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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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目标 为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防范各类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自公布之日生效。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各单位包含危险作业。 3、职责 3.1 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企业内各项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并按职责审核《高危作业安全审批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监督生产单位汇总区域内危险作业清单。 3.2 各单位负责危险作业程序和安全防范方法落实。 3.3 危险作业人员负责各项安全方法准备工作,明确作业人员、许可范围、作业风险,申请办理《高危作业安全审批表》,严格实施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4、危险作业定义 危险作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及其它有害原因限制,带有一定危险性作业,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所以,必需建立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从作业设计、作业程序、保护方法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确保危险作业安全。 5、危险作业范围 5.1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在企业易燃易爆场所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作业。 5.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作业。 5.3 高处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标准要求多种作业。 5.4 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使用大型起重设备作业。 5.5 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 5.6 高温作业:企业内部包含高温岗位作业活动。 5.7 预热器清堵作业:在窑系统处理预热器物料堵塞作业。 5.8 篦冷机清大块作业:在窑系统篦冷机处理熟料大块作业。 5.9 筒型库清库作业:企业内各筒型物料库和筒型仓清理作业。 5.10 余热锅炉清堵作业:在余热系统清理锅炉内堵塞作业。 5.11 其它作业:包含高压气体使用、入窑检验、入篦冷机检验等。 6、危险作业组织要求 6.1 凡属非突发性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作业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作业任务部门共同制订安全作业程序、防护方法,填写危险作业作业票,按分级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6.2 突发性危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碰到突发性,为抢救人员或避免、降低企业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可立即电话汇报企业领导、安全环境保护部,指定专员在现场指挥作业。危险作业过后,由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原因分析等。 6.3 依据作业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实施非突发性危险作业分级审批管理,共分为A、B、C、D 四个等级 6.3.1 A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包含多个作业组或专业共同作业,技术性强、要求高,并可能发生中毒、坍塌、高处坠落等影响人身安全危险作业,必需由申请危险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工作责任人填写危险作业工作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企业主管领导审批→企业总经理签批(如总经理因其它事宜,不能进行现场确定时,需以电话委托形式通知所在区域内企业分管领导现场确定后代签,待事宜办理完成后进行补签)。 6.3.2 B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包含单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强、要求高,并可能发生高温、高压、爆炸、带电等影响人身安全危险作业。必需由申请危险作业部门或外协单位工作责任人填写危险作业工作票→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企业(A、B 各区域)分管领导同意。 6.3.3 C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包含多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要求通常,经采取一定安全防护方法就能够避免造成影响人身安全危险作业。必需由具体实施作业任务单位安全员、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包含其它经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立案。 6.3.4 D 级: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包含单个作业组或专业作业,技术性要求通常,经采取一定安全防护方法就能够避免造成影响人身安全危险作业。必需由具体实施作业任务责任人,所在单位安全员、部门关键责任人会签,报企业安全员立案。 7、危险作业安全监护要求 7.1 作业前,作业单位要检验现场,落实危险作业工作票中制订各项安全方法,按作业程序,对参与作业全部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中除专(兼)职安全员到现场外,作业责任人或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必需到现场监护。 7.2 依据分级审批,A 级危险作业企业主管领导必需到现场进行监督指挥;B 级危险作业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任人或企业安全员必需到现场监督指挥;C、D 级危险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或主(或分)管责任人必需到现场监督指挥。 7.3 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全原因。 7.4 危险作业时,碰到通讯信号不清、雾大、暴雨、大风、大雪、夜间无照明等恶劣环境均停止作业。 7.5 不实施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私自从事危险作业,任何人员全部有权阻止,并按违章论处,如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应追查单位领导和操作者责任。 8、危险作业票审批及安全监护实施细则 8.1 依据危险作业发生情况分为突发性和非突发性(计划检修、临停检修、例检)。 8.2 突发性危险作业需部门领导到场,对危险情况进行确定后,依据危险程度(可参考非突发性危险作业等级),B 级以上汇报安全环境保护部,由安全环境保护部依据危险等级进行上报并安排安全监控。B 级以下由部门组织作业并安排安全监控。 8.3 非突发性危险作业,实施分级审批和分级安全监护。非突发危险作业按作业内容审批,实施全程负责制,即一个作业审批一次,作业人员和安全责任人、监护人全程负责。但作业人员变动时必需重新申请审批。依据作业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共分为以下A、B、C、D 四个等级: 8.3.1 A 级危险作业: 8.3.1.1 作业范围: 8.3.1.1.1 清理筒型库(水泥库、生料均化库)等一级受限空间作业; 8.3.1.1.2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30m); 8.3.1.2 审批程序:作业责任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核→企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审定→企业总经理签批。 