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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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系统节能改造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某某公司 乙方:cc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签约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合同能源管理(EPC)节能服务合同 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表(请各自尽早填写齐全):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增值税税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cc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向甲方(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设备及专项节能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双方经过多次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并一致确定:本合同(也简称: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技术术语,以及相关计算公式,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技术及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取得合同总金额后,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节能服务公司保证项目财产移交时正常运行。节能服务公司可继续对节能项目提供有偿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节能效果承担主要责任,用能单位对项目运行的基本条件(比如:持续经营)承担全部责任。 1.2 节能服务公司: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3 节能效益分享期:或称:合同能源管理期,指从全部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至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的方式收回合同总金额(即: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1.4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协商确定的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 1.5 合同期限:即:项目期限,或称:合同有效期: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结束【即: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合同期限的终止时间与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同。 1.6 设备质保期:从全部设备被验收之日起,至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止。 1.7 节能目标:即项目节能总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及服务,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按照项目方案测算的节能效益总和。 1.8 合同总金额:亦称节能效益分享总金额。即节能效益分享给乙方的总金额。是节能目标的一部分。是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设备及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方式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全部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总金额。 1.9设备生产周期:自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之日(如合同中无预付款约定,则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 60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进行设备生产的周期。 1.10 货时间:在甲方现场具备项目方案中“施工条件约定”前提下,乙方正式交货时间。 1.11 安装调试开通时限:即乙方设备到达甲方现场签收之日起,在甲方准备好开通条件后,单台设备在10天之内完成安装调试开通;当每增加一台设备,所需时间就向后顺延3天,以此类推。 1.12 试运行时限:亦称试运行期满。即乙方单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时起,运行满72小时止。 1.13 项目验收:亦称设备验收,指项目试运行完成后的验收,包括运行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签订时的预计节能效果等事项。平均小时节电量的测算,节能量是否达到了项目方案设计目标,是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验收后,用能单位应该出具验收报告,或者在验收报告上面盖章。 1.14 设备验收时限: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时起,运行满72小时(试运行时限期满)后的10日止。双方一致认定:全部设备通过验收的时间或者单台套设备通过验收的时间,均为验收通过时间。 1.15 节电量:即是在甲方的同一生产系统、同一工艺保持不变的同等工况运行条件下,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工频状态下的用电量与加装节电装置(变频器)后的用电量的差额。 1.15.1 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在经双方约定的测试时间内的工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该数据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确定完毕。 1.15.2 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在经双方约定的测试时间内的变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该数据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在 10 日内确定完毕。 1.16 平均小时节电量:即每台被改造设备或系统在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的工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减去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在变频状态下的平均小时耗电量,所获得的并且能够确定下来用来计算节电效益的不再变更的单位标准节电量。平均小时节电量的数据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在 10 日内确定完毕。双方共同确定:如果在试运行期满后15个自然日内平均小时节电量双方没有确定完毕,则用技术协议中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的预测数据作为节能依据,如果技术协议中没有约定平均小时节电量的预测数据,则按照合同总金额除以节能效益分享期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依据。平均小时节电量在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更新前,持续有效。 1.17 节电量的计算公式: (1)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前设备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加装节能装置(变频器)后设备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 (2)每台设备每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节电量=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节能装置(变频器)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运行小时数 (3)节电量=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小时数 (4)年节电量=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实际运行小时数 (5)年节电量(存在不足运行时间时)=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7920小时 (6)月节电量(停产期间)=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当月实际天数 (7)季度节电量(停产期间)=平均小时节电量×24小时×三个月实际天数 1.18 节能效益:亦称节电效益,或称节电收益,指节电量与合同条款约定的 电价之积。 1.19 节电效益计算公式: 全部设备月(季度,或者三个月)节电效益=全部设备每月(季度,或者 三个月)节电量×电价 1.20 节电率: 节电率=【工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变频平均小时耗电量】/工频 平均小时耗电量×100% 。 1.21 电价:经双方协商认可的用来计算节能效益的电价。本合同的电价为0.68 元人民币/千瓦时。如果约定其他电价的计算方式,在超过结算时间三日内仍然没有得到电价数据时,以0.68元/千瓦时计算。 1.22 计算年度:本合同中亦称 年,指非自然年度,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对应的月和日)起算的每12个月为一个计算年度。 1.22.1 季度:非自然季度,指三个月,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的每3个月为一个计算年度。 