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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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 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股权协议 二〇xx二月 1 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 购买股权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xxx月29日在广州市签署: 甲方: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将乐县xx技术推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乙方合伙人一:xx 身份证号码:xx 乙方合伙人二:xx 身份证号码:xx 乙方合伙人三:xx 身份证号码:xx 乙方合伙人四:xx 身份证号码:xx 乙方合伙人五: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福建平潭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xx 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 丙方合伙人一: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合伙人二: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合伙人三: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合伙人四: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合伙人五:xx 身份证号码:xx 丙方合伙人六: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住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 丁方:福建省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x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为“各方”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xx)。 2. 乙方、丙方为丁方的股东,分别持有丁方80%、20%股权。xx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3. 丁方为福建省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xx电力”),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xx。 4. 现甲方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价格为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的13.3倍。 鉴于上述,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除非下文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以下词语定义如下: 1.1 本次交易:甲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 1.2 目标公司/xx电力:指福建省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3 乙方:指乙方将乐县xx技术推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乙方合伙人xx、xx、xx、xx、xx的合称。 1.4 乙方合伙人:指乙方合伙人xx、xx、xx、xx、xx的合称。 1.5 丙方:指福建平潭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丙方合伙人xx、xx、xx、xx、xx和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合称。 1.6 丙方合伙人:指丙方合伙人xx、xx、xx、xx、xx和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的合称。 1.7 业绩承诺人/补偿义务人:指乙方合伙人。 1.8 标的资产:指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60%股权。 1.9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基准日。 1.10 交割日:指甲方受让标的资产并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目标公司股东之日。 1.11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 1.12 过渡期损益:指目标公司过渡期间所发生的净资产增加或减损。 1.13 业绩承诺期:指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 1.14 扣非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15 承诺利润数:指乙方合伙人承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金额。 1.16 超额利润/超额业绩:指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当期实现扣非后净利润超过当期承诺利润数的部分利润。 1.17 业绩增长率:指目标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相比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的比率。 1.18 交易对价/股权转让款:指甲方本次购买标的资产需向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款。 1.19 调整前对价:指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甲方根据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调整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前的各期交易对价。 1.20 股权回购义务人:指乙方。 1.21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2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2.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50,00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2.2 本次交易对价分四期进行支付,具体按如下步骤和条件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 (1)首期交易对价为本次交易总价的30%,即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交易对价为本次交易总价的20%,即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出具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调整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支付。 (3)第三期交易对价为本次交易总价的20%,即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自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出具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调整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支付。 (4)第四期交易对价为本次交易总价的30%,即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自甲方聘请审计机构出具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目标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调整确认实际应付金额后支付。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低于当期承诺利润数或发生亏损,且第四期交易对价低于当期目标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与当期承诺利润数的差额以及当期目标公司发生亏损的数额(如有亏损)之和,则甲方实际应支付第四期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承诺利润数)*第四期交易对价45,000,000.00元。 乙方指定的账号信息为: 账户名称: 将乐县xx技术推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 x 账号:x 2.3 乙方合伙人同意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第二期交易对价后,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购买甲方股票,具体安排如下: (1)xx、xx、xx应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交易对价之日起九十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合计购买等值于甲方支付首期交易对价40%金额的甲方股票,其中xx、xx、xx购买甲方股票金额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18,000,000.00元(大写:壹仟捌佰万元); (2)xx、xx、xx应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之日起九十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合计购买等值于甲方支付第二期交易对价40%金额的甲方股票,其中xx、xx、xx购买甲方股票金额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12,00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 (3)xx、xx、xx应在首次买入甲方股票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买入股票计划,如甲方股票交易处于窗口期或停牌期,则相应顺延; (4)xx、xx、xx应在购买上述股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所购买股票的锁定登记手续,锁定期为自锁定之日起至业绩承诺期限届满结束。