8.3.1.3 安全管理要求: 8.3.1.3.1 单位领导为作业安全责任人,且进行现场安全协调; 8.3.1.3.2 由安全环境保护部指派企业安全员现场监护; 8.3.1.3.3 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任人、企业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验确定安全防护方法落实,且进行现场安全指挥; 8.3.1.3.4 企业领导到现场确定安全方法,方可作业。 8.3.2 B 级危险作业: 8.3.2.1 作业范围: 8.3.2.1.1 除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外各类储库、料仓等二级受限空间作业; 8.3.2.1.2 特殊动火:在煤磨系统、加油站、脱硝房内和脱硝管道等特殊危险场所或设备动火作业等; 8.3.2.1.3 进入篦冷机内清大块; 8.3.2.1.4 进入预热器内清堵作业; 8.3.2.1.5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15m<h≤30m); 8.3.2.1.6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M>100 吨); 8.3.2.2 审批程序:作业责任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核→企业(A、B 各区域)分管领导同意 8.3.2.3 安全管理要求: 8.3.2.3.1 作业责任人为作业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2.3.2 单位指派专员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8.3.2.3.3 单位相关领导到现场安全检验确定; 8.3.2.3.4 单位安全员到现场安全监督检验; 8.3.2.3.5 安全环境保护部责任人或企业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验确定安全防护方法落实,方可作业; 8.3.3 C 级危险作业: 8.3.3.1 作业范围: 8.3.3.1.1 三级受限空间作业:预热器、篦冷机、煤磨、电(袋)收尘器、热风管道内作业 8.3.3.1.2 一级动火:在氧气/乙炔库、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包装袋库、润滑油库内等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8.3.3.1.3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5m<h≤15m); 8.3.3.1.4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40 吨≤M<100 吨); 8.3.3.2 审批程序:作业责任人申请→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本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及立案 8.3.3.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业责任人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3.3.2 单位指派专员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8.3.3.3.3 部门分管领导到现场进行安全检验,并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 8.3.3.3.4 单位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到现场安全检验确定,方可作业;并督查安全防范方法落实。 8.3.4 D 级危险作业: 8.3.4.1 作业范围: 8.3.4.1.1 四级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多种设备内部、如回转窑、生料磨、水泥磨、辊压机、破碎机、风机壳体、电缆隧道、管沟、循环水池内部作业等; 8.3.4.1.2 二级动火:检维修作业时在煤堆棚作业及稀油站、原煤输送设备(提升机、皮带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储气罐)、锅炉(生活锅炉、余热锅炉)及其它存在危险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8.3.4.1.3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离工作基准面2m<h≤5m); 8.3.4.1.4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M<40 吨); 8.3.4.1.5 交叉作业:因为工艺系统原因造成不一样作业之间存在相互影响作业或在同一垂直面上部、下部不一样作业; 8.3.4.1.6 高温作业、水泥磨内抢修、立磨内抢修、煤磨内抢修、回转窑平台周围作业、回转窑燃烧器处理积料、篦冷机清大块、预热器清堵等。 8.3.4.2 审批程序:作业责任人申请→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本单位领导审核→安全环境保护部立案 8.3.4.3 安全管理要求: 8.3.3.3.1 作业责任人为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安全协调指挥和监护; 8.3.3.3.2 单位分管领导现场检验确定; 8.3.3.3.3 单位专职安全员现场进行安全督查; 8.3.3.3.4 单位主管领导到现场安全检验确定,方可作业; 9、危险作业控制 9.1 危险作业应制订作业方案,根据“谁作业、谁编制”标准,作业单位负责编制作业方案。对于已建立维修作业标准或已制订安全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可不编制作业方案,但看成业条件、环境发生改变时,仍须编制作业方案。 9.2 作业方案应紧密结合作业目标和任务进行编制,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9.2.1 作业目标、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9.2.2 作业项目责任人(安全责任人)、作业人数、协调联络方法; 9.2.3 作业要求条件,作业可保障条件; 9.2.4 危险原因、安全保障方法、应急方法及方法实施责任人; 9.2.5 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人。 9.3 作业单位要严格根据同意作业方案实施,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方法,对已制订维修作业标准或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必需严格根据标准和程序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对无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危险作业组织实施。 9.4 各级责任人要对危险作业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严格实施已经制订作业标准,确保安全受控。 9.5 各单位因生产设备抢修、事故抢险等紧急情况不能推行审批手续时,应根据上述程序向主管审批领导请示并得到同意情况下,方可简化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但作业现场应指定专员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对策方法,并将具体情况报安全环境保护部立案待查,在情况许可后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10、危险作业审批期限 10.1 动火作业: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票使用期不超出8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使用期不超出72 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出使用期,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10.2 高处作业:作业票使用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出7 天,应重新审批办票。 10.3 其它危险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清库作业、交叉作业作业票使用期不 超出8 小时;看成业过程中作业环境、作业地点、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发生重大改变后,应重新办理审批。 11、危险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1.1 各单位要结合区域维修保产工作实际特点,制订对应对策方法。 11.2 作业最少一人监护一人作业,按要求责任落实,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必需熟悉并严格实施作业相关规程、要求。 