1.22.2 月:非自然月,指一个月,从每台套设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为每个月的第一天,次月的当日为下一个月的第一天。 1.22.3 日:或者“天”,指自然天数,每日按照24小时计算。包括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 1.23 全年运行时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确保本项目投入的节能设备【项目改造后节能装置(变频器)】持续运行,在一个计算年度内,甲方必须要保证的相关设备年正常运行总时间。双方约定全年运行时间最低为 7920小时,即 330天。全年运行时间不足7920小时,甲方承诺按照全年运行时间最低值(即7920小时)计算节能效益。 1.24 不足运行时间:即为甲方没有达到全年运行时间的不足部分。 1.25 不足运行时间的单台设备节电量计算公式: 不足运行时间的单台设备节电量=每台设备平均小时节电量×( 7920 小时 — 12个月累计节能装置(变频器)运行小时数)。 1.26 节电确认单:亦称节能量确认单,是指由甲方填写,乙方复核,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用来计算节电量的确认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签章确认(或者在本合同中签字的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联系人签字亦可,或者甲方已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乙方的受托人员签字),可以作为甲方付款和乙方收款的依据。如果在应该结算时缺少节电确认单,则由平均小时节电量推算出的节电效益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1.27 预付款:即甲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提前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30%-50%。 1.28 终止费:即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总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后的金额。发生终止费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所有权属于乙方的项目财产。 1.29 终止费计算公式: 终止费=合同总金额—本合同终止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款项金额。 1.30 本合同“合同总金额”的计算公式: 合同总金额=设备验收时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电价 ×7920小时×∑每年乙方分享比例(共7年)。 本合同签订时合同总金额为 万元(暂估)。验收当日双方按照上述公式确认合同总金额,如果验收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双方没有书面确认合同总金额(或者没有验收),则合同总金额以本合同签订时合同总金额为准。如果书面确认了合同总金额,则双方应将该确认材料分别作为合同附件保存,并在合同履行中执行该合同总金额。 1.31 项目节能总效益 项目年节能效益预计为 万元(暂估)。按照项目20年的运转寿命时间测算,项目节能总效益预计为 万元(暂估),其中:甲方分享的节能效益预计为: 万元,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预计为: 万元。 项目节能总效益=设备验收时的平均小时节电量×电价 ×7920小时×20年。 注:本项目节能量和节能效益测量、计算方式的定义和说明,如果与本合同“附件一 、项目方案”之目录2和3的相关描述和规定不一致,应该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2节 项目内容和项目期限 2.1 项目内容:乙方提供的节能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项目改造内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项目方案》执行(以下简称:项目方案,或者 技术协议,或者 附件一 )。 2.2 项目期限:即本合同期限,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2.3 本项目的建设期:指从甲乙双方完成签章之日起,至通过验收(或者视为通过验收)之日止。 2.4 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暂定为 7 年( 84 个月)。从每台套设备通过验收(或者视同通过验收)之日的当日起算,应结束于乙方收回合同总金额(即:乙方的全部投入及合理利润)之日止。 2.5节能效益分享期原则上不顺延。除非是节能效益分享四年后测算的节能量不足时,可以考虑顺延的问题,如果是停产,绝对不可以顺延。 2.6 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前90天,双方就是否继续合作的事宜进行协商,处理项目移交及相关的善后事务。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和项目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项目方案目录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本项目的设计和实施。 3.2 乙方应当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3 交货: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考察时,双方即应该对设备的施工地点进行初步沟通。乙方完成本合同中节能改造所需节能装置(变频器)(以下合同中所指节能装置或乙方设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乙方所提供的变频及变频配套设备)的生产之日的5天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施工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通知乙方送货上门。 (2)甲方指定的设备运抵地点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3)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安排设备的运输并将设备及时运抵到甲方指定地点,但运输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的卸货、吊装由甲方负责。 3.4 乙方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当立即进行检查并完成接收工作,签署接收单(或到货证明)。如分期、分批到货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对每期、每批货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接收单(或到货证明)。如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与乙方进行货物的验收,则视为乙方提供的货物符合甲方要求。 3.5 甲方应在乙方设备到达后三日内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安装。 3.6 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双方按项目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如安装合格,甲方 应该立即安排设备试运行。 3.7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目录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设备试运行72小时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设备运行正常的书面验收证明文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设备进行检查校验,并在校验完成后一日内再次与甲方进行验收。若设备试运行72小时+10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未组织乙方进行验收或者虽然有正当理由但未书面通知乙方延迟验收而未能及时验收,则设备到货后144小时之时,视为验收合格。如涉及2台以上(包括2台)设备安装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台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验收,并在全部设备验收完毕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设备运行正常的书面验收证明文件。 3.8 节能量达到项目方案设计目标,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用能单位承诺,节能量达到了项目方案设计目标,用能单位就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3.9 非因乙方的原因没有验收(或者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则应该按照项目方案预计的节能量核算节能效益,甲方承诺不会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和付款方式 4.1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项目年节能量/节电率预计为 kWh和 %,预计的年节能效益为 万元。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目录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甲方分享 0 %,乙方分享 100 % 的节能效益,为 万元; (2)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13个月至第60个月甲方分享 5 %、乙方分享 95 % 的节能效益,为 万元; (3)节能效益分享期的第61个月至第84个月甲方分享 10 %、乙方分享 90 % 的节能效益,为 万元。 4.3 在甲方组织乙方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一之目录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可以按照附件一下之目录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每台设备独立运行,独立结算。