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住宅项目洋房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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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 项目 洋房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项目洋房入户门、防火门 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确定乙方为 项目洋房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的承担施工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宜协商一致,在甲方注册登记地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专用条款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内容 按甲方确认的入户门、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纪录及甲方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承包以下范围及内容: 3.1. 承包范围: 1) 项目一期1~8栋±0.00以下及 ±0.00以上所有入户防火门、钢质防火门和木质防火门的制作与安装;包括加工、制作(按产品技术条件要求)和包装、运输至工地、安装上墙、防腐措施及清洗和成品保护全过程。 3.2. 承包内容: 1) 入户防火门按甲方确认的门连门套及五金配件样板制作安装,防火等级按设计院要求制作,其中入户门门锁由甲方提供, 乙方负责入户门门锁的安装调试; 2) 木质防火门按甲方确认的门连门套及五金配件样板制作安装,防火等级按设计院要求制作; 3) 钢质防火门按甲方确认的门连框及五金配件样板制作安装防火等级按设计院要求制作; 4) 所有入户防火门、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的制作、安装、调试、门扇的专业保护膜、成品保护及售后服务等; 5) 其余未能涉及的材料、尺寸、作法均以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和设计文件为准。 6) 所有产品须满足当地消防等政府部门的验收要求,并通过当地消防等政府部门的验收。 3.3. 工程承包内容详见附件2合同范围及边界。 4. 工程承包方式 4.1. 本合同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包,综合单价包干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防火、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或成品检验检测(如有规定)、包通过消防验收、包成品保护、包保修、包施工用水电、包措施费、包利润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4.2. 本综合包干单价已综合考虑了人工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及配合整体工程进度而产生的加班赶工费等各种因素在内不随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4.3. 工程结算时,按照综合包干单价及结算工程量进行结算。 4.4. 工程量计算方法:入户门、木质防火门按实际安装的樘数计算,钢质防火门按门框外围面积计算。 5. 设计图纸: 5.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深化设计施工图,按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制作安装,并提供一式三套经确认后的施工图给甲方。 6.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7. 工程总承包价 合同暂定总价: 万元(小写: 万元),第一组团(A1-A3栋)为 万元,第二组团(A4-A6栋)为 万元,仅作为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之用,实际总造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其中: 1) 入户防火门(洞口尺寸1400×2800)工程量 樘,包干综合单价 元/樘; 2) 入户防火门(洞口尺寸1300×2400)工程量 樘,包干综合单价 元/樘; 3) 木质防火门暂定工程量 樘,包干综合单价 元/樘; 4) 钢质防火门暂定工程量 平方米,包干综合单价 元/平方米; 8. 工程款支付办法 8.1. 本项目分为 组团,甲方将以组团为单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2. 每完成该组团全部门框及门套的安装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支付该组团合同价30 %,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进度款。 8.3. 每完成该组团 全部门扇的安装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支付该组团合同价40 %,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进度款。 8.4. 全部工程竣工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15%,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进度款。 8.5. 乙方安装的防火门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95%的工程款。 8.6. 剩余5%的总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8.7. 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前,必须开具合法等值的由乙方单位开出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 工期: 9.1. 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时间、与各分部分项及施工工序之间的交叉配合时间等)延长。 9.2. 示范单位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大面积进场安装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单为准,工程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以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甲方组织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的日期为准。其中: ⑴、示范单位入户门、防火门的安装:在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甲方通知进场安装后30天内完成。 ⑵、大面积进场安装: 在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甲方通知进场安装后50天内完成。 10. 保修期 10.1. 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计。 11. 人员 11.1. 甲方项目经理: 11.2. 乙方项目经理: 12. 其他约定条款 12.1. 入户门及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及门锁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施工图要求设置安装,摆放平整美观,形成面平整,无凹凸不平、接缝不密、开启不顺等质量通病; 12.2. 乙方在大面积生产前应提供各防火门样品一个(外观、内部结构应完整)及所有五金配件、锁具等样板,经甲方和监理公司确认后,由甲方和监理公司封板备查,作验收依据。 12.3. 所有消防要求的门均需通过消防验收。 12.4. 甲方有权对防火门进行破坏性试验,检查内部构造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数量为每100樘防火门抽检不多于2樘,若抽检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若抽检不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翻倍抽查并由乙方支付所发生的费用。 12.5. 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其中入户门成品保护的具体要求如下表: (图1) (图2) 部品 入户门 责任方 由门安装单位负责 保护材料 门扇:薄膜+中纤板+胶带 门套:薄膜+中纤板+胶带 标准做法 1、 成套木门出厂时已做好门扇内外两层保护(薄膜+中纤板)。 2、 门扇安装过程中应避免损伤保护膜,确保保护膜完整、无裸露中纤板破坏后用胶带固定瓦楞纸(图1)。 3、 木门门套阳角用3厘中纤板做护角保护,高度不小于1.8m(图2)。 4、 猫眼和防盗链在入伙前才安装,防止其碰伤木门。 保洁要求 1、 严禁使用油漆稀释剂、脱漆松香水、二甲苯等溶液擦拭油漆表面。 2、 不得用金属工具铲擦门扇表面,防止表面产生划痕,用干布擦拭灰尘即可。 13. 通知 13.1. 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 13.2. 甲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13.3. 乙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和银行帐号如下: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14. 附件 14.1. 附件1关于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约定 14.2. 附件2合同范围及边界 14.3. 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4.4. 附件4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 14.5.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14.6. 附件6工程预算清单 第 31 页 共 37 页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5. 甲乙方一般权利义务 15.1. 甲方权利义务 15.1.1 甲方项目经理为甲方委派的驻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并对乙方的单位、施工班组进行进场前资格审查(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直至合同终止);甲方同时委派监理公司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15.1.2 甲方提供现场工程部及监理公司人员架构给乙方。 15.1.3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5.1.4 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15.1.5 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支付,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问题。 15.2. 乙方权利义务 15.2.1 乙方项目经理为乙方指派的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15.2.2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15.2.3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相关工程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15.2.4 乙方办妥按地方政府要求所办理的施工手续。 15.2.5 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15.2.6 每月向甲方、监理和总承包单位书面报送施工月报及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下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15.2.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15.2.8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总承包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5.2.9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污染,乙方自费负责修复,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5.2.10 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15.2.11 乙方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扣减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并对乙方每次处以20000元的罚款,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5.2.12 对于乙方或其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甲方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律师费、赔偿费及其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另乙方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甲方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负。