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模版(两方-强制执行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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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甲方(融入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融入方填写):授权代表人(机构融入方填写):证件名称: 身份证 或 营业执照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住所/居住地址: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 )-邮寄地址:邮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专用电子邮箱: xz紧急联系人: 应急电话:乙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 x联系电话: x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
2、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指符合条件的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出方包括乙方、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二)标的证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3、A股股票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经过乙方认可的可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三)初始交易:指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所持证券质押,从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四)初始交易金额:指甲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从融出方融入的资金金额(不含相关费用)。(五)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六)购回交易金额:指甲方按约定为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向融出方返还的资金和支付的利息的金额(不含相关费用)。(七)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八)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
4、期,包括到期购回日、提前购回日和延期购回日。(九)违约起始日:甲方或乙方购回交易违约情形发生的日期。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回购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回购期限以自然日计算,不足一个自然日的按一个自然日计算。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违约处置情形时,回购期限为违约起始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十一)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二)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三)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到期购回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的行为。(十四)到
5、期购回日:指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五)提前购回日:指在到期购回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六)延期购回日:指在到期购回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十七)补充质押:指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十八)部分解除质押: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十九)部分购回: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二十)违约处置:指发生约定情形,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处置质押标的证券及孳息。(二十一)终止购回: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
6、易申报。(二十二)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购回后的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市值与甲方应付金额的比值。(二十三)已付利息: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已向乙方支付的股票质押回购的利息。(二十四)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乙方沿用在中国结算原有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资金划付。(二十五)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二十六)协议/业务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附件,以及不时修订和补充。(二十七)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二十八)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7、(二十九)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三十)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三十一)适用法律和法规:指与股票质押回购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有相关指引、法令、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及任何政府的、监管机构的、自律组织的、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及结算系统的及其它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惯例和习惯、指示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对上述各项的不时修订。(三十二)本协议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三十三)本协议所称交易协议请见附件一。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并确保该等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真实、有效:(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
8、适用法律和法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甲方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二)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准确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和乙方业务制度相关规定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三)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
9、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诺不得实施任何会导致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产生权利瑕疵的行为。(四)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办理股票质押回购及持续管理过程中,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其信用报告;采集并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其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
10、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任何有关方面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根据提供证券服务、债务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乙方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代理人、催收机构、外包公司、乙方的合作方及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业务规则,将有关信息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甲方同意,在发生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人的违约信息。甲方声明,乙方已经依法向其提示了相关条款,甲方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以上授权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11、,并愿意接受以上授权条款的约定。(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六)甲方承诺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并承诺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八)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
12、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乙方存档。由于甲方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甲方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十)如甲方以国有股等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向融出方质押的标的证券与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质押的同种类证券之合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同时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不用于买卖股票;如甲方作为发起人持有标的证券,承诺质押标的证券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十一)乙方作为融出方的股票质押回购时,甲方声明签订本协议时并非乙方的股东或股东关联方,且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其关联账户买入乙方发行的5%以上(含5%)的上市流通股。如甲方买入或持有乙方发行的5
13、%以上(含5%)的上市流通股,或甲方成为乙方股东关联方,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对本协议项上所有交易提前购回。(十二)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声明,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校验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十三)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 乙方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并确保该等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
14、效期内持续真实、有效:(一)乙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二)乙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如果本协议的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由乙方根据相关
15、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四)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五)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六)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七)乙方与甲方之间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仅在融出方专用资金交
16、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2.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3.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4.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 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2. 初始交易
17、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3. 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按照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协议约定承担有关费用;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或擅自主动承诺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设定或追加限售期、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不进行减持;如甲方违反本款前述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5. 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需经乙方同
18、意后方可办理,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6. 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7. 甲方违约时,同意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负有持续全面清偿责任;8.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查询当日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
19、方已确认该结果;9. 甲方承诺,本次股票质押融入资金不得投资于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两高一剩”等领域)。甲方若违反承诺将融入资金投资于上述领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10. 在待购回期间始终履行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注质押标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质押标的证券发行人的相关公告;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保证本协议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11. 待购回期间配合乙方的问询、后续调查,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如实告知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
20、、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12.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日内通知乙方;13. 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14.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 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质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2.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3
21、. 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主动承诺对质押的无限售条件股份设定或追加限售期、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或对质押的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不进行减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5. 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需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甲方并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提前购回罚息;6.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7. 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8. 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所得价款
22、,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9. 甲方未履行承诺,将股票质押融入资金投资于适用法律和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两高一剩”等领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初始交易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10.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交易佣金以及按照有权机关的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11.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该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12.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时起对甲方在乙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采取限制、
23、卖出甲方账户内证券或扣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账户资金、证券的转出,对甲方账户内证券进行卖出,从甲方账户直接划收甲方应缴税款、应付本金、应付息费、应付违约金以及违约处置费用等相关款项。13. 适用法律和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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