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地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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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ccz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服务协议目录资产服务协议专项计划名称:xxxx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资产服务机构: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目录前言1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第二条约定事项1第三条陈述和保证1第四条特别承诺2第五条履约先决条件4第六条资产服务总则4第七条转付6第八条款项识别6第九条权利完善事件7第十条报告和服务记录7第十一条解任9第十二条资产服务费11第十三条违约11第十四条终止11第十五条补损11第十六条其他11附件1:主定义表13附件2:标准条款14附件3:权利完善通知授权声明15附件4:权利完善通知
2、16附件5:基础资产清单18附件6:资产服务内容19附件7:资产服务报告格式22附件8: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27附件9: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计划管理人)2829xx恒进-道生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服务协议资产服务协议前言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设立及运行本协议所附标准条款列明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明确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目的,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同意签署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束。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1定义
3、和解释。本协议所使用术语均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主定义表的释义为准。主定义表未列但本协议主文有解释的术语,以本协议主文释义为准。 “本协议”指本资产服务协议主文及其附件。在本协议的附件中,本协议可称为“主协议”。1.2标准条款。本协议所述专项计划及其具体信息由本协议附件标准条款规定。第二条 约定事项2.1 计划管理人拟依据法律发起设立本协议规定之专项计划并担任其计划管理人,行使法律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权利/权力,履行法律和专项计划规定的义务,管理和运营专项计划的资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2.2 为上述目的,计划管理人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从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为基础资产得到良好之服务,计
4、划管理人特此将资产服务之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特此接受此项委托。双方同意服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之约束,在本协议规定的资产服务范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3.1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1) 本方的陈述和保证见标准条款所列。(2) 本方确保标准条款中本方的陈述和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基础资产转让日均为真实有效。3.2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1) 本方的陈述和保证见标准条款所列。(2) 本方确保标准条款中本方的陈述和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基础资产转让日均为真实有效。第四条 特别承诺4.1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之外,资产服务机构特别承诺如下:(1) 对于其合法存续
5、、合法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转让方应维持及延续其有效性。(2) 维持保证其履约的财务能力和其他能力,不得启动其自身的破产或清算程序。(3)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许可,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有危及其履约能力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债或担保(但为不增加专项计划风险的借债或担保除外)、可能导致其存在、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被吊销或暂停的行为、可能使其遭受司法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可能导致第三方终止或减轻其对资产服务机构承担之义务的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其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行为。(4) 不得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基础资产为任何第三方
6、设置担保权。(5) 若承租人欠租或可能欠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或清偿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之事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获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6) 获知承租人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后,或者获知本方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后,均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7)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成为任何股权并购或重大资产并购之目标,除非任何法律主体(包括第三方和并购后存留的主体)承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该主体拥有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许可、行为能力和财务能力,并且接受计划管理人的尽职调查。(8)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以其在其他协议项下对计划管理人拥有的权利抵销其在本
7、协议项下对受让方承担的义务。(9) 若发现基础资产有不符合合格标准之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10) 不得以任何方式终止或减少承租人支付约定支付款的义务,亦不得给承租人提供终止或减少该等义务的借口或理由。(11) 为本协议的顺利履行,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其所需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信息。(12)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可能有损其清偿能力或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任何违法行为。(13)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陈述和保证的事实若发生变更,应在获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14) 对专项计划实施审计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全力配合,提供审计机构所需的一切信息和文
8、件。(15) 资产服务机构应配合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以保证本协议之目的得以实现。(16) 在基础资产转让生效后,即便本协议因任何缘故终止,若资产服务机构名下的任何账户仍收到回收款,则资产服务机构仍有义务将这些回收款转付给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4.2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之外,计划管理人特别承诺如下:(1) 对于其合法存续、合法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本方应维持及延续其有效性。(2) 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履行,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提供其所需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信息。(3) 计划管理人不得实施有损其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任何违法行为。(4) 应配
9、合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以保证本协议之目的得以实现。第五条 履约先决条件5.1 资产服务机构的履约先决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但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条件的完全实现:(1) 截至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仍是真实有效的。(2) 专项计划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设立。5.2 计划管理人履约先决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计划管理人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但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条件的完全实现:(1) 截至专项计划设立日,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仍是真实有效的。(2) 专
10、项计划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设立。第六条 资产服务总则6.1 委托和受托。计划管理人同意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基础资产服务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同意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接受上述服务权利和义务。6.2 基本约定。转让日之后,资产服务机构即应在以下约定的基础上立即开始履行资产服务的义务:(1) 当对维护基础资产的价值、完整性、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必要时,有义务及时且充分地行使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2) 对承租人催收约定支付款。若资产服务机构的清收政策或程序发生变更,且该等变更对于基础资产有不利影响,则该等变更不得适用于基础资产,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对基础资产运用变更前的
11、政策和程序。(3) 承租人违约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主动行使通知、提示、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权利维护措施。但是,在未接到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指令的情况下,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执行租赁协议项下出租人提前终止协议、处置租赁物或宣布承租人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权利。(4)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监管银行开设独立的监管账户专用于核算回收款明细信息。监管账户内在任何时点的任何资金均归属专项计划所有,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除外。(5) 若监管账户(并非由于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之缘故)面临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或因任何其他缘故不能按本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但资产服务机构的支付能力并未受影响,则资产服务机
