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之股权回购担保保证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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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本《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xx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署: 甲方:上海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债权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保证人”) xx 身份证号码:V008594(4) 联系地址:x 丙方: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 债务人与债权人、杭州xx新领域房地产开发公司(“杭州xx”)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的《股权转让协议》; 2. 债务人、债权人签署了一份编号为【 】的《股权回购协议》;债务人、债权人签署了一份《财务顾问协议》; 3. 根据前述《股权回购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主合同《股权回购协议》项下股权回购价款及履行主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股权回购义务、支付主合同《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的义务(“主债权”,具体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的上述支付及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为此,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1.1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主合同项下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3.5049亿元(暂定金额,以主合同《股权回购协议》约定为准)及履行主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股权回购义务;(2)支付主合同《财务顾问协议》项下财务顾问费的义务。 第二条 保证范围 2.1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等相关费用及手续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合理费用。 2.2 主合同变更、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债权人或变更后债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权利。主合同解除的,保证人的民事责任仍在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内。 2.3 本合同的担保责任随债务人或乙方偿还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的数额而相应减少。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各方确认,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则由保证人作为替代回购主体履行该等股权回购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合同所约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则保证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及特别约定 4.1 保证人对主合同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2)年止。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人在此同意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2)年止,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二(2)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至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2)年止。 第五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5.1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5.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6.1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偿还币种、支付方式、支付账号、支付计划、支付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须另行取得保证人同意。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不再对新增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 更名等情形; (2)债权人委托其他第三方行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 6.3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各自债权转让与其他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责任 7.1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发出的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并核实无误后10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2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放弃相关担保或者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7.3 如果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违约金水平及相关计收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违约金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8.1 保证人应根据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8.2 保证人发生住所地变更、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减低,或可能丧失、降低担保能力,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新担保。 8.3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该等文件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条 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如下的声明与承诺: 9.1 保证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保证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9.2 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9.3 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9.4 除已书面向债权人披露的情况之外,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的事件。 9.5 不论保证人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 9.6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债权人将保证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9.7 保证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九条中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债权人可书面通知保证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保证人于收到债权人发出的上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 (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10.2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三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 (2)债务人、保证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 (3)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债务人、保证人的重大资产被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将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5)发生了针对债务人、保证人或其资产的重大不利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将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 (6)保证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债权人合理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7)保证人出现第8.2款情形,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8)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公证 12.1如果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可持该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不再适用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权利保留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即使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债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13.2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可以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尽管有第13.1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13.3 通知事项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三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传真、邮递、快递,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上海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200020 乙方:xx 联系电话:x 传真号码:x 通讯地址:x 邮政编码:x 丙方:xx房地产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13.4 本合同自各方盖公章后生效。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合同各方各执(2)份。 13.7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3.8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各方于交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合同各方以外其他任何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保证合同》签署页]。 甲方:上海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xx 签字: 丙方: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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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投资 基金 股权 回购 担保 保证 合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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