但由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16. 设计及图纸 16.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数量见专用条款。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16.2.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出以上要求而致使生产交货、安装延误,延误所引起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6.3. 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乙方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甲方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甲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乙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乙方作修改,乙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甲方审批。甲方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6.4. 图纸的修改,必须由甲方联系设计人确定,乙方不得擅自要求设计人员修改图纸。 16.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与实际不符,必须在征得甲方及设计人员同意后方能施工。 16.6. 乙方在竣工后14天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甲方使用,并按政府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归档。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乙方支付。 17. 乙方人员 17.1. 乙方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17.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17.3. 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及各专业人员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资格证书,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拟派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17.4. 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且没经甲方同意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18. 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 18.1. 开工、竣工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2. 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送甲方及监理公司审定。 18.3.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8.4. 开工及延期开工 18.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8.4.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 18.4.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合同总工期不予以顺延,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18.5. 工程暂停施工 18.5.1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停工,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另行协商处理。施工中因乙方工序、质量、安全文明等原因或责任造成停工、返工而增加的人工、材料或器材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18.5.2 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乙方发出复工令,乙方应立即组织复工。乙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复工前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6.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经甲方及监理公司确认为不能施工,则工期相应顺延。 19.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9.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及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甲方代表检验。 19.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9.4.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检查验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 19.5. 甲方、监理工程师对材料的检验、认可、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9.6. 甲方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7.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乙方原因造成必须使用代用材料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导致费用增加的,乙方承担所增加的费用,若导致费用减少的,减少的价款甲方直接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19.8.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19.9. 乙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9.10. 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19.1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样品 19.11.1 乙方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 19.11.2 对于甲方在招标书和合同中规定可供选择的产品,乙方必须提前送样由甲方确认,且样品品牌或型号不少于三个。 19.11.3 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或工程的标准。 19.11.4 由于乙方送样不及时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9.11.5 甲方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20. 现场管理 20.1. 安全文明施工 20.1.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条例,并遵守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0.1.2 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20.1.3 乙方应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4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2. 人员管理 20.2.1 乙方应加强对本施工队的工人进行思想教育,不得在工地范围内盗窃,如果发现施工队的工人盗窃财物并且人赃并获,甲方有权按盗窃财物总价值的10倍处罚乙方,乙方不能有任何异议。若乙方否认该盗窃人员及事实,经甲方核实盗窃事实及人员属实,甲方追加罚款1万元。 20.3. 事故处理 20.3.1 乙方应对所有工地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其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0.3.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0.3.3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20.4.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20.4.1 乙方应按总承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或直接与总承包方协调妥当。 20.4.2 甲方或总承包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接驳点至施工位置的水电线路由乙方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20.4.3 乙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承担。 21. 与其他单位的配合 21.1. 乙方必须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包括总承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21.2. 乙方应对跟本合同项目直接相关的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 21.3.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必须做好与后续进场单位的交接工作。 21.4. 乙方应就本合同项目施工程序中与其他单位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21.5. 乙方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方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配合总承包单位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1.6. 乙方应与总承包方核对相关的工程图纸。 21.7. 乙方应在施工期间,负责现场乙方承包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乙方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栏杆成品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若出现其他施工队伍人为故意损坏情况,责任不在甲方,但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并责令责任方作出相应赔偿,乙方同时必须及时更换或修补损坏的栏杆。 21.8. 如乙方对其它单位的工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经监理核实后乙方照价赔偿。 22. 销售配合 22.1. 甲方将根据销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在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22.2. 凡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销售需要而由甲方发出的指令变更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变更、修改,拖延工期,必须按时完成销售需要的工程。 22.3.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23. 质量与检验 23.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满足附件3《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乙方执行较高标准,且甲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2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及施工规范,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及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安全事故、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23.3. 检查和整改 23.3.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3.