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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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 协 议合同编号:管理人: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部目 录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三、托管事项3四、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监督、核查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七、交易安排14八、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资金清算17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十、集合计划收益分配22十一、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与业绩报酬24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6十三、托管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十四、集合计划委托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28十五、禁止行为29十六、违约责任30十七、适用法律
2、与争议解决32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33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资产清算34二十、其他事项35附件一: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38附件二: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39附件三:证券交易参照表40附件四: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42附件五: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43附件六:划款指令信息44附件七:管理人业务联系表45鉴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鉴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部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3、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部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成立时间:x注册资本:x企业类型:x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x(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地址: x法定代表人:x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 x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
5、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托管事项(一)托管资产种类本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xx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下的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二)托管资产金额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托管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的金额一致,其中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于账户结息日划付至托管账户。(三)托管时间本集合计划资产托管时间始于集合计划成立之日
6、,终止于集合计划终止日。四、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监督1、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一)规定的事项为准,对其他事项不承担监督责任。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2、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
7、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有权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
8、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是否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委托人的收益划入集合计划资金归集专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2、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9、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
10、中的配合、协助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11、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控报告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五、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集合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
12、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数据通讯线路的畅通。4、除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5、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
13、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6、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对本集合计划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7、除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8、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9、对于集合计划应收参
14、与款,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在确定到账日集合计划资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10、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集合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对依照本协议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指令进行的集合计划投资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其本身及受其委托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二)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为参与集合计划而投入
15、的货币资金存入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开设的集合计划资金归集专门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2、集合计划推广期满,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验资报告出具后,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成立当日根据验资报告确认的金额将属于集合计划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4、如果在推广期满后,集合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有关的银行
16、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本计划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并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应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 “xx银行xx省分行营业部资产托管专户”名义在托管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账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开户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17、。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
18、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4、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并将开户费划至托管人指定账户,待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垫付的开户费由本集合计划列支。(五)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管理人
19、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2、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本集合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4、投资管理人在收到份额对账单、手续费转增份额或手续费返还等文件或单据之后,应于收到当日及时将复印件传真给托管人。(六)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
20、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5天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
21、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22、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协商开立、管理并使用。(八)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1、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2、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3、与集合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签署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但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将该合同
23、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集合计划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集合计划管理人公章,则集合计划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4、因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集合计划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5、因集合计划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集合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由集合计划托管人负责赔偿。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1、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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