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共同开发投资框架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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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xx项目二期投资框架协议xx年3月目 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2第二条投资方式及实施6第三条投资先决条件7第四条项目公司的经营和管理8第五条本次投资的收益及股权回购10第六条声明、保证和承诺事项13第七条违约及赔偿21第八条保密和不竞争24第九条通知25第十条不可抗力26第十一条生效和终止27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7第十三条其他约定28投资框架协议本投资框架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3月_日在中国北京市签订:1. 深圳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 法定地址:x营业执照号:x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xx2. xxxx城投资有限公司(“xx城
2、投资”或“原股东”)法定地址:xx营业执照号:x法定代表人:xx3.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法定地址:x营业执照号:x8法定代表人:xx4.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集团”)法定地址: 湖x营业执照号:x法定代表人:xx5. 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房地产”)法定地址: x楼营业执照号:4x法定代表人:xx6. 湖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建设”)法定地址: x营业执照号:4x法定代表人:xx7. xx法定住所: xx身份证号: x8. xx(与xx合称“实际控制人”)法定住所: xx身份证号: xx本协议中,上述协议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3、鉴于条款1. 原股东通过挂牌竞标方式竞得位于xxxx区xx的地块(“标的土地”)并已设立项目公司拟对标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和销售(“该项目”)。2. 合伙企业系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深圳发起设立并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已经就一期投资事宜签署了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及其附件、附录(“一期协议”)。3. 依据一期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已经向项目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资880,000,000元人民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项目公司尚存250,000,000元的委托贷款。4. 融资方有意邀请合伙企业以投资人身份根据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投资文件的规定再
4、次投资于该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标的土地:x项目公司:指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具有鉴于条款中规定的含义,详细表述见附录一。原股东或xx城投资:指xxxx城投资有限公司。xx集团:即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xx建设即湖南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房地产:即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即xx和xx夫妇。保证人:即原股东、xx集团、xx房地产、xx建设和实际控制人。融资方:即项目公司和保证人。该投资项目:指第二条所述的各投资。合伙企业
5、投资完成:指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步骤实施完毕。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监管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担保文件、股权回购协议,以及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所有其他协议和文件。监管协议:指合伙企业、原股东与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示签署的监管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指合伙企业管理人与优先级出资人以及劣后级出资人按照本协议附件二所示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担保文件:指由相关担保人根据本协议相关附件所示签署的(1)保证合同;(2)承诺函的总称。保证合同:指保证人按照本协议附件三所示与合伙企业/委贷银行签署并向合伙企业提交的保证合同。披露函:融资方按照本协议附录所示签署并向合伙企业提交的披露函。融资方关联单位:指
6、披露函中载明的所有单位的统称。承诺函:指融资方关联单位按照本协议附件四所示签署并向合伙企业提交的承诺函。出让合同:指项目公司作为受让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签署的关于受让获得标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详情见附录二。土地总价款:指项目公司根据出让合同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协议应向出让方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1,905,000,000元。贷款款项:指合伙企业以委托贷款延期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的二期投资款额,共计人民币250,000,000元。委贷银行是指xx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投资款项:指贷款款项。投资起始日:xx年3月12日。投资期限: 指投资起始日至投资退
7、出之日的期间。对日“对日”即与某日对应的每年度中或每月度中的相同日,例如:2014年5月1日年度对日为2015年5月1日、xx年的6月1日等;4月6日的月度对日为5月6日、6月6日等。如因对日无相同日的,例如1月31日在2月、4月等没有对应的31日,则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日,即:2月28日、4月30日为1月31日的月度对日。财务基准日:指xx年3月12日。投资退出之日:为合伙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并收妥合伙企业投资预期收益之日。股权回购协议:指合伙企业与原股东或原股东指定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五所示的格式与内容就合伙企业向原股东或原股东指定方转让合伙企业届时所持项目公司93.33%股权事宜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8、议。经许可业务:指开发、建设和经营标的土地。优先级出资:指合伙企业规模中的优先级出资额,计人民币250,000,000元。优先级出资人:指认购合伙企业优先级出资份额的投资人。劣后级出资:指合伙企业规模中的劣后级出资额,计人民币1,160,000,000元。劣后级出资人:指认购合伙企业劣后级出资份额的投资人,即原股东。股东会:指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指项目公司董事会。工商局:指依法有权办理项目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即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或者其他届时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国土局:指依法有权办理标的土地出让和权属登记的政府管理机构,即xx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日:指在中国的银行正常