11.3 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压力容器及危险化学品区域作业,必需设置警示区域、警示标识,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坠落、防烫伤、防毒害等安全方法,安排专员负责监护后方可作业。进入有毒有害区域作业,要选择好位置,并携带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若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必需佩戴空气呼吸器。 11.4 作业中相关能源介质(水、油、电、风、气、汽等)所及相关开关、阀门等部位必需严格进行现场确定,不得私自拆卸和停送开关、阀门,并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和使用。 11.5 电(气)焊、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需持证上岗,实施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要求,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1.6 作业前必需具体检验工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可靠性,破损、残缺、无显著标识和用途不明严禁使用。 11.7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必需相互交底,并明确指定一名安全责任人统一协调指挥,监督落实安全方法,确保安全作业。 11.8 作业前要组织参与作业人员,对作业危险原因开展危险辨识,制订预防对策方法,进行安全交底,填写作业票,并组织实施。 11.9 根据分级管控要求落实相关职责。受限空间作业必需在危险原因分析中尤其提醒。 11.10 动火作业时,必需落实“谁动火、谁负责”标准,严格实施上级部门要求及管理要求。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制订动火作业对策方法,落实现场动火人、看火人及现场责任人,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距离动火点不得超出5 米)。 11.11 要对照作业标准逐项对作业条件、安全方法进行确定,不含有安全作业条件,不得盲目上场作业。作业中发觉异常情况,要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指挥人员撤离。 11.12 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清点人员,确定后方可撤离。 11.13 检修结束后,经使用单位作业责任人检验,签字确定后作业关闭。作业关闭后,将作业票上交单位进行统一保管。 12、危险作业检验和管理 12.1 危险作业应有专员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12.2 各级危险作业审批人应对危险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验确定,对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应立即停止,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3 作业现场工作责任人必需对作业人员开展以安全对策方法等为关键内容交底教育。 12.4 需外协作业,由生产部、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批属地单位作业审批人负责对外协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指派专员配合,属地单位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12.5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同意危险作业实施进行协调、监督检验,对安全方法落实不到位,应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13、危险作业考评 13.1 危险作业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根据企业相关管理考评措施通常事项进行考评: 13.1.1 未认真开展危险作业清理、登记; 13.1.2 危险作业未按要求纳入控制管理; 13.1.3 危险作业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不齐全; 13.1.4 对危险作业现场检验不到位; 13.1.5 不按危险作业方案、维修作业标准、安全方法实施; 13.1.6 危险作业安全对策方法落实不到位; 13.1.7 危险作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13.1.8 其它违反危险作业要求。 13.2 不推行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制度而私自进行危险作业,根据企业相关管理考评措施进行考评;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企业工伤事故管理相关要求加重追究管理责任。 14 相关统计 《高度危险作业审批单》 《临时用电线路审批单》 《设备维修作业票》 《动火作业票》 《受限空间作业票》 《高处作业票》 《起重作业票》 《临时用电作业票》 《危险作业项目清单》 15 附件 各危险作业行为具体作业管理要求 一、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1 在作业过程中使用电焊、气焊、碳弧气刨、等明火作业均称动火作业,把在特定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危险作业管理。 2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需要到严格推行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内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责任人申请办理,按动火范围分级审批;办证人须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4 动火范围及分级: 4.1 特殊动火:在煤磨系统、加油站、脱硝房内和脱硝管道等特殊危险场所或设备动火作业等; 4.2 一级动火:在氧气/乙炔库、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包装袋库、润滑油库内等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4.3 二级动火:检维修作业时在煤堆棚作业及稀油站、原煤输送设备(提升机、皮带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储气罐)、锅炉(生活锅炉、余热锅炉)及其它存在危险设备或场所周围动火; 5 动火审批程序及作业中相关注意事项: 5.1 动火审批程序:凡须在动火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根据危险作业分级审批实施。 5.2 必需由持专业人员操作; 5.3 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并采取可靠防火方法; 5.4 作业前,动火作业现场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方法,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5 作业时操作者、现场监护人必需预先清理作业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验,预防留下火种,待确定无火险后才能离开现场。 5.6 现场作业时,不得私自变更作业点,监护人途中离开现场,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继续作业。 5.7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后,方可动火作业。 5.8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5.9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周围有可燃物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方法。 5.10 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应配置充足消防器材。 5.12 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电、气焊(割)设备安装使用必需符合相关规程,电焊机必需有可靠接地方法。 