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开始后,甲方应在每台设备每次运行满一个月起的五日内向乙方电汇付款一次,如涉及2台以上(含2台)设备的,应依据此规定分别支付;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收取的数额,直至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由甲方填写节电确认单,乙方复核,是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用来计算节电量的确认单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签章确认(或者在本合同中签字的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联系人签字亦可,或者甲方已将授权委托书交给乙方的受托人员签字),可以作为甲方付款和乙方收款的依据。如果在应该结算时缺少节电确认单,则由平均小时节电量推算出的节电效益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 (2)甲方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甲方相关部门做出节电确认单后的 3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内(乙方的结算账户信息见本合同文头表格)。 (3)乙方应当在收款后按照合同签订时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财税【2010】110号})向甲方出具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法达到一致,则按照由设备验收时的平均小时节电量按照当月天数(非自然月天数,以验收之日作为开始计算节电量第一日对应的日期)计算出的节电效益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凭证。 4.6 不足运行时间的节能效益分享: 在每个计算年度次月的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按照全年运行最低时间计算的节能效益减去本计算算度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4.7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存在争议,该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4.8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则甲方应该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连续3个月未向乙方足额支付款项或者甲方逾期支付的款项达到人民币200万元时,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责任, 并要求甲方在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当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目录6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或者在验收文件上面盖章。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目录14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合同期限+10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基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故障或其他问题,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通知到乙方,并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对相关处理提供便利。由于甲方疏于通知和没有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所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如果停产,甲方应按照终止费计算公式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节能效益。 5.16 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甲方应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目录8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目录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目录15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合同节能效益分享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对改造项目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届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10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生产线运行,而使项目设备关闭或者停止运行,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但遇紧急情况除外,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和尽可能全面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6.11 除每年一次的正常检修(时间不超过30天)外,如果甲方停产、关闭或停止生产线运行累计达到60天(指自然天数),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 6.12 因为甲方的设备开工不足、或者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等甲方原因而导致项目节能效益降低,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计算年度核算,每个计算年度后的30日内付清补偿款项。补偿款的标准乙方有权选择按照本计算年度内正常运行期间任意一个月的节能效益款项确定。 6.13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因甲方搬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6.14 甲方提供的履约担保: 鉴于本项目合作周期长,乙方投入的资金量大,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履约付款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6.14.1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金额、期限为本合同期限(即: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的银行履约保函。 6.14.2 甲方应当提供可变现并可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进行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合同总金额。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后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6.14.3 保证担保:由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和范围与前款(6.14.2)相同。 6.14.4 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甲方承诺积极主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乙方配合),并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乙方不可以进行包括寻找总承包方等项目实际运作,更不可以开工建设。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备案,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在该发生不利影响的期间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节定义的“平均小时节电量”乘以该发生不利影响的小时数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项作为补偿。 7.5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该按照未发生前述情况时最后一次付款的金额及影响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 7.6 如果由于甲方对自有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改变,使本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双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终止费。 7.7 由于甲方设备的因素,足以造成乙方的经济利益受损时,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延长本合同的效益分享期限,也可以减少甲方在本项目中节能效益款分配比例,或者是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 7.8 如甲方遇到拆迁,按照下面的约定办理: 7.8.1 乙方自行决定是否将机组设备迁移到甲方新场地。乙方选择迁移时,迁移费用(包括迁至新场地所需的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向拆迁部门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迁移工作,因迁移导致设备中断运行的时间,则顺延效益分享期。 7.8.2 如果甲方在拆迁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则甲方协助乙方取得乙方投入设备及服务的拆迁补偿费。如果该拆迁乙方没有得到补偿费,或者乙方得到的拆迁补偿费比终止费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终止费与拆迁补偿费的差额进行补偿。