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矿业公司坑口生产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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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口生产管理制度 坑口生产管理制度 坑口职责范围 一、基本职能 1. 管理、协调施工队的采矿、掘进施工作业。 2. 按作业计划组织供矿生产。 3. 控制作业成本。 4. 保证井下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 5. 负责全坑的安全生产工作。 6. 设备管理。 7. 物资能源管理。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管理施工队的采、掘作业: 1. 按生产计划部的规划、计划、设计,监督施工队的采、掘作业施工; 2. 对施工队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解决; 3. 对施工队的违章现象予以纠正,并适时监督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成本管理: 1. 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层层分解落实,达到三级控制,即车间、工段、班组三级控制; 2. 实行成本管理与效益工资挂钩的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奖罚规定; 3. 建立、健全、完善成本核算记录,消耗物资来源清、去向明、手续全、记录准。 (三)安全文明生产: 1. 强化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2.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认真、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认真、及时落实公司和安全环保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4. 井下生产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作业; 5. 参加并配合安全生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四)设备管理: 1. 负责设备大修计划的上报、实施; 2. 负责设备中修、小修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工作; 4. 发生设备事故除负责组织抢修外,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 5. 配合机动能源部进行随机(设备)技术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物资和能源管理: 1. 按规定和计划领取材料和物品; 2. 做好材料、物品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工作; 3. 按规定进行废旧材料、物品的回收利用及处理工作; 4. 做好节能设备、设施和先进工艺、方法的引进、实验、推广工作。 (六)按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权限 1. 对生产用的物资、设备、备件的质量及供应状况有监督考核权。 2.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抵制直至申诉。 3.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有考核权。 四、责任 1. 对生产组织不力、未能完成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对施工队未能完成采、掘作业计划负连带责任。 2. 对全坑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负责。 3. 对各种违章现象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4. 对成本控制不力造成超支负责。 5. 对井下生产作业的标准化、规范化负责。 6. 对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规范生产负责。 入 井 须 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入井: 1. 癫痫病、精神失常、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病患者以及身残、智障等医学认定不适应井下工作的人员; 2. 下井前饮酒者; 3. 未经入井安全培训者; 4. 不熟悉井下安全通路,又无专人带领者; 5. 当班作业人员,没有听到班长的指令者。 二、下井人员必须穿带如矿靴、作业服,佩戴安全帽、口罩、照明灯具,携引火器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三、所有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单位领导指令指派,并严格遵守考勤汇报制度。 四、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和各种安全制度。 五、在井下行走时,作好瞭望,遇有电机车要提前躲到安全站或巷道两侧宽敞的地方,禁止横过车辆,更不准扒乘矿车。 六、不准随意动用井下机械、电器设施和通风防尘设施。 七、上采场、耙道、天井时要事先联系好信号,以免上部掉东西伤人或误入炮区。 八、未经通风和维护处理的危险地点、采空区、报废巷道及已封闭的危险区不得进入。 九、不准在天井口、地井口、溜子口及不安全的地点休息,不准在井下烘火取暖或燃烧其它物品,不准饮用井下水或用井下水洗漱,严禁往地井、竖井扔东西。 十、井下如发生灾害性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时,首先发现者必须及时报告领导,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和将人员从险区撤出,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乘 罐 规 定 一、当班信号工是罐笼的管理责任人,乘降罐事宜由当班信号工负责。 二、凡需乘罐下井的人员,必须在候罐区内等候乘罐。在乘罐时排成一列,听从信号工指挥,在罐笼停稳后,经信号工允许,按先后顺序进入罐笼。如有违反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禁止其乘罐。 