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专属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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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艺人专属合同书 甲方: 合同代表人:x 电话:x 电子邮箱:x 通信地址:x 乙方:姓 名 : 艺名: 身份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第一条 总则 1.1乙方诚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务的世界性独家经理人;甲方接受乙方之委托,愿意作为乙方演艺事务的世界性独家经理人。 1.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书如下。 第二条 定义 2.1本合同书所用部分术语的明确阐述如下: 演艺事务:系指通过直播平台、电影、电视、电台(本职工作除外)、网络、录音、录像、摄影、广告等各种演艺娱乐事业媒体或方式,在各类舞台、各种现场或各项活动中所进行的歌唱、舞蹈、演出、演奏、演讲等各种创作艺术与表演活动,以及一切有关著作权、邻接权的产生、利用、转让等。 聘用协议:系指在合约期内,所有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的协议。 雇主:系指与乙方订立聘用协议,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务活动服务的所有公司、团体、组织和个人。 活动费用:系指在合约期内甲方作为乙方的演艺事务世界性独家、全权经理人因为乙方接洽、安排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而支出的直接及间接的一切合理费用。 总收入:系指乙方在合约期内因其演艺事业而获得的薪金、演出费、花红、版税等一切收入。 合约期:系指本合同书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有效期限。 2.2本合同书各条款所列的标题仅为指示醒目而用,对本合同书之解释并无任何影响。 第三条 委托经理人 3.1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合约期内所有演艺事务的世界性独家、全权经理人,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接洽、安排、同意、策划乙方在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演艺事务,并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签订聘用协议。乙方对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有事先的知情权。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此项委托,愿意作为合约期内乙方演艺事务的世界性独家、全权经理人。 3.2乙方委托甲方代其收取合约期内其因从事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而获得的总收入,而不论在甲方收此项总收入时合同期是否业已届满或本合同书是否已提前终止。若雇主直接支付给乙方有关收入,则乙方应立即支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记账核算。 3.3在合约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订立聘用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其从事演艺事务的意向,但其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协议的意见或建议。 3.4在合约期内,凡因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益从而会进一步损害到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所拥有的相应权益的,甲方可以全权代表或协助乙方予以处理,原则上由此而生的责任与费用皆由乙方承担,但如此损害是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甲方操作失当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除此以外,乙方所涉及到的其他任何诉讼、争执等纠纷,皆应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而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应保证不会因此等纠纷而牵涉到甲方。 3.5在合约期内或合约期满后,如乙方需要任何文件或有关证据用以证明合约期内乙方为甲方的演艺事务经理人,则甲方皆同意为乙方签发任何有关文件或为有关第三者出示有关证据或作出任何明示的证明活动。 3.6在合约期内,甲方独家拥有在直播平台、报刊、杂志、刊物、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上和录音的、录像中出版、讲述、披露乙方自传、传记或简历等的全部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的权利。乙方拥有自己作品的署名权。 3.7在合约期内和合约期满后,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拥有乙方在合约期内所产生的所有与其演艺事务有关的作品或制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并有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甲方享有上述作品或制品的著作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制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之全部关于财产权的权利种类,及将来法律法规新增之新的使用方式。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和付酬。 第四条 甲方的职责 4.1在合约期内,甲方: (1)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独家、全权代表乙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接洽、安排、同意、接受、策划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 (3)代表乙方订立聘用协议; (4)就乙方的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公关关系、演艺事务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为乙方建议和咨询意见; (5)为乙方在艺人形象,音乐发展,影视发展、商业代言及商业开发合作部分为其打造整体发展规划,具体方案双方协商解决; (6)应按双方协商确认后的发展规划时间节点和方案进度,为艺人进行企划、培训、制作、宣传,并承担在发展规划期约定时间范围内相应的企划、培训、制作、宣传费用; (7)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者代理行使其全部或部分经纪人职责,并有权向该第三者支付有关费用。 4.2在合约期内,甲方: (1)甲方于本合同书中所指定的及乙方特别委托事项外,不得擅自代理乙方的其他任何事情。 (2)应本着促进乙方演艺事务发展的目的,代表乙方安排各种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而不得强加于乙方任何有损乙方演艺事务发展、有损乙方演艺形象的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 (3)除作为乙方的全权经理人外,有权作为其他任何演艺人员的独家或非独家、全权或非全权经理人。 