12、构应将相当于受影响的回收款金额的款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6) 若承租人或原始权益人将其约定支付款支付至资产服务机构其他账户,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发现后当日内将收到的款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7) 当资产服务机构自身发生可能导致其偿债能力蒙受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当承租人发生可能导致其偿债能力蒙受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获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8) 在任何时候,若计划管理人认为必要,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要求向第三方确认、核实或证明其资产服
13、务机构、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并说明已转让的基础资产及监管账户中的任何资金均属专项计划所有。(9) 资产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资产服务义务时,应先行垫付执行费用。(10) 若任何不作为可能导致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则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实施该等不作为,或不得任由该等不作为状态持续。(11)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主动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和其他方式使现有股权发生变更,除非该等变更可显著增强资产服务机构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支付能力。(12) 资产服务机构现有或未来的内部机构设置应能够保证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资产服务相关的人员应熟悉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相关的财务及法律知识,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6.3内
14、容和范围。资产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由附件列明。第七条 转付7.1 核心义务。双方同意,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是约定支付款和回收款的转付。7.2 转付(1) 资产服务机构应监督和督促承租人在每个租金支付日将约定支付款付至监管账户。(2)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14:00前将回收款书面付款委托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8)发传真(或邮件)给监管银行,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传真件一致的付款委托书原件交付监管银行,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监管银行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监管银行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前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回收款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3) 若相关主体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则资产服
15、机构应依据标准条款有关权利完善措施的规定执行回收款的转付事宜。(4) 若资产服务机构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如有)或计划管理人将通知承租人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5) 资产服务机构应配合监管银行达成安排,确保在转付日或之前即可将回收款划拨进入专项计划账户。第八条 款项识别8.1 本息识别。若支付至监管账户的某笔款项少于相关承租人应付的金额,应优先补足拖欠的利息,无需考虑承租人的意愿。8.2不同租赁协议项下回收款的识别。若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存在两份以上租赁协议,并据此对承租人拥有两项以上债权,且均已到期或发生拖欠,则在该承租人随后支付的款项少于上述两笔拖欠款项之和
16、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或原始权益人已将该笔租金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或专项计划账户,即归属专项计划,无论计划管理人是否出于其他目的已将该笔款项返还或转付给资产服务机构。第九条 权利完善事件9.1双方同意,若任何相关当事人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则按照标准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9.2 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条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计划管理人按照本条代为发送通知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产垫付,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资产服务机构追偿。第十条 报告和服务记录10.1 定期报告。在相应的报告日,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提交一份资产服务报告。该报告经盖章并扫描之后,以电子邮
17、件方式发送,其原件应以快递方式提交给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报告应就上一个报告日以来的资产服务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其主要内容应是每一笔款项回收和转付的情况。报告格式见本协议相关附件。10.2 年度报告。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分别提交上年度的年度资产服务报告,提交方式同前款规定。10.3 财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自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若评级机构因评级所需提出特殊要求,则审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其特殊要求。10.4 现场检查。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有权为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审计
18、或评估,或为达到本协议目的,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为此,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尽力配合并提供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所需的全部信息。10.5 服务记录。为了能够确认承租人在租金支付日已偿付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向监管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承租人违约时相应回收款,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与基础资产日常管理有关的所有必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应保存和维护承租人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定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就基础资产而言,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1)专项计划设立前,由道生租赁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
19、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2)专项计划设立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3)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记录。包括各承租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租金支付日已偿付租金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金额、租金的实际偿付日、实际未偿付的租金金额、向监管账户支付的租金款项的来源;(4)回收款的区分记录。资产服务机构在记录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时,应将每一笔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分别记录;(5)在承租人逾期的情况下,相应租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以及逾期原因的记录;(6)在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情况下,相应租
20、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7)计划管理人从资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它方收到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付款,应立即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并在当期租金回收款转付日将上述款项划转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记录。10.6 基础资产文件保管。作为保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其将履行以下各项义务:(1)将尽合理的谨慎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2)其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基础资产予以标识,并与其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它租赁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区别;(3)除为计划管理人回收租金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试图对其根据资产服务协议所持有的基础资产文件主张所有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4
21、)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文件为计划管理人所有,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所保管基础资产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5)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或无法继续维持记录保存的计算机系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救济以减少损失。10.7 服务记录保管。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妥善尽职地保管全部服务记录,并在计划管理人及评估机构请求时提供备查。服务记录应按照合理顺序保管。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提出查询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或持有人提出查询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准备好相关的服务记录,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服务记录的保管时间为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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