三、罐笼升降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操作,非信号工不准动用罐笼信号。 四、井下各中段的乘罐人员,必须在距井口5 m的安全线外等候,不得拥挤、打闹、喧哗,并注意保持周围的环境卫生。 五、罐笼乘人时,在发出升降信号前,由信号工负责清点人数,罐笼每层载人数量为12人(含信号工),双层为24人。信号工负责关好安全门和罐门后,方可发出准确的升降信号。 六、乘罐人员严禁携带炸药、雷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携带除随身工具以外的其它笨重大型物件,刃性工具要有防护套。进入罐笼后,严禁将头、脚、手或其它物品伸出罐外。 七、禁止人员、物料同罐笼提升,乙炔、氧气瓶及爆破材料必须专罐运送。运送爆破器材时,除一名跟罐信号工外,不准其他人同乘。需用罐笼运送的各种物料,一律在距井口5 m以外妥善保管,不准妨碍作业人员上下罐。 八、病、伤员乘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 九、罐笼运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乘罐人员不得惊慌失措,要听从信号工的指挥,未经允许不准擅自出入罐笼。 十、罐笼防坠器出现故障时,禁止运送人员。 十一、乘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信号工发现违反者要及时制止,并处以50元—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门禁系统管理规定 一、出、入井管理 1. 入井人员必须从入口划卡进罐,出井人员必须从出口划卡离罐。 2. 入井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进入候罐区,且必须在安全线以内候罐,每次进入候罐区人员不能超过24人。 3. 不按规定通道出、入罐者每次罚款50元。 二、设备管理 1. 门禁系统所有设备均由设备所在部门进行看管,无意损坏者按造价赔偿,有意损坏者,除按造价赔偿外,按损坏程度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2. 门禁系统发生异常,信号班组当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由调度安排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三、磁卡管理 1. 持卡人必须持本人卡出、入罐。 2. 借用他人卡出、入罐者,对出借和索借人员进行双重罚款,每人次罚款50元。 3. 施工单位外来人员入井须经坑口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卡入罐,且必须持临时卡。 4. 公司机关部门带客人入井必须到坑口调度室领取客人卡方可入井,且必须持客人卡,本人不能替代划卡。 5. 发现卡丢失要到坑口办理补卡手续,补一张卡收工本费20元。 6. 施工单位发生人员变化,新上岗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再到坑口办理磁卡变更手续,经安全教育不合格者,坑口不予办理磁卡领用手续。 民爆物品管理和安全使用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 1. 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 2. 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用量上报安全保卫部,经审批后执行。 3.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准确以后方可装运进矿。 4. 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公司后,由采购员、保管员和保卫监督人员共同进行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保卫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 二、民爆物品的储存 1. 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并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 2. 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m,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报阜新市公安局批准备案。 3. 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将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4. 民爆物品库必须有两名保管员看守、值班。要24小时轮流守护,不得脱岗、睡觉或进行其它活动。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保管员离岗,解除劳动合同。 5. 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存放规定整齐堆放,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6. 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民爆物品保管员和领用单位材料员每周对民爆物品领用情况核对一次,每月必须由安全保卫部主持进行一次盘存清点。 7. 安全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每月一次进行民爆物品管理专项检查。 8. 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民爆物品的检验与销毁 1. 对新入库的民爆物品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民爆物品,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 民爆物品检验的负责单位为安全环保部和坑口,施工单位参加检验。具体检验工作由试验员和保管员负责,试验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方进行;试验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指定的爆破员担任。 3.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民爆物品,必须销毁。 4. 在销毁前登记造册,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销毁工作实施方案,报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并向阜新市公安局申请备案,在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销毁。