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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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资 金 信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 号 委托人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名称: AA信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为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委托人、受托人经平等协商,现就委托人将发行的“xx银行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等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编号为[ ]的《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4、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D支行为本信托而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信托资金、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信托利益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的银行保管账户。 5、信托利益:指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资金和非资金形态的财产,在扣除与信托相关的全部费用后属于受益人享有的利益。 6、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和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7、理财产品: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发行的“xx银行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中的投资方向包括将部分资金用于向CC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8、初始信托资金:指本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9、信托资金交付日:指委托人将初始信托资金交付于受托人的当日。 10、股权收购协议:指受托人因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而与股权收购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 11、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日期。 12、建行DD支行: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D支行 13、FF公司:FF有限公司,为股权收购方。 二、信托目的 为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将其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并以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构成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由包括而不限于下列部分构成: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对外投资而持有的股权; (3)受托人因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形成的其他财产; (4)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进行处分、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5)其它因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收入。 2、信托资金及交付 (1)信托资金 本合同的信托财产初始形态为委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理财产品项下募集的资金,预计人民币 (大写金额) 元(小写金额: ¥ .00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在委托人交付初始信托资金的当日,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出具的《信托资金确认函》(见附件1-2) (2)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将在 年 月 日前,将初始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具体日期以实际到账日为准。 (3)信托资金的确认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当日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资金确认函》,对初始信托资金金额予以确认。 3、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资金款项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信托合同生效、设立及信托期限 1、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信托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设立: (1)本合同生效; (2)委托人将初始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本条款前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为信托设立日。 信托期限起始日为本信托设立之日。 3、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下列情形出现后,信托期限可以变更: (1)经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或者延长本信托的; (2)委托人与受益人同意,如因信托财产提前变现等原因(如股权收购提前),使信托财产提前全部转换为现金资产的,经委托人与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本信托提前终止。如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未能全部转换为现金资产的,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之日。 (3)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五、受益人 1、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即受益人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3、本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转让信托受益权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同时应在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受托人应免费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处分权限 1、经双方同意,本合同设定的信托系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资金信托,即指定型资金信托。受托人已对XX项目、相关公司(请写明具体公司名称)及相关的担保方等相关方进行了尽职调查。 2、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向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支持被投资公司向 项目(以下称“指定项目”)进行投资,股权投资金额预计为人民币 元整(¥ .00元整);受托人将按照投资项目所涉《增资扩股协议》及被投资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益。 委托人应在向受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指令》(见附件1-3)中载明指令受托人以相应的资金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事宜。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指令》,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和《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必备的文件后,及时向被投资公司进行增资,划付增资款。 根据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可将信托项下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托利益。 受托人应与股权收购方另行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若根据委托人指令选择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信托利益,受托人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在信托期限届满前要求股权收购方收购全部股权,收购价款金额与支付方式以《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为准。 《委托人指令》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就信托资金的运用以及其它信托事务,向受托人发送的书面通知。 委托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签署委托人指令,并向受托人发布指令。如被授权方发生变化,则委托人需出示新的委托人指令授权书。 委托人指令有效印章、签字样式如下: (被授权印章) (被授权签字人-签字) 委托人指令经被授权人签字且加盖被授权机构印章后生效。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限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投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委托人指令,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信托利益;若选择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信托利益,则按照与股权收购方签定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在信托期限届满时,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要求股权收购方溢价收购受托人依据本资金信托持有的股权。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委托建行DD支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同时,受托人应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行使《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收购协议》(如有)、《增资扩股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担保协议等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受托人同意受益人有权指定建行DD支行对受托人履行上述义务行使监督权,以维护受益人自身权益。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承诺: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托资金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的部分资金。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或本协议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予以赔偿。 3、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处分、运用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的说明。 4、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委托人书面变更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保证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3、任何上述1至2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如给委托人造成信托财产等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受托人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谨慎履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向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前,与相关担保方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办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质押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A、受托人应在向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前与 签署《股权质押合同》(要求 将其持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受托人)并办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股权(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B.受托人应在向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前,与保证人 签署相关保证合同。 (2)提供资金运作情况报告:于每个自然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资金上一季度投资运作情况报告。 (3)提供行业研究:保持对被投资公司所在行业的研究,针对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变化对被投资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向受益人及建行DD支行及时提供专业意见,并提出应对策略。 (4)了解情况:应至少每季查询一次被投资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出流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筹资、销售回款、采购支出、费用支付等资金流出流入),实地调查被投资公司指定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被投资公司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及项目情况分析报告。 (5) 审查增资扩股资金的使用:受托人应于被投资公司支用增资扩股资金申请的当日,将被投资公司提供的《书面用款申请》和款项用途的相关协议、合同等文件,提供给委托人。 (6) 在根据委托人指令选择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的情况下,督促股权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按季提前向股权收购方发出书面通知,督促股权收购方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将股权收购价款划入信托财产专户;提前向股权收购方发出书面通知,督促股权收购方在投资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为收购目标股权做好准备;提前向股权收购方发出书面通知,督促股权收购方于投资期限届满前的第十个工作日,将剩余全部股权收购价款划入《股权收购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指定的监管账户。 (7)监督被投资公司、股权收购方以及相关担保方的履约情况: A.在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应督促股权收购方按照《股权收购协议》和《股权收购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开立监管账户及及向信托财产专户按期划入股权收购专项资金等义务。 B.受托人应监督被投资公司、股权收购方严格履行《增资扩股协议》和《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其义务,如相关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和《股权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采取违约救济措施,并对被投资公司和股权收购方追究违约责任。 C.受托人应督促 公司履行《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义务(将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受托人),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股权(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D.受托人应督促 履行《保证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 (8)受托人向被投资公司派出或委派的所有人员需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受托人向被投资公司派出或委派的人员参加会议或进行表决前需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事项,并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 (9)受托人以被投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前,应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事项,并按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行使股东权利。 6、受托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例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应要求委托人及受益人做出相应的决断。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变更指令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双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7、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8、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专户委托建行DD支行保管,相关的保管协议由受托人与建行DD支行另行协商制订。 9、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0、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披露信托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11、定期编制信托管理报告。 12、本信托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15、受托人应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内部相关业务流程,指定业务联络人,以保证通讯畅通和业务正常运作。 16、受托人应对被投资公司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受益人利益。 17、受托人应妥善保存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完整记录等信托的全部资料自信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以便委托人或受益人日后查询。 18、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9、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九、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益人自信托设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有权获取信托利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有权随时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信托利益及分配 1、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管理费和其他税费后,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相比的增值部分。信托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股权投资收益和信托财产的变现所得等。初始信托资金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设立日(不含本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有)计入信托收入。信托利益=信托收入-信托管理费和其他税费。信托利益归受益人所有。 2、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率为 % /年。本信托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受托人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3、本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在收到《股权收购协议》项下股权收购价款1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以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但最后一次信托利益分配应按本第十条第4款约定进行信托终止分配: (1)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应付而未付的信托管理费和其他税、费; (2)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应将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分配账户。 4、如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受托人须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顺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应付而未付的信托管理费和其他税、费; (2)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直至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5、本信托终止前,受益人有权在上述分配时间之外随时要求受托人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进行分配,受益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分配的,应向受托人出具书面《信托利益分配指令》,受托人在收到该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以本信托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6、出现信托财产提前或迟延变现等情况,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变更信托期限,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全部转换为现金资产后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并于收到《股权收购协议》项下股权收购价款、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等全部款项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应获得的全部信托利益移交给受益人,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7、受益人银行分配账户(为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户 名: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账 号: 十一、信托管理费和其他税费 1、信托管理费指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除非受益人另行支付,信托管理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信托报酬 本信托合同项下,信托报酬率为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资金的 %/年; 受托人信托报酬按以下公式计算:受托人每日信托报酬金额=初始信托资金× %/365(闰年366) (2) 受托人信托报酬的支付 受托人信托报酬按日计算,由受托人于信托设立后每自然季度末当月的21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发出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将应付的受托人报酬划至受托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2、其他税费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其他税费包括: (1)本信托设立后正常运行时发生的费用 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账户开户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印花税等);信托终止时发生的经委托人确认的外部清算费用(如有)等。 (2)处理本信托事务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如委托人提出需外部审计时,所发生的审计费;如委托人提出需要外部评估时,所发生的评估费;信托财产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所发生的经委托人确认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上述其他税费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当日信托财产扣除当日发生的费用。 十二、税费的缴纳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分别承担各自取得的信托利益和报酬等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十三、合同的变更、终止和信托财产的归属 1、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但信托期限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延长的除外;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 (3)信托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解除、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4)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终止信托; (5)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6)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在本信托终止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顺序支付与分配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款、规费; (2)应付未付的信托管理费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信托费用; (3)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4、本资金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确认后以书面方式送达受益人,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受托责任。 5、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该项业务编制清算报告,并在本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起1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办理信托财产交付: (1) 在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受托人将现金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视为信托财产交付完毕。 (2)在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第(2)项约定延长本信托的存续期以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并应于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受托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视为信托财产交付完毕。在信托财产变现过程中,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诉讼追索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如届时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的,受益人/委托人应按受托人的书面通知及时另行支付,受益人/委托人未及时支付或拒绝支付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则本信托自动延期,延期期间仍按本信托合同相关约定进行,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和受托人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延期期间,受托人不再收取信托报酬。 十四、信托事务的报告 1、受托人在信托期内定期制作一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报告书,于每自然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托人。信托管理报告中信托财产的计算以每月最后一日为准;受托人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地提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实时报告。 2、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合同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益人; 3、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确认后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4、其他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五、风险揭示与承担 1、信托的资金投资于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存在信用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市场风险、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的操作风险、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财务风险、收购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收购或收购能力不足的风险、信托终止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它风险。 (1)信用风险: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本信托的股权收购方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情况,可能出现未能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导致本信托收益可能为零,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2)经营风险:被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能会导致本信托项下的股权价值降低,本信托收益可能为零,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担保措施不能实现的风险:本信托设计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和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连带责任担保存在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所质押股权存在担保价值不确定等风险。 (4)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违约风险:本信托以受托人名义与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签署了系列合同。在系列合同中,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为信托利益的实现向受托人做出了多项承诺。如果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在投资期内不诚信履约,将会产生被投资公司及其原股东违约风险。 (5)股权投资退出安排不能实现的风险:本信托项下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有多种退出方式可选择,存在选定的相关退出机制不能有效实现的风险。 (6)利率风险:本信托的预期收益及实际收益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调整,存在因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导致本信托比较收益水平相对降低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发生委托人要求提前终止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不能按原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8)政策风险:本信托对应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 (9)通货膨胀风险:受通货膨胀率变化影响,可能导致本信托实际收益降低或为负的风险。 (10)延期风险: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如投资退出逾期),信托期限将相应延长。 (11)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投资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2、受托人履行了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全部损失由受托人进行赔偿。 4、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十六、违约责任 1、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对信托财产及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信托期限内,除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由于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3、受托人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损失: (1)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2)受托人在本合同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存在错误或虚假等情形; (3)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等情形。 在受托人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未予赔偿前,受托人无权请求给付任何报酬,已经取得的信托报酬应予以退还给受益人。 4、当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十七、新受托人的选任 本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十八、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十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 四份,签约各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3、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信息披露文件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后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送达。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 (2)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 (3)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5日; (4)由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的第1个工作日。 4、委托人/受益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受益人。 5、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擅自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附件1-1:《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附件1-2:信托资金确认函》 3、附件1-3:《委托人指令》 4、附件1-4:《信托利益分配指令》 5、附件2:《信托财产专户保管合同》 6、附件3:《增资扩股协议》 7、附件4:《增资扩股资金监管协议》 8、附件5:《股权收购协议》 9、附件6:《股权收购专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10、附件7:《保证合同》 11、附件8:《股权质押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签字页) 委托人、受益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AA信托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 附件1-1: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编号: 【 】号 一、签订目的 1、本《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是【 】号《资金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 】号《资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一致。 3、本《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运作信托资金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声明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 、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已了解受托人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受托人声明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资格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存在被投资公司和投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 四、风险的揭示 1、在受托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作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在受托人履行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和《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3、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全部损失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4、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受托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要求委托人及受益人做出相应的决断。如委托人及受益人不能及时做出决断而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5、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受托人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信托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五、文本 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风险申明书》正式生效。本《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为《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编号: 签字页) 委托人/受益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AA信托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1-2 信托资金确认函 编号: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委托人”) 日期: 20 年 月 日 根据贵行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 号《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兹确认,我司已收到贵行(作为“委托人”)向我司信托财产专户交付的信托资金计人民币 (大写金额) 万元(小写金额 元)。根据该信托合同约定,该信托已于 年 月 日成立。 特此确认!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1-3 委托人指令 编号: 致:AA信托公司 根据我行与贵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我行现指定贵司将我行于 年 月 日交付给贵司的信托资金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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