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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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请在符合的选项前划“”)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批准机关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本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为座落于 第 幢 单元 层 号房屋(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本商品房毛坯建筑面积(商品房为预售房的,该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商品房为现房的,该面积为产权登记面积) ,其中毛坯套内面积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
3、(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本商品房毛坯层高为_米。有_个阳台,其中 阳台为封闭式, _阳台为非封闭式。第三条 抵押情况 本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本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本商品房价款按下述方式计算: 按建筑面积计算,本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上述价格仅指购房价格,不包含任何
4、价外费用、税费等。 暂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总房价,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增加的任何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支付总房价款。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房屋首付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贷款人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买受
5、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按要求补充。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贷款人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7日内按要求补充。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或因非归责于出卖人的所有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
6、额的,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的,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仅指出卖人拖延将买受人已提交齐全的贷款资料转交给贷款人,导致贷款政策在上述拖延的时间内发生变化)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按照以下约定处理: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30日内无息退还已付款。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就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买受人
7、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仅指在约定的提交贷款资料和办理贷款手续期限内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形)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应无息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上述解除权期限届满,双方均未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解除权期限届满后7日内,以自有资金补充支付。逾期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
8、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本商品房总房价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一款约定两倍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总房价与已付款(包括出卖人已收取的贷款)的差额。 第八条 交付时间及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_ 年 _ 月 _日前向买受人
9、交付本商品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竣工验收,即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签署了验收合格的意见; 2、具备附件二所约定的装饰、设备。(三)如发生下列情形,除双方另行协商就交付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外,房屋交付期限应据实延期。 1、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2、因火灾、罢工、骚乱等事件或政府行为、第三方行为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 3、因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其他事由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
10、时间与使用条件(一)城市基础设施 1、供水: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2、供电: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3、燃气: _ 年 _ 月 _ 日 达到接通条件;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如在上述期限未能达到接通条件,出卖人应继续履行直至达到接通条件。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以上各项由出卖人完成硬件设施建设,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上述服务供应商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费用由买受人另行承担。(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与商业配套设施的竣工时间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第
11、十条 房屋交付 (一)交接手续 本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日前完成办理本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公示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二)质量异议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并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买受人就房屋质量提出异议的,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质量瑕疵异议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非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属质量瑕疵异议。买受人提出质量瑕疵异议的,出卖人应当限期整改,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本商品房,仍应依本条第(一)款约定办理本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常见的质量瑕疵如下: (1)天面
12、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装饰、装修、设备的质量瑕疵。 上列常见质量瑕疵的修复时限为买受人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之日起算90日内。 其他质量瑕疵的修复时限为买受人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之日起算180日内。在上述修复时限内,出卖人未完成修复的,买受人有权书面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整改的违约金共计3000元,出卖人应当继续履行修复义务,直至完成修复。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质
13、量缺陷异议 买受人提出房屋存在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质量问题,属质量缺陷异议。买受人提出质量缺陷异议的,有权暂缓办理房屋交接,但买受人应在提出书面质量缺陷异议后15日内委托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并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交接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出卖人提交上述检测(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且出卖人认可的,质量缺陷异议成立。买受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主张权利。检测报告证明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情形的,或买受人提出房屋质量缺陷的书面异议但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提交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14、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均属质量缺陷异议不成立。(三)视为交付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买受人已于交接手续办理期限届满之日接收该房屋,出卖人已经完全履行了本商品房交付义务。1、买受人未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之前到场办理交接手续的;2、买受人查验房屋后,既未提出书面房屋质量异议,又未按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3、买受人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办理交接手续的;4、质量缺陷异议不成立的;5、买受人以质量缺陷异议和房屋未达到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以外的任何事由拒绝接收房屋或办理交接手续的;6、未办理交接手续,但买受人实际使用了本商品房的;7、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损毁的风险自房屋交付(包括视为
15、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八条约定的时间将本商品房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在90日之内,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自该90日届满之次日起15天内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无息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除此以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买受人未行使合同解
16、除权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销售承诺:销售的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及其他令交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擅自改变与本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按照规划用途建设、出售商品房和办理房屋登记。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2、买受人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本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
17、使用本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本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本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节能的基本要求:外墙保温形式为 保温,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屋面采用 ,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主要保温材料为 ,设计保温材料厚度为 mm;门窗采用 窗;入户门采用 门;空调冷热源类型为: 机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为
18、: ;本建筑满足节能 %标准规定。第十四条 共有权益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买受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享有。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本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的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19、。 如商品房规划用途变更,或规划建筑面积变更超过3%,或容积率增高,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视同接受规划变更,并不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发生除上述列明的变更之外的规划变更的,本合同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规划变更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本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后期规划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
20、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后,书面通知买受人。1、本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 2、设计建筑面积变更超过3%;3、供冷、采暖方式。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不解除合同,并接受设计变更。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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