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 1.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对持证的爆破员复训、复审每年一次;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并交回发证单位。 2.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爆破工作开始前,要在危险区边界、有关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实施爆破前要发出预告信号,确认危险区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发出起爆信号。爆破作业完毕经过充分通风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 井下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个对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安全警戒线。 4.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工作面爆破时,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测定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6. 距炸药库5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50m-100m区域内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7. 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的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中深孔爆破的时间和有关注意事项必须事先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8.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聚居地,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必须有专门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9. 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必须经班、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回,由专人保管并登记在簿。在使用中如发现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保卫部及当地民爆物品管理部门。领料单位每周安排材料员与炸药库保管员核对领用数量,每月20日对当月使用量进行汇总审核,材料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地面临时爆破作业须填写临时爆破申请单,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和安全环保部盖章后,方可领用民爆物品。 10.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民爆活动。 11. 安全环保部、安全保卫部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爆破时不发警告信号,危险通道入口处不设岗哨或悬挂警示牌,罚该班组500元;储存或领用雷管、炸药混装混放,每次罚当事人200元;个人随身携带雷管等炸药物品每次罚200元;乱丢、乱放、乱存民爆物品的作业单位,雷管每枚罚100元,炸药每50克罚500元,导火索每米罚100元。 五、爆破器材的运输 1. 公司外运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证》方可运输。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装,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民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2. 公司内运输: (1)向井下运送或在井下转运民爆物品,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开运送; (2)使用罐笼或卷扬运输爆炸器材时,必须先通知信号工和卷扬工,做到专罐运输,禁止与人员和其他材料混载; (3)用罐笼运输雷管和炸药时,罐笼的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井运输爆破材料时,其速度不超过1m/s,运输硝氨类炸药和导火索时,其速度不得超过4m/s; (4)成批炸药由罐笼运输时,必须装入专用炸药车内,不得散放罐笼内; (5)在上下班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留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 (6)用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事先通知信号工,在运输爆炸材料的电机车行驶路线上,禁止一切车辆行驶。雷管、炸药和导爆索不许同一列车运输; (7)利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时,装有爆炸材料的专用药车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两节空车箱隔开,装有爆炸材料的车厢表面距滑线不得低于0.5m; (8)禁止在衣袋内携带雷管等爆破材料,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从井下携带民爆物品到地面。 采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矿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安全问题,并用文字说明安全措施、施工顺序及注意事项等,要从技术上保证采矿正规作业、改善作业条件,确保采矿过程中的安全。 