然之路。(一)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增长趋势放缓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阶段,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一方面,我国通过“腾笼换鸟”和产业升级,主动或被动地淘汰了大量落后产能,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低成本发展中国家转移,极大地减少了低技能要求的就业岗位数量。时任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时就表示,“结构调整不可避免的会伴随着结构
16、性的失业,所以在当前深入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结构性矛盾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成为赋能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进一步推进创涂永前:论我国劳动法治的现代化与劳动法典的编纂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经济结构调整必然伴随结构性失业,载证券时报 年 月 日第 版。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升级的进程中,劳动力市场对具有高技能、创新性等特质的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前所未有地扩大。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近两年联合发布的 个新职业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如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数字化管理师,这些岗位属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
17、型,对于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要求高。世界银行在 年所发布报告世界发展报告:工作性质的变革也指出,高级认知技能(如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社会行为技能(如团队工作能力)以及能够预测、适应能力的技能组合(如推理能力、自我效能)对于劳动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将具有越来越显著的意义。而我国现有的劳动力的培养速度滞后于创新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劳动力结构不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进而影响创新驱动就业岗位的创造,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总体过剩与结构性短缺并存、劳动力供给过剩与劳动力需求旺盛并存的情况。面对劳动力市场日渐严峻的结构性矛盾,我国现行劳动法远没有做好准备。一是,我国就业促进法虽然对于就业公平、就业服务与管理
18、、就业援助等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其立法技术上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的缓解效果。其法律用语不规范,只是一种宣示性、倡导性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色彩;内容上也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准确性;结构上内容交叉重复,概念缺乏统一性;缺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的相应配套规定,因而在具体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概念理解不清、救济途径不畅、可操作性差、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缺陷,在应对由于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大规模职业转换的问题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我国劳动法对于失业的规制存在着时代局限性。例如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在技术革新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若未来普遍推行高新技术,可能会给企业任
19、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提供借口,使得弱势劳动者普遍被技术、机器替代而陷入不利境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当岗位的技术门槛越来越高,若用人单位可以从解雇劳动者获得更大收益,其就有可能故意将劳动者调整至自身无法适应的岗位,以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二)劳动者权益保障需求不断扩张在劳动实践中,劳动者除了希望传统的劳动权益能得到保障外,对于指向人性尊严和人的美好生活的新兴权利也提出了需求。所谓新兴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所出现的“新的权利类型”;二是,既有的传统权利在主体、内容以及范围等方面的“伸缩与扩充”,从而出现的既有权利的“新
20、现象”或“新样态”。随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广大劳动者对物质层面的需求程度将遵循着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转而关注更高层级的需求,反映在劳动层面便是既有劳动权益在更高层级的满足以及主张有关于个人尊严和美好生活需求的新型权益。劳动对于广大劳动者的意义不再限于满足物质层面的生存需求,而是满足更高层次的美好生活需要。由此,体面劳动逐渐成为当下劳动力市场以及未来劳动发展的方向,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会趋向于在薪酬福利、工作环境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主张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展开的、具有明确、可测度利益标准的“法定型”利益诉求之外,更追求
21、着国家法定权益之上更高水平的工资增加、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改善,即追求着“发展型”利益诉求的满足,体现着劳动者利益的合理增长。而我国现行劳动法尚未与时俱进,对劳动者新兴权利的关注不足。例如,在职场性骚扰问题的规制上,我国劳动法领域的主要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其只是简单规定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明确了用人单位对于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行为的法律义务,但没有对其统一定性和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性。同时,相关的其他法学论坛 年第 期参见吕茵:以人工智能促进就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参见,(),参见孙书妍:立法技术与法律
22、的有效性 以就业促进法为例,载人大研究 年第 期。参见孟融:政治国家如何回应新兴权利 一个理解新兴权利的“国家”视角,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 期。法律法规在调整主体上过于狭隘,仅将女性作为保护对象,而忽视了男性劳动者也遭受着职场性骚扰行为的侵害。尽管我国于 年 月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式、行为性质、受害人权利、雇主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仍然有可完善之处。例如,民法典没有对用人单位未能有效防止、及时制止性骚扰,不愿对骚扰者进行处罚甚至提供庇护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违背他人意愿”的标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以暴露穿着等外
23、在因素作为意愿的判定标准而再次形成“受害人有罪论”;在性骚扰雇主责任问题上也没有具体问题区别对待,区分用人单位在恶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和交换利益型性骚扰两种类型下的责任承担程度的高低差异,以在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同时,反映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此外,该项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对职场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和规制作用仍有待时间检验。在过度劳动问题的回应上,我国也尚未有专门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本不存在“过劳”及“过劳死”等的法律概念,也缺少有关“过劳”导致的疾病或死亡的专门法律处理规则和具体赔偿细则。我国现行劳动法中,以工时、休息时间、工资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为主要内容劳动基准制度,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为主要途径的保
24、障制度,在规制劳动者过度劳动作用上相对有限。劳动者在较长时期处于一种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就业状态,因劳动而感到身心疲惫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逐渐成为一种工作“新常态”和一种新的职场“文化”,制约着劳动者在劳动中的获得感提升,无法实现由谋生劳动向体面劳动的跨越,困扰于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存在与高强度工作附属而来的身体健康隐患。长期超时、高强度随之而来便是每况愈下的身体健康状况,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临床营养师余婉婷在采访中表示,门诊中因为职场过劳导致身体问题的病人越来越多,日常出现的过劳病例中急慢性胃肠炎、失眠、肥胖、三高患病的年轻人群也呈上升趋势。可见,过度劳动已逐渐成为劳动者普遍面临着的
25、新兴劳动风险。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要义的劳动法需要对此做出回应,以明晰的法律条文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在社会实践层面,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社会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提升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为劳动者的新兴权利主张奠定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在思想意识层面,我国逐渐进入“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劳动者对于劳动有了更高期待和要求,在更高层次上主张劳动权益的维护,使得劳动法律与劳动实践之间产生着现实问题的隔阂。劳动法作为国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要途径,却没有完全将劳动者随着时代演变的权益保障诉求在立法层面上予以认可。当我国劳动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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