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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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D-XX号-08 抵押合同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年 月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或“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 抵押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抵押人”或“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市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鉴于: 1、债权人拟设立“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向债务人发放不超过人民币209,480万元的信托贷款(以下简称“信托贷款”)。 2、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XX-D-XX号-03】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3、为确保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经抵押给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既存抵押权人”),债务人与既存抵押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广东Y19160011-5号】、【广东Y19150095-6号】的《最高额抵押协议》,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419,951,094.65元(以下简称“既存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抵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1. 抵押物 1.1抵押人以其拥有的编号为【x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一)提供抵押担保。 1.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上款所述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抵押物上产生在建工程后,抵押人应根据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以在建工程追加提供抵押担保。 2. 抵押担保范围 2.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信托贷款的权利、履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权利。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209,480万元,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主合同的主债权项下存在多个抵押物,且每个抵押物明确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的,任一抵押物处置价值超出该抵押物对应部分债权金额时,该抵押物仍为主合同项下其他未偿还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担保费、抵押物保管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 4. 抵押手续 4.1上海xx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向债务人支付的增资金额及债权人向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的信托贷款总额之和达到16亿元之日起1个月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抵押权人领取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登记注销前,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物的相关的权证资料,应一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其中增资事宜以合伙企业、广东xxxx旅游文化管理有限公司、xx市xx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XX-J-XX号-05】的《关于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为准。 4.2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抵押事宜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等全部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4.3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了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后,抵押人可以要求办理全部抵押物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应配合办理。 4.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期间为:自抵押有效设立之日起,至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应付款项全部付清并且抵押登记注销后止。 5.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抵押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5.1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5.2确保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5.3抵押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公司章程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5.4本合同各条款均是抵押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5.5保证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用益物权,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抵押物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已设立的既存抵押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除外)。 5.6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 6. 抵押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主债权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抵押权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6.1.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 6.1.2与抵押人协议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 6.1.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1.4法律法规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方式。 6.2抵押权人根据本条约定行使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无条件进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签署必要的文件、资料,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6.3抵押物处分后,抵押物变现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如价款超出所担保的债务的,超出部分退还抵押人。 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 6.4.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足以危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6.4.2抵押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 6.4.3抵押人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6.4.4抵押人有不履行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6.4.5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抵押人拒绝将抵押物恢复原状、增加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人书面认可的担保的。 6.5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重担保措施,或者同时存在主债务人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主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抵押人不得要求抵押权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抵押权人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权利的任何效力。 7. 抵押物管理 7.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管理和使用。抵押人应对抵押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7.2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出租、以其作价入股出资、联营、合伙经营、进行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7.3有下列情形之一,抵押人应在该情形出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认为该等情形的出现会对其享有的抵押权产生不利影响时,抵押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不利影响: 7.3.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7.3.2对任何人发生重大违约事项或诉讼(违约金额或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 7.3.3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 7.3.4法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7.4抵押权人认为抵押人的行为存在足以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影响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7.5无论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物发生重大损坏、价值减少或灭失,无论抵押权人有无要求,抵押人均有义务向抵押权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7.6在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如因此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被征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及其他收益,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物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主债权的担保。前述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及其他收益等应当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 8. 合同生效及抵押权设立 8.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8.2抵押权自双方至抵押物所在地的相关抵押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时设立。 9. 权利义务的转让 9.1抵押人在此同意,抵押权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主债权的,抵押权人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该第三方。抵押权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抵押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同意与抵押权人和该第三方向抵押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9.2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10. 权利保留 10.1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抵押权人对债务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以任何形式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主债权项下和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益、权利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抵押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也不因此导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10.2如果抵押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债权项下的任何救济,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抵押权人若减免主债权项下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11.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1.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1.2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11.3信托不成立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但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信托不成立的,应赔偿抵押权人的损失。 12. 通知 12.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12.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2.2.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12.2.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2.2.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12.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12.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抵押人未通知或者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通知抵押权人,造成抵押权人向抵押人送达通知时的地址仍按照本合同中的通讯地址送达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12.5双方确认,本条款在争议解决期间仍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本条款适用于诉讼程序中所有文件的送达。 13. 保密 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3.1抵押权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而进行的信息披露。 13.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3.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13.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13.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13.6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相应披露。 本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4. 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 14.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4.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4.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5. 违约责任 15.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与保证虚假或不实,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5.2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5.3抵押人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违约行为,抵押权人视情况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重新提供担保或增加相应的担保,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给予全额赔偿: 15.3.1本合同签订后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5.3.2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15.3.3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提供有关抵押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15.3.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处分或不正当使用抵押物的; 15.3.5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无效的; 15.3.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对抵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的; 15.3.7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16.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6.1对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7. 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合同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8. 其他事项 18.1本合同项下的各条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 18.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18.3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一,附件一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贰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5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向公证处办理本合同签约公证。为办理本合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抵押合同》(编号:XX-D-XX号-08)的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抵押权人: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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