9、办理对公业务的日期。经核实副本:指加盖原股东和项目公司公章的复印件。1.2 解释1.2.1 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提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法律实体;提及的任何“人”、“公司”、“政府机构”、“法律实体”包括其继承人;提及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其附件及任何修订和补充;提及的“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解释本协议。1.2.2 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以上”、“以下”、“以内”、“以外”或类似文字均包含本数,“大于”、“小于”、“超过”、“不足”或类似文字均不包含本数。第二条 投资方式及实施2.1
10、 鉴于一期投资中,合伙企业的劣后级出资计人民币1,160,000,000元为原股东作为劣后级出资人以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注入和现金方式缴付,各方同意在二期投资中劣后级出资不变;二期投资中合伙企业优先级出资为250,000,000元,优先级出资将全部用于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款项。本次投资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2.1.1 本协议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已经清偿了截至xx年3月12日所有应付的委托贷款利息且合伙企业在一期协议项下收回的投资本金为人民币1,050,000,000元。2.1.2 本协议签署同时,融资方各方应当签署并向合伙企业递交全部交易文件且合伙企业有权按照监管协议对项目公司实施监管,直至监管
11、协议约定的解除监管之日;2.1.3 在xx年3月12日以前,在合伙企业二期优先级出资人入伙合伙企业并实缴出资额,并且融资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全部履行的前提下,合伙企业以委托贷款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人民币250,000,000元的贷款款项;2.2 投资完成上述各投资步骤完成(以下简称“投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亿元人民币)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合伙企业4.2093.33%93.33%原 股 东0.306.67%6.67%总 计4.50100%100%第三条 投资先决条件3.1 合伙企业向项目公司提供二期投资款项应以下列所有条件得以满足为前提条件,但是合伙企业予以明确书面
12、放弃的条件除外:3.1.1 本次投资已经获得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合伙企业、融资方的内部批准及本次投资所需的全部外部审批;3.1.2 合伙企业的新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已经足额实缴相当于二期投资款项的优先级出资额;3.1.3 合伙企业有效持有项目公司93.33%股权,且仍为原股东持有的项目公司6.67%股权的质押权人;3.1.4 委贷银行已经登记成为目标项目标的土地的抵押权人;3.1.5 项目公司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到期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且标的土地不存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闲置的情形;3.1.6 原股东已向合伙企业提供本协议附录【三】及附录【四】截至合伙企业开始对项目公司
13、实施监管之日的变化情况说明,且该等变化情况说明所载明的事项不存在不利于合伙企业投资的情形或融资方已就该等不利情形采取了令合伙企业满意的补救措施; 3.1.7 融资方关联单位已签署并向合伙企业提交了承诺函;3.1.8 合伙企业根据监管协议对项目公司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管;3.1.9 融资方没有发生经合伙企业合理认为实质性影响或可能实质性影响其履行交易文件的事件,或发生融资方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管理及经营方面的重大或实质性的不利变化;3.1.10 没有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任何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拘束力或强制执行力受到影响的事件;和3.1.11 融资方在交易文件中所作的所有声明和保证以及其他与交易
14、文件有关的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而且融资方完全遵守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和义务。第四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和管理4.1 各方约定,二期投资中项目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的设置、职权及表决机制等与一期投资相同,均按照现行有效的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2 各方约定,若发生融资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形,自合伙企业向融资方发出违约通知之日起直至融资方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或合伙企业二期投资退出之日(以较早之日为准)止的期间,项目公司的所有股东会决议事项均仅需合伙企业批准即可做出有效决议。原股东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应在所有合伙企业决议的股东会决议事项上签字同意或授权合伙企业代表原股东在相关股东会决议
15、上签字。4.3 二期投资起始日后届满【四】(4)个月之时,如项目公司的实际销售额比项目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交的预期数值下降20%或以上,则合伙企业有权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及股东会特别会议,并以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敦促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改善项目的后续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销售计划和销售价格等),该等特别决议仅需合伙企业同意即可通过并生效。项目公司及原股东应执行该等特别决议。4.4 投资起始日后届满【五】(5)个月之时,如项目公司的实际销售额比项目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交的预期数值下降20%或以上,则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融资方提前回购合伙企业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和/或债权,如融资方不履行回购义务,则合伙企
