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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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xx总发〔xx〕133号,xx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切实做好统一授信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它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最高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银行全辖对外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统一授信实施准则 第五条 授信主体统一。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的工作委员会,是统一授信最高审议机构。 第六条 授信形式统一。将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一并置于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贷款业务、贸易融资、贴现等)授信与表外业务(信用证、保证、承兑等)授信统一。根据本行目前各项业务开展状况,即对同一客户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保函、担保等进行一揽子授信。 第七条 不同币种授信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 第八条 授信对象统一。授信对象仅限于法人,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统一授信。 第三章 统一授信部门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统一授信组织机构包括统一授信审批、执行、监察部门,部门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相互独立、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原则,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条 分支行(部)下属信贷管理部门、各级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各级审批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对统一授信进行审查审批。 各分支行(部)信贷业务部门为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稽核管理部为统一授信的监察部门。 第十一条 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内申请授信对象统一授信限额的最终审查和审议。 (二)研究审议全辖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 (三)分析解决统一授信工作中碰到的各项重大或疑难事项。 (四)负责指导并协调各部门间顺利开展统一授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统一授信管理程序,完善统一管理及相关内控制度,设置统一授信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负责统一授信的日常管理、监督与指导工作。 (三)在权限内开展统一授信的审查审批,对提交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的统一授信进行审查。 (四)审核客户统一授信限额的使用和调整情况,归口统计辖内统一授信相关执行数据。 (五)负责对分支行(部)授信执行部门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辅导。 (六)建立辖内有效信息管理体系,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和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七)负责统一授信中其它需由其归口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行(部)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内申请授信对象统一授信限额的最终审议。 (二)研究审议辖内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 (三)分析解决辖内统一授信工作中碰到的各项重大或疑难事项。 (四)负责指导并协调各部门间顺利开展统一授信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行(部)下属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行统一授信要求对辖内统一授信业务进行审查。 (二)按照总行统一授信工作实施办法,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分支行(部)辖内客户统一授信风险的防范,化解及处置。 (四)总行统一授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统一授信执行部门为各支行(部)信贷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总行统一授信实施办法,收集、汇总、整理客户信息和申报材料,调查、测算客户风险状况,形成调查报告,并按各级授信授权要求向上级部门申报授信。 (二)按规定办理使用授信额度的有关报批、签约手续,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管理。 (三)及时了解并掌握客户信息,定期不定期测算客户、银行风险状况,并将统一授信执行情况如实汇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监督全辖统一授信工作程序、模式和确定的方案,配合完善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 (二)负责包括统一授信工作全过程(包括信息资料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及结果发布)的稽查与监督。 (三)负责全辖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授权制度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并对检查与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银监会积极做好对我行统一授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稽查。 (五)协助管理部门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充分重视统一授信的实施与管理,支持督促总行统一授信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并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 对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应确定一个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和单一法人的分户授信额度,各分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得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的经营变化情况适时审核调减最高风险控制限额和用信限额;同时在一定时间内不应随意申请调增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确定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应要求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内容至少包括: (一)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担保情况。 (二)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三)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客户统一授信有关规定的分支行(部)及责任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或贷款转授权权限。 (四)其他纪律和行政处罚按我行的《xx银行员工诫勉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xx银[xx]27号文)同时废止。 — 3 — 附件2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xx总发〔xx〕133号,xx年5月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健全授信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资产质量,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和《贷款通则》等其它金融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总额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通过对同一对象授信总量进行统一管理,控制授信业务的风险度,提高资产质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银行全辖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 统一授信定义、种类及对象 第四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个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统一授信包括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六条 信贷业务统一授信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类授信、项目融资类风险敞口授信、流动资金项下的风险敞口授信、贸易融资专项授信、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专项授信、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仓单质押授信、低风险业务授信等。 第七条 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向我行申请使用授信的客户。 下列客户不纳入统一授信的对象: (一)金融机构和自然人。 (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 第八条 统一授信对象分为集团客户授信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其中对集团客户先以整个集团为单位,统一识别评价、管理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确定最高授信额度,再对单一法人客户分户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九条 新增授信、续授信、压缩授信 根据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企业存量融资的差异,授信形式分为增加授信、维持授信、压缩授信。 (一)新增授信指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大于上年末最高授信额度。 (二)续授信指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上年末最高授信额度。 (三)压缩授信指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小于上年末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条 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根据授信方式,授信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一)内部授信是指本行内部确定掌握的对客户最高风险控制限额的权限,即核定授信对象授信额度后,作为内部风险控制指标,内部掌握,不向授信对象作出承诺。 (二)公开授信是本行对少数优质客户和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给予有条件的承诺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最高融资量。 第三章 统一授信申请 第十一条 各行(部)确定统一授信对象,按照统一授信标准进行有关数据材料的搜集、汇总、测算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统一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统一授信进行审查审批。各分支行(部)按审批部门下达的批复书要求使用授信。 第十三条 申请统一授信法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客户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贷款卡。 (四)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近年度与近期财务报表。 (七)担保企业资料。 (八)抵质押物资料。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对申请统一授信法人应作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产权构成、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主要固定资产、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二)借款人经济实力及资金结构情况。主要分析借款人近三年总资产、总负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净资产、长期负债、短期负债、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增减变化情况,本行及他行贷款的增减变化情况及等原因。 (三)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主要分析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五)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及项目资金需求量分析,流动资金需求量主要通过分析借款人授信年度的销售收入预测总量,流动资金需求近年的增减趋势、存货周转情况进行分析。项目资金需求量主要通过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等进行分析。 (六)贷款风险与效应分析,综合分析出现风险因素的可能性和分析对我行带来的相关业务效应。 (七)借款用途合理性调查分析。 (八)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意见,明确说明同意或不同意意见,以及相关的避险措施和附加条件。 第四章 统一授信限额的测算、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对单一关联集团客户各类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同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当年授信授权指引中规定的限额。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及各级审查人员应根据各类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定量测算申请人敞口类授信的需求额度,结合资金用途,合理确定敞口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确定低风险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结合企业发展前景、银企合作关系、经营管理水平、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还款来源,分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增长幅度,现金流量净值。对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现金流量净值为负的,或现金流量的流入以融资为主的,则应从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第二还款来源。分析企业向我行融资所提供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资格及保证能力。对所提供的担保不足以抵偿我行所提供的融资额,则应从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企业发展前景。从国家政策、行业走势、市场变化以及企业的产品、技术等方面分析其发展前景,对发展前景较佳、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可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授信,而对发展前景欠佳,不宜作为本行长期客户的企业,则应从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四)银企合作关系。分析近几年来企业对本行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合作态度和结算状况及中间业务的支持情况,对信誉较差、恶意拖欠贷款本息、报表不实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应从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五)经营管理水平。分析企业的领导层素质及企业管理状况,对邻导班子素质不高,经营思路不清或经营思想不对头,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从严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通过对申请人敞口资金的测算和低风险业务的需求,结合对申请人的定性分析,确定申请人最高统一授信限额。 第二十条 统一授信不设定期限,但对统一授信项下的各类授信根据相关业务品种及要求制定授信期限。 第二十一条 xx银行对客户统一授信的审批流程: 客户部门提交统一授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查人审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分支行(部)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并出具决议→风险官意见(如有)→有权人审批→出具统一授信批复或提交上级审查部门→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人审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并出具决议→有权人审批→出具统一授信批复。 第五章 统一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除政府平台授信用信须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批同意,其他综合授信使用根据分支行(部)授权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行(部)应定期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一送授信客户的有关授信运用情况(包括授信数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分类等)。 第二十四条 对授信对象在授信有效期内有下列违约行为,或其信用等级被降低、取消,则日常管理部门有权调减、冻结直至取消其授信额度。 (一)客户未经本行同意,实施或着手实施企业转制(包括兼并、分立、合资、承包等)有可能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行为。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五)客户未按我行的合理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六)客户的投资项目出现决策失误、严重超概算、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等情况。 (七)客户拖欠我行到期应还本息。 (八)客户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九)客户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 (十)本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指标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未经统一授信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二十六条 本行任何个人和部门均无权向客户透露有关授信业务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或取消批准授权权限。 (四)其他纪律和行政处罚按我行的《xx银行员工诫勉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xx银[xx]27号文)同时废止。 — 7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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