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地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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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ccz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服务协议目录 资产服务协议 专项计划名称: xxxx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计划管理人: 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资产服务机构: 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前言 1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 第二条 约定事项 1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1 第四条 特别承诺 2 第五条 履约先决条件 4 第六条 资产服务总则 4 第七条 转付 6 第八条 款项识别 6 第九条 权利完善事件 7 第十条 报告和服务记录 7 第十一条 解任 9 第十二条 资产服务费 11 第十三条 违约 11 第十四条 终止 11 第十五条 补损 11 第十六条 其他 11 附件1:主定义表 13 附件2:标准条款 14 附件3:权利完善通知授权声明 15 附件4:权利完善通知 16 附件5:基础资产清单 18 附件6:资产服务内容 19 附件7:资产服务报告格式 22 附件8: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 27 附件9: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计划管理人) 28 29 xx恒进-道生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资产服务协议 资产服务协议 前言 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为设立及运行本协议所附《标准条款》列明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明确计划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目的,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和资产服务机构同意签署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束。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和解释。本协议所使用术语均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主定义表》的释义为准。《主定义表》未列但本协议主文有解释的术语,以本协议主文释义为准。 “本协议”指本《资产服务协议》主文及其附件。在本协议的附件中,本协议可称为“主协议”。 1.2标准条款。本协议所述专项计划及其具体信息由本协议附件《标准条款》规定。 第二条 约定事项 2.1 计划管理人拟依据法律发起设立本协议规定之专项计划并担任其计划管理人,行使法律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权利/权力,履行法律和专项计划规定的义务,管理和运营专项计划的资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2.2 为上述目的,计划管理人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从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构建资产池。为基础资产得到良好之服务,计划管理人特此将资产服务之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特此接受此项委托。双方同意服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之约束,在本协议规定的资产服务范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资产服务机构的陈述和保证 (1) 本方的陈述和保证见《标准条款》所列。 (2) 本方确保《标准条款》中本方的陈述和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基础资产转让日均为真实有效。 3.2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1) 本方的陈述和保证见《标准条款》所列。 (2) 本方确保《标准条款》中本方的陈述和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和基础资产转让日均为真实有效。 第四条 特别承诺 4.1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之外,资产服务机构特别承诺如下: (1) 对于其合法存续、合法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转让方应维持及延续其有效性。 (2) 维持保证其履约的财务能力和其他能力,不得启动其自身的破产或清算程序。 (3)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许可,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有危及其履约能力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债或担保(但为不增加专项计划风险的借债或担保除外)、可能导致其存在、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被吊销或暂停的行为、可能使其遭受司法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可能导致第三方终止或减轻其对资产服务机构承担之义务的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其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行为。 (4) 不得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基础资产为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权。 (5) 若承租人欠租或可能欠租,或可能发生对其偿债能力或清偿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之事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获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6) 获知承租人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后,或者获知本方发生权利完善事件之后,均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7) 未经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成为任何股权并购或重大资产并购之目标,除非任何法律主体(包括第三方和并购后存留的主体)承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该主体拥有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许可、行为能力和财务能力,并且接受计划管理人的尽职调查。 (8)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以其在其他协议项下对计划管理人拥有的权利抵销其在本协议项下对受让方承担的义务。 (9) 若发现基础资产有不符合合格标准之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10) 不得以任何方式终止或减少承租人支付约定支付款的义务,亦不得给承租人提供终止或减少该等义务的借口或理由。 (11) 为本协议的顺利履行,按照计划管理人的要求提供其所需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信息。 (12)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可能有损其清偿能力或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任何违法行为。 (13) 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陈述和保证的事实若发生变更,应在获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14) 对专项计划实施审计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全力配合,提供审计机构所需的一切信息和文件。 (15) 资产服务机构应配合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以保证本协议之目的得以实现。 (16) 在基础资产转让生效后,即便本协议因任何缘故终止,若资产服务机构名下的任何账户仍收到回收款,则资产服务机构仍有义务将这些回收款转付给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4.2 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之外,计划管理人特别承诺如下: (1) 对于其合法存续、合法经营及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执照、资质、审批、许可、特许、登记或备案,本方应维持及延续其有效性。 (2) 为保障本协议的顺利履行,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提供其所需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信息。 (3) 计划管理人不得实施有损其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任何违法行为。 (4) 应配合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以保证本协议之目的得以实现。 第五条 履约先决条件 5.1 资产服务机构的履约先决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但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条件的完全实现: (1) 截至专项计划设立日,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仍是真实有效的。 (2) 专项计划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设立。 5.2 计划管理人履约先决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计划管理人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但计划管理人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条件的完全实现: (1) 截至专项计划设立日,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仍是真实有效的。 (2) 专项计划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月内设立。 第六条 资产服务总则 6.1 委托和受托。计划管理人同意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将基础资产服务权利和义务委托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同意以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接受上述服务权利和义务。 6.2 基本约定。转让日之后,资产服务机构即应在以下约定的基础上立即开始履行资产服务的义务: (1) 当对维护基础资产的价值、完整性、合法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必要时,有义务及时且充分地行使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 (2) 对承租人催收约定支付款。若资产服务机构的清收政策或程序发生变更,且该等变更对于基础资产有不利影响,则该等变更不得适用于基础资产,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对基础资产运用变更前的政策和程序。 (3) 承租人违约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主动行使通知、提示、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权利维护措施。但是,在未接到计划管理人事先书面指令的情况下,资产服务机构不得执行《租赁协议》项下出租人提前终止协议、处置租赁物或宣布承租人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的权利。 (4)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监管银行开设独立的监管账户专用于核算回收款明细信息。监管账户内在任何时点的任何资金均归属专项计划所有,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5) 若监管账户(并非由于计划管理人或专项计划之缘故)面临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或因任何其他缘故不能按本协议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但资产服务机构的支付能力并未受影响,则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相当于受影响的回收款金额的款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6) 若承租人或原始权益人将其约定支付款支付至资产服务机构其他账户,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发现后当日内将收到的款项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7) 当资产服务机构自身发生可能导致其偿债能力蒙受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当承租人发生可能导致其偿债能力蒙受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在获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 (8) 在任何时候,若计划管理人认为必要,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要求向第三方确认、核实或证明其资产服务机构、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并说明已转让的基础资产及监管账户中的任何资金均属专项计划所有。 (9) 资产服务机构在履行其资产服务义务时,应先行垫付执行费用。 (10) 若任何不作为可能导致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则资产服务机构不得实施该等不作为,或不得任由该等不作为状态持续。 (11) 资产服务机构不得主动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和其他方式使现有股权发生变更,除非该等变更可显著增强资产服务机构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支付能力。 (12) 资产服务机构现有或未来的内部机构设置应能够保证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资产服务相关的人员应熟悉融资租赁业务、流程、相关的财务及法律知识,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6.3内容和范围。资产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由附件列明。 第七条 转付 7.1 核心义务。双方同意,资产服务机构在本协议项下的核心义务是约定支付款和回收款的转付。 7.2 转付 (1) 资产服务机构应监督和督促承租人在每个租金支付日将约定支付款付至监管账户。 (2)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14:00前将回收款书面付款委托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8)发传真(或邮件)给监管银行,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与传真件一致的付款委托书原件交付监管银行,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监管银行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监管银行应于每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前将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回收款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 (3) 若相关主体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则资产服机构应依据《标准条款》有关权利完善措施的规定执行回收款的转付事宜。 (4) 若资产服务机构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时,资产服务机构(或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如有))或计划管理人将通知承租人直接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5) 资产服务机构应配合监管银行达成安排,确保在转付日或之前即可将回收款划拨进入专项计划账户。 第八条 款项识别 8.1 本息识别。若支付至监管账户的某笔款项少于相关承租人应付的金额,应优先补足拖欠的利息,无需考虑承租人的意愿。 8.2不同《租赁协议》项下回收款的识别。若原始权益人与承租人存在两份以上租赁协议,并据此对承租人拥有两项以上债权,且均已到期或发生拖欠,则在该承租人随后支付的款项少于上述两笔拖欠款项之和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或原始权益人已将该笔租金直接支付至监管账户或专项计划账户,即归属专项计划,无论计划管理人是否出于其他目的已将该笔款项返还或转付给资产服务机构。 第九条 权利完善事件 9.1双方同意,若任何相关当事人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则按照《标准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 9.2 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条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资产服务机构自行承担。计划管理人按照本条代为发送通知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产垫付,计划管理人有权向资产服务机构追偿。 第十条 报告和服务记录 10.1 定期报告。在相应的报告日,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提交一份《资产服务报告》。该报告经盖章并扫描之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其原件应以快递方式提交给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报告应就上一个报告日以来的资产服务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其主要内容应是每一笔款项回收和转付的情况。报告格式见本协议相关附件。 10.2 年度报告。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分别提交上年度的《年度资产服务报告》,提交方式同前款规定。 10.3 财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向计划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自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若评级机构因评级所需提出特殊要求,则审计报告的内容应满足其特殊要求。 10.4 现场检查。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有权为专项计划的顺利实施、审计或评估,或为达到本协议目的,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为此,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尽力配合并提供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所需的全部信息。 10.5 服务记录。为了能够确认承租人在租金支付日已偿付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金额、实际未偿付余额、向监管账户支付的款项来源以及承租人违约时相应回收款,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对与基础资产日常管理有关的所有必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应保存和维护承租人能够反映上述信息的记录以及资产服务机构为制定《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就基础资产而言,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前,由道生租赁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2)专项计划设立后,由资产服务机构或其代表持有或维护的、为支持或担保基础资产的实现而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 (3)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记录。包括各承租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租金支付日已偿付租金金额、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金额、租金的实际偿付日、实际未偿付的租金金额、向监管账户支付的租金款项的来源; (4)回收款的区分记录。资产服务机构在记录承租人租金偿付情况时,应将每一笔租赁本金及租赁利息分别记录; (5)在承租人逾期的情况下,相应租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以及逾期原因的记录; (6)在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情况下,相应租金回收款的偿付情况; (7)计划管理人从资产服务机构以外的其它方收到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付款,应立即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并在当期租金回收款转付日将上述款项划转给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亦要对此情况进行记录。 10.6 基础资产文件保管。作为保管人,资产服务机构同意并确认其将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1)将尽合理的谨慎对基础资产文件进行保管; (2)其计算机系统将对已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基础资产予以标识,并与其管理服务和/或持有的其它租赁合同项下的账簿、记录和文件相区别; (3)除为计划管理人回收租金之目的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试图对其根据《资产服务协议》所持有的基础资产文件主张所有权以及其他任何权利和利益; (4)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基础资产文件为计划管理人所有,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所保管基础资产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 (5)资产服务机构作为保管人,在其无法继续保管基础资产文件或无法继续维持记录保存的计算机系统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救济以减少损失。 