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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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划托管协议管理人:XX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目录第一条 定义2第二条 托管人的委任2第三条 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2第四条 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3第五条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45.1 管理人的权利55.2 管理人的义务5第六条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76.1 托管人的权利76.2 托管人的义务7第七条 专项计划资产保管97.1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原则97.2 托管事项107.3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07.4 专项计划账户的使用117.5 与专项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11第八条 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8.1 管理人对发送指
2、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28.2 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128.3 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28.4 被授权人的更换14第九条 认购资金的使用159.1 认购资金的划转159.2 认购资金的使用15第十条 专项计划资产的运用15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1611.1 会计核算1611.2 账户核对1611.3 专项计划报告的编制和复核16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分配1712.1 专项计划的分配实施流程1712.2 专项计划的分配资金划付17第十三条 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1713.1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1713.2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1813.3 监督协助1813.4 管理人的
3、禁止行为19第十四条 托管人的解任和辞任1914.1 托管人的解任1914.2 托管人解任事件2014.3 托管人的辞任2014.4 后续托管人的委任21第十五条 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他费用2115.1 管理人的管理费2115.2 托管人的托管费2115.3 其他费用22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2216.1 协议终止2216.2 协议终止后的清算22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2317.1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2317.2 免责事由2317.3 防护措施24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2418.1 不可抗力事件2418.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25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2519.1 保密义务2519.2 信息披露职
4、责26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620.1 法律适用2620.2 争议解决27第二十一条 其他2721.1 通知2721.2 可分割性2821.3有限追索权2921.4计划管理人的或有事件2921.5 修改2921.6 弃权2921.7 标题3021.8 文本3021.9 协议生效3021.10 未尽事宜30附件一: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格式32附件二: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33附件三:专项计划收款确认函格式34附件四:专项计划累计收款确认函格式35附件五:托管报告格式36本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xx股份
5、有限公司(或简称“xx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电话:x传真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或简称“xx银行xx分行”)住所:x电话:x鉴于xx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的资产;xx公司愿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设立专项计划,根据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及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的
6、约定,为认购人的利益将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向卖方购买基础资产,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原始权益人已经根据xx公交集团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将基础资产转让给xx公司,并且xx公司已据此发行表征专项计划权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鉴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银行”)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xx银行xx分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一级(直属)分行,愿意接受xx公司的委托,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提供托管服务。xx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证券公司资产支持专
7、项计划托管业务资格,xx银行xx分行通过xx银行内部授权具备担任专项计划托管人的授权承办行资格,并代表xx银行与管理人签署本协议;鉴此,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具有标准条款中规定的意义。第二条 托管人的委任管理人愿意根据计划说明书、认购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
8、,委托托管人保管专项计划的资产;托管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提供托管服务。第三条 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管理人向托管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公司存续。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2)业务经营资格。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3)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管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
9、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政府审批或许可。管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
10、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5)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由管理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管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管理人主张权利。除非上述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的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签署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就计划管理人所知,该等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7)专项计划的设立。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并且本专项计划的设立将要依监
11、管要求报基金业协会备案。第四条 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托管人向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1)公司存续。托管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开展托管业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权利及公司权力和授权。(2)业务经营资格。托管人依法取得了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且就托管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托管人丧失该项资格。(3)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托管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
12、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托管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托管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托管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托管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4)政府审批或许可。托管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托管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
13、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5)可向托管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托管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托管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托管人主张权利。(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托管人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和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第五条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管理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5.1 管理人的权利5.1.1管理人有权根据认购协议、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分配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5.1.2 管理人有权
14、根据标准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专项计划的运作。5.1.3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5.1.4 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的约定收取管理费。5.1.5管理人有权委托托管人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5.1.6管理人有权根据标准条款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服务。5.1.7 管理人有权代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差额补足通知日向差额补足承诺人发出差额补足通知书;管理人有权代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于担保通知日向保证人发出担保通知书。5.
15、1.8 当专项计划资产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时,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5.2 管理人的义务5.2.1 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认购协议及标准条款的规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提供服务。5.2.2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5.2.3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以及标准条款的规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5.2.4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管理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金拨
16、付的监督。5.2.5管理人应根据管理规定及标准条款的约定,按期出具计划管理人报告,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5.2.6管理人应按照标准条款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专项计划利益。5.2.7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及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不少于十年。5.2.8在专项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标准条款及本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5.2.9因管理人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应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5.2.10因托管人过
17、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向托管人追偿。5.2.11管理人应监督托管人、监管银行、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履行各自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如前述机构发生违约情形,则计划管理人应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六条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托管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6.1 托管人的权利6.1.1托管人有权依据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约定,保管专项计划的现金资产。6.1.2托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6.1.3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违反法
18、律、行政法规、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本协议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发现管理人出具的收益分配报告中内容违反本协议约定,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拒绝执行收益分配方案。由此给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赔偿。6.1.4因管理人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时,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6.2 托管人的义务6.2.1托管人应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内的资产,确保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内的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6.2.2托管人根据审计机构的复核报告,核实专项
19、计划账户收到的货币资金,并向管理人发出基础资产归集的确认指令。6.2.3托管人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执行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6.2.4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托管人应于每个初始核算日对专项计划账户进行核算,并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提交初始核算报告。6.2.5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令违反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如该资金划拨指令未被执行,则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如果该资金划拨指令已经被执行,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向
20、基金业协会、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6.2.6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托管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和传真的方式通知管理人:(1)托管人辞任;(2)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3)托管银行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4)托管银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5)发生托管银行解任事件。6.2.7托管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约定,妥善保存资产买卖协议以及与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21、6.2.8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托管年度报告,专项计划设立不足两个月的,托管人可以不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托管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协议附件五所列事项。托管人应按时将托管报告提供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公布。6.2.9在专项计划到期终止或本协议终止时,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计划管理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以及办理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6.2.10托管人未按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指令或者错误执行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专项计划资产保管7
22、.1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原则7.1.1对于移交托管人且由托管人实际托管控制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托管责任。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托管专项计划资产。7.1.2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7.1.3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专项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23、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数据通讯线路的畅通。7.1.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如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专项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专项计划资产。7.1.5托管人必须将专项计划资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专项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专项计划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人应当对本计划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7.1.6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托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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