二、每个采场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每个安全出口的布置要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出口的支护及梯子架设必须达到规程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设两个出口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采场内的放矿井(废石井)必须设格筛。电耙绞车应设置防止断绳回甩的防护网。 四、在相邻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采场,禁止同时回采,只有采完上部矿房,才准回采下部矿房。 五、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六、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材料等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主溜井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进入溜矿井和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七、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及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而受到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采场撬毛时,应由两人进行,禁止单人作业。 八、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九、用不同的采矿方法回采时,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的有关规定。 十、凡停止作业半月以上的采场,恢复作业前,必须由坑长组织有关人员对顶板、两帮、人行道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十一、浅孔采矿凿岩作业必须按规定拉开梯段,每个分层高度不许超过3m,放矿平场后应保持矿堆距顶板有1.8m—2m的高度,禁止作业人员在有移动可能的矿堆上作业或停留。 十二、禁止凿岩、平场与放矿平行作业。 十三、中深孔采矿须在采准工程结束后,经地测等部门验收,按回采设计有关技术、安全要求进行凿岩,并严格执行炮孔验收制度。 十四、进行矿柱回采及残矿回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矿柱回采及残矿回收必须有设计,同时提出回采矿柱和采空区处理方案;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2. 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固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矿房内充满采下的矿石时,必须在溜矿放出之前进行矿柱回采的采准工作; 4. 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禁止在矿柱内开凿巷道; 5. 回采缓倾斜薄矿体的矿柱可采用“替换法”和“抽柱法”; 6. 所有顶柱和房间矿柱的回采采准工程与矿房的采准切割工程同时施工; 7. 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充填矿房顶柱内的巷道; 8. 大量崩落矿柱时,在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设备及设施,都应采取安全措施; 9. 残矿回收必须从上而下、由里向外、集中力量逐个结束,为此,要有计划的进行,回收前必须经有关人员对回收的采场进行检查,制定出回收方案和安全措施; 10. 回收残矿及回采矿柱必须固定人员,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以掌握采场、矿柱及周围情况的变化; 11. 进行回收的采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以保证清楚地观察采场顶板和两帮岩石的变化情况; 12. 通往采场的安全人行道必须完整,途中的地井、溜井应封闭或设置围栏; 13. 在有滚落可能的缓倾斜采场回收残矿时,禁止在倾斜面上下平行作业,回收作业前漏斗不许放空或悬空。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一、水平巷道掘进 (一)施工标准 1. 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的需要,敷设管道、缆线和风筒,不得妨碍运输和行人。 2. 中段运输巷道规格为2.4m×2.7m(宽×高),1/3拱,断面积6.13m2,水平探穿断面规格为2m×1.8m,矩形断面积3.6m2。 3. 在巷道顶板平行于轨道中心线直线段每隔5m打一个0.2m深的滑触线吊载孔;在水沟侧从轨面算起1.65m高处,每隔5m打一个0.2m深的风、水管路吊挂孔;在人行道侧从轨面算起1.65m高处,每隔5m打一个0.2m深的缆线吊挂孔。 4. 巷道坡度3‰-5‰。 5. 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设人行道。巷道壁至车辆最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8m,巷道的另一侧设水沟,水沟规格上宽0.3m、底宽0.2m、深0.25m,水沟边缘至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不得小于0.3m。 6. 在双轨巷道内,两线上对开列车的最突出部分距离不得小于0.3m。 7. 对已有的运输巷道,若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定时,可在巷道的一侧开凿宽1.2m、深0.8m、高度与巷道相同的避车硐室,两个避车硐室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避车硐室应设电器照明,在水沟一侧应设盖板。 8. 开掘探矿沿脉、穿脉、电耙道遇有交叉的地井口时,都必须在巷道一侧开掘0.8m宽,2.5m—3.0m长的行人绕道,并设置护栏。 9. 相向掘进时,两方相距15m,必须停止一方作业,距贯通7m时必须安排爆破警戒工作。 10. 掘进井巷标准断面规格(如下表) 巷道名称 巷道规格(宽×高)m 断面积m2 备注 运输巷道 2.4×2.7 6.13 1/3拱 中段探矿穿 2×1.8 3.6 探矿中沿 1.8×1.8 3.24 探矿中穿 1.5×1.8 2.7 探矿天井 2.5×1.5 3.75 切割上山、人矿井 电耙巷道 2×2 4 切割沿脉穿脉 斗穿 2×2 4 长度3.5m 斗颈 2×2 4 长度3.0m 联络井 2×1.5 3 中深孔凿岩巷 2.7×2.7 6.76 1/3拱 联络巷 1.8×1.8 3.24 切井 2×1.5 3 切割上山 2×1.5 3 切割穿脉 3×2 6 浅孔切槽 切割穿脉 3.8×2.7 9.356 中深孔切槽1/3 钻探硐室 2.2×2.2 4.84 长度3.0m 斜风井 3.4×2.78 9.32 250m标高以上 斜风井 2.5×2.30 6.26 250m标高以下 11. 