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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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 投资顾问协议 (xx基金-xx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xx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乙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 x 鉴于: 1、甲方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营业范围进行证券投资。 2、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公司,具备并已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批准和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3、甲方拟设立xx基金-xx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 (下称“计划”、“本计划”或“该计划”),有意聘请乙方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向甲方提供资产配置建议和投资建议,同时根据甲方的需求不定期进行投资交流,并由甲方在乙方投资建议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下称“协议”或“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与该计划相关的词语含义同该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一条 合作的具体内容 1、甲方为本计划的发行人和管理人,以本计划的保值和增值为目的对本计划的投资运作实施独立的投资管理。 2、乙方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以本计划的保值和增值为目的就本计划的投资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 3、甲方对于乙方所下达的投资建议,将在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计划约定的投资条款及甲方制度的前提下予以全面执行。甲方保留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的权利,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应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甲方有关公平交易、风险管理等事项的制度和原则的投资建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为保障该计划顺利运作,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作为投顾的专业能力,超出乙方建议或双方沟通范围之外进行投资决策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4、乙方受甲方委托对本计划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甲方及本计划免于遭受损失。如因乙方的投资建议有误,或乙方怠于履行上述风险监控职能,给甲方及本计划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开始时间为该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终止时间为该计划的终止且完成清算之日。 第三条 投资建议 1、乙方应以本计划资产保值和增值为目的向甲方发送投资建议,并保证投资建议到达甲方后,为甲方预留必要的决策和操作时间。 2、乙方的投资建议应标的明确、要素齐全,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乙方应以甲方认可的具体方式向甲方发送投资咨询建议,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甲方确认投资咨询建议的收取情况。甲方有权利保留乙方发送的所有投资咨询建议。投资咨询建议的具体送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4、乙方应就提供的投资建议保存完整的投资依据和决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等投资依据和决策记录,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双方于此声明与保证,双方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必要的资质、资格和条件;双方不存在任何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议等方面的障碍。 2、甲方保证审慎、勤勉、尽责的管理该计划项下资产,并严格按照本协议项下规定履行义务。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咨询建议均来自于具备投资顾问资格,且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该等人员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严格遵守乙方的适用于咨询业务的投资程序及风险控制制度,所提供的咨询建议均具有合理的依据(合理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4、乙方保证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时将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计划项下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投资建议的目标,并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5、乙方保证提供的投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包括任何的内幕信息等非法信息;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公开推介、宣传本计划及从事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6、乙方声明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甲方公司如下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指令将与甲方旗下基金及其他受托财产的交易指令予以集中执行,该集中交易模式对资产管理计划特定交易指令的执行结果可能有利有弊; (2)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指令执行必须满足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将遵守甲方内部相关禁止投资的证券名单; (4)甲方可出于以下原因直接拒绝执行乙方的咨询建议并无需向乙方说明理由: ①乙方的咨询建议存在违反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该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的情形,且经甲方告知后拒不修改的; ②执行乙方的咨询建议与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存在冲突的; ③执行乙方的咨询建议将有损于甲方旗下基金或其他受托财产的合法权益的; ④执行乙方的咨询建议将导致甲方违反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⑤乙方的咨询建议所涉及的投资标的属于甲方已取得或可能取得市场内幕信息的证券品种; ⑥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对该咨询建议的执行将有损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经提请乙方再次确认后乙方决定不予修改,但甲方仍认为对该咨询建议的执行有违道德操守、行业惯例及公序良俗的。 第五条 投资建议规范 乙方作为投资顾问,应遵照本合同及计划合同的规定制定投资建议书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其投资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资范围: 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x (3)股指期货。 2、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x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人在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同时,将根据对股票市场系统风险状况的判断,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当判断股票市场处于持续下跌或预期即将进入较长下跌阶段时,本组合将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定增股票现货组合的系统风险,以获取定增股票现货组合与股指期货经对冲后的绝对收益。 在实施套期保值操作时,本计划将以“贝塔对冲策略”为主:即在股指期货部位,根据股票现货的贝塔系数确定最优套保比例,按照该比例对应的数量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达到基本消除整体组合的系统风险暴露的目标。 在股票市场处于中长期下跌阶段过程中,当出现短暂的市场反弹时,可择机解除套期保值操作;当判断市场反弹基本结束后,卖出股指期货合约重新实施套期保值操作。 (3)固定收益工具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计划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3、 仓位控制 无 4、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非公开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标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且不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99%; (3)本计划只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多头合约; (4)持有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总市值; (5)本计划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0%;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投资禁止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计划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顾问人员 乙方指定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咨询顾问人员提供本协议项下投资咨询服务,并将投资咨询顾问的姓名、联系方式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 咨询顾问人员因离职、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咨询顾问职责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尽快完成咨询顾问人员的更换工作,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任咨询顾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乙方不得因咨询顾问变更事项而影响对甲方提供顾问服务的质量。 咨询顾问人员因其自身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咨询顾问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咨询顾问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任咨询顾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提供给甲方。 若因乙方咨询顾问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若因乙方未履行或怠于履行上述提供更新咨询顾问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职责,或因乙方/乙方咨询顾问人员故意/重大过失向甲方提供错漏、偏差信息,造成甲方判断失误,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1)固定投资顾问费 固定投资顾问费按照1.00%年费率计提。