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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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组织管理…………………………………………………………………2 第三章 管理职责…………………………………………………………………2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3 第五章 相关要求…………………………………………………………………4 第六章 奖励和责任处罚…………………………………………………………6 第七章 附则………………………………………………………………………8 《企业公务车辆记录表》…………………………………………………………9 《企业职员车辆记录表》…………………………………………………………10 附录一《准驾证》…………………………………………………………………11 附录二《机动车车证》……………………………………………………………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工作方针,依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要求》, 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落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和管理部门签署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安全监察部门(简称“安监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监部相关交通安全方面职责: 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不停提升全体职员遵纪遵法意识和交通安全自觉性,落实企业交通安全责任制。 2.落实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制订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部门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验,发觉问题应立即采取纠正或预防方法,降低或避免交通事故。 3.每三个月定时、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验。经过监督检验,确保各部门使用机动车辆符合天津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要求上路标准。 4.负责机动车登记工作和机动车审验工作。 5.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帮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职员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域安委会到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验和验收工作和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域安委会组织其它活动。 7.负责企业“三包一处理”,即包职员安全教育、包安全检验、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要求进行立即处理。 8.安全监督检验人员应该将检验时间、地点、内容、发觉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在《机动车检验统计表》上,并由检验人员和车辆责任人签字,责任人拒绝签字,检验人员应该将情况统计在案,并向安监部主管及企业主管领导汇报。 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计划,并采取必需安全技术方法。 第五条 各部门相关交通安全方面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职员进行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不停提升本部门职员遵纪遵法意识和交通安全自觉性,落实和企业签署《交通安全确保书》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 2.落实实施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验本部门交通安全情况,发觉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方法,降低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验、同总结、同评选“六同”工作目标。 3.负责本部门使用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三包一处理”,即包职员安全教育、包安全检验、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主动帮助企业安监部进行事故处理。 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域安委会和企业组织安全监督检验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监部每三个月定时召开工作例会,分析企业安全形势、学习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订整改方法并给予落实。 第七条 安监部专职人员应利用企业党 、政、工、团系统多种会议对干部和职员进行安全教育,立即通报企业安全情况,并按安监部要求部署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监部利用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个形式和手段,开展常常性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企业领导、各部门责任人应充足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安监部要求落实对职员交通安全教育,率领职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方面相关制度,组织职员开展交通法规学习培训,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性。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学习要求:各部门职员驾驶车辆,企业要求每个月应保持不低于4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法以自学为主,必需时由企业安监部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管理要求 1.安监部应对企业机动车辆进行统计立案,新购置及报废车辆应立即上报安监部,方便立案管理。 2.为确保交通安全和车辆情况完好,企业实施“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责任人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 3.企业实施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监部依据企业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给予核发。严禁无企业《准驾证》驾驶企业机动车辆。 4.准驾企业机动车辆人员应和安监部签定《交通安全确保书》, 并服从企业安监部管理。 5.企业公务用车和其它各部门配置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统计,以实现对责任处罚追溯。因无行驶统计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主管负担。 6.公务用车实施《公用车辆使用要求》。 7.准驾企业车辆人员应珍惜车辆,并负责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安监部每三个月定时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验,预防事故发生。 8.机动车出长途(1000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标准上要求应配置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惫驾驶,预防发生事故。 9.使用企业机动车辆各部门,应坚持公车公用标准,未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企业机动车辆转借她人或外单位使用。 10.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因为保管或使用不妥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按企业相关条款处理。 11.准驾企业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惫驾驶等违章行为。 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主管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企业安监部汇报,安监部接到汇报后应向企业领导立即汇报,并代表企业和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要求 1.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监部办理企业《机动车车证》,方便实施门卫管理。 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常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应到企业安全部登记立案,并办理企业《机动车车证》。 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外部机动车辆停放和通行,应按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停放和通行。 4.和企业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机动车辆标准上要求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 5.企业职员和各租户职员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常常停放和通行,应到企业安监部登记立案,并办理企业《机动车车证》。 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卫人员安排,保持道路通畅。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部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立即报案,降低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故发生。 7.在院区内行驶车辆,应按交通标识要求行驶,在设置反光镜处应看镜行驶。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管理要求 1.非机动车辆包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 2.实施天津市制订《行人交通行为规范》和《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骑车,应注意行车安全。确保在院区内不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事故。 4.院区内停放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不得随意乱放。楼道、车间、库房等生产区域严禁存放非机动车辆。 第六章 奖励和责任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置综合安全奖,对认真实施国家和天津市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和企业相关安全方面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无交通违章扣罚分数相关部门和准驾人员,给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领导及部门责任人应认真推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做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应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无《准驾证》驾驶企业车辆,应对当事人和“定人定车”制中要求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部门经理负担管理责任,处以200元罚款,并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院区内严禁练习机动车辆,违反本要求,对当事人或“定人定车”制中要求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交管局给企业下达违章控制指标为企业机动车辆总数30%(每季),当企业接到《单位机动车违章超标处罚通知书》后,其处罚金额由安监部根据通知书中所列违章车辆和违章人员并依据《车辆行驶统计》进行责任追溯,由责任人共同分担。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安全部主管人员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第二十条 当出现非司机开车、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企业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由安全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造成经济损失,标准上应由当事人或责任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企业机动车辆发生通常性交通事故,负相同以上责任,企业接到通知书后,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属企业驾驶人员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按交管部门裁决事故损失相同数额给予罚款。并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 当驾驶企业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应由事故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企业书面汇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关键经过和现场情况,并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处理,因为交通事故引发工伤,按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接到交管部门《违章通知书》 (含非机动车、行人), 除实施上述处罚外,安监部应在企业内部给予通告。 第二十四条 未按院区交通标识要求行车或停车,对责任人处以5—10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担,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或向责任人直接扣罚。 第二十五条 未达上路标准车辆应立即修理,逾期未修理,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存入车棚,停车落锁。对职员违反要求在车间、库房、楼道和办公室等存放自行车辆,每查出一辆,对部门经理和当事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由安监部主管人员通知行政部和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其它奖惩处罚要求见《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企业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公务车辆记录表 编号: 车辆类别 车辆品牌 车辆牌照 车辆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专职驾驶员 企业职员车辆记录表 编号: 车辆类别 车辆品牌 车辆牌照 车辆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全部些人 ***企业 准驾证 准驾人姓名: 准驾驶车型: 安监部 准驾车号牌: 签/章: 照 片 粘 贴 处 附录一: ***企业 机动车车证 编号:安A-00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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