第五条 乙方的职责 5.1在合约期内,乙方: (1)保证其系以自由身份签署本合同书,除本合同书外,其并未签署、亦不会签署任何与其合约期内演艺事业有关的委托经理人合同或任何限制其在合约期内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其职责与义务的合同; (2)将接受甲方代其订立的聘用协议或主其接洽、安排的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且将按照聘用协议的规定及雇主的要求努力演出或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演艺事务活动及培训练习,以求达至最佳的演艺效果。 (3)保证将所有有关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甲方全权、独家处理,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作为其演艺事务的经理人或代理人,不会自行提出、答应、签署、修改有关的协议; (4)保证会尽力保持自己处于最佳之健康状态,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之状况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业活动与工作; (5)保证其所作出的任何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活动与工作,均不涉及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成份,亦不会使甲方遭受任何声誉上的损害。如因乙方个人原因违反国家法律、道德或其他造成乙方公众形象受损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名誉及金钱损失,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承担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如乙方此行为造成甲方已经为乙方签订的经纪合同出现第三方追偿,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并承诺此纠纷与甲方无关; (6)保证其将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以使甲方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与其取得联络; (7)保证会维持或争取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和公共关系,并保证会依据甲方的建议从事必需的有关提高演艺水平的活动; (8)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从事任何非经甲方接洽、安排的与其演艺事务有关的社会活动,亦不会参与任何有损其演艺事务发展的各类活动,而不论上述活动有无报酬; (9)保证不会以任何言论或行动否认或质疑甲方为其演艺事务的独家经理人之能力,保证不会泄露本合同内内容及甲方需乙方保密的全部信息; (10)保证于签订本合同时已向甲方全面披露其于签订本合同书前已存在之所有与其演艺事业活动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11)若为甲方履行其经理人职责之必需,乙方保证会随时向甲方披露与提供演艺事务服务有关的所有事项; (12)保证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会改变自己的姓名、艺名等与其演艺人员身份有关的所有事项; (13)若甲方需要任何文件,除本合同书以外,以证明甲方为乙方独家经理人的权利,乙方同意及时为甲方签发有关文件。 第六条合约期限 6.1本合约有效期为五年。由2018年 1 月 日起至 2023 年 1月 12 日止。 6.2本合约期满后,甲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6.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具有居间、委托、行记、演出、知识产权等多务的混合性无名合同,甲乙双方均不得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投入及收入分配 7.1就开展演艺事务的投入,除直播平台比赛时投入外,前 2 年甲方承担 100 %,乙方承担 0 %,;后3 年甲方承担 70 %,乙方承担 30 %;就开展演艺事务除电商等渠道销售外获得的税后净收入,前 2 年甲方获得 20 %,乙方获得 80 %;后 3 年甲方获得 20 %,乙方获得 80%;电商等渠道销售所获得的税后净收入,双方另行约定分配比例。 7.2双方所有收入每月结算一次,在次月28号前支付,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3乙方应得之净收入甲方应按每笔收入理清,并做相应项目扣除后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接受到甲方所提交的有关账目和甲方所支付的净收入后,可在10日内审核有关账目及净收入是否确实无误。若乙方有异议应在该期限内提出,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无误。 7.4乙方如需要甲方垫付房租和生活费用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8.2甲乙双方因合作而知晓对方的商业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3本协议保密期限为永久,直到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 8.4本协议的无效、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违约金,并承担违约引发的一切损失。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各类直播平台进行演艺;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进行产品销售、品牌代言或进行商务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商业活动; (4)未经甲方同意自行安排非网络商业演出; (5)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 (6)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经纪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 (7) 未经甲方同意泄露一切关于甲方内部事务; (8) 因乙方个人原因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及其他造成乙方个人公众形象受损的,同时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的行为。 9.2本合约期内如累计发现三次及三次以上乙方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乙方应支付公司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赔偿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协议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文本由甲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3.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3.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3.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生效。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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