对于停止作业的巷道,必须采取维护措施,防止冒落,当恢复作业时,必须进行检查和维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12. 长期不使用或报废的井巷工程,一律进行永久密闭,不准人员随意进入,如必须进入,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13. 井巷掘进须穿过老窿或采空区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查对测量图纸,确定老窿、采空区的空间形态和掘进巷道距老窿、采空区的距离; (2)掘进到老窿、采空区附近时,须事先打探眼,以了解积水和有毒气体情况; (3)制定具体贯通老窿、采空区的安全措施。 14.井巷凿岩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凿岩爆破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水平巷道掘进的支护 1. 在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当采用木支架、金属支架、砖、石、混凝土筑壁等支护形式时,需在永久支架和掘进工作面之间架设临时支架。靠近掘进工作面的临时支架,在放炮前要进行加固。 2. 在松软的岩层中掘进,临时支架必须跟到工作面,不准上面有空顶。 3. 在极松软的岩层中掘进,须有超前支架或打超前锚杆。 4. 喷射混凝土和锚杆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喷射混凝土作业,要有可靠的眼镜、口罩、手套等保护用品; (2)喷射作业时,严防喷头对向其他作业人员,喷射机上的气压表要经常保持灵活准确; (3)在喷射混凝土或打锚杆之前,必须处理好作业面的浮石,作业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 (4)喷射混凝土作业,要严格控制水灰比,减少粉尘。 5. 拆除临时支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拆除临时支架,每次不得超过三架,与已经拆除支架相邻的支架须再重新加固; (2)拆除临时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好顶板和两帮的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 6. 砌碹时应注意的事项: (1)碹胎强度应具有三倍的安全系数; (2)在跨度超过4m的巷道中架设碹胎时,碹胎各节点须用螺栓连接,不得单用钉子钉接; (3)在顶压、侧压大的巷道中,每次立碹胎不超过一架,碹墙不超过2m; (4)碹与岩帮之间的空隙,应先填严实; (5)在顶帮压力特大地段砌碹不能回退临时支架时,允许将临时支架砌入碹拱内,但不能降低碹的厚度和巷道的设计断面; (6)巷道内混凝土的拆模期,一般不少于5天,砖石碹的拆模期,一般不少于2天。 7. 架设木棚子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顶压大、侧压小的地区,采用梁腿双切口的亲口支架; (2)顶侧压相等的地段,采用梁腿斜切口的亲口支架; (3)侧压大、顶压小的地段,采用棚腿接顶切口的亲口支架; (4)顶压大而不需支撑两帮的地区,采用鸭嘴支架; (5)底板松软的地段,在棚腿下部应下地梁; (6)工作面空顶距离不超过2m; (7)背板长度不得小于棚距的1.2倍。 8. 各种形式的支护均应做到如下各点: (1)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2)支架间应设撑木、拉扦,在接榫附近应用木榫将梁柱与顶板之间楔紧,顶板与两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别严填实,叉杆应与井巷断面垂直并均匀分布; (3)当顶板冒落空间过大时,要用木垛或块石接顶充严,或采用其它支护手段,以控制顶板继续冒落。 二、天井掘进 (一)施工标准 1. 天井掘进施工必须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及技术规范。要坚持正规作业和改善劳动条件,施工方法和顺序上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全措施要齐全。 2. 天井掘进按工程使用和安全规程要求,确定断面规格: (1)探矿、行人、放矿、泄水、通风天井、掘进断面不得小于2.5m×1.5m,施工期间人行间断面不小于1.3m×1.5m; (2)切割上山断面为2.0m×1.5m,但坡度不许超过30°; (3)切割井、联络井断面为2.0m×1.5m,但分段掘进的高度不许超过7m。 3. 天井在未与上中段贯通前,不准在中间开凿任何工程。 4. 天井掘进距上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警戒标志和围栏。 5. 天井存碴间不许放空,应保证有容纳一茬炮矿岩量的空间。 6.带有分枝的天井掘进时,必须先施工主天井,待主天井贯通后方准掘进分枝天井。在分枝天井掘进前,必须在分枝岔口上部3m-5m处将主天井棚上板棚。 (二)天井支护 1. 天井掘进作业,必须距作业面2m架设牢固的工作平台。工作平台必须用3根圆木支撑,圆木直径不得小于150mm,撑木必须垂直顶底板(挖窝)架设,其间距为1.2m;撑木上铺设45mm木板,撑木和木板必须使用韧性好的木材,不得使用桦木,杨木,椴木等劣质木材。 2. 天井掘进超过7m,必须挂板墙(分成渣子间和梯子管道间)安装溜子。 3. 掘进中的天井,应经常保持两道板棚子,板墙子不得落后工作面7m。 4. 人道梯子必须牢固架设,天井坡度超过45°时,人道梯子应交错铺设,并设梯子平台,上下平台的间距不得大于6m。 三、竖井掘进 (一)安全管理规定 1. 竖井开凿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2. 延深竖井时,必须设置坚固的保护盘,或者在井底水窝留有保持岩柱,将井筒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3.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往井下坠物的措施。井口必须装置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卸碴设施必须严密,确保不漏碴、不漏水。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4.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准作业。 5. 井筒内,各种悬吊物之间的间隙,各种悬吊物与井壁之间的间隙,均应符合公司《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6. 