10.7 服务记录保管。资产服务机构有义务妥善尽职地保管全部服务记录,并在计划管理人及评估机构请求时提供备查。服务记录应按照合理顺序保管。计划管理人或评级机构提出查询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或持有人提出查询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资产服务机构应准备好相关的服务记录,并保证其真实和完整。服务记录的保管时间为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十年。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后,与履行本条义务相关的全部服务记录应移交给继任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解任 11.1投资者大会决定解任。投资者大会可基于任何理由依其程序解任资产服务机构。 由投资者大会决议解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计划管理人应立即向资产服务机构(并抄送托管人和评级机构)发出解任通知,解任自计划管理人发送的解任通知上标明的解任日期生效。 11.2 计划管理人决定解任。若发生下列任一事件,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解任资产服务机构: (1) 资产服务机构违反《资产服务协议》。 (2) 资产服务机构丧失清偿能力。 (3) 资产服务机构丧失履行《资产服务协议》所必需的资格或资质。 为明确起见,除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之外,计划管理人不得解任或替换资产服务机构。 11.3配合和交接。资产服务机构因本条或其他条款被解任后,有义务无偿配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直至工作交接完毕。此项配合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含出具或签署相关文件): (1) 归还属于专项计划的资产。 (2) 归还其所掌握或控制与资产服务有关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原件)。 (3) 提供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信息。 (4) 按照《资产服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提供一份交接报告。 (5) 提供为继任资产服务机构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的数据、代码或密码。 (6) 向承租人发送有约束力的通知,要求其服从后任服务人的指令。 (7) 向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托管银行和评级机构发送有约束力的通知,确认发生解任事件。 (8) 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现有监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划转至后任服务机构开设的新的监管账户,并完成注销现有监管账户的事项。 (9) 为交接所必需,则应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政府机构及司法机构)协作完成相关事项。 11.4 选任。如果发生任何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计划管理人应尽快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召集投资者大会,由投资者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选任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具有提供《资产服务协议》项下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资质;(2)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投资者大会选任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应通过签署一份计划管理人认可的书面文件加入本专项计划,成为本专项计划的一方当事人。自对替代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生效之日起,替代资产服务机构接替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自动承担本专项计划项下提供服务的义务。除非已经被明确排除,本专项计划项下所有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的约定(包括陈述、保证、承诺和赔偿责任),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后同时适用于替代资产服务机构。 11.5 继续履约。在继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到任之前,被解任的资产服务机构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享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资产服务费 资产服务机构的资产服务费为不固定金额收费,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第14.3项和第24.3项的分配顺序,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资产服务费。 第十三条 违约 除应执行本协议有关违约的其他规定之外,双方同意执行《标准条款》有关违约补救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因下列任何事件的发生而告终止: (1)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2) 专项计划终止。 (3) 资产服务机构被解任后,计划管理人宣布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 补损 15.1 任何一方(简称“责任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若导致对方(简称“承受方”)因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之故遭受第三方成功索赔,且承受方并无过错,则责任方有义务按照承受方的要求将承受方支付或应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连同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全额补偿给承受方或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15.2 责任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若导致承受方因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之故遭受监管、行政或司法处罚,且承受方并无过错,则责任方有义务按照承受方的要求将承受方缴付或应付的罚金(连同争议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全额补偿给承受方或直接缴付给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履约方式、商业不当行为、保密业务、通知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均按照《标准条款》的约定执行。 16.2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构成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之间关于基础资产服务事宜的基础性协议,并取代有关该事项的先前协议、谅解和协商,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意向书(若有)。 