5.13 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大于 5 米安全距离,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均大于 10 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4 在煤磨系统等封闭式有可燃物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需时先喷入适量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防火隔绝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15 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进行焊接作业地点要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保持足够距离,通常要求焊割点半径10 米范围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16 作业时如发觉有意外不正常现象,现场责任人或监护人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找出问题排除隐患,方可继续作业。 5.17 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动火作业部门责任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常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6 注意事项: 6.1 动火作业在要求时间内未能完成动火任务,必需重新办理危险作业手续。 6.2 通常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需在接到动火危险作业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标准,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范方法。 6.3 将动火设备内有毒、可燃物料根本清理洁净,并以空气通风,充足吹扫,安全方法必需到位。 6.4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5 切断和动火设备相连其它设备和管道,必需时在二者间加装盲板。 6.6 动火区周围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可燃物,并临时封闭。 6.7 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和其它设备搭接。 6.8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铁板围接,周围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周围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9 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需认真检验现场,确定无火源后方可撤离现场。 7 动火中遇以下异常情况暂停工作,直到异常情况排除: 7.1 发觉隔离方法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 7.2 现场环境改变,周围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 7.3 因为风向改变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 7.4 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和电器有故障。 二、 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 1 有限空间类别: 1.1 封闭、半封闭设备:窑和磨筒体内、篦冷机、收尘器、大型风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道等。 1.2 地下密闭空间:地下管道、地下通道、暗沟、地坑、下水道、化粪池、沟、井、池、地下电缆沟等。 1.3 地上密闭空间:各类储库(如:配料库、生料均化库、水泥均化库、煤粉仓等) 2 审批权限 在作业过程中,依据各特定环境受限空间内作业可能造成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一样分级受限空间作业根据审批步骤分级进行审批。 3 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及分级: 3.1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清理筒型库(水泥库、生料均化库) 3.2 二级受限空间作业:除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外各类储库、料仓等 3.3 三级受限空间作业:预热器、篦冷机、煤磨、电(袋)收尘器、热风管道内作业 3.4 四级受限空间作业:进入多种设备内部、如回转窑、生料磨、水泥磨、辊压机、破碎机、风机壳体、电缆隧道、管沟、循环水池内部作业等; 4 步骤图 4.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责任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 4.2 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作业现场情况制订安全方法,安排对受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和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方法逐条检验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汇报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上,同时签字。 4.3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部在对上述各点全方面复查无误后,方可审核报企业领导同意作业。 4.4 进入危险性较大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制订方案,经企业总经理同意,安全环境保护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验。 5 受限空间危害识别 5.1 要对本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确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该对作业环境进行评定,分析存在危险有害原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方法,制订对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方法。 5.2 对《受限空间作业票》相关安全方法逐条确定,并将补充方法填入对应栏并确定。 6 作业安全方法 6.1 要确定企业内受限空间数量、位置和危险有害原因等基础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立即更新。 6.2 实施单位对从事受限空间作业现场责任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抢救援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内容应包含受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原因和安全防范方法;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方法等。安全培训应该有专门统计,并由参与培训人员签字确定。 6.3 应该根据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责任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6.3.1 作业责任人职责: 6.3.1.1 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全方面责任; 6.3.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具达成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3.1.3 在受限空间及其周围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6.3.1.4 检验确定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6.3.1.5 对未经许可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6.3.2 监护人员职责: 6.3.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职责; 6.3.2.2 了解可能面临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异常行为能够立即警觉并做出判定,和作业人员保持联络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情况; 6.3.2.3 当发觉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抢救援; 6.3.2.4 掌握应抢救援基础知识。 