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投资型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管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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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____ 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 承 诺 函 本人/本机构承诺和保证本人/本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保和承诺委托财产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具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托管等。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详细阅读、理解本合同全文,充分了解委托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资产及收入情况、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确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已充分披露投资风险,未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参考性的预期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将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本人/本机构愿意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2 第二节 释义 2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8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9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10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2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和分期 13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4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3 第十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4 第十二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5 第十三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5 第十四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7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 30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1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1 第十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5 第十九节 报告义务 3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39 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2 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 45 第二十三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6 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7 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 48 附件一: 52 附件二: 53 1 第一节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 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 2. 关联计划:指除了本计划外,资产管理人设立的其他为委托委贷银行向融资方发放委托贷款的资产管理计划。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与本计划平行、独立运作核算。 3. 风险揭示书: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风险揭示书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4. 投资说明书:指《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5.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补充或变更。 6. 资产管理文件:指风险揭示书、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其他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文件,以及对前述文件所做的任何有效补充或变更。 7.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并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包括A类委托人和B类委托人。 8. A类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9. B类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10.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13.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和/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1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初始委托财产及开放期参与的委托财产。 16. 委托财产收入:指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本金的偿付、投资收益、存款利息、违约金(如有)以及其他收入。 17. 委托财产本金:指全部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全部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本金金额之和。 18. 预期收益率(年化):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可能享有的年化预期投资收益率。但管理人并不保证委托人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率完全一致。 19. 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及相关的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分配收益、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20. 资管计划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的期间。 2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资产委托人因投资本计划所取得的用以表征其在本计划项下权利的均等份额,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委托财产对应1个计划份额。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包括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类。 22. A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份额,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A类份额的投资收益。 23. B类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B类份额的投资收益。 24. 各期计划份额:指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认购、参与的时点不同分为不同期的计划份额,各期计划份额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各期份额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配收益。各期计划份额中同类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25. 份额存续期:各期计划份额项下各期、各类份额的预计存续期均为自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起24个月。其中,初始销售期认购的份额成立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开放期参与的份额成立日为开放期参与份额确认日。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或延长部分或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存续期,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应的资产委托人。 26. 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具体初始销售期以资产管理人投资说明书中的期限为准。 27. 开放期: 指资产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的期间。资产管理人将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设置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28.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9. 参与(本计划):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0. 退出(本计划): 指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退出本计划的行为。除此以外,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 31. 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非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32.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33. 本合同成立日: 指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有效签署之日。 34. 本合同生效日: 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35. 本合同终止日/投资终止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当日。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本合同终止日为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 36. 委托贷款发放日:指资产管理人将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财产从资金账户通过委贷银行划转至融资方在委贷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账户之日。其中初始销售期确认的全部委托财产与开放期确认的各笔委托财产分别作为不同笔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 37. 投资收益:指管理人因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而取得的委托财产收入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委托财产本金后,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收益。 38. 收益核算日:本计划各期、各类计划份额的收益核算日均为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支付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收益计算不含当日)及该期该类份额存续期届满之日。 39. 开放期参与份额确认日:指资产管理人对开放期内的全部参与申请进行集中确认之日,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对全部参与申请进行集中确认。 40. 核算期:指存续期内投资收益的核算期间。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核算期均为前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下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其中,首个核算期为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含)起至该期该类份额对应的委托贷款发放日后第一个收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均为该份额存续期满之日前最后一个收益核算日(含)起至该份额存续期满之日(不含)之间的期间。 41. 收益分配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之日,为每一收益核算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 42. 本金分配日:各资产委托人所对应的本金分配日为委托人所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的对应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的任一日或管理人确认的其他分配本金的时间。 43. 分配日:指本金分配日和收益分配日的统称。 4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人因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形成的债权、信托受益权、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权利的价值总和。 45.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指资产管理人因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形成的对外债务的总和。 46.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47. 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48.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某一核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 49. 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50. 业绩报酬:指资产管理计划所收到的全部收益,在扣除资产管理计划本身应纳相关税费等费用、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其他合理费用及委托人本金、收益后的剩余部分。