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模版(适用于综合授信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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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对公/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主合同”是指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包括经债务人同意转入总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权债务合同。本合同是主合同项下的从合同。 “分合同”是指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律文件。综合授信合同是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借款合同、承兑合同、开证申请书、押汇申请书等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 “本合同”是指甲、乙方签署的本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定义与解释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二、“债务人”是指与乙方签订主合同并取得和使用授信额度的人,甲方依据本合同成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为债务人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债务人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拆借、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等授信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中乙方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即对应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所负的债务。 四、主债权中的“本金”是指乙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时所产生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乙方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部分等。 五、主债权中的“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乙方采取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六、“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债权的金额,亦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办理的授信业务品种,甲方均对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已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则保证金金额等额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对于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其所质押担保的对应债务本金不纳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七、“保证额度有效期”是指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对于乙方在该期间内形成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清偿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甲方均对保证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债务的发生日”是指:借款业务项下为借款发放日,票据业务项下为出票日,保函业务项下为保函出具之日,信用证业务项下为信用证出具之日;若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对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或者具体业务项下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起始日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乙方得予根据该等情况核定债务的发生日,甲方视为知悉、同意并应当遵照执行。 九、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包括: 一、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 的《综合授信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上述总合同及所有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项下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保证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乙方对债务人的下列债权,双方协商同意立即无条件地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成为主债权的组成部分: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 (四)编号 的《 》(合同名称); (五)编号 的《 》(合同名称); (六)编号 的《 》(合同名称)。 上述合同下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第三条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遇乙方与债务人发生的债权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按具体业务发生日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 二、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授信业务品种、金额和期限,保证担保责任均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除本金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随债权,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亦为保证效力所及,且不受最高本金限额的限制)。 三、于“马上贷”等特色授信业务品种下,由于授信贷款用途允许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一时点甲方担保本金余额之和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的情形,但在借新还旧行为结束后,最终的担保本金余额之和仍未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保证最高本金限额的,保证人对此知晓并同意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或者主张减免责任。 第四条 保证额度有效期 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甲方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应落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而债务到期日则可以落在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之后,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甲方对其保证担保的债务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指无论债务人基于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权等),甲方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二、主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对乙方的债权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甲方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主债务履行期间,乙方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甲方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保证范围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担保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除本金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随债权,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亦为保证效力所及,且甲方担保的附随债权不受最高本金限额的限制)。 二、本合同成立前乙方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且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债权,应纳入甲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乙方为债务人办理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满后因债务人拒付、乙方垫款等行为而未得到清偿,也应纳入甲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 四、因债务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授信而形成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均应当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如借款借据,下同)、乙方电子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该等法律文件一经乙方签署或签发,其效力自然及于甲方,而无须取得甲方的同意、确认或追认。 五、为避免歧义,乙方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六、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损害赔偿金;(三)违约金;(四)复利;(五)罚息;(六)利息;(七)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项目的顺序和比例。 第七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就每笔授信业务而言,保证期间至该笔授信业务项下分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契据、电子数据等)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每一份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项下的保证期间应当单独计算。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借款等债务分批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一批借款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甲方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等债务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事先或事后经甲方同意或确认,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展期的债务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借款等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应计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 五、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乙方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计算。乙方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发生之日起分别计算。 六、商业汇票贴现项下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计算。 七、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则为自债权人书面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计两年。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得予确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总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合同的约定宣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提前届满的情形。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债务人、包含甲方在内的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四、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二、每一项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扣收相应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偿,因扣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甲方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五、一旦出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逾期或乙方为债务人垫款等情形,乙方有权将在某一或多项授信业务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而无须事先征求债务人及甲方的同意,甲方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第十一条 见索即付 只要乙方向甲方提交主合同项下列明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甲方收到后应立即履行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 第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 (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三)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二、甲方为自然人的,则: (一)甲方已获得其他财产共有人和被代理人的同意而以本合同规定的财产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并且,甲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亦被视为是其作为代理人而代替被代理人所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用以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包括以下全部财产:(1)甲方的个人资产和权益,包括甲方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甲方的部分;(2)甲方作为代理人而有权处置的属于他人(例如甲方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资产和权益。 (二)除非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合同、协议、承诺等任何形式限制或禁止甲方的上述处置权和/或限制或禁止甲方设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行为一概无效,对乙方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三、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甲方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等,均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五、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甲方有义务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期间,若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告知甲方,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在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之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延长综合授信有效期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情况均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减少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依照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七、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对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的所有债务有效,除非乙方要求,甲方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 八、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九、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甲方已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 (二)甲方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三)甲方自身借款发生逾期、欠息; (四)甲方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五)甲方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六)乙方认为将影响甲方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况。 