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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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0201 【版本编号:】【修编时间2017-01-01】 更新版本号 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第5页 一、工程概况 第5页 二、工期 第5页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5页 四、质量标准 第6页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第6页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7页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第7页 一、承包方式说明 第7页 二、承包范围 第7页 三、结算方式 第7页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第9页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0页 一、定义 第10页 1.词语定义 第10页 2.合同文本及解释顺序 第10页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第10页 4.图纸 第10页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页 5.工程师 第11页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第11页 7.项目经理 第11页 8.发包人工作 第12页 9.承包人工作 第13页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4页 10.进度计划 第14页 12.暂停施工 第15页 13.工期延误 第16页 14.工程竣工 第16页 四、质量与验收 第16页 15.工程质量 第16页 16.检查和返工 第16页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17页 18.重新检验 第18页 19.工程试车(如有) 第18页 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19页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第19页 21.安全防护 第19页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20页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20页 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第20页 25.工程量确认 第20页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第21页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22页 27.材料供应 第22页 28.材料的检验 第24页 八、工程变更 第24页 29.工程设计变更 第24页 30.其他变更 第25页 31.确定变更价款 第25页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6页 32.结算资料提交及竣工验收 第26页 33.工程竣工结算 第28页 34.质量保修 第28页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31页 35.违约 第31页 36.索赔 第32页 37.争议 第32页 十一、其他 第33页 38.工程分包 第33页 39.不可抗力 第35页 40.保险 第36页 41.担保(如有) 第36页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第38页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第38页 44.合同解除 第38页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41页 46.合同份数 第41页 47.补充条款 第41页 十二、合同签订 第42页 十三、合同附件 第42页 第65页共65页 XX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内 1.3.工程内容: 。 1.4.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 序号 单位/职位/职务 单位名称/姓名 联系方式 1 发包人代表 —— 2 承包人项目经理 3 承包人商务负责人 二、工期 序号 工程内容 XX面积(㎡)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备注 1 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期的相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11~条款14。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款暂定/固定总价包干二选一 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3.2.进度款支付 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日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详见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附件》附件4),发包人应在28天审定并支付完毕。款项自发包人账户汇往承包人指定账户即为支付完毕。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10%时,发包方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 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完成移交之日起30天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85%;并在初审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初审造价的90%。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修编日期2017-01-01】 四、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等级。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5.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5.2.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 5.3.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除工程清单或报价单) 5.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5.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5.6.投标书及其附件 5.7.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5.8.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5.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施工合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本工程采用一般/简易计税方式。 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报系数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报单价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017-01-01 一、承包方式说明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固定总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固定总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如有)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结算造价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如有),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 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 本合同附件中的固定总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含但不限于人工、主材、辅材、材料损耗、机械、工具、运输、搬运、装卸、二次搬运、垂直运输、采购保管、原材料的检测和测试费、必要脚手架搭拆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各类措施费、暗室及夜间施工照明、缺陷修补、高温补贴与已完工程保护、与其它专业工程配合、管理费、利润、水电费、不可预见费、风险责任费、税金【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规费、保险等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表示是按图纸(如有)及规范(含政府部门、专业设计师及发包人的特别要求)施工完成的。结算造价不因其他任何原因(除合同约定外)而调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现场条件,包括周围环境、交通道路、施工场地及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如有),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因为承包人没有缴清税费,发包人可代缴此部分费用并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次的违约金。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费(含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和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交纳其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计。 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方案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技术上的肯定,不作为计价的依据,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重新组价的要求。 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 本合同附件中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除合同约定外,结算时(包括工程鉴定时)均不予调整。 二、承包范围 XX 维修工程施工图纸所反映的全部内容。 三、结算方式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3.1.本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乘以统一报价系数 后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此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及现场签证单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3.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干金额为 (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外,本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 3.2.本工程不进行价差调整。 3.3.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不作调整。 3.4.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清单中未列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的(上述三类工程以下简称“此部分工程”)结算方式: 3.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 3.4.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规费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计取,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适用于简易计税工程】 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为不含税材料价差【若为含税材料价格,则需换算为不含税材料价格,换算公式为: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该项材料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钢材税率17%、混凝土税率3%、砌体税率3%、发包人指定品牌的材料税率17%))】,价差计取11%增值税,规费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的规定计取,除此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2017-01-01 )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适用于一般计税工程】 3.4.3.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的价款乘以报价系数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适用于报系数工程】 按上述计价原则计算的价款作为此部分变更工程的结算造价。【适用于报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工程】 3.4.4.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的,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并在施工前先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才可施工,作为结算依据。未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就施工的部分,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部分造价。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清单1:合同价款计取表 清单2:工程范围示意图 清单3:XX维修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价表/XX维修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 清单4:招标答疑 清单5 图纸目录【适用于招标固定总价包干工程】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一、定义 1.词语定义 1.1.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1.2.样板: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过发包人确认、满足承包人完成供货施工任务及发包人收货验收所需要的实物样板(包括外观、尺寸、颜色、重量等)。 1.3.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2.合同文本及解释顺序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37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3.3.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为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生产加工工艺,经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适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3.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均要求保密,承包人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 4.2. 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合同生效之后7天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有关人员查阅。 4.3.如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4.4.