凿岩前处理好盲残炮,凿岩与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7. 放炮前,工作面的工具要全部提到地表或撤到安全的地方,悬吊设施距工作面不得小于15m,井盖须全部打开。 8. 爆破后,须排净工作面的炮烟,并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面作业。 9. 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关闭井盖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材料; (2)吊桶上方须设保护伞; (3)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在吊桶运行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4)吊桶内所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5)乘吊桶的人员必须面向桶外; (6)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10.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2)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电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3)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4)乘吊桶升降时; (5)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掏除井底沉积物。 11.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此外,还应设有手摇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人员,吊盘下设软梯子,上下两端固定,上部必须高出吊盘1m。 12. 井筒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应该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掘进与砌壁同时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卷扬机房发出信号。 (二)支护 1. 当采用长段掘砌工作方法时,竖井永久支护与掘进工作面间须设临时支架。掘砌断高应根据岩石的稳定性质和工作面的安全条件确定,正常为30m—40m,最大不宜超过60m。 2. 当采用短掘短砌工作方法时,可不需临时支护。可采用一掘一砌,或两掘一砌的掘砌循环,空帮高度应控制在3m以内。 3. 砌碹的井筒,井筒岩帮和井碹之间的空隙,须用石块、沙浆填实,禁止用木材做充填物。 4. 采用支架时,准许采用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做充填材料,其空隙须用粘土或混凝土填实。 5. 进行支护的地点,须安设防止滴水的装置。当支架外部有水时,须将水引入井筒集水圈中。 四、斜井延伸 1. 斜井延伸施工必须有施工技术、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经审查后,方准施工。 2. 延伸斜井时,斜井的井口和斜井各中段井底车场的双轨地段和斜井摘挂钩处要设置坚固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3. 斜井延伸施工时,斜井内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装置。必须在距掘进工作面的上方5m—10m处打安全柱,设置坚固的遮挡,以保护延伸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避免被脱钩的矿车和脱落的物体伤害。 4. 在坚硬稳固的岩石中,延伸斜井一般不需支护,但顶板必须打成拱形。 5. 需要支护的,在靠近工作面5m以内的棚子,在放炮前要加固。在松软的岩石或断层及破碎带中掘进时,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支护,不准拖延时间。 6. 支架和顶帮的空隙必须塞紧,顶上空隙过大时,要用木垛接顶,顶帮松软时,背板要布满。 7. 在斜井和井底车场交叉处,不论何等硬度的岩石,均需架设支架。 井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轨道铺设 1. 井下轨道铺设选用的轨型、轨距应与运输设备相匹配,并且采用同一轨距。 2. 轨道线路曲线段的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要求。 3. 轨道的轨距误差标准为:-2mm≤轨距误差≤5mm,轨面的平面误差不得大于5mm,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 4.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巷道的弯道区段,以及线路转角为90°的路段,钢轨之间必须安装金属拉杆,其间距不得大于3m。 5.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道碴厚度不应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深度不应小于轨枕厚度的2/3。 6.在倾角大于10°的斜井内,轨枕应嵌入道床底板的沟槽中,其深度不小于轨枕厚度的2/3,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不得小于50mm。 7. 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定行驶速度小于1.5m/s的区段,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7倍; (2)规定行驶速度大于1.5m/s的区段,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3)轨道弯道转角大于90°时,不得小于列车最大轴距的10倍。 8.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钢轨接缝处、各平行钢轨之间、道岔各部分与岔心之间都必须用导线连接。 二、直流滑触线架设 1. 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井底车场、井下调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低于2m,其它巷道不低于1.8m。 2. 滑触线悬载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m,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m。 