16.3 成本。双方自行承担因谈判、签署和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开支,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16.4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6.5本协议中一个或若干条款的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效力、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损害。各方应尽力进行善意商谈,用有效、合法和可执行的条款替代问题条款,其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问题条款接近。 16.6 任何一方(“守约方”)因其他方违约而有权行使的权利和补救,不得因其没有行使或没有及时行使或没有全部行使而视为放弃或无效。任何弃权必须书面为之方可视为有效。 16.7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内的陈述和保证之外没有做出其他任何陈述和保证;任何一方均未依赖本协议内陈述和保证之外的其他任何陈述和保证。 16.8本协议各条款之标题仅为便利之用,不得影响内容的解释。 16.9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并于资产服务机构转付其应付的最后一期款项之日终止。 【本协议主文至此已无其他内容】 附件1:主定义表 附件2:标准条款 附件3:权利完善通知授权声明 权利完善通知授权声明 致: 承租人: 保险人: 评级机构: 监管银行: 托管银行: 根据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或转让方)与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原始权益人已经将若干租赁协议项下的债权及其相关权益转让给“xxccz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受让方),并且计划管理人已与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服务机构)签署《资产服务协议》。 根据《资产服务协议》,一旦发生约定的权利完善事件,计划管理人可向贵方发送《权利完善通知》。贵方收到《权利完善通知》后,请立即依照通知行事。 对于贵方依照《权利完善通知》行事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贵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附件4:权利完善通知 权利完善通知 致: 承租人: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保险人: 评级机构: 监管银行: 托管银行: 鉴于原始权益人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故请相关各方执行本通知的指令: 1. 租赁物所有权立即转归专项计划,若该转让需要登记,则原始权益人应配合受让方办理该等登记。 2. 原始权益人应在获知上述事件发生之日或收到本通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内的约定支付款全部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通知承租人将约定支付款全部支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3. 承租人应在获知上述事件发生之日或收到本通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的下一个租金支付日起不再向原始权益人的任何账户支付款项,转为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 4. 对于尚未转让给原始权益人的保险权益,原始权益人应立即宣告转归原始权益人,进而立即转归专项计划,并请保险人开始办理相关变更程序(若有)。 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权利完善通知 致: 承租人: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 保险人: 评级机构: 监管银行: 托管银行: 鉴于资产服务机构发生权利完善事件,故请相关各方执行本通知的指令: 1.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确认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内的约定支付款全部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配合办理监管账户的注销。 2. 承租人应在确认日之后的下一个租金支付日起不再向资产服务机构的任何账户支付款项,转为向专项计划账户支付。 3. 权利完善被通知人不得再服从该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 4. 现有监管账户不再接收任何款项。 计划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 附件5:基础资产清单 承租人 租赁类型 合同本金(元) 剩余本金(元) 合同期限(月) 剩余期限(月) 所在省份 行业 利率 xxxx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xxxx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回租 壹拾亿元整 壹拾亿元整 36 36 xxxx 轨道交通 4.275% 附件6:资产服务内容 1 服务范围概括 除《资产服务协议》列举的一般事项和规定之外,资产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如下: (1) 款项催收及转付 (2) 租赁协议的维护及承租人关系维护 (3) 风险管理 (4) 报告 (5) 代行法律事务 (6) 为资产服务建立必备制度 2 款项催收及转付 (1) 服务机构应根据《租赁协议》及自身内部通常的催收程序,负责租金和其他应付款(以下统称“款项”)的催收。 (2) 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 不晚于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回收款转付期间的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4) 对自身资产与基础资产严格分别设账管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5)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资产服务机构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并调查原因,制定追偿计划。如果计划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核查时,资产服务机构应提供一切必要条件协助核查。 2 租赁协议的维护及承租人关系维护 (1) 严格履行租赁协议中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2) 保持原有的与承租人的联系频率,尽最大可能维护与承租人的良好伙伴关系。 (3) 不得有任何事项使得承租人有借口提前终止协议或减少租金债务。 (4) 在当期《资产服务报告》中说明与承租人关系的现状。 (5) 若与承租人签署新的《租赁协议》,应将详情告知计划管理人。 3 风险管理 (1) 若获知承租人遭遇或可能遭遇任何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偿付能力下降,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 (2) 按照自身风险管理措施,监控款项回收状况,评估违约风险。 (3) 基础资产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类统称为风险类资产。同一承租人名下不同租赁项目的基础资产应当合并进行分类。基础资产评估每年度一次。正常类资产在出现预警征兆后列入关注类或风险类资产。 (4) 关注类及关注类以下资产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客户巡视报告。在基础资产运行期间,当基础资产出现预警征兆时,应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对预警征兆事项进行及时批露并报告计划管理人。 (5) 资产服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基础资产发出预警通知时,资产服务机构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 4 报告。除本协议规定的报告外,若管理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能会导致款项回收受到不利影响,应及时向计划管理人报告。 5 代行法律事务 (1) 承租人违约时,或丧失清偿能力时,或清偿能力可能面临危险时,资产服务机构应尽最大能力追回未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催收、诉讼、强制执行、处置租赁物等方式进行资产回收; (2) 若计划管理人行使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强制执行、处置租赁物等,提供全面的配合。 (3) 《租赁协议》终止或届满后,与承租人办理租赁物件法律文件交接手续和按租赁协议规定应该办理的法律手续。 6 建立必备制度 (1) 资产服务应由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 (2) 按照合理分类,建立不同的人员组别,分别负责各类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 (3) 为基础资产及其服务工作建立严密详细的档案。 附件7:资产服务报告格式 资产服务报告 (报告日: 年 月 日) 本报告内容依据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与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签订的《xxccz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而编制。本报告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n 报告期间:[ ]至[ ] n 权利完善事件说明 主体 权利完善事件 是 否 1 2 3 4 5 6 7 8 n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原因说明 原因 是 否 1 2 3 4 n 基础资产回收统计 n (1)按租赁合同: 期初应收租赁款余额 当期应收租赁款 当期应收本金回收款 当期应收收入回收款 期末应收租赁款余额 n (2)按实际发生数: 期初应收租赁款余额 当期核销租赁款 当期核销正常回收当期应收租赁款该金额可能由于提前退租的核销方法的不同而与“当期正常回收的租赁款”有所不同。 当期核销收回以前期应收租赁款 当期核销收回下期应收租赁款 当期核销的提前退租款 当期核销的坏账 可列入租赁回收款的其他款项 期末应收租赁款余额 当期收到的回收款(即本金回收款与收入回收款之和) 当期收到本金回收款 当期正常回收的基础资产本金 当期回收以前期应收基础资产本金 当期回收下期应收基础资产本金 当期回收的提前退租款中的相应本金 当期核销的坏账中的相应本金 可列入本金回收款的其他款项 当期收到的收入回收款 n 期末租赁款逾期情况 期初租金余额 期末租金余额 占比 逾期7-15天(含) 逾期15天-1个月(含) 逾期1-3个月(含) 逾期3-6个月(含) 逾期6个月以上 合计 n 逾期租赁款明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应收租金日 应收租金金额 实际回收日 实际收回租金金额 逾期原因 期末逾期金额 n 提前退租明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应收租金日 应收租金金额 实际回收日 实际收回租金金额 n 合同变更明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变更日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 其他说明 n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应收租金余额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n 五级分类 期末租金余额 正常类 关注类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合计 n 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 被赎回基础资产的承租人名称 赎回时间 被赎回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 赎回价格(可计入本金回收款的金额) 赎回价格(可计入收入回收款的金额) 赎回原因 合计 n 可赎回违约基础资产的赎回 被赎回基础资产的承租人名称 赎回时间 被赎回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 赎回价格(可计入本金回收款的金额) 赎回价格(可计入收入回收款的金额) 赎回原因 合计 n 当期违约基础资产处置执行费用和扣除信息 序号 租赁合同号 违约的本金金额 约定的到期日 处置时间 违约基础资产处置预算 已产生的执行费用 本期违约基础资产回收金额(a) 本期扣除的违约基础资产执行费用(b) 违约基础资产净回收金额(a-b) 附件: 1、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银行基础资产租金进账单复印件 2、客户巡视报告 3、其他本期与承租客户关系维护情况的文件 附件8: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资产服务机构) 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 xxxxx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 依据计划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和资产服务机构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现委托贵行于 年月 日将该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币种及金额大写) (币种及金额小写 )划入《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专项计划账户。 资产服务机构经办人: 资产服务机构审核人: 资产服务机构预留印鉴: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格式(适用于计划管理人) 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委托书 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行: 依据计划管理人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和资产服务机构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与贵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现委托贵行于 年月 日将该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币种及金额大写) (币种及金额小写 )划入《资金监管协议》规定的专项计划账户。 计划管理人经办人: 计划管理人审核人: 计划管理人预留印鉴: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为xx恒进-道生租赁xxxx地铁第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之签署页】 xx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作为计划管理人) xx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资产服务机构)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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