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先性之争中权利与善的辩...于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析_曹晟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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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好生活视域下新兴权利生成与保护的法治路径研究”(编号:2 2 C F X 0 0 1)。收稿日期2 0 2 3-0 2-2 1 作者简介 曹晟旻,男,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2 0 2 3年3月内 蒙 古 社 会 科 学M a r.2 0 2 3第4 4卷 第2期I NN E R MON GO L I AS O C I A LS C I E N C E SV o l.4 4.2D O I:1 0.1 4 1 3 7/j.c n k i.i s s n 1 0 0 3-5 2 8 1.2 0 2 3.0 2.0 0 8论优先性之争中权
2、利与善的辩证统一 基于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分析曹晟旻(中国海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 6 6 1 0 0)摘要 若要使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更具现实意义,则不能脱离善作为特定观念提供的价值指引,尤其要对权利优先的绝对化保持高度警惕,否则权利本位论发展到极端就会造成分裂和僵化,以致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权利背后总有善作为支撑,善会对权利产生深刻的内在影响,但却不可据此对善的价值和功能有所夸大。善对权利的影响有其限度,切不能以善为名侵犯权利。原初状态对权利与善的预设源于理性建构,但权利相比于善而言并非完全形式化,两者均带有实质性的面向。在优先性问题中,权利与善并非处于彼此对立的两端。理
3、解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必须从权利与善这两个概念入手,发现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内在一致性,找出其相互间暗含的共识与默契。关键词 权利;善;优先性;社群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B 1 5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3-5 2 8 1(2 0 2 3)0 2-0 0 5 5-1 0 当下社会中颇具热度的诸多权利保护问题,如动物权利从政治到伦理的转向、个人数据权保护与数据公共利益维护的兼顾、对待少数人权利的不同态度、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在胚胎基因编辑中的协调路径以及为福利权提供的正当性辩护等,都可归结或追溯到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上,而争论最激烈的双方便是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按照自由主
4、义者的理解,个人优先于目的是自由实现的必备前提,以保证其作为选择的主体更能受到尊重。所以,自由主义者主张将个人作为目的,甚至高于目的来看待,从而为权利优先于善奠定理论根基。“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强调,在促进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然而,自由主义者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学理依据和实际效果有许多值得调整与改进之处。相比之下,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更注重凸显善优先于权利的重要地位,但他们在提出善优先于权利时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反倒是作为自由主义者的康德会在先验和形而上学的层面指出人是目的。既然如此,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进行研究就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
5、剖析。出于这种考虑,这里将分别对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与社群主义对权利优先论的批判进行反思。一、权利优先于善的局限与应对从1 8世纪中后期开始,先验的自然权利观逐渐演化为实证的法律权利观。在当时的社会背景55下,功利主义者指出所谓的自然权利是荒谬和专断的,并将其称为“踩着高跷的谬论”,他们认为只有通过法律创造和赋予的权利才是有意义的。如果说存在即为合理,那么只要能够作为权利而存在就必然会符合善的要求。更形象地说,作为果实的权利只能由法律结出,这样就可以依照现有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分析。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尝试对这种传统进行纠偏,他们主张的权利优先论就建立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权利的优先性提出了政治正义观
6、念对善观念之追求过程的限制,从而以正当性去约束主体的选择行为,借助 一种在各种(个人)目的之间保持中立的权利框架 来保障每个人对善的追求。权利只有独立于、优先于善,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对善的追求,实现善的目的。”2但社群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仍在延续功利主义传统,因而暴露出诸多问题,以彰显自身所做批判的重要意义。(一)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负面效应虽然,从先验到实证的权利观转向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当这种说法投射到论述权利与善的关系上时却是武断和狭隘的,因为“法律难免带有滞后性,其无法承诺总能对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做出及时而充分的保障法律很难确保自身始终致力于推动人类发展、宣扬正义原则或施以责