如无相反约定,业绩报酬由管理人享有。 51. 融资方/X资产: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方XX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52. 委贷银行: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 53. 保证人:指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4. 标的项目:指融资方受托建设的X2013、2014年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55.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5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5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骚乱、重大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故障、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资产委托人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和要求,委托财产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理解,本计划根据认购、参与的时点不同分为不同期,各期独立运作、独立核算,本计划收益分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各期进行单独收益分配,各期计划份额中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各期计划份额于相应的份额存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退出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 (二)资产管理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资产托管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X资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号。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债权投资类。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可能不定期开放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但自资管计划成立起每季度至多不超过一次),但不开放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退出(包括违约退出,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退出的情形除外),具体事宜详见本合同第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全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存续期满之日止,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提前或延期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告知全体委托人。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本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亿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壹圆(小写:1.00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个类别,两类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同一期两类份额的委托资产合并运作。本计划项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预期收益率如下: 份额类别 委托金额(单位:元) 预期收益率(年化) A类 100万≤委托金额<300万 8.5% B类 300万≤委托金额 8.8% 预期收益率(年化)并不是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委托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的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期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所公布的结束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或)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1.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超过部分应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本计划同一期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委托人在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告知销售机构其购买的计划份额的类型并在本合同认购页处清晰填写认购的计划份额类型。资产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要求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即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代表对该申请已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即下述的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资产管理人的募集账户为: 户 名: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S 开户行:S (八)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间委托人的资金自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交付资金之日起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由管理人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首个收益分配日将该等利息(如有)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程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不超过50亿元。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以上第(一)款的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财产,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和分期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类概述 1.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分为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认购标准及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情况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分级 份额类别 认购金额(人民币)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 100万≤委托金额<300万 8.5% B类 300万≤委托金额 8.8% 2.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对应的委托财产合并运作。 3.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收益分配详见本合同收益分配相关条款。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期 1. 本计划根据运作情况,可能设置开放期并募集参与资金,初始销售期认购的份额和开放期参与的份额作为本计划不同期份额分别管理、独立运作。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份额为第一期,其后每个开放期参与的份额各为独立的一期,按照开放期的先后顺序称为第二期、第三期等。开放期参与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合同第八节约定。 2. 本计划收益分配按各期进行独立核算和单独收益分配,不同期中的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营业场所等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期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定期开放,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置开放期,但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季度开放至多一次。开放期内仅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开放期内开放参与的份额总规模、销售机构等具体开放安排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于其官网公布。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份额为第一期,其后每个开放期参与的份额各为独立的一期,按照开放期的先后顺序称为第二期、第三期等。 资产委托人自认购/参与本计划开始,24个月内不得退出,也不允许进行违约退出。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将在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应的存续期满之日存续期满退出或清算分配。 (三)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参与采用“已知价”原则,以份额净值(即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为单位。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参与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统一进行确认。 如将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期的最后一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的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委托人交付的委托金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之前不计付利息。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合理调整参与总金额的数量限制,相关变更资产管理人将在具体实施前3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全体委托人。 5.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四)参与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期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金额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五)参与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参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以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资产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资产管理人同意,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有权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除以上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外,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亦可通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的转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办理份额转让登记的,注册登记机构按转让份额对应本金金额的0.1%/次收取转让登记手续费。 上述份额的转让和转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并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具体操作规则详见资产管理人网站届时提前公布的公告信息。 (八)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九)份额存续期满的本金、收益分配,见本合同第十八节的约定。 第九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指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委托贷款手续费、客户服务费(如有)、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8)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及其收益特征; (11)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电子邮箱:X 传真:S 网站:S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合同约定对投资范围的要求。 (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或有)。 (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或有)。 (10)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或有)。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有)。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S 办公地址:S 邮政编码:S 负责人:S 联系人:S 电话:S 电子邮箱:S 网站:S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计划财产运作行使监督权。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或有)。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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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 投资 资产 管理 计划 合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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