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约定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乙方收到合同总金额款项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移交时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目录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8.4 在本合同期间,由于项目财产在甲方的控制之下,因此,项目财产的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安装或者试运行或者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则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0.01%/日的比率按日累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并不意味着免除甲方基于其上述或者其他行为对乙方造成实际损失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9.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0.01%/日的比率按日累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合同双方应善意 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条款中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等。 9.4 本节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洪水、海啸、战争等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 10.2 受影响方在知晓不可抗力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当日(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通知。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如果中止,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互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义务。 10.5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达到90天,并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并向对方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就不可抗力作出的权威文件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证明,符合前述条件,受影响方不必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者提供证明义务,则受影响方并不能够免责,应该就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10.6 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措施不当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就损失扩大部分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拖欠的款项,仍然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仍然有效,直至款项结清。 第11节 合同解除或终止 11.1 本合同可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不可抗力条款的相关规定解除。 11.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1.3.1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1.3.2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20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3.3 甲方累计停产时间(每年检修改时间除外)达到60天。 11.4 本合同解除或者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终止费,并向乙方退回项目财产。 11.5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费用由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责任方全部承担。 11.6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2.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均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通知后的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终止费。 12.2 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人员的人身或者是财产受到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对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14.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知对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条款、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知识产权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尤其是甲方不可以向乙方的总承包方泄露),否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4.2 保密义务是永久的,双方合作终止后,各方仍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15.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 本合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诉讼的部分之外,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第16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原则购买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进度,合同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哪方所有,由该方就全部项目设备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受益人为项目设备的所有权人。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的专利和其他技术秘密,甲方在本合同项目范围内,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但此种许可使用甲方不可以转让,并且仅限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同时,对乙方的专利和其他技术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双方联系方式以本合同首部表格约定为准。如果一方变更联系人或者联系 方式,应该在知晓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了公章的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19.2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往甲方的文件均须加盖乙方的公章或者合同章后方为有效。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9.6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9.7 双方一致同意,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9.8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过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条款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和谈判,各方均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19.9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9.10 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项目方案(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书) 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 (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8. 技术标准和规范 9. 项目财产清单 (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1. 施工条件约定 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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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能源 管理 EPC 节能 服务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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