16、业有权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及股东会特别会议,并以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调整后续销售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销售价格、增加销售面积、出售自持商业面积等)。项目公司及原股东应执行该等特别决议。4.5 各方约定,若发生融资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下,自合伙企业向融资方发出违约通知之日起直至融资方纠正违约行为之日或合伙企业二期投资退出之日(以较早之日为准)止的期间,项目公司的所有董事会决议事项均仅需合伙企业委派的董事同意即可做出有效决议。原股东应促使其向项目公司委派的董事,在所有合伙企业委派董事签字同意的董事会决议事项上签字同意,或配合办理将其向项目公司委派的全部董事工商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另行指定的人选。
17、4.6 除本协议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其它权益外,合伙企业应享有不低于有关法律、法规及合伙企业二期投资完成后的项目公司章程就其出资比例而言所可享受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如本条所述的委派、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在合伙企业二期投资退出之日前,除非项目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并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表决通过,项目公司原则上不进行利润分配。4.7 合伙企业在该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款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及合伙企业同意的其他事项,原股东以及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该等资金。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项目公司已经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合伙企业已经变更为标的土地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4.8 在
18、合伙企业提供全部二期投资款项后,如项目公司的资金仍不足以支付项目公司的后续开发建设资金,则应由原股东以股东贷款的形式无息提供给项目公司,惟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对该等股东贷款本金进行清偿的顺序应劣后于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向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投资款项及融资成本。4.9 原股东已经提供给项目公司的、作为劣后级出资的全部股东贷款均应当无息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并且清偿的顺序应劣后于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向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投资款项及融资成本。4.1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直至合伙企业投资退出之日止的期间,合伙企业有权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实施监管;融资方应严格履行监管协议项下的义务,保证合伙企业依据监管协议行
19、使其对项目公司的监管权。如果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各方一致同意冲突的内容应按监管协议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五条 本次投资的收益及股权回购5.1 合伙企业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项目公司提供人民币250,000,000元的投资款项,并根据本条下述约定取得投资收益。相关各方应就委托贷款的延期与委托贷款银行依据本条的约定签署补充协议。5.2 融资方就此次融资应向合伙企业及其指定第三方支付的融资成本按照投资款项的14.85%/年计算。融资成本分为融资顾问费及委托贷款利息两部分。其中:委托贷款利息依照5.4条约定由合伙企业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依照5.4条约定由合伙企业或
20、其指定的第三方直接向项目公司收取。5.3 对二期投资而言,委托贷款起始日(又称为“投资起始日”)为xx年3月12日(T0日),委托贷款的到期日为自T0日起满9个月之对日。但是各方同意,自T0日起满6个月之对日(提前终止日),合伙企业或者融资方均有权要求提前还款。项目公司承诺,委托贷款的本金应当在委托贷款的到期日或者提前终止日清偿完毕。5.4 委托贷款利息及融资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如下:5.4.1 各方同意,委贷金额250,000,000元为基数,融资顾问费的比例为2%,融资顾问费由合伙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一次性收取,具体支付方式以融资顾问协议的约定为准;5.4.2 第一个付息日为自T0日起满三个
21、月之对日(T1日),当期利息为:委托贷款金额10.85%(T1T0)360;5.4.3 第二个付息日为自T0日起满6个月之对日(即:T2日),当期利息为:委托贷款余额10.85%(T2T1)360;5.4.4 若未发生提前还款,则第三个付息日为T0日起满9个月之对日 (即:T3日),当期利息为:委托贷款余额10.85%(T3T2)360;为避免歧义,“委托贷款余额”是指项目公司在委托贷款补充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委托贷款本金的数额。5.5 项目公司应以目标项目的全部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将该等收入用以支付投资款项和融资成本。xx集团、实际控制人和项目公司应当为原股东购买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93.33%
22、股权而应当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就合伙企业投资款项偿还和融资成本的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6 向原股东进行劣后级分配:5.6.1 在融资方承担全部本交易项下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合伙企业应在收到全部投资款项和融资成本并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完毕且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北辰天重项目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xx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先级、中间级投资人退出后三(3)个工作日内,合伙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将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应分配给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劣后级出资本金向原股东进行分配:(1)合伙企业将其对项目公司享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东贷款债权通过转让方式分配给原股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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