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视承包人为违约,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的指令 因发包人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按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12.3执行。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在建工程职务。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 7.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一周内必须保证5天及以上在施工现场,否则每次罚款:人民币5万元。 7.2.1.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7.2.2.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合格的定岗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同时承包人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2.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承包人无足够人员,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条件。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8.1.2.1.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配置 1)临时施工用电配置标准: 发包人协调总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或电源接驳点,承包人如需要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则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协助。(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电、临水接驳口) 2)临时施工用水配置标准: 进场后由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水源及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并在生活水源水表前加装止回阀以确保生活水源的洁净。(若总包单位未进场或总包单位已完成撤场,则由发包人协调临电、临水接驳口)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 8.1.5.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承包人必须在中标后七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资料给发包人,否则拖延办理时间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1.6.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质监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督促发包人代表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人。 8.1.7.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8.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标准要求为原则,精心按规范要求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及发包人已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为由,要求增加费用、提出补偿的,发包人均不予考虑。 8.1.9.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1.10.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如有需要,则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所需的房屋及设施。严禁承包人施工人员使用发包人施工项目内(含本合同工程项目)成品、半成品房屋做生活、办公用房。如有发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5000元/次计),并保证其施工人员在24小时内撤出,如在该时间内人员未撤出,则违约金加倍,按10000元/日计算,直至撤出为止。 9.1.2.负责工地现场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9.1.3.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因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发包人发展战略的调整,而使本合同工程不能持续发展或停止发展、或发包人变更工程规划类型、减少工程施工面积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风险共担,承包人已充分评估此类风险,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求发包人进行任何赔偿、补偿。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参照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条款44.3、条款44.4的规定履行撤离施工现场、提交施工资料等义务。 若承包人对本工程部分分项工程拒绝施工时,则属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第三方进场施工工程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在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定案中扣除因承包人拒绝施工而导致发包人增加的成本。 9.1.4.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 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9.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交付发包人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 若由于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并满足现场实际需要而发生损坏的,承包人除了按上述约定自费修复外,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1.6.由于总承包单位、第三方施工单位责任导致承包人的已完工工程破坏的,修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修补费用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由责任单位承担,由承包人计算修补费用及其证明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在责任单位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并转付给承包人。 9.1.7.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设施占地具有一次(期)性,若后期工程继续由承包人中标承包的,临时设施须重新申请占地,若需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其费用,不再计取;若后期工程由第三方中标承包的,若需承包人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费用另行计取。 9.1.8.承包人须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承包人须积极响应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自承担应付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按损失金额的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9.1.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解决。 9.1.10.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9.1.11.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9.1.12.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多个施工单位交叉施工对施工工序、工期及成本的影响,服从发包人管理,相应需增加的措施及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得另行办理签证计取。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0.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发包人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发包人供材料)、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现场配合事项、成品保护措施等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未按时提交上述内容,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发包人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 10.2.承包人根据合同的要求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此计划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栋及公共部分的各部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精确到以“日”为单位的施工进度时间段)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之日起1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承包人编制的月计划应在每月公历20日前提交,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编制月进度,逾期不上报月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当月进度款。 10.3.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10.4.每周例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汇报工程情况的内容: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1.1.1.本合同工期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11.1.2.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 11.2.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开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的,开工日期不顺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11.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2.暂停施工 12.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1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施工单位进场而增加的造价和费用、因承包人退场引起发包人对业主延期交楼的违约金等)的1.3倍作为违约金。 1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单位以“天”为单位)时间累计在7天内的(含7天),总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费用损失不予计取;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的,按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的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13.1.3.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 13.1.4.不可抗力; 13.1.5.未事先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连续全面停工30天以上的。 13.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一册《工程基本信息》条款四。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承包人拒绝检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承包人不按施工图施工造成返工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除了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外,承包人须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17.2.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承包人应在验收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发包人),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17.3.中间验收 17.3.1.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发包人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承包人自检→发包人代表全面检查、抽查→承包人整改→发包人验收。 17.3.2.承包人每分项分部工程工期是指从承包人计划施工开始到发包人验收为止。 17.3.3.承包人应提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书面通知发包人检验。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承包人整改完成后经过承包人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承包人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 17.3.4.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段)。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5.承包人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发包人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17.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工程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且经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施工样板工程的工期及施工费用均已在合同总工期及价款中包括,不再另外增加工期及计价。 17.5.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每户的水电管路布置竣工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用红黑油漆标注。 17.6.设备调试(如有): 17.6.1.双方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7.6.2.设备调试的管理按合同约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7.7.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如渗漏等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包括总承包单位、第三方单位和购房业主)损失及索赔的,以及因承包人未按工程图纸施工导致第三方索赔的(包括总承包单位、第三方单位和购房业主),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修复并须按伍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至实际损失。 18.重新检验 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如有)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l)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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