甲方应在锁定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xx、xx、xx办理上述股票的解除锁定手续。xx、xx、xx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取得的甲方股票,亦应遵守前述锁定要求。如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锁定期另有要求,乙方合伙人应根据该等要求调整锁定期; (5)xx、xx、xx如需在所购买甲方股票锁定期届满前对外质押或设置第三方权利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如xx、xx、xx未按本条约定购买甲方股票,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下一期交易对价时扣除乙方合伙人未足额购买的部分金额。 三、标的资产的交割 3.1 乙方应自甲方支付首期交易对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 4.1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承诺: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为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且目标公司2017年度承诺利润数不低于人民币1,900万元。同时,以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所显示扣非净利润实际数额为基数,目标公司于2018年、2019年所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均应比上一会计年度增长不低于30%,同时应收账款原值增长符合本协议第8.1条第(5)款的约定条件。 举例:假设目标公司2017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000万元,则2018年承诺利润数应为2,000万*1.3=2,600万元,2019年承诺利润数应为2,600万*1.3=3,380万元,以此类推。 4.2 【补偿测算】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同时对目标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实现数与承诺利润数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 4.3 各方同意,在业绩承诺期间,如甲方为目标公司提供业务支撑(包括为目标公司提供项目资源及其他经甲方运作实施为目标公司增加营业收入的情形),甲方应对该等业务支撑进行建档备案,以便核算。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偿测算时,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因甲方提供业务支撑所产生的净利润的85%应从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所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中剔除,在此基础上做补偿测算。如甲方只提供业务信息,该业务产生的净利润全部归入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所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4.4 【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补偿测算,如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上一会计年度同期相比增长低于30%,则补偿义务人应在《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承诺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如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上一会计年度同期相比增长低于30%,则当期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金额应扣除10%后(在本条简称“首扣金额”)再按照目标公司当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当会计年度承诺利润数的比例进行计算支付,即甲方当期付款=当年实际扣非后净利润当年承诺扣非后净利润×甲方当期调整前对价×0.9。 举例:假设2018当期甲方向乙方支付调整前对价金额为3000万元,目标公司原承诺当期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2600万,但当期会计年度实际扣非后净利润为2400万,则甲方当期付款为=24002600×3000×0.9。 (2)如补偿义务人需根据本条约定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由补偿义务人按照甲方通知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其于交割日前一日通过乙方、丙方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权益比例承担业绩承诺补偿款的比例; (4)甲方有权选择要求补偿义务人直接向甲方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或直接从当期应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中扣除该业绩承诺补偿款。 4.5 【业绩奖励】业绩承诺期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上一会计年度同期相比增长高于30%,则对超过30%至40%、超过40%以上部分的超额利润分别采用级差累进算法计算业绩奖励,两种业绩奖励方式不叠加,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目标公司当期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上一会计年度同期相比增长等于或低于40%部分: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等于或低于35%的部分,超额利润不予计算奖励;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在35%(不含35%)至40%的部分,业绩奖励=该部分超额利润*15%; (2)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超过40%的,除上述业绩奖励外,额外支付业绩奖励=当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等额于交易对价金额*10%。 (3)目标公司当年会计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与上一会计年度同期相比增长40%(不含40%)以上部分,以增长40%为基数,重新计算超额利润奖励: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在40%(不含40%)至45%的部分,不予计算奖励;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在45%(不含45%)至60%的部分,业绩奖励=该部分超额利润*15%; 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比例超过60%(不含60%)的部分,业绩奖励=该部分超额利润*40%; 4.6 本协议第4.5条所述业绩奖励,各会计年度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发放奖金的形式向目标公司管理层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由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义务由目标公司管理层自行承担并依法按时履行。 4.7 【业绩奖励】甲方向目标公司委派的业务团队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所承办项目实现净利润中的25%,计入目标公司管理层考核净利润,由目标公司于下一会计年度三月末前,向截至当期会计年度12月31日仍在目标公司履职的管理层支付,作为业绩奖励。本条所述业绩奖励的具体方案由目标公司管理层于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并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确定。 4.8 本协议第4.6条、第4.7条所述作为业绩奖励对象的“目标公司管理层”,其享有上述业绩奖励的比例为xx和xx占70%,其他管理层占30%。其他管理层的具体组成人员由目标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报目标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确认。 五、过渡期损益 5.1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中按照标的资产计算的部分由甲方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中按照标的资产计算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1)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过渡期损益进行核算确认;乙方合伙人应在目标公司相应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之日起(即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等值于过渡期内经审计亏损金额的补偿款。