6.3.3 作业人员职责: 6.3.3.1 负责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采取安全方法; 6.3.3.2 确定安全防护方法落实情况,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制度,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 6.3.3.4 应和监护人员进行必需有效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6.3.3.5 服从作业监护人指挥,如发觉作业监护人员不推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3.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快速撤离现场。 6.4 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需推行审批手续,作业前必需进行危险有害原因辨识,并将危险有害原因、防控方法和应急方法通知作业人员;现场责任人应该监督作业人员根据程序进行作业准备。 6.5 进入前应该采取可靠隔断(隔离)方法,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空间和作业地点隔开。 6.6 受限空间作业应该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标准。检测指标包含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6.6.1 氧浓度标准:受限空间内空气质量应该和空间外相同(氧浓度保持在19.5%到23.5%范围之间)。 6.6.2 易燃性标准:应确保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可燃气体浓度(当其爆炸下限大于4%时,浓度应大于0.5%<体积>;当爆炸下限小于4%时,浓度应小于0.2%<体积>。 6.6.3 毒性标准: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出国家要求“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许可浓”指标(一氧化碳最高许可浓度不超出30 毫克/立方米;硫化氢最高许可浓度不超出10 毫克/立方米等)。 6.6.4 作业期间应定时(不超出30 分钟)取样复查一次,也可同时选择有效便携式检测仪对受限空间进行连续检测,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7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检测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 6.8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该统计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统计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6.9 检测人员应该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预防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6.10 对盛装或残留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该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经检测,受限空间危险有害原因符合《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原因》(GBZ2.1)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11 在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该采取通风方法,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取纯氧通风换气。 6.12 发觉通风设备停止运转、受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限值时,必需立即停止受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6.13 作业中止超出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该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14 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 36V 安全电压,狭小或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 12V 安全电压;使用电动工具必需装有防触电电气保护装置。 6.15 应该依据受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原因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劳动防护用具,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6.16 受限空间作业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6.16.1 保持受限空间出入口通畅; 6.16.2 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16.3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6.16.4 作业人员和外部有可靠通讯联络; 6.16.5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和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5.16.6 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相互伤害方法。 6.17 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责任人、监护人员应该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6.18 作业现场必需配置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对应抢救用具和装置。 6.19 一旦发觉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方法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6.20 监护人员一旦发觉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抢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方法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6.21 要制订可靠有效受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十二个月最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6.22 受限空间作业票管理 6.22.1 由作业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填写《受限空间作业票》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方法等内容,按步骤进行审批、确定后方可作业。 6.22.2 需要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时,由现场责任人进行现场检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票》上全部签字不能代签。 6.22.3《受限空间作业票》由作业人员持有,作业完推行消票手续后交作业单位或安全环境保护部存档;包含动火等特殊作业时,按企业对应制度实施并办理对应危险作业票。 