十、主合同项下授信融资可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借新还旧,甲方对此予以同意,并自愿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除非经司法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否则,甲方仍应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挪用资金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十二、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和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甲方的追偿和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甲方同意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均应优先偿付债务人对乙方所负的债务。 十四、如债务人与甲方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十五、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甲方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等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化、股权变动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提前三十个日历日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足额的担保。 十六、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如乙方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甲方保证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资产、放弃或消极行使债权及其他任何方式达到损害乙方利益或脱逃债务的目的。 十八、甲方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十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单独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甲方亦不得以该等事由主张减免担保责任或者主张任何第三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十、目前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甲方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甲方或甲方财产的任何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或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破产、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的司法或行政活动。 二十一、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乙方主动或者被动参与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乙方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二十二、甲方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乙方,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有效复制件送达乙方。 二十三、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予任何第三方。 二十四、甲方已收到、阅知并接受主合同所有条款,接受主合同中有关担保人和担保措施的所有条款和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愿意自始遵照执行。 二十五、无论以上约定事项、条件是否全部达成,或者是否存在与以上约定事项、条件相关的任何瑕疵或缺陷,甲方均须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 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经营范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变更、或有负债等事项,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事项,均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甲方属于上市公司的,甲方应按照证券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披露日视为书面通知乙方之日。 三、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四、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无论是否可能影响甲方的责任承担能力,甲方均须在收到相关案件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五、甲方保证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财产确权、合同纠纷等)为由危害乙方的债权。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 (三)债务人、甲方或其他担保人主动或者被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四)债务人、甲方或其他担保人出现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资信状况恶化,以及清偿能力(包括对或有负债的清偿能力)明显减弱、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事由; (五)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二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故意使人误解; (六)甲方违反前述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七)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 (二)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三)要求甲方履行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四)要求甲方赔偿违约导致乙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乙方发现或从保证人通知中得知违约情况发生或可能发生后,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权; (六)采取或者要求甲方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甲方承诺配合执行乙方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第十五条 甲方义务的独立性 一、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但乙方根据主合同和本合同实施的行为除外。 二、本保证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和/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合同无效项下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同样应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妨碍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或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乙方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 五、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要求乙方优先行使任何其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的抗辩权,乙方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乙方与任意抵押人/出质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乙方即使作出上述行为,甲方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是否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六、甲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与债务人根据本合同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均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七、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 第十六条 义务的连续性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承人、共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二、甲方在此确认,乙方可以根据主合同连续地、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授信融资,甲方对乙方提供该各项融资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债务人融资次数和每次融资的金额。 三、本合同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债务人对全部被担保债权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中期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甲方应就被担保债权的最终余额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基于任何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而解除或清偿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权,但该等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却因破产、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而被宣布无效或必须偿还,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应继续有效,如同上述解除或清偿未曾发生一样。 第十七条 优先代位权的安排 甲方在此特别申明,一旦甲方未能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乙方垫款时,对于甲方拥有的针对任何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乙方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 第十八条 抵销的排除 乙方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对债务人及甲方形成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债务人或甲方基于任何原因或理由针对乙方可能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亦不受任何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针对乙方可能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 第十九条 有关增值税及发票事项约定如下: 一、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开票项目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类收入及费用的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或调整。 三、甲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并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增值税发票能够或者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处理事宜。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文书、通知送达条款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诉讼及仲裁文书、本合同项下通知送达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及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以邮件快递方式寄至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以传真的方式传至当事人指定的传真电话,并经本款第(三)项的规定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无需再行公告送达。 (二)当事人地址、传真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及对方当事人向原地址送达文书而被拒绝签收或向原指定传真电话发送传真而该传真无法接收文书的,经本款第(三)项的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三)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诉讼及仲裁文书、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合同签订地)市内的,发出后第二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个日历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个日历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四)各方确认地址与联系方式以本合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修改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甲方无须再逐笔认定,甲方对此均视为认可。 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乙方给予债务人、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乙方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减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五、乙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发放相关款项、出具相关票据等),或将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划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 六、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七、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汇率等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等,甲方愿承担因利率、汇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八、不论债务人将主合同项下的授信借款及其他银行信用用于任何用途,甲方均愿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有义务对债务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主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可以为“借新还旧”,甲方对此知晓并自愿提供担保。 九、甲方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不再送达甲方。 十、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乙方与债务人就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均视为由甲方依据本合同作保证担保,除非该等合同协议或法律性文件已经明确说明与本合同无关和/或明确不以甲方作为保证担保的。 十一、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十二、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经协商,本合同□选择/□不选择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双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个工作日内向 公证处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欠的到期债务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对此放弃任何抗辩、异议权,自愿直接、无条件的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本条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的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条款。履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产生的公证费用由 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签署时间、地点条款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正本壹式 份, 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债务人执 份, 各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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