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技术支持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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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 】年在xx签订。 买方: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买方: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xx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xx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卖方对本合同标的物的销售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买方拟购买卖方供应的本合同标的物,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 】 产品的【 】现场支持与专家服务,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2.2 卖方保证,向买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同的服务时,价格水平不高于本合同附件一(价格清单)中该等服务的折扣后价格水平,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一(价格清单)中的折扣率,其他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商务条件。 2.3 合同总价:¥[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价格清单详见附件一。 2.4 服务双方同意按4.1所约定内容执行。 2.5 技术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 】日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A)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RMB) ,(人民币大写: ),将作为首付款由买方在收到由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后15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卖方向买方出具由制造商( )出具的针对买方合同期内明确的现场服务数量、支持期限及全部服务内容的证明函一份;付款通知单一份(付款通知需标明合同号及合同名称及卖方公司财务信息并加盖卖方财务章或合同章)及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 (B)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RMB) ,(人民币大写: ),将作为第二笔款由买方在收到由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后15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由卖方或制造商( )提供的经买方项目小组签字确认的第一、第二季度服务工作报告、付款通知单一份(付款通知需标明合同号及合同名称及卖方公司财务信息并加盖卖方财务章或合同章)及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 (C)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RMB) ,(人民币大写: ),将作为第三笔款由买方在收到由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后15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由卖方或制造商( 公司)提供的经买方项目小组签字确认的第三季度服务工作报告、付款通知单一份(付款通知需标明合同号及合同名称及卖方公司财务信息并加盖卖方财务章或合同章)及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 (D)合同总价款的 %,计人民币[ ](RMB) ,(人民币大写: 整),将作为本合同尾款由买方在收到由卖方提供的以下单据后15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由卖方或制造商( 公司)提供的经买方项目小组签字确认的第四季度服务工作报告、付款通知单一份(付款通知需标明合同号及合同名称及卖方公司财务信息并加盖卖方财务章或合同章)及合同总价 %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 3.2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3 卖方在买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服务业发票。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逾期60天未付的,卖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3.4 如按合同规定,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时, 应在30天内支付,逾期60天未付, 则买方有权停止付款, 但应在收到卖方支付的违约金后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按合同应支付最后一笔付款时, 买方会在收到卖方支付的违约金后支付最后一笔付款。 3.5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税项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使卖方不能向买方提供服务的,有关责任按本合同第6.2条的规定承担。 3.6 卖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卖方: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XX日内,且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相应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XX方式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卖方应按付款数额向买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合格发票。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发票不合规或不及时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低于付款金额的3‰且不得低于1000元。 第四条 服务与验收 4.1 服务计划与变更: 由制造商( 公司)向买方提供两个TAM顾问,其中一个TAM为主,另一个TAM为辅,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及制造商调动ES团队为买方提供支持服务。 对于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服务中断、服务时间推迟或服务计划改变,则一方至少应提前一周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4.2 服务验收: 由制造商( 公司)向买方提供两个TAM顾问将根据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工作,若制造商【 】( 公司)不能如约履行时,则6.2款适用于卖方。买方由于受到制造商未履约而遭受的损失将由卖方进行赔偿。 同时由买方项目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阶段工作内容,当卖方及顾问明确服务内容及要求后开始提供服务。 卖方或制造商( 公司)应根据买方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制定每阶段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并记录每阶段为买方提供的服务内容,生成工作进展与进度报告,报告的模版与买方项目小组共同确认即可。由卖方或制造商定期(至少每个月)向买方项目小组提供该阶段工作进展报告,买方项目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在确认所记录服务内容符合买方服务要求后予以签字,承认该工作量有效并作为买方付款依据。 如制造商( 公司) 或卖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买方所制定每阶段工作内容要求时,买方将与卖方就服务内容不符合的工作报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对该阶段工作报告不予签字,同时确认该阶段工作报告所记录的工作量无效,买方将不对该工作量进行付款。买方还将根据6.3约定要求卖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保密责任 5.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关联公司。 5.2 买方关联公司是指买方的分公司、xx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xx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5.3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5.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5.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6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5.7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5.7.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7.2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5.7.3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5.8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5.9 如合同双方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的,本条款内容不适用,以保密协议为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卖方仍不能提供由制造商 ( 公司)出具的针对买方合同期内明确的现场服务数量、服务期限及全部服务内容的证明函,则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的违约金;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6.2 如卖方或制造商 ( 公司)不能按附件二技术服务时间的规定,按时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每延迟一小时或者每中断一次,卖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 (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6.3 如卖方或制造商 ( 公司)不能按4.2的规定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工作量产生的金额并要求卖方或制造商 ( 公司)延长相应工作量的服务时间以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向买方提供符合4.2规定的服务内容。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所授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6.4 卖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履行的,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 ( %)的违约金,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6.5 因卖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第三方追索的,应由卖方承担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6 任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该违约方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 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以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同时,守约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6.7 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6.8 如卖方有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最近一笔付款金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以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7.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7.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7.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7.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后, 受阻方在不能履约期间应免除履约义务。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7.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8.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8.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8.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1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为视为送达; 8.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买方: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 电话:86-13911396699 传真:86-10-65543303 邮政编码:100027 如致卖方: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3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0.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0.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0.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0.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0.5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分,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0.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0.8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0.11 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0.12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0.13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0.14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0.15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一 技术服务价格清单 附件二 技术服务规范书 【签字页】 买方(盖章):xx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日期:【 】 附件一 技术服务产品配置及价格清单 附件二 技术服务规范书 买方客户需要技术客户经理(“TAM”)和专家服务(“ES”)以支持客户的应用程序实施。为完成这项业务计划,应客户要求, 公司为客户提 l系统的TAM和ES(专家服务)指导和协助客户进行目前的 项目规划和与项目有关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涉及到 产品及服务在总体战略和具体战术上的利用。 范围 本技术服务规范书的范围是提供TAM和ES(专家服务)。以协助客户解决与 项目实施有关的问题。TAM将从事以下类型的活动: · 担任客户的首席技术、应用和实施顾问; · 在 内部作为客户的支持者负责解决问题和制定产品发展方向的规划; · 维护客户对 产品、服务和支持的满意度; · 促进 产品的知识转让,以使客户实现自给自足; · 与客户的最终用户和项目实施小组合作,对如何实现高质量的项目实施提出建议; · 就如何利用 的产品、服务和支持方面提出 最佳做法的建议并给予指导; · 推动和鼓励利用 专家服务来支持项目的实施; · 起草每周客户状况报告并上报给 和客户管理层; · 提供 产品发展方向及产品增强版本方面的信息; · 分析客户的业务目标和功能需求,在适当的情况下支持客户对 产品增强版和产品未来功能及特色的要求; · 通过记录复杂的 问题并将问题转给合适的 人员和客户人员,并通过快速实施补救措施,协助解决这类复杂的问题; · 在项目规划、定义需求、数据接口定义、企业技术架构、培训、设计、配置评估、测试和部署客户 应用程序方面为客户的各项目小组提供支持和帮助。 除了上述的TAM服务之外,TAM应与买方客户所要求和同意的 ES(专家服务)部门的顾问一起对客户 应用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和审核,此类服务是基于所花时间和使用的材料的。ES(专家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以下类型的活动: · 能力计划评审; · 设计评审; · 配置审核; · 性能调整审核 · 运行准备状态评审 这类活动可以在买方客户的场地,也可以在 公司的一个设施进行。经 与客户同意,TAM/ES服务也可以在其他合适的场地进行。-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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