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模版(适用于综合授信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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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对公/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抵 押 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主合同”是指乙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包括经债务人同意转入总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权债务合同。本合同是主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分合同”是指债务人根据综
2、合授信合同约定,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法律文件。综合授信合同是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借款合同、承兑合同、开证申请书、押汇申请书等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本合同”是指甲、乙方签署的本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主合同约定的定义与解释同样适用于本合同。二、“债务人”是指与乙方签订主合同并取得和使用授信额度的人,甲方依据本合同成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为债务人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相应
3、的抵押担保责任。三、“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债务人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各类本外币借款、拆借、各类贸易融资(信用证开证、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回购、担保(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等授信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中乙方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即对应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所负的债务。四、主债权中的“本金”是指
4、乙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时所产生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乙方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部分等。五、主债权中的“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乙方采取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六、“抵押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所设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在该本金限额项下,不论乙方与债
5、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债权的金额,亦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办理的授信业务品种,甲方均对该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已由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则保证金金额等额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抵押最高本金限额”;对于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其所质押担保的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七、“抵押额度有效期”是指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对于乙方在该期间内形成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清偿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甲方均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八、“债务的发生日”是指:借款业务项
6、下为借款发放日,票据业务项下为出票日,保函业务项下为保函出具之日,信用证业务项下为信用证出具之日;若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对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或者具体业务项下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起始日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乙方得予根据该等情况核定债务的发生日,甲方视为知悉、同意并应当遵照执行。九、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包括:一、乙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编号 的综合授信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上述总合同及所有分合同(或契据、电子数据)项下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综合授信额度内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
7、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乙方对债务人的下列债权,双方协商同意立即无条件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成为主债权的组成部分:(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四)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五)编号 的 (合同名称);(六)编号 的 (合同名称)。上述合同下发生的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第三条 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遇乙方与债务人发生的
8、债权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按具体业务发生日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二、在该抵押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授信业务品种、金额和期限,抵押担保责任均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除本金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随债权,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亦为抵押担保效力所及,且不受最高本金限额的限制)。三、于“马上贷”等特色授信业务品种下,由于授信贷款用途允许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一时点甲方担保本金余额之和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抵押最高本金限额的情形,但在借新还旧行为结束后担保本金余额之和仍未超过本条
9、第一款约定抵押最高本金限额的,抵押人对此知晓并同意全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或者主张减免责任。第四条 抵押额度有效期一、抵押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甲方抵押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应落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而债务到期日可以落在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之后,即不论单笔债权的到期日是否超过抵押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甲方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对抵押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抵押物甲方自愿提供本身拥有所有权的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代位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财产
10、和权利,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等状况的描述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一、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乙方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债权的金额和期限,抵押担保责任均及于该抵押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主合同债权(除本金外,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随债权,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为抵押效力所及,且甲方抵押担保的附随债权不受最高本金限额的限制)。二、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乙方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且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债权,应纳入甲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三、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
11、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在抵押额度有效期满后因债务人拒付、乙方垫款等行为而未得到清偿的,也纳入甲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四、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甲方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则该等事项对甲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因债务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授信而形成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均应当以主合同
12、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如借款借据,下同)、乙方电子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等法律文件已经乙方签署或签发,其效力自然及于甲方,而无须取得甲方的同意、确认或追认。六、为避免歧义,乙方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七、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损害赔偿金;(三)违约金;(四)复利;(五)罚息;(六)利息;(七)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项目的顺序和比例。第七条
13、抵押期间抵押期间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效全部届满的期间。第八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甲方同意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占有、保管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二、甲方应妥善保管、管理、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甲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之前,甲方拟安排任何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应当将乙方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事实告知该第三方,要求该第三方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得因此减少或免除对乙方承担
14、的抵押担保义务,同时应对第三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后果对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之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责任,或为甲方垫付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利向甲方全额追偿。五、抵押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的一切开支及税费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开支及税费而导致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应当全额补偿给乙方,并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甲方欠付该等开支及税费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第九条 抵押物的保险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需/不需)办理保险。如需办理保险,有关事项按以下约定执行:一、甲方占
15、有和保管抵押物期间,应按乙方要求的保险险种、金额足额投保。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二、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之前,甲方保证抵押物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甲方对因保险中断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包含续保)由乙方保管。甲方须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如甲方已为抵押物投保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四、乙方为抵押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如保险机构的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乙方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另行
16、追偿不足的部分。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足额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十条 抵押登记及注销一、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会同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二、甲方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清偿
17、完毕之前,抵押登记期满的,甲方必须办理抵押延展登记手续。三、甲方以抵押物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效力适用于所有分合同,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得予确定: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总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总合同的约定宣布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提前届满的情形。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债务人、包含甲方在内的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四、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五、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8、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一、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到期应付债权(包括因债务人或甲方违约而由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权),甲方均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直接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抵押物折价或直接拍卖、变卖
19、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债务。二、本合同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三、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优先用于清偿甲方以抵押财产为债务人担保的债务。四、乙方有权依法聘请管理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处理上述事宜所需之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该管理人或代理人应被视为甲方的代理人,且甲方应对该管理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乙方按
20、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概不负责。第十四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甲方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甲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自愿以抵押物向乙方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下各项融资形成的债务,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二、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一)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二)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三)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
21、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三、甲方为自然人的,则:(一)甲方已获得其他财产共有人和被代理人的同意而以本合同规定的财产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并且,甲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亦被视为是其作为代理人而代替被代理人所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二)除非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合同、协议、承诺等任何形式限制或禁止甲方的上述处置权和/或限制或禁止甲方设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行为一概无效,对乙方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或甲方抵押财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
22、条例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本合同及抵押物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甲方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五、甲方在本合同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书、凭证、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等,均是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六、甲方对抵押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抵押物权利瑕疵和争议引起的法律和非法律的纠纷以及相应的争议解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七、甲方必须对抵押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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