3.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与管线的交叉点须用胶质绝缘材料包裹隔开。 4. 主运巷道每隔200m-300m设一个分段开关,每一条支线也需设一个分段开关。 5. 架线的接头必须牢固,一律使用槽式吊卡固定,不许用铁线捆绑,接头可超长上翘100mm,严禁朝下。 6. 架线的始端和末端必须用瓷瓶绝缘,以防漏电。 7. 采场下架线,裸线不许横跨溜子或放矿机,之间必须用等同的绝缘导线做过桥线。 8. 电机车应采用铜质或铝质的正规滑触线,严禁用盘园等铁线代替。 三、通讯、信号 1. 在一条巷道内有两台(列)以上的电机车同时运行时,需装设两色信号灯。 2. 两色信号灯分为红绿两色,设置在出入岔口处,由专职信号工或兼职信号工管理。 3. 巷道的分岔口或拐弯处要设限速指示标志。 4. 在巷道分岔或交汇处(即列车频繁相会处)设置电话,以便通行联系,防止撞车。 四、人力运输 1. 车辆进入运输干线前必须联系好行车信号,待信号工同意后方准进入干线。 2. 推车时要时刻注意前方,接近道岔,巷道口、拐弯、溜子口、风门、前面障碍物或行人,以及坡度较大的地方要慢行,并发出行人躲避信号,车掉道要及时给邻车发出停车信号。 3. 禁止放飞车,装载物品必须捆绑好,装载的废(矿)石不许超高,更不许有大块在矿车的边缘悬空。 4. 不准一人推两个没挂钩的矿车。 5. 同向推车,两车相距不得少于30m,防止矿车撞人。 6. 在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要用木楔或石块打好车掩。 7. 巷道坡度大于10‰时,禁止人力推车。 五、电机车运输 1. 电机车,矿车要定期检查、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如闸、铃、灯、连接器、控制器,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许使用。 2. 必须听从信号工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启动车辆,非司机不准开车。 3.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准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4. 正常运行时,机车要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除外)。特殊地点,需要顶车运行时,车前15m以外处要有人领车,车速必须保持人行速度。 5. 列车接近风门、巷道交叉口、转弯、道岔、溜子口,必须注意观望,减低速度,发出信号。 6. 两车同向行驶,其首尾间距不得小于50m,停车间距不得小于10m。 7. 司机不得将头或身体各部位探出车外。 8.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9. 矿车、料车停放时,必须放在道岔里面或穿脉曲线里面,并且打好车掩,防止车辆自滑。 10. 矿车、料车装载,高度不得超过1.6m,宽度不得超过1.2m。 11.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音响或其它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待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2. 电机车必须在额定牵引能力范围内进行运输,不得超载: (1)3吨架线电机车,牵引0.75m3V型车不超过18辆,1.6m3侧卸式矿车不超过5辆; (2)7吨架线电机车,牵引0.75m3V型车不超过24辆,1.6m3侧卸式矿车不超过10辆。 13.电机车、矿车中途掉道,要立即发出警告信号或立出标志,然后进行处理。处理时,司机必须在驾驶室内操作,不准硬拉、硬顶。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1)用起道机或千斤顶; (2)用直径15mm圆木或2寸钢管顶,支垫使其复位,严禁用薄板、钢钎做支撑物,操作人员躲到安全地点后再起动车辆。 14.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必须遵守爆破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天井溜井安全管理制度 一、天井溜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天井、溜井施工过程应首选吊罐法,其次用普通法,在上述施工方法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简易法施工。施工中应加强局部通风,在通风条件较差的地点,可辅以动力风强制通风,并为施工人员配备有害气体报警器。起爆材料尽量采用长导爆管,在中段水平起爆。天井、溜井设计应尽量选择在稳固岩层内,如发现天井、溜井岩石不稳固,可采用锚、网、钢支架等进行临时支护,施工完后采用砼进行永久支护。 (一)采用简易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的工作台、保护平台必须牢固可靠; 2. 工作平台下2m左右必须设置保护平台;在具备条件时,要在最接近工作面的联道处再架一层保护平台; 3. 临时梯子用ф16螺纹钢或40×4角钢制作,每架梯子长度不大于3.0m,梯子宽度不小于0.4m,脚踏间距不大于0.3m;每架梯子必须有4根锚杆固定,与上部相邻梯子搭接长度不小于0.3m,确保搭接牢固;梯子与井壁平行,距离保持0.2m-0.3m。 4. 天井、溜井在与上部平巷贯通前,在矿岩稳固和确保通风良好的条件下,在各副中段水平,可开凿长度不大于4m的工程; 5. 天井掘进距上部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戒标志和护栏; 6. 工作人员在搭设平台及上下时,严禁手持物品; 7. 施工前应检查通风、梯子安全等情况,安全带挂在锚杆上并系好,先搭保护平台,再搭工作平台,撬清井上端及侧壁的浮石。 (二)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2. 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m; 3. 掘进大于45°倾角的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m时,应装梯子间,碴子间等设施;掘进35°——45°的天井,应设上部有安全棚的梯子; 4. 天井、溜井在与上部平巷贯通前,不应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但在矿岩稳固和确保通风良好的条件下,可在天井开凿长度不大于4m的工程; 5. 天井掘进距中段7m时,测量人员必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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