7、任义务,人们根本不可能寄希望于将世俗政权和法律规定作为权利的有效来源”3(P.1 0 2)。一旦权利被束之高阁,就难以发挥实质性的成效,这时就需要善为其提供支撑。更加值得深思的是,很多权利在当前仍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中,但现实中人们却时常会为权利冲突所困扰。不难发现,自由主义者对权利和程序正义过分依赖,他们在实践层面并没有很好地将权利理论同关于善的论述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善就显得极为重要,而且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权利优先论的提出源于罗尔斯预设的原初状态。然而,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从来都不是完全自治的,所谓“个人绝对自治”只能是理论预设的出发点。有鉴于人们所
8、处的现实社会是多元化的,所以对自治的设计规划必定更为复杂。自由主义者非但不能保证个人自身宣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是恰当而可欲的,反而会导致善在古典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中逐渐被消解。这不仅会使自然权利理论所说的个人尊严缺少实质性的道德伦理内涵,而且自由主义者倡导的个人权利和程序正义也会压制或消解善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自由主义者以个人主义的方式为权利提供证明,其本身就会将善排除在外。他们在过度崇尚权利的同时,却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掩盖了善的根源。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反驳权利优先论可以从强调社会条件对塑造个体的深刻影响入手,以此指出自由主义视野下个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乃是一种幻觉。自我既是权利主体,也是经验
9、客体。由此,对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探讨便将从认识层面转向了实践层面,而这恰恰是自由主义所欠缺的,因为自由主义者没有充分认识到人的社会本性。总之,过度倡导权利的优先性会制约对美德的培育,善在个人主义基础上是难以生长的。社群主义的出现,将关于人的个性与德性之间的争论摆到了台面上,并指明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有其局限性,由此引发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权利与善的内在关联。不管是过分强调权利优先的绝对化,还是不顾及权利而只关注善本身,均有可能引发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二)从善的角度审视权利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权利并非源于共同的人性,而是来自社会共享的基本观念。“从制度伦理视角审视,共享发展理念以善为目的,推动彰显
10、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建设。”4个人权利作为某种文化现象,其正当性源于共同体的承认,同时还会涉及个人的成员资格问题。对此,沃尔泽甚至指出,“在某些共同体中,成员资格就是人们 分 配 给 不 同 个 体 的 首 要 善(p r i m a r yg o o d)”5(P.3 1)。很显然,他直接将共同体的成员资格理解为个人享有权利的前置条件。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作为权利承载者的个人始终处于共同体的维度之下,而权利完全可以被看成是基于共同体生活的文化衍生物。反之,对于个人而言,缺少共同体就不可能具备公民身份,而只能成为精神上的流浪者。权利本身产生于不同成员的交流互动和彼此承认之中,作为权利
11、主体的个人并非绝对自治,而要依赖于其所处的共同体。相应地,对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论证同样离不开共同体。因此,对权利进行分析考察就需要从善与共同体关联的角度出发展开论述。其实,反观个人自身就会发现,其享有的人格尊严需要深厚而牢固的基础,从中必然要求自我履行诚信和忠诚的义务,由此才可以取得其他共同体65成员的认可与接受。若要促成个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保证个人生活在共同体之中。由此可见,权利既不是先验的“神话”,也不是不证自明的“常识”,而是个人对其生活经验的理性总结,它含有共同体成员对理想生活状态的规范性描述。“对于传统而言,善是最重要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麦金太尔认为传统是一种关于善的论证,而对
12、善的追求构成了传统的目的。”6相较之下,权利只是人们运用其理性做出的外在规定,是需要通过对善的分配才可以实现的。“倘若没有那些存在于诸多文化传统中的善,所谓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评议就无法切实展开。”7(P.2 1 3)既然如此,人们理应从善和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对权利展开全面而充分的分析和考察,以便在明确权利本身的规范意义的同时,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其所具有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社群主义并非要否定个人,其无意对个人权利自治理论预设的价值表示排斥和否定,而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实现更为理性的个人自由,同时为个人权利争取到更为广阔和有利的发展空间。但实际上,自由主义的理想本就包含在社群主义的理想之中。不过,相比于
