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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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 编号:GYJX字第( )号 委托人: 受托人:GYXT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设立信托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2、本合同:指编号为GYJX字第( )号GYXT《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 5、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6、信托期限:指本信托规定的信托存续期间。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依据本合同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 8、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9、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10、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11、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利益的受益权。 12、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为信托财产。本信托项下委托人缴付的信托资金即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3、信托文件:指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相关信托材料。 14、工作日:指受托人正常营业日。 15、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等额分割,委托人交付的每1万元信托资金计算为1份信托单位。 16、保管银行:指 银行,其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GYXT《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下简称“保管合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受让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持有的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壹仟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受益权。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在本信托计划到期时由XXX按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 第二条、信托期限、规模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以信托生效后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 第三条、信托单位价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资金÷10000,每份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为 份,认缴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 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允许赎回信托单位。 第四条、信托资金的交付及保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认缴的信托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加入本信托。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由 银行负责保管,并全程监督信托资金的运作。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 第五条、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受益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份额享有信托利益。 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设信托受益账户,用于结算信托利益。 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可按本合同约定通过受托人进行转让、继承等信托处分。 第六条、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推介期内,若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10000万元,委托人已将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且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可宣告推介期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生效。 推介期满,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委托人已将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且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结束之日生效。 委托人缴付的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信托收益第一次预分配时一并分配给受益人。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若信托计划不生效,受托人应将委托人已缴付至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财产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在推介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受益账户。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即受托人按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和意愿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计划资金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 (一)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三)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一)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受托人为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 银行进行保管。 (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四)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第十条、本信托计划受让的股权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受让的股权受益权是指XXX因持有XXX壹仟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简称“标的股权”)而依法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的受益权,股权受益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权的转让收入; 2、标的股权因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原因而形成的派生股权的转让收入; 3、因标的股权和派生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4、标的股权是否参与配股由XXX决定和出资,不在本信托计划所指的受益权之列; 特别说明:受托人并不享有标的股权中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委托人也不得要求受托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十一条、股权受益权的回购及保障措施 (一)回购:XXX与受托人签订《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受托人以信托资金实际募集额受让XXX持有的XXX壹仟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受益权;信托期满,XXX按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无条件回购本信托项下的全部股权受益权。 (二)保障措施: 1、XXX以其持有的XXX壹仟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为其按约定支付股权受益权回购资金提供质押担保; 2、XXX实际控制人XXX及其配偶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二条、信托收入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是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因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入之和。包括收到的投资红利、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回购或出售的溢价收入及信托资金运作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信托管理费用 (一)信托管理费用: 指信托生效后,因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等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银行开户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与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财务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6、支付银行保管费用; 7、支付代理机构的代理收付费用;(需确定银行收费项目有哪些,然后表述进来) 8、信托推介的相关费用; 9、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信托管理费用的支付 1、信托管理费用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2、信托管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3、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计入当期损益。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信托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是指信托收入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后的部分。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100% 受益人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存续天数×365×100% 本信托计划受益人预计年化收益率为8.5%。 受益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期满时分配。 第十五条、信托报酬 即受托人报酬,是指受托人因承担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而应当收取的报酬。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报酬按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年1.8%收取。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按以下公式计算: 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资金总额×1.8%×实际信托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时计收信托报酬。在满足受益人收益时受托人可于2012年12月份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时间预提部分信托报酬。 第十六条、信托收益的分配 (一)信托计划生效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XXX支付部分股权受益权回购资金,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对上述信托存续期间已实现的信托收益按信托存续天数提取信托报酬并支付部分信托费用。 (二)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清算分配顺序,根据实际信托收益情况进行调整后,按受益人缴付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向其分配信托收益。 (三)本信托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委托人收益、受益人收益、受托人信托报酬应纳税款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自行申报及缴纳。 第十七条、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经过清算后,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 (二)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分配顺序 1、信托财产优先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资产先行支付的或按约定向第三人支付的因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费用; 2、信托财产有剩余的,按照信托收益的约定计算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 3、信托财产在扣除受益人信托利益后,分配受托人信托报酬。 4、信托财产有剩余的,结余部分全部作为银行**费支付。 本信托计划的清算分配按照以上顺序进行,以信托财产为限。 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受托人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并保证资金非为汇集他人资金且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 (2)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3)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 (4)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5)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7)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8)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与XXX签署《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不得在信托财产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按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15年。 (8)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规定办理应当由受托人负责的与信托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9)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10)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辞任。 (11)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2)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人享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的权利。 (2)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3)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益人的义务 (1)受益人承担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的义务。 (2)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可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信托合同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3)受益人须按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形式接收信托财产。 (4)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5)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风险揭示、风险控制和承担 风险揭示: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突发性不可控事件导致受益人信托利益损失。 风险控制:受托人与XXX通过签署《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来明确股权受益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为保证XXX按约定支付股权受益权回购资金,XXX以其持有的XXX壹仟万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XXX实际控制人XXX及其配偶X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风险的承担: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计划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如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实际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的情况下,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第二十一条、信托终止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①当XXX出现危及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②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被解除;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本合同或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情形。 (二)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本信托的清算分配,以信托财产为限。 第二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与继承。 (一)信托计划生效1个月后,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人可自行寻找受让人,并自行协议价格。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持信托合同、转让合同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转让金额的0.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由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签订转让合同的以及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本信托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转让而相应地让渡给受让人。 (二)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在办理继承手续时,继承人需携带能确认继承人合法身份和继承证明的合法文件(有效的司法文书或公证文书),至受托人处办理继承登记手续,受托人不收手续费。继承人在继承受益权时,应指定一人代表所有继承人整体继承受益权。 第二十三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本信托约定,受益人大会仅在更换受托人及选任新受托人时召开。受益人大会应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方可更换或选任新受托人。 符合本条约定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做出的决定对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全体委托人书面公告受益人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形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建议。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托人可以在其网站(网址为XXX)公告,但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则召集人必须在省级以上报刊连续三次刊登所议事项等。 受益人大会不得未经公告就本条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六)每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受托人于决定事项通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公告(受益人可以查询),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依法终止职责时,本信托计划仍可有效存续,并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的受托人。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信托财产和其他当事方的影响。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通知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期限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信托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一)(二)(三)(四)条件时成立,同时具备下列第(五)个条件之日起生效: (一)委托人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四)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五)信托计划生效。 第三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该风险申明书。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三)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四)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 份,受托人持 份、委托人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 GYXT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认购的全部信托单位资金为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保证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受托人:GYXT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 月 日 致:GYXT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GYXT《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GYXT·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信托合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同意受托人与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内容,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同意因《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等信托文件所约定的内容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人/本机构自愿以合法所有的资金 万元,认购 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012年 月 日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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