6.23 受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它单位实施,应该发包给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承包方,并和承包方签署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协议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应该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 高处作业: 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 1、高处作业分级 1.1 作业高度在2~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1.2 作业高度在5 米以上至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1.3 作业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1.4 作业高度在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分类 2.1 特殊高处作业 2.1.1 在阵风风力为 6 级(风速 17.8 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强风高处作业。 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异温高处作业。 2.1.3 在降雪时进行雪天高处作业。 2.1.4 在降雨时进行雨天高处作业。 2.1.5 在室外完全采取人工照明进行夜间高处作业。 2.1.6 在靠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带电高处作业。 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悬空高处作业。 2.1.8 在坡度大于45°斜坡上面进行高处作业。 2.1.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2.1.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区域或转动设备周围进行高处作业。 2.1.11 在无平台、无护栏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2.1.12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2.2 通常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高处作业。 3 管理要求 3.1 从事高处作业单位必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方法后方可施工。 3.2 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后,方可同意高处作 业。 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惫过分、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验确定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施工,不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3.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作业前要检验,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具和登高器具、设备。 3.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7 高处作业连续时间不得超出8 小时。 4.安全防护 4.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订安全方法并填入高处作业作业票内。 4.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3 高处作业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需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方法预防坠落。 4.4 在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周围有放空管线位置作业时,应事先和区域责任人取得联络,建立联络信号,并将联络信号填入高处作业票备注栏内。 4.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需铺设牢靠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 4.6 高处作业和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需按指定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需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隔离方法。 4.7 高处作业应和地面保持联络,依据现场情况配置必需联络工具,并指定专员负责联络。 4.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法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需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要求 5.1 高处作业必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 。 5.2 高处作业许可票由作业或被作业单位提出,指定专员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3 高处作业许可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发并进行监督,重视时效性。 6.高处作业许可票内容 6.1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区域。 6.2 应辨识风险采取具体防范方法。 6.3 需通知相关部门和具体防护要求。 6.4 作业方监护人、工艺监护人、当班班长、作业单位安全员、作业部门责任人、安全环境保护部、作业人、作业责任人等齐全且本人签字,特殊高处作业必需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7.高处作业许可证使用要求 7.1 严格遵守作业起止时间,如超时应立即补办对应手续。 7.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警戒标识。 7.3 防范方法应通知全部作业人员,并按要求穿戴和使用符合要求防护用具。 7.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它工作。 7.5 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消警戒标识,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成。 8.作业包含到企业关键装置和关键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订对应控制方法。 四、吊装作业要求 1、吊装作业 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多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改变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质量分为三级: 3.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100t; 3.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质量小于40t。 4、管理要求 4.1 吊装机具 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验中发觉问题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留检修档案。检验应符合GB 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和在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方法和应抢救援预案。 4.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方法和应抢救援预案经作业分厂审查,报安全环境保护部同意、企业领导审核后方可实施。 4.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时;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载荷不得超出各自额定起重能力8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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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作业 管理 核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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