13、自由主义直接强调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维护和保障而言,社群主义选择的是一条间接和迂回的曲 线之道,而这 两者在本质 上可谓是 殊途同归。虽然,对于善的实现而言权利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仅是工具意义上的,而真正具备构成性和实质性意义的善的实现是由责任和义务来促成。鉴于此,权利是否能够成立和实现则需要考虑其能否增进善,个人享有权利的依据就在于其对善所做的贡献。正是由于个人曾经参与对善的追求,从而有资格对其进行分享。如果人们相互间不能关心彼此的利益和减轻对方的负担,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产生。实际上,善乃是共同体成员为实现各自利益所达成的妥协和让步,其间包含着相互期待和彼此包容,而权利无非就是这种善的外在表征。
14、从善的多元化特质自然能够推导出不同权利的道德伦理内涵之间存在着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善本身。权利来源于善,而善是权利最为坚实而充分的理由。任何个体主张的权利和自由都不可能脱离善的支持和预设而被推导出来,如果说社会应当保证个人享有权利和自由,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必须承诺自己要向善而行。反过来讲,在内在道德伦理缺失的情况下,若如自由主义者所要求的那样,过度关注个人外在的自我诉求,就会在最大限度内释放个人的情感和欲望,以表现对价值观念压抑个性的强力反弹。对此,仅凭所谓的“良心自由”是远远不够的,个人自由决断的传统理念反而会暴露其严重弊端。虽然,这样可以促使工具理性得到充分彰显甚或是
15、过度膨胀,但价值理性却未能相应地实现同步发展。在此情况下,如果缺少善的支持和引导,所有社会成员都将变为“乌有乡的公民”8(P.1 5 6),因为脱离于善之外的权利均会变为无源之水或无本之木,绝不可能服务于当前社会的法治实践。尤其是对从自然权利到实在权利的证成而言,若将善排除在此过程之外,则必定会使该证明方式因缺乏实质内容而流于程式主义,这显然是无效和非法的。尽管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基本的道德认知和伦理意识,但他们的情感和欲望却总是要不自觉地冲破价值理性的制约和束缚,而人性的弱点在此必定会暴露无遗。从这种意义上说,作为价值目标的善对个人施加的压制和强迫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二、善对权利产生影响的必要限
16、度在社会生活中,诸多领域均充斥着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多元化的主张和诉求,而且还表现出日趋扩大之势,这是当前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所必须考虑的。“知识界对价值多元的执著言说,基本上是基于 市民社会 的自由主义立场,寻求的是一种纯粹理智型的学术性目的。”9然则,社群主义者在主张善优先于权利之时,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文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实,而当前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要避免分裂,还应通过对话和反思从现实情境中发现人们的共同需求。这些需求既有程序性的,也有实质性的,但最终均应被提升为相应的善,以此作为社会整体的认可与承诺。当然,善随时都可以接受批评和质疑,以保证其在促进个人与其所在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时具有足够的说
17、服力。围绕善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就会变得势在必行,但切忌不应过于自信地认为善能有效解决所有问题。任何看似完整的社会规范和良好的公共秩序都难以保证不会被解构,因此就必须将其落实到个人能够自主选择与决定的具体层面,借此促进人们的彼此合作和相互依赖。(一)防止以善为名侵犯权利善对权利构成的限制是值得警惕的,因为它很有可能带来某些负面影响,并成为不同权利之间冲75突的重要原因。对此,自由主义者反复强调,不能将善强加或凌驾于权利之上。然而在现实中,权利反而能够彰显或阐扬善的公共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通过维系人的尊严、确立人的自主性地位、赋予人们广泛的权利,保障了每个人对自己生活的设计、创造和占有,也为美
18、好生活的实现奠定了可行的制度基础。”1 0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已经在多数人的潜意识里根深蒂固。因此,社群主义者既不能像传统社会那样单纯强调善,也不能对权利本身简单地加以否定。社群主义者认为,“善”能够分别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个人权利的内容和价值产生影响,对此自由主义者并不否认。他们认为:“权利优先论可能包含个人主义倾向,但不能就此认为这种观点不重视善,更不能说权利本身完全是手段化或功利化的。”1 1问题在于,自由主义者担心现实中会以善的名义从事奴役或实施压制。自由主义者认为,即使善具有对自身进行净化和提升的能力,也必须为个人保留对善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保证权利能够在关键时刻摆脱善
19、的束缚。更何况,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个体相联系,而且与个人身份有关。进而言之,个人享有某种权利即意味着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此外,自由主义者还认为,较之于个人权利而言,任何善都不可能直接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硬性规定。所以,在形式层面就要避免以作为普遍价值观念的善为托词或借口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当然,为避免权利出现抽象化,就需要在实质层面通过善来肯定和宣扬合乎人性的生存方式。虽然,善通常是抽象的,但却能够促使个人权利的内容变得充实。总而言之,权利本身必须能够反映善的所有面向,既要有普遍价值原则的外在形式,还要有符合人性特征的实质内容。尽管如此,在面对权利与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时,在某种程度上还