; (2)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5.2 乙方、丙方、丁方同意,除应遵守本协议其他约定外,在过渡期内还应遵守如下特别约定: (1)对目标公司不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不改变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属清晰; (2)对目标公司恪守职责,履行诚信及勤勉尽责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标的资产,保持标的资产出于良好的经营运行状态,保持标的资产现有的结构、核心人员基本不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不作出任何有损目标公司利益和标的资产价值的行为; (3)及时将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时间、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4)根据本协议约定,签署并提交办理转让标的资产的过户或变更登记所需的所有文件,并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将标的资产转让、赠与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为目标公司引入其他投资者,不得自行放弃任何因标的资产形成的债权,或以标的资产承担其自身债务,或以标的资产、目标公司资产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益;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对标的资产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增加重大债务、资产处置、重组、合并或收购交易,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分配标的资产利润或对标的资产进行其他形式的权益分配; (7)不得从事任何拖欠目标公司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违反劳动权益保障事宜的行为;如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提前提出辞职要求,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促使目标公司根据甲方的安排处理; (8)在过渡期内,不得协商或签订与标的资产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资产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六、目标公司的管理 6.1 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后对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目标公司成立董事会并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董事由甲方委派。乙方、丙方应在目标公司股东会上表决通过该董事会改组议案。 6.2 乙方、丙方、丁方保证,于交割日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目标公司签署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见附件)。 6.3 乙方、丙方、丁方保证,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xx、xx应自交割日起在目标公司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类/技术类职务,且任职期限不低于交割日后五年,非经甲方同意或因违反法律法规丧失任职资格及能力不得提前离职。同时,乙方、丙方、丁方应于交割日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xx、xx签署的服务期协议(见附件;与本协议第6.2条所述协议可合并)。 6.4 乙方、丙方、丁方保证,应尽最大程度维持目标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任职稳定,在业绩承诺期内该部分人员的离职率不得超过25%,除非该等人员离职系经甲方同意或因违反法律法规丧失任职资格或能力。本条所述目标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1 xx -- 董事长 2 xx -- 总经理 3 -- 总工程师 4 经营部 主任 5 工程部 副主任 6 综合部 副主任 6.5 乙方、丙方、丁方保证,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拥有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或职称的核心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下述标准: 资质证书名称 数量 注册监理工程师 29 造价工程师 2 一级建造师 3 注册安全工程师 9 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 9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 25 电力行业监理员 53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7 6.6 乙方、丙方、丁方保证,在业绩承诺期期间及期满后三年内,其(包括乙方合伙人、丙方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或合伙经营或持有其他公司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投资人权益)从事、参与、协助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任何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2)以自身或他人名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在同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 (4)以目标公司以外主体的名义为目标公司现有客户提供服务。 七、股权回购 7.1 甲方有权要求股权回购义务人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按甲方要求回购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1)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低于当会计年度承诺利润数的70%; (2)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出现亏损; (3)乙方、丙方、丁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任一承诺与保证内容,且因此导致目标公司发生损失达到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 7.2 如发生上述情形,股权回购义务人应自甲方发出股权回购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款=M1*(1+15%*N1)+M2*(1+15%*N2)+ M3*(1+15%*N3)+ M4*(1+15%*N4)。 M1、M2、M3、M4分别为甲方已向支付的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交易对价金额。 N1、N2、N3、N4分别为甲方支付首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交易对价之日至股权回购义务人足额支付股权回购款期间的天数除以360。 7.3 各方同意,自甲方发出股权回购通知之日起,甲方即不再承担向乙方支付交易对价的义务。 7.4 甲方应在收到股权回购义务人足额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后,配合股权回购义务人办理股权回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陈述与保证 8.1 乙方、丙方、丁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 乙方、丙方、丁方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就本协议约定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应履行的其内部审议及/或审批手续;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丙方、丁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 乙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对本协议所涉标的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该等标的资产或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质押权或第三人对于标的资产的权利主张的限制或已取得了该等权利人对标的资产转让的许可;甲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资产的权利;标的资产并不会因于交割日前已发生的事项而遭受中国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进而被没收或扣押,或者被施加以抵押、留置、质押和其他形式的负担; (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对于标的资产的权利的行使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财产权,也不会被任何第三人提出关于上述权利的权利要求。乙方没有获悉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标的资产有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争议、诉讼或仲裁; (4) 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所产生的收入、利润均为真实、合法、准确,该等收入、利润的核算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与甲方所使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规则保持一致。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虚增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等值于虚增利润金额的赔偿金(补偿义务人就该赔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业绩承诺期内,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应收账款原值为6150万元,目标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应收账款原值较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应收账款原值增加不超过15%,目标公司每个会计年度末(12月31日)应收账款原值较上一会计年度末应收账款原值增加不超过业绩增长率的80%(即如目标公司2018年相比2017年业绩增长40%,则当年度末目标公司应收账款原值较上一会计年度末应收账款原值的增长率不得超过32%),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末不存在账龄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 (6)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应收回截至2017年9月30日存在的应收账款。如目标公司未能收回该等应收账款而发生坏账损失,该等坏账损失超过目标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部分,由乙方合伙人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并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予以补偿。 (7) 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所发生的实际坏账损失,超过目标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的部分,由乙方合伙人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并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 (8)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含已注销分支机构)因交割日前存在的违反与第三方签署协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住建等政府部门监管规定的行为或与业务对方发生争议纠纷而受到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由乙方、丙方、丁方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并于目标公司已承担或确定将承担该等损失金额之日起五日内向目标公司支付。 (9) 目标公司不再对xx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外转让所持有xx能源的全部股权文件的签署,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完成该等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 在甲方支付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目标公司必须完成注销其分支机构所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并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其所有分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非因目标公司原因导致未按时注销的,可不追究相应违约责任,但乙方、丙方、丁方及目标公司应积极配合推进该等注销工作。 8.2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应遵守甲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计入每年损益。 8.3 各方同意,目标公司的财务须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予以规范。目标公司的审计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执行。 九、保密 9.1 各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及其雇员、所聘请中介机构人员按均应对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有关的一切商业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信息、资料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其他方同意,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披露给任意第三方或公开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9.2 如非因本协议任一方原因,导致上述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域,或按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而公开披露,则各方不再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9.3 除本协议第9.2条约定情形外,各方所承担保密义务为永久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消失。 9.4 各方知悉上述保密信息及其他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参与或指使他人参与甲方股票买卖交易。 十、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该等陈述、声明、承诺不属实,违约方应根据守约方书面要求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等值于本次交易对价总额5%的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承担补偿责任。违约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或对守约方进行补偿的,自违约方逾期支付违约金和/或补偿款之日起,每日应按照当期应支付违约金和/或补偿金额的5‰向守约方结算支付滞纳金,直至违约方足额清偿全部违约金和/或补偿金额。 10.2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3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应当以交易对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但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10.4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十一、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当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2 仲裁进行期间,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或义务外,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仲裁为由,妨碍或停止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十二、其他 12.1 【税项和费用】各方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补充协议所约定义务而发生的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当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由各方自行承担;如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的,由各方平均承担。 12.2 【未分配利润的归属】未分配利润归属与所有者权益部分,归股权转让后的全体股东共同所有,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不得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利润分配。 12.3 【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不能履行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合理书面方式将事件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供事件详情并出具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协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12.4 【通知】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注册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出,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12.5 【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各方可通过如下方式变更、解除及终止本协议: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及乙方合伙人、丙方及丙方合伙人、丁方不履行或不及时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该等陈述、声明、承诺不属实,且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消除该等违约情形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12.6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并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决为无效,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十份,各方各持一份,剩余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或留存备档,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7 本协议内容与各方间曾签署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12.8 任何一方未能或迟延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协议的签署页………………(此页无正文,为《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将乐县xx技术推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乙方合伙人一(签字): xx 乙方合伙人二(签字): xx 乙方合伙人三(签字): xx 乙方合伙人四(签字): xx 乙方合伙人五(签字): xx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书》之签署页) 丙方(盖章):福建平潭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丙方合伙人一(签字): xx 丙方合伙人二(签字): xx 丙方合伙人三(签字): xx 丙方合伙人四(签字): xx 丙方合伙人五(签字): xx 丙方合伙人六: 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xx 签署日期: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xx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股权协议书》之签署页) 丁方:福建省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2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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