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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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由 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及 等签订年 月 日签订地点:目 录第一条 定义6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8第三条 新发行股份的认购10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12第五条 股份回购及转让13第六条 经营目标16第七条 公司治理18第八条 上市前的股份转让22第九条 新投资者进入的限制23第十条 竞业禁止24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25第十二条 清算财产的分配25第十三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25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6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7第十六条 保证和承诺28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29第十八条 违约及其责任30第十九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31
2、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32第二十一条 附则32附件一、目标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35附件二、本次增资前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37附件三、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名单37附件四、投资完成后义务37附件五、原股东和目标公司的陈述、保证及承诺38附件六、关联交易46附件七、重大合同及重大债务46附件八、诉讼清单(关键公司)46附件九、知识产权清单46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本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投资方:甲方: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股东: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或法人)住
3、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上为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其他股东)目标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见法律备忘录),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总股本为 万股,目标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详细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2. 目标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 左右,其中 (自然人或法人)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以净资产出资认购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附件二,(上述 位股东以下合称为“原股东”);3. 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一致
4、同意目标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由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本次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万股,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目标公司全体原股东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股份。4. 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目标公司全部新发行股份,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
5、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各方或协议各方 指投资方、原股东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或公司 指 股份有限公司。本协议 指本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及各方就本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约定事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相关文件。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工作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时间。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尽职调查 指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由投资方委派专业人士对目标公司在财务、法律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完成总额 为 万元的出资义务。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投资价格 指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股份1股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金额,也就是目标公司本次新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依据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为 元。(以上内容适合于股份公司,如果目标企业为非股份公司,相应参考内容如下:指认购目标公司新增发的1元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实际出资额,也就是目标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依据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为xx元购买1元注册资本金。)过渡期 指本协议
7、签署之日至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投资之日的期间。净利润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合并净利润(即扣除少数股东权益以后的净利润,如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该值为报表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净资产 是指公司经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净资产。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所有被投资企业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地位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并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目标公司在 年 月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中国或票并上市
8、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权利负担 指任何担保权益、质押、抵押、留置(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先权、撤销权和代位权)、租赁、许可、债务负担、优先安排、限制性承诺、条件或任何种类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使用、表决、转让、收益或对其他行使所有权任何权益的任何限制。重大不利变化 指下述涉及公司业务或公司(包括其控股子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该情况、变更或影响单独地或与公司的其他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共同地:(a)对业务或公司的资产、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责任)、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b)对公司以及其目前经营或开展业务的方式经营和开展业务的资质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1.2
9、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2.1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2.1.1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1.2 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目标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或重述目标公司章程。 2.1.3 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目标公司内部和其它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新股发行和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0、 2.1.4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2.1.5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由投资方根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2.1.6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未在任何资产或财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目标公司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通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2.1.7 过渡期内,不得聘用或解聘任何关键员工,或提高或承诺提高其应付给其雇员的工资、薪水、补偿、奖金、激励报酬、退休金或其他福
11、利且提高幅度在 %以上; 2.1.8 原股东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股份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2.1.9 目标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2.2 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 年 月 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甲方或者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第三条 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3.1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本次全部新发行股份 万股均由投资方认购,每股发行价格为 元,投资方总出资额为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
12、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丙方出资 万元认购新发行股份 万股,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 各方确认,本次投资方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投资估值计算方法以公司 年度承诺保证实现税后净利润 元为基础,按照摊薄前 倍市盈率计算出投资价格(包含投资方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的市盈率为xx倍)。鉴于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公司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万元,在经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 年度净利润具体数额确定之前,各方同意按照 年度净利润为 万元计算。 3.2 投资方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 万元增至 万元。投资方总出资额 万元高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
13、 万元全部计为目标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3 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股东投资金额所占比例(%) 3.4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现金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3.4.1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目标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3.4.2投资方在收到上述3.4.1款所述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 万元,其中甲方应当支付出资 万元,乙方应当支付出资 万元,丙方应当支付出资 万元。 3.5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公
14、司账户”指以下账户:甲方乙方合计100%户 名: 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 户 行: 银行 支行 3.6 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3.4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7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3.3款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3.8 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以公司帐户进帐时间为准)将其认缴的出资汇入公司帐户,应当向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影响其他如约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投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投资方
15、也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9 各方同意,投资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目标公司本轮私募融资招股文件载明的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4.1 各方同意,由目标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目标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目标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
16、目标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 原股东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帐户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 如果公司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 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全部或部分投资方均有权单独或共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返还等同该笔款项银行同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
17、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投资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第五条 股份回购及转让 5.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5.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目标公司不能在 年 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5.1.2在 年 月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目标公司上市安排
18、或工作; 5.1.3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 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时; 5.1.4原股东或目标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 5.2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5.2.1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复利)。 5.2.2 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5.3 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投资方之前从公司所收到的所有股息和红利可作为购买价
19、格的一部分予以扣除。5.4 如果公司对投资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5.5 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投资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原股东具有按本协议第5.2条规定的股份回购价格受让该等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5.5.1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 5.5.2目标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
20、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目标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5.5.3原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 5.5.4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5.5.5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投资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将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 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5.6进行本协议第5.1条的审计机构由投资方负责聘请,并由投资方支付费用。 5.7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
21、证:如果投资方中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5.1条要求目标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第5.5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股东应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第六条 经营目标 6.1 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共同承诺,公司应实现以下经营目标: 6.1.1 年度公司税后净利润达到 万元; 6.1.2 投资完成后的当年度,即 年度,目标公司实现 万元的税前利润; 6.2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按以下方式确认: 6.2.1 由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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