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总承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3.3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问题时,甲方或监理单位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24小时内给予答复意见并在三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达标后交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调换队伍,整改费用及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23.3.4 如果乙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多次整改均不能通过分部分项验收等),同时甲方和监理均认为乙方很难保证工程质量,那么甲方有权选择①将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为完成该委托所支出的费用另加15%管理费由乙方承担。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赔偿。 23.3.5 工程经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但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该工程总额2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23.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3.4.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3.4.2 甲方、监理、总承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23.4.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3.4.4 对于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检查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3.4.5 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23.4.6 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4. 变更与签证 24.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乙方对于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24.2. 所有变更都必须有甲方批准的变更指令才可实施,否则不计价。 24.3. 变更与签证详见附件1《关于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约定》 25.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25.1. 竣工验收 25.1.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5.1.2 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自检合格,监理复查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天向监理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25.1.3 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前款所述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以甲方颁发《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为准。 25.1.4 工程质量验收移交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返工,直至符合验收条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不增加结算工程量。 25.1.5 乙方应及时配合总承包方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甲方应提供的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5.1.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做好场地清理工作,并将施工场地清扫干净,否则甲方可视情况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天内应及时拆除,并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包括余泥垃圾及其他堆积物的清理、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将给排水管、地面等清扫干净,否则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单位强行拆除并清理,发生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5.1.7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日内,施工单位人员(除驻场维修人员外)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否则甲方视情况在质量保证金中扣罚。 25.2. 竣工结算 25.2.1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办理结算。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必须盖有乙方或其书面授权的公司的有效印章,否则甲方不予接受,所引起的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25.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符合编制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之后的90天内完成审核(结算有争议时除外),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25.2.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发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内,乙方仍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则甲方视为乙方不具备编制结算书的技术能力,甲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包括自行结算及委托第三方结算),且以该结果作为结算造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结算造价。 25.2.4 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审定结算金额5%以外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5.2.5 竣工结算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关于竣工结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约定》。 26. 工程保修 26.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6.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乙方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6.1.2 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属于乙方保修范围的,乙方应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6.2. 工程保修的其他约定详见合同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27. 转让与分包 27.1. 转让 27.1.1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或任何部分、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 27.2. 乙方分包 27.2.1 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27.2.2 乙方分包合同不改变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27.2.3 乙方应在开工后20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工前30天)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甲方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8. 违约责任 28.1.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同期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28.2. 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否则,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8.2.1 逾期竣工未超过20天的,每逾期一天,由乙方按合同暂定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8.2.2 逾期竣工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的违约金。 28.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包括不履行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结算造价10%的违约金。 28.4. 乙方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允许调离项目现场或在其他项目兼职,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28.5. 乙方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兼职,或未经甲方允许调离项目的,乙方每发生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 28.6. 若甲方发现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按合同暂定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8.7. 乙方进度滞后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与乙方就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做任何补偿,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8.8. 凡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且在甲方、监理提出书面整改意见15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 28.9.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索赔合同暂定价10%的违约金的权利。 28.10.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属于乙方责任的违约金/罚款,乙方必须在当期进度款中予以确认并即时扣除,结算时相应扣减工程款。 28.11. 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拍卖费及税费等。 28.12. 本合同中的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双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方面的风险不同,双方确认将根据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各自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且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作为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抗辩理由。 28.13. 由于意外情况引起的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应查明责任,其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28.14.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支付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 29. 争议解决 29.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采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2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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