具体计提和支付方式如下: 1)定增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1.00%的年费率一次性计提一年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其中, H为本次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E=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定增股票定增价格×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定增股票股份数 定增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2)在合同终止日,按照1.00%的年费率计提从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到合同终止日(含当日)扣除已支付的一年固定投资顾问费后剩余应支付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00%×T−E×1.00% 其中, H为合同终止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E=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定增股票定增价格×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定增股票股份数 T=从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到合同终止日(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的自然天数÷365 在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2)浮动投资顾问费 浮动投资顾问费于合同终止日计提,如果合同终止日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R高于【8.6%】,则计提【60%】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浮动投资顾问费计提标准 计提比例 浮动投资顾问费(H) 当R≤8.6%时 0 0 当R>8.6%时 60% H=Q×1.000元×(R–8.6%)×60%×T 其中, Q为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终止日持有的计划份额数; B日为计划合同生效日; R为年化收益率,R =(合同终止日未计提浮动投资顾问费之前的资产份额累计净值–1.000元)/(1.000元×T); T=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到合同终止日(含当日)的自然天数÷365。 浮动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负责计算,由资产托管人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费收款账户: 户名: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x 账号:x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双方同意对由于接受或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另一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一旦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另一方要求归还另一方,或自行予以销毁,并从任何有关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任何一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该方职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职员、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2)并非因该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该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 3、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应就其违反本协议之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就因此所导致守约方承担的损失、损害、义务和费用予以充分赔偿。 2、乙方的投资咨询建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计划合同的约定,乙方不得从事任何涉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 如因乙方提供之相关顾问服务或咨询建议违反了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或违反该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且甲方采纳并实施了乙方的建议,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该等顾问服务或咨询建议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政治、军事事件等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治动乱、法律法规变更等)使本协议的履行受到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时,任一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该等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2、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原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的,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努力恢复因不可抗力而被延迟或受阻碍的义务的履行。一旦不可抗力消除,各方同意以最大努力恢复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 联络与通知 1、甲、乙双方同意各自授权指定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二)负责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的沟通、联络以及投资建议的送达和接收,数据和信息的传递等工作。各方变更授权人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任一方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可以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挂号邮寄、邮资预付邮寄或双方认可的速递服务或图文传真的形式发送到另一方的下列地址,并经电话确认对方收到后方生效力。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 办公地址:x 注册资本:x 法定代表人:x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 网站:x 乙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 邮编:100033 传真:x 电话:x 收件人:x 电子邮件地址:x 第十二条 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该计划终止且完成清算之日终止。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提前9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后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停止营业或被撤销、解散或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丧失履行本协议需要的相关资格的,本协议即终止。 4、在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继续有效。 5、本协议签署后,如果乙方和/或甲方的监管部门不再允许乙方和/或甲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则本协议将自监管部门作出此类决定之日起终止。乙方和/或甲方将不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端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履行。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4、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需变更的及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投资顾问协议》签署页]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诺函 致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发行了xx基金-xx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该计划”),我司为该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了保证该计划合法合规运作及该计划全体投资人及贵公司的利益,现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资质、资金来源、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约束或障碍。 二、本公司因本计划设计、开发及投资运作向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投资策略、投资建议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策略、逻辑、标的、投资行为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交易监督机构不时出具的监管政策、产品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对提供的投资策略和逻辑拥有充分的、完整的权利,本公司向贵公司提供投资策略和逻辑,以及贵公司对该等投资策略和逻辑的运用,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侵犯或侵害。 (二)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选择,买卖方向及买卖时间等)是本公司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得的成果,不包括任何的内幕信息或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法规或违反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交易监督机构不时出具的监管政策的任何其他信息。 (三)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可能引发的投资行为或贵公司根据本公司投资建议实际发生的投资行为均不会构成任何的对敲交易、对倒交易、利益输送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交易监督机构不时出具的监管政策的规定。 (四)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选择,买卖方向及买卖时间等)均符合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策略以及投资范围方面的规定,均不会构成对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以及投资范围的任何违反或违背。 三、本公司于此同意贵公司为本计划头寸管理做出的任何决定或决策,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贵公司不时调整的比例对本计划的部分现金予以冻结。 四、本公司于此郑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的本函项下任何信息,均已通过了本公司审慎、恰当、及时的检查和审查;本公司提供的本函项下的任何信息均可被贵公司视为是合法合规、正当和恰当的。 五、本公司于此承诺为了本计划和贵公司的利益,应合理谨慎、勤勉尽责的履行投资顾问的职责,全面、及时、恰当的履行本函及本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任何文件赋予的义务,本计划不应亦不会因可归咎于本公司的任何原因导致本计划销售、投资运作、推介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行为出现任何损害本计划的利益或贵公司的利益,或可能被监管机构或本计划投资人或社会公众认为不应或不当的行为。 六、本公司就本函及本公司与贵公司签署的任何文件项下信息(下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本公司同意并确认本款项下保密义务无任何保密期限的限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甲方该等信息因任何途径或方式被公开而被豁免;除非已取得贵公司的书面授权,本公司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或途径透露保密信息。 七、本公司于此确认并承诺就本公司违反本函项下规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就贵公司遭受的损失无条件的给予贵公司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该等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贵公司遭受刑事、行政或其它有权机构的处罚,使贵公司遭受的损失; (二)使贵公司遭受任何他方的追偿、索偿; (三)使贵公司的名誉或形象受损; (四)使贵公司承担上述条款之外的财产或名誉损失。 八、本公司于此确认完全理解和同意本函赋予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诺无条件的承担和履行本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本公司确认与本计划拟投资的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x)无关联关系。 十、本函一经出具即行生效,并对本公司发生拘束力。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联系人名单 甲方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名单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协调人 投资经理 乙方投资顾问小组名单 岗位 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协调人 投资经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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