20、需要善做出妥协和让步。对个人来说,任何过于严格的德性要求都会成为额外的成本和负担,必定会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由表达出强烈的反对。在此,考虑到权利本身有助于深化道德伦理实践,自由主义者便主张对善设定界限,或者说他们认为权利本身就构成对善的明确限制,这就是所谓的“边界约束”(s i d ec o n s t r a i n t s),其旨在避免以善为名侵犯个人权利。不仅如此,不同的善之间亦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但相比于社群主义者而言,自由主义者在道德伦理方面仅会从外部视角对共同体成员提出某些相对宽松的规定和要求,以致很难取得较为理想的现实效果。随着共同体的日益深化,以及不同个体间的联系逐渐紧密,权利的优先
21、性将会呈现出衰微之势。因此,即使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在当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具有相当广泛的内容指涉,也不能保证其能够妥善解决关于善的分配问题,为此还要回到社群主义者倡导的善本身。坦白地讲,过分削弱善的地位则必然会使权利的地位产生问题。“在历史上,自然法、理性、道德、正义等都充当过发现权利的根据。”1 2如果承认善在道德上是任意的,那么就不可能将某种善定位为社会中的最高美德。善不但要 为权利提供支 撑,还要使 善的自身得 到升华。(二)对善的倡导要有分寸与节制众所周知,权利并不是不证自明的。相反,权利与善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体现在权利必定会指向善,这是作为行动主体的权利享有者始终都
22、在追寻的。在此过程中,善赋予了包含权利内容的规则以理由,从而保证其获得人们的接受与认同。“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取决于其目的指向所蕴含的道德伦理是否重要”1 3(P.X I),更何况德性传统内蕴于人的本质之中,作为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的善恰是权利本身所需要的,其有助于人们明确生活意义和形成价值认同。权利是以善为基础建立的,其本身必然会蕴含并反映出善。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权利加以确认必须符合善的内在要求,亦即以承认和遵循善为先决条件。个人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必须切实顾及具体的社会情景,力求做到关注现实和脚踏实地,否则就可能异化为基于自身偏好的任意选择。泰勒称那种对不同的诉求和欲望进行机械计算为“弱评价”,他
23、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对其行为的价值和意义缺乏深刻思考,而且也没有认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在此基础上,泰勒更进一步地提出了对行为价值及其意义进行“二序反思”的“强评价”理念。如果说“弱评价”可以按照功利自由主义的理论做出解释,那么“强评价”则必须诉诸古典自由主义的85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二序反思”就是对评价的再评价。也就是说,“强评价”必须建立在“弱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这种解释,即便古典理论所包含的善能够为审视行为的价值和意义提供重要的“背景资源”和“诠释界域”,但也离不开基于功利自由主义的“弱评价”作为其前提和基础。否则,这种评价就会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论,其间必然会包含着善,而这主要
24、源于相应的“背景资源”和“诠释界域”,因而就能克服由个人权利的自主性所带来的缺陷和弊端。虽说,善能对人们的生活价值做出衡量和定位,但自我认同的实现还有赖于对善持有的直觉判断,以此避免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人在某些社会关系或活动空间中迷失方向。1 4(P.3 4)对此,社群主义者在批判个人主义的过程中反复强调,作为前置性共识的善,必定会同某种实质性的道德共同体或伦理共同体紧密相连,反映出社群主义者对善的推崇和追求。这种观点和主张旨在化解共同体内部的权利纷争,局限于特定共同体的成员之间。个人所处的共同体只能为其享有的权利提供背景,却不能直接决定个人权利的形式和内容,而个人权利的形式和内容主要取决于共同体
25、成员的自主决定。他者维度下的权利观念会打破由共同体所造成的局限性,从而获得更为普遍的价值和意义。“你 和 我 之间就因自身对于对方权利实现的积极意义而自然地形成了一种良好而和谐的关系,道德也因积极有效的作为而彰显了自身的实质合理性。”1 5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各自对权利与善的强调非但不能被彻底区分开来,反倒使自由主义者强调的权利同社群主义者反复宣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始终相连。共同体本身就包含着善,这对权利而言,既是必需的也是具有前提性的,而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并不否认这点。社会向善论只是自由主义追求的某种理想,并非所坚持的基本原则,甚至这种理想是以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为理论依托的。“我们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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